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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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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例二字成為法規範之成因,以及則、例二字之文字本義略做抒發。雖如此,鑑 於作者史學背景欠缺,文字學知識匱乏,對浩如煙海之清代史料所能掌握者更顯 不足,是以在資料研讀及運用上必然有所疏忽,所做之探討遠不能如黃仁宇教授 般,從《萬曆十五年》之一隅而觀明朝之天下,復不能如文安立617教授,從大歷 史之角度看《躁動的帝國》,精準論述兩百五十年來自乾隆以迄現代中國之外交 關係。作者僅能從所能掌握之有限史料及受限之知識,表面論述組成《吏部則例》

之各部分外,亦有限度的進入則例編纂時之歷史,探究其背景之成因。也正因作 者之學力有限,運用史料及解讀錯誤之處必然難免,是亦為此一研究不足之處。

第三節 後續研究建議

第一款 各朝《吏部則例》之整理研究

文安立教授於其近著《躁動的帝國》一書中嘗言:「規則和儀式是中國許多 思想系統(不僅只限於儒家思想)中重要的部分。這些規則是由中國菁英為自己 所制訂,用以規範在他們底下的人。這些概念大部分清楚地界定出階層,也訂定 社會各階層相互的責任與義務。」618對於清代的《吏部則例》而言,也正是如此,

它規範了入仕後的陞官途徑,也規範了官員銓選之依據以及受處分時的罰則與標 準,更是上層菁英所訂出的管理規範,一旦進入文官體系,便需依照九品十八階 的順序,漸次向品級山爬升,這些規範代表著一朝一代的遊戲規則,也表示著統 治階級有效的透過文官體制,將天下英雄盡皆納入彀中的方式。正因此,對於清 代《吏部則例》的規範,應有更深入透徹的研究,以瞭解不同時空背景下,《吏 部則例》的變動情形。

倘能有效掌握各朝《吏部則例》間的差異,無疑也就理解了清代文官制度的 變遷,以及清政府在面對環境變動時,所採取的應對策略如何。不獨針對《吏部 則例》如此,對於其他則例亦應予以重新整理,如此,對於清代整個體制的運作 方式以及變動情形,從法制史的研究角度而言,無疑會有相當程度的貢獻。尤其 在已知各版本間存在著一定差異程度的時候,對於《吏部則例》的研究,探討的 重點除版本間的差異而外,更當留心這些差異的背後形成原因。作者於本研究寫 作期間,曾探討雍正十二年、乾隆四十八年、光緒十二年之《吏部處分則例》,        

617 文安立教授 (Professor Odd Arne Westad) 目前任教於英國倫敦政經學院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其個人相關資訊,請參見該學院網頁如下:

http://www2.lse.ac.uk/internationalhistory/whoswho/academicstaff/westad.aspx,檢索日期:

05/26/2013。

618 見文安立、林添貴譯,《躁動的帝國:從乾隆到鄧小平的中國與世界》,八旗文化/遠足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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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其版本各條文之座落位置整理成附錄九:「雍正十二年、乾隆四十八年、光 緒十二年條文卷帙座落位置」,前項成果雖未臻完善並或有疏漏,然當有助於後 續研究針對版本差異及其可能原因之進一步探討。

第二款 滿人廕生與漢人廕生之差異

李宏祺教授對於考試制度的公平性曾有如下論述:「能考試出身的舉子不管 是在中唐或晚清都只佔中國全人口的極少數,因此不管考試制度是多麼公正,它 所以能吸收進入領導階層的人都十分有限。…相反的,我要說考試制度是維持不 平等社會的一個極重要的手段」619。如果想要透過就學、考試而獲得官職,在官 員有固定額設之條件下,當教育越發普及,讀書人之出仕機會,反而會因競爭人 數增加而更形激烈與困難,遑論入仕之後在品級山的攀爬過程。尤其當旗人有各 種晉升仕途時,更讓多數之漢人,在爭取少數且固定之缺額下,其競爭情況勢必 更加艱辛。

對於就讀國子監的滿人子弟而言,依據《吏部則例》所述,當屬於皇帝所給 予之「恩廕」,而對於漢人子弟而言,則係屬於「難廕」。基此,滿人子弟透過父 祖之恩廕,直接於「帝國棟梁的皇家搖籃」620國子監內就讀,日後並且可以以廕 生身份,享有出仕時的禮遇處理,顯然較漢人之難廕更為優厚。雖如此,清代廕 敘計分三種,亦即恩廕、難廕、特廕三類,《吏部則例》之內容僅針對四品官以 上之恩廕子弟做出說明,而未及於其他較低階之子弟。反觀漢人難廕之子弟,從 一品至九品皆有規定。以清代優寵滿人之條件下,四品官以下之子弟,依則例雖 不在恩廕範圍之內,但是否有其他規範或是特例以給予此類子弟,當值得進行進 一步之研究。此外,滿人子弟之難廕與特廕規定,以及漢人子弟之恩廕與特廕情 形如何,亦為《吏部則例》所不載,當亦值得進一步之探討。

第三款 官員實際處分與《處分則例》規定的差異

《吏部則例》係屬清代之法律規範,並有明確之處罰規定,或罰俸、或降級、

或革職,則官員或犯有公、私罪責,即應依據則例所述給予處分。雖如此,但在

《吏部則例》中,也不斷提到「照例題叅議處」、「查叅議處」、「嚴叅議處」。如 此,則在實際之議處過程中,其上官即有可能依所涉之情節輕重,甚至因個人關 係之牽連,而給予一定之通融。

       

619 見李宏祺,《宋代教育散論》,東昇出版事業有限公司,1980 年,頁 31。

620 見張衍榮,《帝國棟梁的皇家搖籃—由北京國子監》,僑園,2011 年,第 138 期,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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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事例當足證實際處分與《處分則例》之規範有所差別。諸如清初名臣魏 象樞即曾因陳名夏事連坐,本應降職,但最後之罰則確為較輕之罰俸621。又如《清 史稿.高宗本紀》載:「左都御史德通、彭維新,左副都御史馬靈阿以瞻徇傅恆 議處,降革有差」622;《清史稿.李光地傳》:「給事中王原劾文選郎中陳汝弼受 贓,法司論絞,汝弼,光地所薦也。上察其供證非實,下廷臣確核,得逼供行賄 狀,汝弼免罪,承讞官降革有差,原奪官」623,足見同一事件,不同之人所獲得 之處分即有差別。據此,針對清代《吏部則例》所訂之罰則,其實際之操作情形,

以及其例外情形如何,如能做進一步之探討,當有助於瞭解清代司法之實際運作 情形。

第四款 京察與大計下末位淘汰之比例

對於京察、大計之一等比例,在《吏部則例》中「保送一等員數比較上二次 進呈」一條624,內有乾隆四十二年之上諭,其中規定若一等之員額,如數字與上 兩屆相比,在上下一人左右則並無影響。事實上《清史稿》中已規定京察一等之 官員人數為七分之一,在畸零數下,採個位數進位或去尾法實無明顯之影響。但 對於末位需與甄汰之人員,多一位或少一位,對當事人則有天壤之別。本研究以 康熙七年及二十三年兩次之甄汰官員為例,推估清代京察大計之後,需與甄汰之 官員數約為1.41%,但僅以兩次京察資料即行推估,在可信度上或有風險,而文 官之末位淘汰制度對於吏治影響重大,因此宜做進一步之探討,以瞭解清代之實 際淘汰比例,以及此一過程所遭遇之阻礙為何,以作為今日文官考績及甄汰之參 考改進之茲。此外,已知京察於康熙年間或停或行,對於未行京察之期間,對於 既有官吏例行之考核制度是否受到一定程度之影響,以及此一影響對吏治之影響 為何,當亦值得進一部予以探究。

第五款 罰俸對官員處分之影響

依據《吏部則例》,因違反《處分則例》而為罰俸者,從罰俸一個月到罰俸 兩年不等。然守法官員係以朝廷俸祿為生,收入本即有限,若遇事而遭罰俸,短 期或可支撐,然罰俸一旦超過一定期限,官員之生活必然受到嚴重影響,甚且可 能迫使清官改變其既有軌道而入於貪瀆之列。清代《瀛寰志略》的作者徐繼畬,

即曾上書言道:

       

621 見《清史稿.陳名夏傳》:「給事中魏象樞與名夏姻家,有連坐事,應左遷,僅票罰俸。護黨 市恩,於此可見。」

622 見《清史稿.高宗本紀》,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408。

623 見《清史稿.李光地傳》,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9898。

624 見《吏部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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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則例日增,律不足,求之例;例不足,求之案:陳陳相因,棼亂如 絲。論者謂六部之權,全歸書吏。非書吏之有權,條例之煩多使然也。

臣以為當就現行事例,精審詳定,取切於事理者,事省十之五,文省十 之七,名曰簡明事例,使當事各官得以知其梗概,庶不至聽命於書吏。

此則例之宜簡也。考功、職方,議功議過,使百僚知勸懲也。現行之條,

苦於太繁太密,不得大體。嘗見各直省州縣有蒞任不及一年,而罰俸至 數年十數年者,左牽右掣,動輒得咎。且議處愈增愈密,規避亦愈出愈 奇,彼此相遁,上下相詭,非所以清治道也。625

對於清代則例日增所導致州縣官「蒞任不及一年,而罰俸至數年十數年者,

左牽右掣,動輒得咎」之現象,彼等受罰俸處分之官員,如何繼續於職位上任事?

又何如調整其生活?有無因此遂走入旁門收取不當利益者?又有多少需由子孫 代賠清償者?此其中確實有細究之空間。此外,徐繼畬所謂「議處愈增愈密,規 避亦愈出愈奇」,此其中議處愈增愈密當屬於則例之涵蓋範圍,至於規避愈出愈 奇則似乎尚未有專文論述,清代官員如何規避議處,復如何「彼此相遁,上下相 詭」,當值得識者予以闡述以明其中蹊蹺626

在《處分則例》中,官員違反之規定又有公、私兩罪之分,並依其輕重或罰 俸、或降級、或予革職,但要皆比笞徙仗流辟之刑罰來的相對輕微。於現今之公 務體系中,如若公務人員受有懲戒而有不服時,可以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法》627

在《處分則例》中,官員違反之規定又有公、私兩罪之分,並依其輕重或罰 俸、或降級、或予革職,但要皆比笞徙仗流辟之刑罰來的相對輕微。於現今之公 務體系中,如若公務人員受有懲戒而有不服時,可以透過《公務人員保障法》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