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吏部及官吏制度之沿革
第五節 小結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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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符瑞,至明也」148,顯然其本身在整體吏治的改善上也甚為努力,方有可能 達到「國運中興,十年之間,盜賊剗平,中外乂安」149的條件。由上觀之,皇帝 本身的個性與能力,顯然也決定了吏部尚書一職擔任者的任期長短,表5 即是清 代吏部尚書任期平均數表。
表5:清代吏部尚書任期平均數表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清代大學士部院大臣總督巡撫全錄》等資料統計而得
第五節 小結
從各朝的吏部發展而言,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制度的延續性,尤其是一個相對 健全的制度,自然會為下一個朝代所沿用。當然,每個朝代也有其特殊性,因此 也會有該朝代所特屬的職官制度,因而成就一朝之時代特色。就吏部而言,不論 係以吏部或是選部之名出現,其職掌始終與負責官員之銓選升黜相關,而總其職 者,則為該部之主官(尚書)及副主官(侍郎)。由於吏部主管職司之事攸關全 國各級官吏之銓選與升黜,對於日後國家之治亂盛衰自有重大之關係,因而吏部 於各朝始終列於六部之首,其主官不但為歷代皇帝所特別重視,亦為士林所仰重,
而其中南朝之謝弘微家族,即曾在歷史上留下「三世選部」之顯赫成就。
朝代更迭之際,新朝於草創之初,因主要目的仍在取得軍事勝利以穩定政權 基礎,因此在職官設計上多半未及周延,元季如此,清代亦復如斯,待政權稍有 穩定,其所學習模仿者,自然以延續前朝之制度為主,如此一來可以快速建立制 度,二來可以沿用已然嫻熟既有制度之前朝舊臣以為拉攏,改朝換代之際,除氣
148 見《清史稿.穆宗本紀》,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849。
149 見《清史稿.穆宗本紀》,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848。
北方籍 南方籍
順治 1.98 1.00 1.84 1.75 1.57
康熙 0.03 2.96 3.11 3.05 2.95
雍正 2.20 1.84 2.83 2.16
乾隆 0.54 2.65 3.05 2.79 2.37 2.72
前期 合計 1.77 1.78 2.61 2.59 2.55 2.52
嘉慶 3.12 1.94 2.17 3.32 2.11 2.36
道光 3.84 4.27 4.38 3.64 2.77 3.68
咸豐 5.06 2.19 1.48 2.94 2.56
中期 合計 3.66 3.76 2.85 3.02 2.48 2.91
同治 4.06 3.63 5.07 4.18
光緒 3.39 2.38 2.07 3.06 2.53 2.71
宣統 1.35 1.35
後期 合計 3.39 2.94 2.46 3.50 2.53 2.96
總平均 2.71 2.83 2.63 2.84 2.53 2.68
後期 中期 前期
數值 期別 總計
吏部尚書 任期平均
數
帝號 宗室 蒙古 滿人 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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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之臣外,舊臣出仕於新立之朝實非少見,民初纂修清史,即曾藉助前清重臣趙 爾巽為總纂修官以期成事。而新政權於取得軍事上之勝利及政治上之穩定後,文 官制度便依序設立,並隨時代之需要而漸次開展各項細節,此為歷史之必然而似 無例外者。
吏部尚書雖然職掌天下官吏之銓選與升黜,但吏部主官一職本身則並非透過 文官制度銓選而出,而是由皇帝欽點所任命。事實上,在明、清兩朝期間,三品 以上要員之任命,雖有品級考之規範,但吏部尚書乙職已非透過一般文官制度,
循品級制度便可循階而至,如無皇帝之特別青睞,想要向上再行遷轉,則早非己 力之所能及。因而,吏部尚書一職之平均任期,在明為2.23 年,在清則為 2.68 年,尚且不及一般官吏三年之任期!足見擔任此一重要職務之官員,於上任之前 便必須有無法久任其職的體悟。當然,至少以清代而論,在吏治需要穩定之時期,
吏部尚書的任期相對為長,而當皇帝之個性較為溫和時,吏部尚書之任期亦相對 較長,反之,當皇帝意欲親自掌控時,吏部尚書的任期變相對為短。統而言之,
吏部主管的任期長短,與大環境及在位皇帝個人的能力確實是息息相關的。
民國以降,已無吏部之名,其實際職掌文官之銓選升黜之機關則改為考試院 之考選部及銓敘部負責,其中考選部係「辦理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考試」及「監督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辦理各項考試」150之機構,其功能有如舊 時六部中之禮部,而銓敘部則「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保險、
退休、撫卹、退撫基金的管理及各政府機關人事機構的管理等事宜」151,其功能 則如同明清時之吏部,考試院之院級主管為院長,考選部之部級主管則為部長,
而以往封建時代之尚書及侍郎等頭銜則俱已不見,但不論官銜如何,其實際執行 業務之內容則又相仿。此外,另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負責統籌行政院所屬中央及 地方機關之人事行政,但該局有關人事考銓業務,仍受考試院之監督。雖然「公 務人員的任用是依官等及職等任用。官等區分為委任、薦任及簡任三官等;職等 區分為十四職等,第一至第五職等為委任、第六至第九職等為薦任、第十至第十 四職等為簡任,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152,但實際上得以擔任部門主官者,
除基本條件符合之外,能否再向上遷轉,依然需依賴上級最高主管的特別青睞與 關愛,而非可循序可至。表6 即為我國公務員之官等、職等區分表。
150 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我們的任務」之說明,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aspx?menu_id=30,檢索日期:04/29/2013。
151 見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我國政府與人事制度」之說明,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75&Page=1394&Index=0,檢索日期:
04/29/2013。
152 見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我國政府與人事制度」之說明,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475&Page=1394&Index=0,檢索日期:
04/2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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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2013。見國家文官學
48bef.pdf,檢 謂友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