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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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主要在探討《理藩院則例》之整理現況,但其文末,對於則例的性質問題,
於歸納各方意見後則提出四種看法:(一)是一部法典,(二)是專門法規、行政 法規,(三)是綜合性法規,(四)是法令彙編、法律依據。顯然則例本身的性質 問題,一直是學者討論的重點之一,但無論如何,則例俱有「法規範」效力的本 質則無人爭論,楊教授另有《從《理藩院則例》析清朝對蒙古地區立法特點》34 一文,則在說明清朝係以恩威並濟方式控制蒙古上層人士,但對一般蒙古人民則 是採行嚴刑峻法之高壓方式進行統治。另外,梁思成先生《清式營造則例》35一 書,則是針對《清代匠作則例》相關規範所出之專著,而王欣之《回疆則例研究》
36則是則在探討新疆建省前,清朝處理新疆事物所編纂之回疆則例相關內容,張 晉藩先生之《《戶部則例》的法律適用及其他》37一文,則是從與旗人相關之規 定看《戶部則例》之法律適用。針對各則例之研究,雖然學者論述輩出,但對於
《欽定吏部則例》之相關內容,似乎仍欠缺專論之討論。是以本研究試就清代乾 隆朝四十八年所編纂之《欽定吏部則例》,進行整體性之探討,並著重於官吏的 銓選與品級考部分。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第一款 研究方法
本論文擬以清代乾隆四十八年刊行之《欽定吏部則例》為基準,探究當時對 官員之銓選與品級規範。基此,本研究首先針對學者對清代各種則例研究之目前 成果,一一進行耙梳,以確定現階段之研究前緣,而後大量蒐羅與閱讀與《吏部 則例》內容相關之研究論文,以瞭解清代針對滿人、蒙古人、漢軍、以及漢人在
《品級考》上之差異,藉此理解清代《品級考》在制度設計之差異上,以及其背 後之歷史成因。同時,亦藉由正史中所記述之吏部資訊,針對吏部本身之歷史,
做一貫穿性之整理,以說明吏部之源起,以及吏部於各朝之大致狀況。此外,透 過對《吏部則例》三種不同版本之比較,以理解不同時代所關注之內容,以及各 版本間之差異所在。此外,透過閱讀先前學者對清代銓選制度、考績制度以及糾 舉制度之文獻,進一步瞭解前述制度設計之背景以及執行成效,並與現今之相關 制度略做比較,以期能作為現行制度之強化或改善之用。簡言之,本研究係透過 閱讀前人對清代則例以及與《吏部則例》內容相關之歷史文獻,以作為理解清代
34 見楊選娣,《從《理藩院則例》析清朝對蒙古地區立法特點》,
http://www.iqh.net.cn/info.asp?column_id=5069,檢索日期:01/02/2012。
35 參見梁思成,《清式營造則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年。
36 見王欣,《《回疆則例》研究》,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05 年,第 15 卷,第 3 期,頁 30~39。
37 見張晉藩,《《戶部則例》的法律適用及其他》,中國法律文化網,
http://jyw.znufe.edu.cn/flsxsw/articleshow.asp?id=3223,檢索日期:01/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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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則例》之實際規範內容及其設計時之背景因素。
第二款 研究架構
本論文主要在探討清代《吏部則例》之官吏銓選與品級考,並將該則例中之 重要內容作一說明,以下即為本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第一章就研究動機與背景、
文獻回顧,以及研究方法作一說明,並將研究清朝《吏部則例》的時代意義予以 闡述,在文獻回顧部分,則將現階段可掌握有關則例之相關論文,做一背景敘述,
據此可見現今學者對清代則例之敘述誠屬鮮少,而對於《吏部則例》之通盤性論 述則尚付闕如,實有待進一步之探討。
第二章擬就歷代吏部之沿革予以說明,以二十五史之正史所載為準,將吏部 之創始及日後歷朝之延用及制度上之調整改變,依照時代之順序,分別將明代以 前,以及明、清兩代之吏部設立過程予以說明。此外,針對清代吏部尚書之任期 長短,擬透過敘述性統計分析,以說明吏部尚書之任期長短與政權穩定之可能關 係。
第三章先將則、例二字之本意予以說明,以明則例二字之本意即與法規範有 關,而後就可掌握之雍正十二年、乾隆四十八年、道光二十三年(內文不含《處 分則例》)、光緒十二年版之《吏部則例》,敘述其特色及版本間之差異。此外,
亦將《吏部則例》中與官吏遷轉升除的品級考內容,分別依滿官、漢官、漢軍、
蒙古之順序予以論述,其意在探討《銓選滿官品級考》、《銓選蒙古品級考》、《銓 選漢官品級考》、《銓選漢軍品級考》前述四類品級考之內容,以明滿人所享有之 優容對待,以及對漢人、漢軍、蒙古等不同族群在官銜陞轉上之差異因素,透過 此一探討,當可明瞭清政府在制度設計上,對於居於少數之滿人,在陞轉上是否 有特別優渥之處理方式。
第四章意在探討清朝在銓選及額設制度上,對滿、漢官員銓選規範設計上所 做的差異,其中又以筆帖式一職之設立,成為滿人向上升遷的獨特渠道。針對《吏 部則例》中卷帙最為繁重的《處分則例》,本研究亦做一大要性之敘述,並舉條 文數則之實際內容及規範方式,藉以說明《處分則例》係依照吏、戶、禮、兵、
刑、工六部之順序進行編纂,以及觸犯《處分則例》所定各項規範時,官員所應 接受之懲處內容。
第五章主要在論述官吏之考核與處分規範,並將京察與大計所運用之守、政、
才、年四格考核基準,以及此四格如何其隨環境之變化情形予以揭露,同時將京 察與大計之主要差異做出說明。至於貪、酷、不謹、罷軟無為、年老、有疾、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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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及、浮躁等八法,除探討其起源外,亦連帶說明八法之行政處分方式,若以 罰俸、降調、革職等行政處分處理尚嫌不足者,則進一步交付刑部議處。在此章 中,作者以京官之總人數,比照康熙七年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以及二十三年甄 汰從四品之王三省等三十六員,歸納出清代末位淘汰之比例約在1.41%左右。
第六章為本研究之結論、限制與建議,作者透過《吏部則例》之研究,提出 現行制度隨社會發展,有其繼承性與延續性,也無可避免的會包含時效性與適應 性兩大部分,除說明主要研究限制外,同時亦提出六項後續研究建議。文末,則 為本研究所使用之參考文獻以及相關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