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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官吏升黜之規範

第一節 京察與大計在考績上之實際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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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官吏升黜之規範

第一節 京察與大計在考績上之實際運作

第一款 京官於京察時之考核方式

清代對於文官之考核,分為「京察」486與「大計」487兩種。依據《清史稿.

志八十八.選舉六》,對於京官考察之京察,係於順治八年開始並以六年為期,

而後於順治十三年時,由「吏部奏定則例」,同時規定三品以上官吏向皇帝自陳 得失,四品等官吏則由吏部、督察院考察奏議並開列等第名單,然後交由皇帝「欽 定去留」。康熙元年曾「罷京察,專用三年考滿488,三品以上自陳」,同時將四品 以下官員分成五等:「一等稱職者記錄,二等稱職者賞賚,平常者留任,不及者 降調,不稱職者革職。」489康熙三年,因官員間「徇情鑽營,章奏煩擾,無裨勸 懲」,將考滿自呈之規定予以去除,以後京察或開或停,直至雍正元年二月。據

《吏部處分則例.卷四.叅揭》所述:

在京部院衙門官員,三年京察一次,係好事應行。查例議奏欽此欽尊,查 得舊例京官六年考察一次,為期甚遠,應遵諭旨,三年京察一次。490 從此京察制度依雍正諭旨,確定改成三年,並「自是成為定制」491。又,依 據《清史稿.選舉志》所述:

三載考績之法,昉自唐虞,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京官曰京察,外官曰 大計。吏部考功司掌之。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

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糾 以六法,不謹、罷輭者革職,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

註考送部。…大計以寅、巳、申、亥歲,先期藩、臬、道、府遞察其屬賢 否,申之督、撫,督、撫覈其事狀,註語繕冊送部覆覈。才守俱優者,舉 以卓異;劣者,劾以六法。不入舉劾者為平等,卓異自知縣而上,皆引見

       

486 依據《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順治八年,京察始著為令,以六年為期。」洪氏出版 社,1981 年,頁 3222。

487 依據《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大計始順治二年,御史張濩疏請有司殿最,宜以守己 端潔、實心愛民為上考,部覆如議。」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6。

488 依據《六部成語注解》,考滿之定義為「考成各有限期,或三年為滿」,亦即一年一考,考核 三年之期限屆滿即謂考滿。參見《六部成語注解》,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年,頁 11。

489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490 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卷四.叅揭》,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8。

491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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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旨。六法處分如京察,貪、酷者特參。492

據前段說明,清朝之考課制度分為京官之京察與外官之大計兩種,同時說明 其考課之依據為「校以四格」、「糾以六法」。此外,亦同時將考課之年間、考課 之方式予以提綱式之說明。

再據雍正十二年版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於卷四叅揭部分,其中亦對京 察之方式,以及各大小官職於京察時所需準備的事項有所說明:

三年京察一次,在京三品以上滿漢堂官、翰林院滿漢學士、詹事府滿漢詹 事、宗人府府丞、順天府府尹、太常寺、光祿寺、太樸寺滿漢正卿、在外 督撫、盛京五部侍郎、奉天府府尹俱照例自陳。其督察院僉都御史、各衙 門少卿、並翰林院滿漢侍讀學士以下,筆帖式以上,俱另各該衙門詳加考 核,填註考語,造滿漢文冊各一本,移送吏部督察院吏科。其六科滿漢官 員,無分掌印與不掌印,俱令督察院堂官填註考語,送部會同考察。三品 自陳,衙門少卿以下官員,令各衙門正卿註考。四品以下衙門官員,令各 該衙門正卿、少卿及掌印官註考。四品衙門正卿少卿及掌印四品官本身屬 部管轄者,該部堂官開註考語,無部兼轄之衙門,將正卿少卿及掌印官行 過事實並註冊內,不註考語,移送吏部督察院吏科考察。493

茲據上文,在雍正年間之京察,依據職銜,對於三品以上之官員係要求彼等

「照例自陳」,將自己的功過得失自行擬具文案後呈報給皇帝。而衙門少卿以下 官員,則令各衙門正卿於註考後送吏部,再呈交皇上諭覽,至於四品以下官員,

則依序由各衙門之正、副主管考核。

又,乾隆四十八年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於卷四《吏考績》部分,

對於三品以上之官員京察方式有說明如下:

三年京察一次,吏部將在京滿漢尚書、侍郎以下,三品京堂以上,內務府 總管、陵寢總管、盛京五部侍郎、奉天府府尹、在外總督、巡撫,先期行 文查取履歷。各該衙門即將各員任內事蹟過愆,詳細履歷於正月開送到部。

吏部將尚書、侍郎、各總管、及內閣學士、副都御史、總督、巡撫繕具簡 明履歷494清單,分列兩本具題進呈。…其三品京堂繕寫簡明履歷清單,帶 領引見。495

       

492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1~3222。

493 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叅揭》「京察」一條,海南出版社,頁 38。

494 依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之履歷引見折,折長 26cm,寬 11.8cm,折分引見折及應選官 履歷兩部分,履歷自康熙五十三年即規定以三百字為限,其後於雍正十三年時開始禁用頌聖 套語,但「若政治上確有所見,准其據實條奏,或自述何以居官蒞事,詳陳一二事,明白敷 陳於履歷之後。」見秦國經、劉麗楣,《清代官員履歷引見折》,歷史檔案,1986 年,第 1 期,

頁130。

495 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考績》「京察」一條,海南出版社,頁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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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四、五品的官吏,《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則另有說明如下:

四、五品京堂並翰林院伺講學士、詹事府左右庶子,各該衙門開具履歷,

附同所署官員造冊,分送吏部開列王大臣等職名,請旨特派驗看,分別一、

二、三等,及應留應去,奏聞請旨交與吏部帶領引見。496

五品以下其他的衙門現任官員,也是由各該衙門詳加考核後填註考語,送交 吏部「封門閱冊公同磨對」後,再與督察院吏科、京畿道等等單位「面議核對」,

最後依次唱名過堂,定稿具題後送交皇帝做最終之審批,以決定官員最後之去留。

同時還要出榜宣示,以示整個京察考核過程的慎重,其處理順序如下:

部院各衙門所屬現任官員、筆帖式等官,俱令各該衙門,詳加考核,填註 考語,造具滿、漢文冊各一本,…密封分送吏部、督察院吏科、京畿道。

吏部定期知會,封門閱冊公同磨對畢,吏科、京畿道赴吏部面議核對,事 竣開門。吏部會同滿漢大學士、督察院吏科、京畿道,公同考察,知會各 衙門,令各該員以次唱名過堂,分別去留定稿具題,將應留官員,筆帖式,

照依各部院衙門所開考語等第,分別一、二、三等,繕寫清、漢黃冊進呈。

奉旨後,應將應去官員出榜宣示。497

從雍正及乾隆年間刊行的兩部《欽定吏部則例》,我們知道京官三品以上者,

於京察時僅需「照例自陳」,而其履歷則是在吏部查取當事人詳細原始履歷後,

再轉呈予皇帝的,在吏部轉呈的簡明履歷中,並未將三品以上官員加以分別優劣,

但當事人的詳細履歷中,則需明確記載其個人之「事蹟過愆」。至於四、五品之 官員,則由上級主管在其履歷上填註考語,並事先區分為一、二、三等後再造冊 進呈皇帝。五品以下官員,則是透過吏部、滿漢大學士、督察院吏科、京畿道,

會同考察後定出等第,然後依次過堂,面見皇帝。依則例所述,三品以上官員僅 需由吏部具題交皇帝審閱,但三品以下京官,最後皆須由吏部「帶領引見」498, 而由皇帝做最後陞黜去留之定奪。

       

496 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考績》「京察」一條,海南出版社,頁 351。

497 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考績》「京察」一條,海南出版社,頁 351~352。

498 據《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考績》「京察二三等人員年老引見」一條,乾隆三十三年二 月之上諭:「向來部院各衙門京察屆期,所有列入一等人員,俱由吏部帶領引見,至二、三等 留任各官,並無引見之例。…嗣後京察二、三等人員,內凡年至六十五歲以上者,並令吏部 一併帶領引見,候朕鑑定,庶曹司不致濫竽戀棧,而該堂官甄別,公私亦可立辨。」據此,

需帶領引見之人,亦包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京察在二、三等之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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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外官於大計時之考核方式

對於地方官的大計部分,因處於外地且官員眾多,自不可比照京官之京察方 式,直接由吏部查取履歷,或由滿漢大學士、督察院吏科會同考察後上呈皇帝定 奪,依據《清史稿.職官志》之記載,大計之考核方式如下:

大計舉劾註考,例由州、縣正官,申送本府、道499考覈;教官由學道,鹽 政官由該正官考覈;轉呈布、按覆考,督撫覈定,諮達部、院。河官兼有 刑名、錢糧之責者,總河、督、撫各行考覈。專管河務者,總河自行考覈 具題。500

此外,對於藩、臬二司501,於大計時另有規定如下:

遇大計之年,藩、臬二司令該督、撫出具考語,繕具履歷清單,另摺具奏,

聲明交部存案,恭候聖鑒。502

就大計而言,除總督、巡撫本身屬於京察考覈之範圍,其餘地方官則依照道、

府、州、縣之呈報機制,層層節制進行。州、縣官將註考送府、道考覈,再轉呈 布政使、按察使覆考,最後由總督、巡撫覈定,而後諮送上級部院。其中為上官 薦舉卓異之官員,則可由吏部引見面謁皇帝503。此外,針對藩、臬二司,則由督、

撫單獨出具考語,另摺具奏並交由皇帝裁核。查《清史稿.職官志》,總督為從 一品,巡撫為從二品504,而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為從二品505,提刑按察使司按察 使為正三品506,鑑於京察時對三品以上大員採取「照例自陳」之禮遇方式,因此 對藩、臬二司為表尊重,是以僅由督撫出具考語,繕具履歷清單另摺具奏,而後 交吏部存案,再由皇帝親自裁處。

對於吏部帶領卓異官員引見一事,《吏部則例.吏考績》中有一小段引見的

對於吏部帶領卓異官員引見一事,《吏部則例.吏考績》中有一小段引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