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龍州關、蒙自關、亞東關的設立(1889-1895)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龍州關、蒙自關、亞東關的設立(1889-1895)

一、前言

面對1870 年代中期起,英國加緊追求從緬甸、印度通商雲南、西藏,以及 法國加緊追求從越南通商廣西、雲南的局面,清朝朝野主要是從國防安全考量 西南開放通商的利弊。然而同是國防安全的考量,在1885 年前,清朝朝野普遍 持以通商有害邊防的觀點反對西南開放通商;而在1885 年 10 月 14 日(光緒 11 年

9 月 7 日)上諭率先主動提出「向來通商之地,不至遽起兵端,是經營商務,未

始不收保護之益」1的主張後,清朝中央開始執行開放通商以安西南邊防的政 策。本章首要目的,即是解明此一轉變過程。

本章次要目的,是分析清朝如何在鞏固國防的考量下,選定龍州、蒙自與 亞東作為西南通商口岸的地點。其中特別著重論述升泰在任駐藏幫辦大臣

(1887-1890)與駐藏大臣(1890-1892)期間,如何規劃「抵關貿易」的原則,從而確保通商以

固國防的政策的執行。

龍州、蒙自、亞東的正式開放通商,前兩者是在 1889 年,後者是在 1894

       

1 「諭丁寶楨等英使來議印藏通商着派員開導藏番電」,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 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61,2/b,第 2 冊,1095/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年。但清朝與英國、法國正式交涉廣西、雲南、西藏開放通商,早自1875-1876 年馬嘉理事件的交涉便開始,並且是在經歷幾個約章的簽訂後才確立龍州、蒙 自、亞東作為通商口岸。因此在進入本章正文之前,先將 1875-1894 年間與廣 西、雲南、西藏對外開放通商有關的中外各類約章做一歸納簡介,以明瞭龍州、

蒙自、亞東作為通商口岸的主要確立時段。

這些約章共有七個,其中清朝與英國簽訂的有四個,與法國簽訂的有三個。

與英國簽訂的四個約章中,分別有提及開放雲南、西藏通商的條款,但直至1894 年為止,真正確定開放通商的只有西藏的亞東,因此以下僅論述與西藏有關的 約章。清朝與英國簽訂的第一個與西藏有關的約章,是1876 年 9 月 13 日(光緒

2 年 7 月 26 日)欽差便宜行事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與英國駐華公

使威妥瑪在烟臺簽訂「烟臺條約」,該約最後一款允准英人「由內地四川等處 入藏,以抵印度」,或「另由印度與西藏交界地方派員前往」西藏遊歷2。第二 個是1886 年 7 月 24 日(光緒 12 年 6 月 23 日)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慶郡王奕劻等 人與英國駐華公使館頭等參贊歐格納(Nicholas R. O’Conor, 1843-1908)在北京簽訂的

「緬甸西藏協定(Convention Relating to Burma and Thibet)」,該協定第四條廢除「烟臺條 約」英人入藏遊歷的規定,允許「在藏印邊界議辦通商」,「由中國體察情形,

設法勸導」,但「英國亦不催問」3。第三個是1890 年 3 月 17 日(光緒 16 年 2 月 27 日)駐藏幫辦大臣升泰與印度總督蘭士丹(Lansdowne, 1845-1927)在加爾各答簽訂的「錫 金西藏協定(Sikkim-Tibet Convention)」,該協定第四款稱「藏哲通商應如何增益、便利 一事,容後再議,務期彼此均受其益」4。第四個是根據「錫金西藏協定」第四

       

2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498-499.

3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507. 王鐵崖所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一書將中英「緬甸西藏協定」稱為「緬甸條款」。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 第1 冊,485、486。

4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514. 王鐵崖所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一書將中英「錫金西藏協定」稱為「藏印條約」。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龍州關、蒙自關、亞東關的設立(1889-1895) .147.

款,由駐藏大臣升泰派遣四川越雟營參將何長榮等人與英屬印度代表保爾

(Alfred W. Paul, 生卒年不詳)於 1893 年 12 月 5 日(光緒 19 年 10 月 28 日)在大吉嶺簽訂的

「附加1890 年錫金西藏協定有關商務、遊歷、畜牧之規定(Regulations Regarding Trade, Communication, and Pasturage, to be Appended to the Sikkim-Tibet Convention of 1890)(以下簡稱「錫金西

藏協定附款」),該規定第一、二款分別載明「亞東訂於光緒二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筆者按:1894 年 5 月 1 日]開關通商,任聽英國諸色商民前往貿易」、「英商在亞東

貿易自交界至亞東而止」5

清朝與法國簽訂第一個與開放廣西、雲南通商有關的約章,是1885 年 6 月

9 日(光緒 11 年 4 月 27 日)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北洋通商大臣

李鴻章等人與法國駐華公使巴特納(Jules Patenôtre, 1845-1925;又稱巴德諾)在天津簽訂的

「天津條約(Treaty of Tientsin)」,該條約第五款載明「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者應指定 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6。第二個是1886 年 4 月 25 日(光緒 12 年

3 月 22 日)欽差全權大臣、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北洋通商大臣、會辦海軍事

務李鴻章與法國駐華公使館代辦戈可當(Georges Cogordan, 1894-1904)等人在天津簽訂 的「天津協定(Convention of Tientsin)」,該協定雖訂明廣西、雲南往來法屬越南北圻的 陸路通商章程,但仍未指定通商口岸7。第三個是1887 年 6 月 26 日(光緒 13 年 5 月 6 日)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慶郡王奕劻等人與法國駐華公使恭思當(Jean A. E.

       

第1 冊,551、552。

5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516. 王鐵崖所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一書將中英「附加1890 年錫金西藏協定有關商務、遊歷、畜牧之規定」稱為「藏 印條款」。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第 1 冊,566、568。

6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903-904. 王鐵崖所編《中 外舊約章彙編》一書將中法「天津條約」稱為「越南條款」。王鐵崖(編),《中外舊約章彙編》, 第1 冊,466、469。

7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913-924. 王鐵崖所編《中 外舊約章彙編》一書將中法「天津協定」稱為「越南邊界通商章程」。王鐵崖(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第1 冊,477、48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Constans, 1833-1913)在北京簽訂的「續議商務專條(Additional Commercial Convention)」,該專 條除對「天津協定」稍加修改外,其中第二條載明「通商處所,廣西則開龍州,

雲南則開蒙自」,又因「蠻耗係保勝至蒙自水道必由之處,所以中國允開該處通 商,與龍州、蒙自無異」8

本章除第一節是前言、第七節是小結外,正文共分五節。第二節論述 1876-1885 年清朝最高決策層、總理衙門與兩廣、雲貴督、撫以及駐藏大臣抱持通 商有害國防的觀點,以及為避免與英國開戰,或為儘早結束中法戰爭,只得「權 衡輕重,略示覊縻」9,先於1876 年與英國簽訂「烟臺條約」允許英人遊歷西 藏,後於1885 年與法國簽訂「天津條約」允許法國從越南北圻通商廣西、雲 南。第三節論述1885-1887 年清朝最高決層與總理衙門轉變為以通商安邊防的 態度後,與兩廣、雲貴各督、撫在選定廣西、雲南與法屬以南陸路邊境通商口 岸地點一事上,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形。第四節論述升泰為確保通商以安邊防的 政策的執行,於是規劃「抵關貿易」的原則與選定亞東作為通商口岸。第五節 從龍州關、蒙自關「貿易年報」檢視廣西、雲南與法屬越南陸路邊境通商的成 效。第六節從亞東關外籍稅務司與西藏當地官員的互動情形,審視開放通商以 固國防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