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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吏部則例》對於官吏銓選之規範設計

第一節 區分滿官與漢官之銓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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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吏部則例》對於官吏銓選之規範設計

第一節 區分滿官與漢官之銓選制度

乾隆四十八年所刊印之《欽定吏部則例》中,亦包含《銓選滿官》及《銓選 漢官》兩部分,顯然對於此兩種不同身份之人,在銓選過程上有一定之差異存在。

細數乾隆朝之《銓選滿官》及《銓選漢官》所列各項條目,發現《銓選滿官》之 總條文數為152 條,而《銓選漢官》總條文數則為 210 條368,據此而言,銓選漢 官的規範與複雜度相對比銓選滿官來的更高。再細看兩者條目相同與歧異項目,

兩部分僅有九條條目相同其餘皆異,因而幾乎可以確定,滿官與漢官不同的兩種 族群,在銓選的過程上,其實走的是兩條不同的進階之路!現將兩部分相同之條 目及在乾隆朝《欽定吏部則例》中出現之頁數表列如下:

表15:《吏部則例》中滿漢官吏銓選條文相同表

欽定吏部則例例文 銓選滿官(頁數) 銓選漢官(頁數)

1 開列陞轉官員聲明署理之人 87 160

2 引見人員聲明事故扣除 89 160

3 京堂翰詹開列夾單 90 159

4 選拔貢生分部補用 95 207

5 廕生錄用 95 211

6 補廕復廕 96 212

7 雙單月選法雜條 101 173

8 起居注主事 112 224

9 特用人員分部 128 279

資料來源:作者整依據乾隆四十八年之《吏部則例》整理而成

第一款 滿漢官缺設置之差異

學者賴惠敏在其《清代的皇權與世家》一書中,開宗明義亦指出:「清代統 治者常說:『滿漢一家』、『不分滿漢』,並利用漢化政策緣飾,似乎看不出滿漢的 區別。實際上,清代統治旗人與漢人是不同的。」369事實上也的確如此,我們檢 視《吏部則例》,可以看見區分滿漢升遷規定的《銓選滿官品級表》、《銓選漢官        

368 有關銓選滿官銓選漢官相關條目之總數,由筆者逐一計算而得,參見《欽定吏部則例》,海南 出版社,2000 年,頁 84~156 及頁 157~294。

369 見賴惠敏,《清代的皇權與世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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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級表》,以及具有差異《銓選滿官》、《銓選漢官》的不同依據。如此各分畛域,

其背後之目的當在保護少數民族之統治權力,以避免為多數之漢人所取代。而在

《大清會典》中,亦直接以官缺制度保障旗人的特權:

凡內外官之缺,有宗室缺,有滿洲缺,有蒙古缺,有漢軍缺,有內務府 包衣缺,有漢缺。370

前述不同族群各有官缺之規定,在《清史稿》中亦有類似之記述:

凡內、外官分滿洲缺、蒙古缺、漢軍缺 、漢缺。滿洲又有宗室、內務 府包衣缺。其專屬者,奉天府府尹、奉錦、山海、吉林、熱河、口北、

山西、歸綏等道缺。各直省駐防官、理事、同知、通判為滿洲缺。唐古 特司業、助教、中書、游牧員外郎、主事為蒙古缺。欽天監從六品秋官 正為漢軍缺。宗人府官為宗室缺。內務府官為內務府包衣缺。371 前項官缺制度之設立,學者艾永明即謂其「直接目的是明定各族的所爭,從 而協調各族的關係。」372此外,依據《清史稿.職官志》之資訊,艾永明在經過 敘述性統計分析後,發現在官制之設計上,旗人比漢人官高一品,而且在任官人 數上,旗人亦較漢人為多。373針對額缺之補缺規定,《清史稿》上另有敘述如下:

滿洲京堂以上缺,宗室漢軍得互補。漢司官以上缺,漢軍得互補。外官 蒙古得補滿缺,滿、蒙、包衣皆得補漢缺。惟順天府府尹、府丞,奉天 府府丞,京府、京縣官,司、坊官不授滿洲。刑部司官不授漢軍。外官 從六品首領、佐貳以下官不授滿洲、蒙古。道員以下不授宗室。其大凡 也。374

透過前述說明,當可發現在一定條件下,特定族群之缺額可以不同族群之人

「互補」,但為避免可能發生之庇護行為,在京畿區域之「順天府府尹、府丞,

奉天府府丞,京府、京縣官,司、坊官」,是不可以由滿人擔任的。又,外官從 六品首領、佐貳以下官銜,在特別優遇下,是不授予滿人及蒙古人的,又為維持 宗室的尊貴性,宗室自然更不會擔任道員375以下之官職,亦即宗室是不會授予正 四品以下之官銜的。針對滿漢之差別,比較《吏部則例》中滿漢之《銓選則例》, 確實可以發現,從一至三品之官吏陞選機會而言,不單是官缺上滿人較漢人為多,

滿人透過《吏部則例》中所定之「轉」、「改」、「陞任」、「陞」376等銓選機制而陞        

370 見《欽定大清會典.卷七.吏部文選司》,吉林出版集團,2005 年。

371 見《清史稿.志八十五.選舉五》,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05~3206。

372 見艾永明,《清朝的文官制度》,商務印書館,2005 年,頁 125。

373 艾永明先生依據《清史稿.職官一》之數據,統計出:「六部各司郎中,滿人 74 人,宗室 4 人,漢人50 人,各司員外郎,滿人 95 人,宗室 8 人,漢人 51 人。」見艾永明,《清朝的文 官制度》,商務印書館,2005 年,頁 126。

374 見《清史稿.志八十五.選舉五》,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06。

375 各省道員屬正四品官銜,見乾隆朝《欽定吏部則例》,海南出版社,200 年,頁 48。

376 依據《銓選滿官品級考》及《銓選滿官品級考》,官吏由現任職務之陞遷、轉係有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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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至更高階官吏的先天條件,也比漢人為多。此外,在因病告假的審批體制中,

滿官也有別於漢官六個月的差別待遇如下:

滿洲文職各官,無論現任及指缺、推升、擬補或未經引見與已經引見尚 未到任人員,如實係患病,令該管官委員確實查明,並無捏飾,酌量給 以假期,咨部存案,准其在家調治,總不得過六個月之限。如逾期不痊,

即行移咨吏部開缺另補,俟病痊之日仍以原衙門補用。…如逾期不痊,

即行停俸,俟病痊之日仍以原衙門行走。如係捏飾有疾呈報者,別經發 覺,照例議處。377

據上所述,滿官可以告病假長達六個月,此期間原有官職不開缺,而且在六 個月之內也不停俸,待得病癒,還可回至原有單位服務。但對漢官而言,如果一 旦告病,其結果是:「漢官告病,准開缺回籍調治。」378在《吏部則例.銓選漢 官》中,對於患病事故之漢官,因不能到任,其所留職務即行開缺而需重新銓選 新任者:

月選陞任官員,如有患病事故,補行驗看引見者,其本任之缺應不論該 員病痊驗看月分,俟奉旨准其陞補後,吏部查明原選月分,如應歸雙月 者,仍歸雙月銓選,應歸單月者,仍歸單月銓選扣除另補。379

可見漢官告病開缺之後,依《吏部則例》之規範,該缺便需另補繼任者,而 患病痊癒之漢官,日後也需重新進行銓選,期望回至原有衙門的機會,當然也就 不存在了。

第二款 滿漢廕生任用之差異

清代仿明朝之制亦設有國子監,而監生之主要來源計有四類,亦即:科舉會 試的下第舉人(舉監)、府州縣學定期選送之歲貢生員(貢監)、品官子弟蔭恩入 監(蔭監)、以及向政府捐納貲財入學者(例監)380。清代之廕生,因有滿漢身 份之差異,故而對於「蔭生錄用」381處理方式,在規定上也有所不同,《吏部則        

「由…轉」意即轉任所列職務;「由…陞任」意即由所列現任職務陞任所列職務;「由…除」

意即由現任職務實授所列職務,至於現任職務之上一階可能職務,則單以一「陞」字代表。

又,《清史稿》上將「陞」區分為「推陞」與「即陞」兩種:「官吏論俸序遷曰推陞,不俟俸 滿遷秩曰即陞」,見《清史稿.志八十五.選舉五》,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06。

377 見《欽定吏部則例.銓選滿官.卷四》「官員患病告假」一條,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129。

378 見《欽定大清會典.卷十一》,吉林出版集團,2005 年。

379 見《欽定吏部則例.銓選漢官.卷四》「陞任患病仍歸本月開缺」一條,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198。

380 見楊現昌,《明代國子監中的援例監生》,山東教育學院學報,第 141 期,2010 年,頁 107。

381 廕生入仕屬於正途,且任官不拘出身,《清史稿.志八十五.選舉五》即謂:「凡滿、漢入仕,

有科甲、貢生、監生、廕生、議敘、雜流、捐納、官學生、俊秀。定制由科甲及恩、拔、副、

歲、優貢生、廕生出身者為正途 ,餘為異途。異途經保舉,亦同 正途 ,但不得考選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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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銓選滿官》中記載:

滿洲一品官蔭生,以員外郎用;二品官蔭生,以各部院司主事、督 察院經歷、大理寺寺丞、光祿寺署正用;三品官蔭生並子爵蔭生,以通 政司經歷、太常寺典簿、部寺司庫、光祿寺典簿用;四品官蔭生並男爵 蔭生,以鴻臚寺主簿用,或一直無缺可補,以各部院八品筆帖式用。382 而於《銓選漢官》中之「蔭生錄用」,其對應之規範則如下述:

漢軍、漢人殉難蔭生,三品以上者,以知州用;四品以下者,以知縣用;

布按都三司首領及州、縣佐貳六品、七品官之子,以縣丞用;八品、九 品官之子,以縣主簿用,未入流之子,以州吏目用。383

對於前述說明,宜先針對《銓選滿官》及《銓選漢官》所任用之滿、漢官職 務之品級做一說明,以探曉其中差別。有關廕敘之規定,《清史稿》上說:

廕敘之制,曰恩廕,曰難廕,曰特廕。恩廕始順治十八年,恩詔滿、漢 文官在京四品、在外三品以上,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送一子入 監。護軍統領、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侍郎、學士以上之子為廕生,

餘為監生。384

漢軍錄用,康熙十二年原定一品用員外郎,二品用大理寺寺正、知州。

雍正七年,用知州者以主事改補。乾隆五年,定三品用七品筆帖式,四 品用八品筆帖式。385

難廕,順治三年定制,官員歿于王事者,依應升品級贈銜,並廕一子入 監讀書,期滿候銓。…凡給廕,康熙年間定制,三品以上廕知州,四品 以下至通判廕知縣,布政、按察、都轉鹽運三司首領官及州、縣佐貳六 品、七品官廕縣丞,八品、九品官廕縣主簿,未入流廕州吏目。386 由前述《清史稿》之規定可知,《吏部則例.銓選滿官》「蔭生錄用」一條所 載,當為在京四品以上之文官廕生而設,因而不見四品以下之廕生廕敘之規定。

而《吏部則例.銓選漢官》有關廕生部分,其內容則係為漢軍、漢人殉難之蔭生 而定。

       

非科甲正途,不為翰、詹及吏、禮二部官。惟旗員不拘此例。…員外郎、主事、治中、知州、

通判,由一、二品廕生考用。」見《清史稿》,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05。

通判,由一、二品廕生考用。」見《清史稿》,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