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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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一款 繼承與延續
王鍾翰先生曾謂:「社會發展的繼承性和延續性決定了任何一項制度只能是 在前人的既有基礎上損益訂正,而制度的時效性和適應性又決定了不同的歷史階 段的制度有著不同的內容。就某一項制度而言,則是上述規律的具體體現。」599 就清代之律法而言,它顯然也是繼承並延續著明朝的《大明律》,而又因其滿族 背景及大環境的需要,不斷將前朝舊有的規範進行調整並予損益訂正,進而呈現 出《大清律例》的風貌。
就吏部而言,從東漢以至清末,它一直是掌管著歷朝文官的銓選與考核,不 論名稱如何更迭,制度如何轉換,人力配置多寡如何調整,單位的首長名稱又如 何變化,此一管理文官的功能卻始終存在,畢竟天下可以馬上得之,卻無法馬上 治之。因此,即或如起自於漠北的元朝,或是肇基於東北的清朝,最終都依然需 要因襲前代之制,並基本上仍以漢人所創設的制度為準,以掌管得自趙宋、朱明 之天下。民國肇建之後,孫中山先生於歐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行增 列考試、監察兩權,並於1930 年正式成立考試院,以掌理國家考試及全國公務 人員人事制度等工作600,並於其下設立銓敘部。從此,五權分立,先朝之吏部職 掌與工作,落入考試院銓敘部之職掌之內,並由其負責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 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包括銓敘、撫恤、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升遷、
褒獎等法制事項。日後,不論考試院組織將如何調整,在文官管理之要求不變下,
前述與官員考績相關之職掌,當與歷朝先前之吏部功能依然一致,但隨社會之變 化,政府之運作在法制化上則已更為完備,因此五院皆各有其組織法601,而考試 院轄下之銓敘部亦有《銓敘部組織法》之規定602,而此類規定實如清代《吏部則 例》之進一步演化。
599 見邸永君,《清代翰林院制度》,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年,序言頁 1。
600 有關考試院成立之過程,請參見考試院網站中之考試院簡史,
http://history.exam.gov.tw/cp.asp?xItem=4292&ctNode=727&mp=10,檢索日期:05/25/2013。
601 我國各部院各有其組織法之規定,請參見法源法律網,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QRY02.aspx,檢索日期:05/25/2013。
602 請參見法源法律網,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16917,檢 索日期:05/2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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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則例》之刊行,據李永貞之研究,至少在康熙元年即有《銓選滿洲則 例》及《漢則例》之刊行,而後隨環境之需要不斷增修,直至光緒十二年為止。
如此,每一部《吏部則例》也都是在前版之基礎上,隨大環境之需要而予增修調 整以肆應新局。我國現行之法律,雖大量繼授自德國與日本,但法典下之各項施 行細則與相關辦法、條例,仍需考量我國之風土人情並與之相匹配,故而陳惠馨 教授於其近著中便直言「傳統之法制內在精神依舊影響支配華人思維」603,是以 我國刑法中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害行為,都刻意加重其行604,此類規範實際 上亦脫自中國傳統之律法規範605。而現今之訂婚,實即為古代之文定,「文定」
二字,需有具體之「許婚書」方可正式成婚,先前之婚姻採儀式主義,而現今民 法則將結婚之有效無效改採「登記主義」,而登記之依據則仍為結婚證書606,足 見傳統之觀念確實依然以「其他社會規範型態(習慣或禮儀風俗)在影響著人民」
607。
對於清代《吏部則例》中之文官體制,明顯的完全沿襲自明代,都是「官分 九品,各繫正從」,加上未入流一級,合計共十九等。而我國現行文官體制將官 等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實亦有如清代九品官制,只不過推陳出新,另將 職等區隔為十四個職等,以利在薪資與尊榮上做出差異。此種將職級高低及薪資 結合的方式,自古而然,而現今公務人員之薪資計算,亦復如斯並有《公務人員 俸給法》608詳為規範。又如清代之考績係以守政才年四格做為基準,而現今則是 以《公務人員考績法》作為依據,考核內容也分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四 項。隱約間仍承襲著清代的考核方式,所不同者在項目內容上有所變更而已。
針對懲戒部分,清代以八法定去留,其懲處方式依照《處分則例》之內文,
大要區分為罰俸、降級、革職三大類,前三項處分若仍不足以懲戒犯員,則需交 部議處,進入《大清律例》的處分範圍。而今日之公務人員,則是依據《公務人 員考績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其「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三種,若年終考 績列為丁等,或是一次記兩大過者,均需受免職之處分609。再依據《公務員懲戒
603 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出版社,2012 年,頁 4。
604 參見《中華民國刑法》第 170 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第250 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605 《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即有「謀殺祖父母父母」一條如下:「凡謀殺祖父母、父母、
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已行。皆斬;已殺者,皆淩遲處死。」見田濤、
鄭秦典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頁 422。
606 參見《民法》第 982 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607 見陳惠馨,《清代法制新探》,五南圖書出版社,2012 年,頁 5。
608 請參見法源法律網,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17074,檢 索日期:05/25/2013。
609 參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8 條:「列丁等者,免職。」第 12 條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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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九條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計區分為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
申誡等六種,由此可知,考績法的處分僅為文字上的處分,而懲戒法上的處分,
則與公務人員的去留息息相關,清代的守政才年四格,恰如同今日《公務人員考 績法》之規定,而清代之《處分則例》,則有如今日之《公務員懲戒法》內容。
比較今昔之文官懲戒,其實並無明顯差異,一樣都是在職等、薪俸上做調整,實 在不堪者,方以革職(撤職、休職)方式處理。此外,記過、申誡雖不見於《處 分則例》,但仍可見於《清史稿》內,清初之魏象樞甚且認為「罰俸例太嚴密,
宜以記過示罰」610即可。據此,王鍾翰先生所說:「任何一項制度只能是在前人 的既有基礎上損益訂正,而制度的時效性和適應性又決定了不同的歷史階段的制 度」確為擲地之論。
第二款 研究發現
透過對清代《吏部則例》的細部審視,再以相關資料參酌佐證後,本研究有 以下之發現可供參考:
一、《吏部則例》之內容為清代文官體系之基準
《吏部則例》所包含之內容,其涵蓋面包括清代文官體系內的所有成員。因 此內文含括《銓選滿官品級考》、《銓選蒙古品級考》、《銓選漢官品級考》、《銓 選漢軍品級考》四種品級考在內,其作用在律定升遷之方式,以及擔任某職 務時之先決條件及其後之晉升之路,使仕宦之人可以明確知道整個晉陞之階 的路途。此外,《銓選滿官》及《銓選漢官》則規定了滿漢兩類人才銓選的 過程。至於《處分則例》,則是官員違反規定時的具體處罰規範,計分罰俸、
降級、革職三大類,但內容不包含任何刑罰在內。前項內容均包含在雍正十 二年、乾隆四十八年、光緒十二年刊行之《吏部則例》之中。
二、《吏部則例》之品級考即為清代之陞官圖
《吏部則例》包含四種品級考在內,在品級考中,在官銜之後皆會列明「由…
陞」、「陞」、「轉」、「改」等資訊,這些遷轉的路徑,即是清代實際運作的陞 官圖。正、從十八品是官等,而文官升遷的實際運作機制,是在品級考內的
「路徑」,其中「由…陞」有就是擔任某官的必要先決條件,而「陞」則從 現職向上晉升時的下一個職銜去處。理解這些遷轉的來龍去脈,即可掌握住 清代文官的實際運作體系。
三、《吏部則例》銓選過程充分表現滿漢差異
依據《清史稿》所述:「凡滿、漢入仕,有科甲、貢生、監生、廕生、議敘、
雜流、捐納、官學生、俊秀」等,而事實上入仕後的滿漢官員,透過《銓選 滿官品級考》及《銓選漢官品級考》中所列滿人及漢人「由…陞」的機會進 行比較,我們很容易就可以發現滿人由現職向上升遷的機會,確實較漢人為
610 見《清史稿.魏象樞傳》,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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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這種透過文官體制上的設計,以確保滿人在政治及權利上的優位,其目 的當在使滿人持續保有政權。此外,再透過筆帖式此一特殊職務的設計,便 形成「不數年題郎官,掌印鑰矣。又不數年外任監司、太守矣」611的局面。
四、《吏部則例》需與其他史料對照參看
《吏部則例》之內容屬於大要性質,如需瞭解其歷史背景意涵,仍須參看其 他史料。諸如品級考中針對蒙古及漢軍之品級考,即需理解清代蒙古與漢軍 兩大族群在開國之初之背景,方能知曉何以在品級考中,此兩大族群之品級 在設計上會低於滿人及漢人數階。諸如雍正朝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漢 軍品級考是從「從四品」內閣侍讀學士始,而乾隆朝之《欽定吏部則例》中 之漢軍品級考,則是從「正六品」之內閣侍讀開始,漢軍的政治地位明顯持 續下降,而這其中即包括了「出旗為民」的歷史背景在內。此外,又如廕生 錄用部分,清代之廕敘包含恩廕、難廕及特廕三種,而《吏部則例》所述之 廕生錄用部分,滿人屬於恩廕而漢人屬於難廕,兩者有別,勢必參看其他史 料方能理解兩者之差異。
五、《吏部則例》定明公罪私罪
《處分則例》中有「引用律文議處分別公私」一條,說明:「凡議處官員引
《處分則例》中有「引用律文議處分別公私」一條,說明:「凡議處官員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