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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官吏升黜之規範

第三節 清代官員之考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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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並未載明康熙二十四年以後京察之起、停情形,而康熙帝的難為,

以及可預見的反彈壓力,亦可據此京察或行或停的現象充分顯現。嗣後,雍正元 年方復起京察,並自此改為三年一次,也成為之後的定制。

我們細看康熙七年甄別不及的官員人數為三十七員,康熙二十三年甄汰的人 數為三十六人,揆諸康熙年間之額設522京官人數,據柏樺先生《濫設與額設—中 國古代刑罰政治觀》一文:「康熙年間不包括八旗武職, 文武官員的定額是 15,602 員,其中在京正雜大小官2,546 員,直隸及各省正雜文職 6,404 員,學官 3,001 員,各省武職2,651 員。」523據此,若以康熙二十三年甄汰的數字為準,其所淘 汰之京官比例為36/2546(1.41%)。再依據《清史稿.選舉志》,其評為一等之官 員人數為總數之七分之一(14.28%),是以獲得一等評鑑之官員人數,當為末位 指名淘汰人數整十倍之多(14.28%:1.41%)!除此左右兩端極優及極劣之官員 而外,其餘京官,皆當列名於二、三等了,而此類官員,其合計之比例當在百分 之八十五左右。

第三節 清代官員之考覈

第一款 以四格定考績的考核制度

依據乾隆四十八年版《吏部處分則例》之《吏考績》,在「京察分別等第」

一條下,有如下敘述:

考察官員由各衙門填註考語,其一等、二等、三等則由吏部、都察院、

吏科京畿道會核該堂官填註考語。除實在政績難以分註無庸開載外,所 立四格務需切實註明,如:守清、才長、政勤、年或輕或壯或健,稱職 者列為一等;守謹、政勤、才平,或才常、政平、年或輕或壯或健,勤 職者俱列為二等;守謹、才、政俱平,或才長、政勤而守平、年或輕或 壯或健,供職者俱列為三等。此四格之外,再加確實考語移送考察。其 不應填註四格各官,統以考語及稱職、勤職、供職字樣分別等第。…太        

522 據柏樺、高進,《明清『濫設官吏』罪》一文:「額設是制度上允許的額定員額,是所謂定編 之內的『官』有員額,『吏』有定額。濫設則是制度上不允許的,是所謂定編之外懸掛空名的 冗官冗吏,以及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的官吏等。額設要由朝廷人事主管部門按缺銓 選委署,是職官管理制度的重要構成,違反有關規定要受到行政或刑事處分。濫設是不經朝 廷人事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缺銓選委署,而於額定之外增設的,屬於犯罪, 觸犯者要受到法律 的制裁。」,見柏樺、高進,《明清『濫設官吏』罪》,史學集刊,2007 年,第 2 期,頁 27。

523 據柏樺,《濫設與額設—中國古代刑罰政治觀》,法律文化研究,2005,頁 65,轉引自郭松義 等,《清朝典章制度》,吉林文史出版社,頁 227~228。又,柏樺與郭松義兩位先生所述之康熙 年間官員數目,實皆來自劉獻廷《廣陽雜記.卷一》所記資訊,見劉獻廷,《廣陽雜記》,中 華書局,2007 年,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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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官,論其醫理…其四柱守、政、才、年等項,一概不必填註。524 據上所述,清朝官吏之考績,在乾隆朝時係依照所謂之守、政、才、年「四 格」或「四柱」為之。同卷後又言:「如四格內填註才優、才練、年強、年中,

不照一定字樣,只須核明字義相同,不必拘泥成格。」如此,我們可以依據上述 條件,將考績等第略做歸納如表22 所示525

表22:考績等第表

類別 一等(稱職) 二等(勤職) 三等(供職)

四格(四柱)

守 清 謹 謹 平

政 勤 平 勤 平 勤

才 長 長 平 平 長

年 青 壯 健 青 壯 健 青 壯 健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乾隆版《欽定吏部則例》自行整理

雖如此,我們卻無足夠把握將「才優」與「才練」視為相同,將「年強」、「年 中」也視為相當,因此對於「字義相同」的解釋方法,仍有待進一步之探討。此 外,由於《吏考績》亦未明確將「守、政、才、年」之相對重要性列出,因而我 們只能合理猜測,在乾隆朝時,四格中之「守」(操守)當列為第一,「政」(政 績)置為第二,「才」(才幹)擺在第三,「年」(年紀)放在最後一位,因為僅有

「守清」之官吏,方可獲得稱職之評鑑,而能列為一等稱職之人員,勢必前三項 條件都必須表現優異才行。至於才優或才練、年強或年中,因還需顧慮第一項的 操守問題,因此其重要性似乎也略微下降。雖如此,守政才年四格,也會因環境 變化而在順序上有所變遷,常越男先生即依據清代五朝會典526,考證出京察四項 指標於各朝的順序變化如表23:

       

524 見乾隆四十八版《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卷四.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54~355。

525 織田萬先生對於三等分類與本表所列略有不同,其說以為:「守清才長政勤,年或輕或壯或健,

是為稱職,列為一等;守勤才長政平,或守勤政勤才平,年或輕或壯或健,是為勤職,列為 二等;守勤才平政平,年或輕或壯或健,是為供職,列為三等」,其說所據當有待進一步釐清。

見織田萬撰,李秀清、王沛點校之《清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 375。

又,蕭一山,將二等勤職中之「守謹、政平、才長」列為甲類,「守謹、政勤、才平」列為乙 類,對於三等供職者,「守謹、政平、才平」亦為甲類,「守平、政勤、才長」則為乙類,見 蕭一山,《清代通史》,台灣商務印書館,1963 年,頁 593。

526 五朝會典係指:《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及《光緒會典》,統稱 為《大清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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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京察四格順序變化表

順、康朝 雍、乾、嘉、道朝 光緒朝

才 守 守

守 政 才

政 才 政

年 年 年

資料來源: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頁90。

顯然,對於百廢待舉的順治、康熙年間,「人才招募是當務之急,當時最需 要的是熟悉部院事物、有工作經驗和能力的官員,…因此官員“才”字優先。…雍 正以後,整頓京官整體素質,防止貪污腐敗就變得很重要,此時考察京官首重

“守”。…清末,國家衰頹,急需非常之才,這一時期又將“才”升到第二位。」527 足見官員的考核依據與順序,與國家當時的治亂及實際需要是緊密連結在一起的。

本文所分析之對象為乾隆朝之《吏部則例》,因此其順序為守政才年,正與常先 生所論相符。又,除京察而外,常先生亦分析大計之四格順序變化,發現外官大 計之四格排列順序與京察有所差異,就大計四格的排力順序之變化,「在一定程 度上能反映出不同時期對外官要求的輕微差別」528,以下為兩者之對照表。

表24:京察與大計四格順序對照表

順治 雍正 乾隆 光緒

大計 京察 大計 京察 大計 京察 大計 京察

守 才 守 守 守 守 守 守

才 守 政 政 才 政 才 才

政 政 才 才 年 才 年 政

年 年 年 年 政 年 政 年

資料來源: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頁195。

對於四格所用字語如清、勤、謹等,依據《六部成語注解》529對清慎勤謹有如下 之解釋:

不貪曰清,不妄言妄行曰慎,不懶隋曰勤,修品行曰謹。 530

       

527 見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90。

528 見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95。

529 據《六部成語注解》前言所敘:「《成語》原為滿漢對照,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類聚官銜用語,

各為一卷,共六卷,約二千五百餘條。」見﹝日﹞內藤乾吉原校,程兆奇點校,程天權審訂 之《六部成語注解》,頁1。又,《六部成語》一書,台大圖書館藏有乾隆六十年重鎸本。

530 見內藤乾吉原校,程兆奇點校,程天權審訂,《六部成語注解》,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年,

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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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對於有多少「字義相同」可以替代《處分則例》中已述及之「清」、「勤」、

「長」、「謹」、「平」做為四格之註明,尚有待進一步釐清,畢竟上官考語用字的 差異,會立即影響到當事人的考績結果。此外,「填註考語」一事,係由各衙門 於考核所屬官員後填寫,考語寫法在《六部成語注解》中亦有相當之文辭可資參 考,諸如:「行止不端」、「怠慢誤事」、「言語傲慢」、「朦昧執迷」、「行止有汙」、

「有玷官箴」531等負面用語,反之亦有「精敏強幹」、「歷練之才」、「四應之才」、

「才堪盤錯」、「清慎勤謹」、「實心任事」532等正面用語。《六部成語》既是當時 之習慣用法,那些正面與負面的用語,顯然也只是供各級官員考核下屬時參酌之 用,至於實際考核時之用語,自然不會受到前述用詞的限制。

對於大計之地方官員,依據《清史稿》,自順治三年起,便是以「四格註考」

533,一樣是以守、政、才、年做為地方官的考核依據。對於薦舉卓異的地方官,

康熙則先後於六年、四十四年,兩次對於薦舉卓異的要求,開列了以下必要條件:

康熙…六年,從御史田六善請,卓異官以清廉為本,司、道等官必註明 不派節禮、索餽送,州、縣等官必註明不派雜差、重火耗、虧損行戶、

強貸富民。534

康熙四十四年五月,…官員薦舉卓異,關係激勸大典。所列事實,期有 實濟,於地方百姓開載虛文無益。嗣後薦舉卓異,務期無加派、無濫刑、

無盜案、無錢糧拖欠、無虧空倉庫銀米、境內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

方可膺卓異之選,其他所開虛文,俱不必入。535

從上述記載之可知,京察一等需守清政勤,而地方官為薦舉卓異,除了一樣 以四格考實之外,尚須「守己端節,實心愛民」536,同時還具體的必須有「清廉 為本」、「不派節禮、索餽送」、「不派雜差、重火耗」、「境內民生得所、地方日有 起色」等正面條件,以及不可以有以下的負面條件「虧損行戶、強貸富民」、「無 加派、無濫刑、無盜案、無錢糧拖欠、無虧空倉庫銀米」,而且需由上官於考語 中確實註明。

       

531 見內藤乾吉原校,程兆奇點校,程天權審訂,《六部成語注解》,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年,

頁24~25。

532 見內藤乾吉原校,程兆奇點校,程天權審訂,《六部成語注解》,浙江古籍出版社,1987 年,

頁20。

533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6。

534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7。

535 見《欽定吏部則例.處分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57。

536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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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考核中的履歷與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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