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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式中國海關起源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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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47.

處理海關業務與通商爭議,所以有必要先理解新式「中國海關」在中國起源的 契機,即基於改善鴉片戰後通商條約貿易的危機。為此,第二節便就此契機進 行論述。第三節之後正式進入本章主題,該節先論負責朝鮮政策的李鴻章將新 式「中國海關」制度、規章、職員引進朝鮮海關的用意,以及擔任朝鮮海關總 稅務司的新式「中國海關」職員墨賢理(H. F. Merrill, 1853-1935),整頓朝鮮海關的措 施。第四節從通商爭議看朝鮮海關的角色,並論述墨賢理善用知曉通商條約、

國際法的能力,協助朝鮮統理交涉通商事務衙門(負責朝鮮對外交涉事務,並管轄朝鮮海

關;以下簡稱「統署」)與各國交涉通商爭議。第五節比較李鴻章與赫德對新式「中

國海關」關稅體現朝鮮的屬國地位的觀點差異。第六節論述光緒 15(1889)年底 清朝將運抵中國通商口岸的屬國朝鮮貨物,從比照外國貨物調整成比照中國貨 物徵稅的改變,從中審視時人對新式「中國海關」關稅體現屬國朝鮮地位的看 法。

二、新式中國海關起源的契機

在1842 年中英「南京條約(Treaty of Nanking)2簽訂以前,清朝負責西方各國來 華貿易的徵稅機構是粵海常關,但實際「管理外商的徵稅、報關以及約束外商」

的卻是公行3。中英「南京條約」簽訂後,廢除負責外商報關、繳納關稅等事務

       

2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351. 王鐵崖所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一書,稱「南京條約」為「江寧條約」。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 冊,

30、33。

3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臺北:政大出版社,2013),109。有關 1842 年以前清 朝以粵海常關與公行處理西方各國來華貿易的制度的詳論,可看岡本隆司,〈清代西洋貿易 の徴税機構:保商制度を中心として〉、〈広東洋行新考〉,收於:岡本隆司,《近代中囯と海 関》,79-109、111-143。

中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General Regulations)」、「善 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Supplementary treaty)」遂規定改由「英國領事(管事官)監督英商 報關、納稅以及查驗貨品、管束英商與水手等事務」5。根據中英「南京條約」、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353.

5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109。詳細規定可見:中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

甯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第3、6、7、9、12、14、15 款;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

6、7、9、10、12 款。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383-389、390-399. 一般通稱中英「議定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為

「五口通商章程」,王鐵崖所編《中外舊約章彙編》一書則稱為「五口通商章程:海關稅則」。 一般通稱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為「虎門條約」,王鐵崖所編《中外舊約章彙編》

一書則稱為「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 冊,34、39、

40、50-51。

6 詳細規定可見:中法「黃埔條約」第4、5、13、16-20、23 款;中美「望廈條約」第 6、10-15、17、20、23 款,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677-690、771-790. 王鐵崖所編《中外舊約章彙編》一書將中法「黃埔條約」、中美「望廈條約」

均稱為「五口貿易章程:海關稅則」。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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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49.

Wright, 1873-1953)便指出,「許多外國商人不希望碰到的是他們將自己注意辦理具體的 海關業務,而不是讓買辦和保商為他們辦理一切事務」7。第二類外國商民是英國 商民。根據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第12 款規定:

英國公使曾有告示發出,嚴禁英商不許稍有偷漏,並嚴飭所屬管 事官等,將凡係英國在各港口來往貿易之商人加意約束,四面查 察,以杜弊端。倘訪聞有偷漏、走私之案,該管事官即時通報中 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拏其偷漏之貨。8

簡言之,英國領事明確承擔監督英商不得偷漏、走私的職責。問題是中法「黃 埔條約」、中美「望廈條約」卻無類似中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第12 款 的規定。這一未統一規定英、法、美領事對查緝偷漏、走私的職責,導致英商在 商業競爭上明顯處於遜於法、美商民的不利地位。誠如魏爾特所指,英領事:

必須通知中國海關官員他所知道的他的同胞進行的走私或企圖 在稅收上的詐騙。在這一方面,美國和法國的商人卻處於優勢,

因為他們的領事不用承擔這種條約責任。9

上述公行廢除帶給外國商民的不便,以及未統一規定英、法、美領事對查緝 偷漏、走私的職責致使英商處於競爭不利的地位,綜合中外商民竭力逃避稅則與 通商條約的規範,以及清朝江、浙、閩、粵四海常關的貪污腐敗等因素,從而更 加危害通商條約貿易的秩序。對此現象,魏爾特具體詳述如下:

在廣州碼頭,對中國舢板和外國商船的海關巡邏和預防措施都 是由包稅人所控制,……對於合法的外國人生意,包稅人無權干 涉,也不想干涉,但是他們對未經海關批准的交易卻有很大的興

       

7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68;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譯),

《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1993),88。

8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395.

9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78-79;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 譯),《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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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例如,他們可隨時都可以向外國商人保證非法上岸或裝運的 貨物安全地運送。為了不用交納正常的海關稅而把他的貨物從 他的倉庫運到停泊在商館前的商船上,外國商人首先得與包稅 人一起安排他的貨物安全地通過海關緝私艇。做這件事最簡單 的辦法是讓包稅人把他的船停在海關緝私艇旁邊,與緝私艇的 水手串通好,瓜分利潤。……在1852 年和 1853 年期間,控制外 國商館區域的包稅人的平均收入為每年20 萬元,但是從中他得 支付一大筆錢給海關雇員、地方官員、警察和參與他活動的其他 官方的或私人的人員。10

這種危害通商條約貿易秩序的現象,當時在華的外國觀察家認為:

要達到這個迫切的目標(制止走私)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是選派 活躍的,有頭腦的和誠實的人組成效率高的職員,管理海關事 務。11

1853 年小刀會攻佔上海縣城,致使江海常關喪失徵稅機能一事,提供上 述外國觀察家意見實現的契機。時任蘇淞太道道台兼江海常關監督吳健彰為確 保關稅的徵收,不得已於1854 年接受英、法、美領事的提議,以三國領事提 名一位或數位外國人選,協助專管上海一地通商條約貿易的事務,至於其職稱 則稱為稅務監督12。對外籍稅務監督制度的成效,魏爾特稱:

外國人在上海海關擔任稅務監督是成功的。……受到了公正誠

       

10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71-72;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 譯),《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92。

11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86;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譯),

《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110。

12 有關外籍稅務監督制度成形過程的詳論,可看: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92-103; 陳詩啟,《中國近代海關史(晚清部分)》,14-23;岡本隆司,〈江海関と外 国人税務司制度の創設〉,收於岡本隆司,《近代中囯と海関》,17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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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51.

實的商人的歡迎,因為在遵守海關規定和交納關稅方面,它使他 們與那些不公平競爭者得到公平對待。新海關作為收入來源機 構迅速顯示出它的作用……幾乎無法希望所記錄的官方收入與 實際徵收的稅款完全一致。13

雖然外籍稅務監督制度與之後新式「中國海關」的外籍總稅務司制度、外 籍稅務司制度存在共同的運作原理,即由清朝官方聘僱外籍人士協助處理徵稅 事務,但創立之初的外籍稅務監督制度,仍與外籍總稅務司制度、外籍稅務司 制度存在根本的差異,此即外籍稅務監督並非清朝官員。1854 年外籍稅務監 督制度創立的情形是,第一,外籍稅務監督雖由蘇淞太道道台兼江海常關監督 吳健彰任命,但江海常關監督並無權拒絕三國領事的提名,且稅務監督的解職 必須由三國領事與蘇淞太道道台一同會議決定;第二,三國領事主張稅務監督 雖支領清朝的薪資,但並不能將稅務監督視為清朝官員14

1855 年,清朝與李泰國(Horatio N. Lay, 1833-1898; 第一任總稅務司,任期 1858-1863)利用 英籍稅務監督威妥瑪(T. F. Wade, 1818-1895)辭職的機會,藉機使英國首先明白承認 英籍稅務監督是清朝官員的身份15。一方面是清朝強力支持李泰國成為英籍稅 務監督,鬆動英國領事對英籍稅務監督的控制16,另一方面是李泰國成為英籍 稅務監督後,無視英國領事的干預,「堅定公平地實施海關規定和條約協定與 處罰」17,使得英籍稅務監督的展現出作為清朝官員身份的色彩。為此,英國 外交部遂表示:

       

13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110;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 譯),《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139。

14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105-106.

15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106、111-112.

16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112.

17 Stanley F. Wright, Hart and the Chinese Customs, 112; 中譯引文見:魏爾特(著),陳䍩才(等 譯),《赫德與中國海關》,上冊,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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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稅務監督是外國公民,他們“無論哪方面都是中國官員……而 不是外國的提名人與代表。”領事對稅務監督行為的控制只能通過 向中國當局申訴。18

雖然1855 年的轉變只出現在英籍稅務監督身上,但正如魏爾特所稱,這 轉變「成了天津條約附約[筆者按:1858 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後條約」]第十條的談判基礎,

也成了海關這一拱門的基石」19,即「通商各收稅……任憑總理大臣邀請英人幫 辦稅務,……毋庸英官指薦、干預」20。據此,新式「中國海關」正式成立。

由上所述可知新式「中國海關」成立的目的之一,是為改善通商條約貿易 的秩序,實現促進貿易發展的目標。赫德於1864 年第 8 號總稅務司通令中給各 通商口岸的稅務司的工作指示,也明確提及新式「中國海關」的業務方針之一是促 進貿易順暢發展。赫德稱:

貿易興旺方能使稅庫盈實,而欲使貿易興旺,稅收手續愈簡愈善。

或言之,為海關[筆者按:指新式「中國海關」利益計,應不僅辦事須卓有

或言之,為海關[筆者按:指新式「中國海關」利益計,應不僅辦事須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