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清代官吏升黜之規範
第二節 定額的優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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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不謹、罷輭者革職處分,浮躁、才力不及者予以降調,年老、有疾者 則奏請休致511。
3. 考覈「年序」
以地支計算,京察在子、卯、午、酉年間舉行(十二年間之第一、四、七、
十年),大計則在寅、巳、申、亥年間舉行(十二年間之第三、六、九、十二 年)。如此區別,概因「京察時,各官暫停陞轉」512,故需避免在同一年限中,
本身正在受上級主管考核之主管,亦需同時考核所屬而可能造成不適任之上 級官員,考覈適任下級官員之狀況。
4. 最優比例
京察「一等」與大計「卓異」具屬最優等之考核,而此類考核實有一定之比 例,依據《清史稿》所述「京官七而一,筆帖式八而一,道、府、廳、州、
縣十五而一,佐雜、教官百三十而一」,足見獲得最優等之官員人數,京官為 七分之一,地方官為十五分之一,屬於滿人特殊官職之筆帖式則是八分之一,
一般佐雜、教官就只有三十分之一的出線機率了,人數多寡其實都是依一定 比例決定的。
5. 考覈順序
京察大計之考核順序,率皆由上級主官考核下屬官員,京官之部院司員由其 直屬主管考覈,地方官員則先由州、縣、道、府依序予以考覈,後由布政使、
按察使進行覆考,而後再將考察結果轉呈上一級之督、撫做進一步確認(覈 其事狀),督、撫需將下屬之考察結果,做出最後之覈定,而後繕寫成冊諮送 吏部做最後覆覈(註語繕冊,送部覆覈)。有關京察與大計考課之差異大要,
請參見附錄八:「京察與大計考課之差異大要表」。
第二節 定額的優等制度
第一款 固定比例之優等考績分配
對於京察之等第原本並無定額,而後於康熙三年,依御史張沖翼之建議「以 部、院員數之多寡定一、二等名數,以息奔競」513,而後此一制度經過時間之試 煉,最後於乾隆五十年,「定例保送一等人數,以不溢四十八年員額為準。後世 踵行,間有增損,無甚懸殊也。」514至於實際人數之多寡,再依《清史稿.選舉
511 依據《六部成語注解》,革職之定義為「將其官職革退」(頁12),降調之定義為「降調之後,
按品級相同之官改補」(頁13),休致之定義為「官員年老無用,則上官奏請將其休官致仕而 仍留其原來品級」(頁13)。
512 見《清史稿.志八十八.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513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514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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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所載:
凡京察一等、大計卓異有定額,京官七而一,筆帖式八而一,道、府、廳、
州、縣十五而一,佐雜、教官百三十而一,以是為率。非歷俸滿者,未及 年限者,革職留任或錢糧未完者,滿官不射布靶、不諳清語者,均不得膺 上考,其大較也。515
乾隆…五十年,帝以保薦卓異,向分正附,未明訂限制,易開徼倖之漸。
敕部詳覈各省大小、缺分多寡,酌中定制,裁去附薦名目。於是各省卓異 官有定額,終清世無大變更。516
據此,則京察或大計之結果,對於官吏京察一等及大計卓異之考績分配,其 實已然有其定額,而此一定額,在乾隆五十年時,為避免數字起伏不定,便確定 是以四十八年所決定之定額做為分配依據。除卻京察一等及大計卓異之比例已經 固定之外,受評者因滿、漢身份之別,事實上也有差別,清末長期任職於吏部之 何剛德即言:「每屆京察,吏部一等六員,而漢人居其二,循例以文選、考功兩 掌印得之」517,有關滿漢身份在京察一等的比例上係屬定則,抑或為「循例」之 潛規則,則有待進一步探討,但顯而易見的,在京察之時,確實偏厚滿人並給予 較多之一等比例。
第二款 以點名淘汰補充固定比例制之不足
由於考績之分配影響仕途,因此至於京察一等,以及大計卓異之外之其他等 第之分配比例,以及彼等考績相對為差之官吏,其嗣後之仕途如何,都值得進一 步細考。《清史稿.選舉志》記載:
康熙…六年,復行京察。明年,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嗣以各部、院甄別 司員,類多末職,二十三年,嚴諭指名題參,復甄汰王三省518等三十六人。
明年,京察又停。519
515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516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7~3228。
517 見何剛德,《春明夢錄.上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年,頁 3。
518 依據《清史稿.志八十八.選舉六》上下文意推斷,王三省之職銜當非「末職」者。查《清 文獻通考.選舉考.考課》有如下記載:「(康熙)二十三年,大學士等奉諭旨,各司官內雖 有一二糾叅,皆係末員,其實庸劣無能專恣行事,各部院中有朕所明知而不叅者,可嚴諭指 名題叅,尋經內閣及各部院衙門糾叅才力不及暨任妄行事王三省等三十六員,分別各降革有 差。」(頁5410~3)足見當時王員遭受甄汰之主因為「才力不及暨任妄行事」兩項。復查《清 聖祖實錄.卷一一四》,於康熙二十三年正月至三月有如下記述:「內閣及各部院寺等衙門,
遵旨糾參才力不及暨狂妄行事,內閣侍讀王三省等三十八員,分別降革有差。」(頁181~182)
是以知王三省當時為從四品之內閣侍讀學士。
519 見《清史稿.志八十八.選舉六》,洪氏出版社,頁 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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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見對於考績等第之分配,除非對象極為明確者外,如果一定要強行分配一 定比例做為「才力不及」之末端人員而需革職(亦即「末位淘汰」),對於前述官 員之直屬上官,在人情壓力下確實有其難處,也才會以「類多末職」官銜較小者 予以充數。而事實上,以「末僚」充數作為甄汰的對象的,從康熙初年即已出現,
在《清史稿.列傳六十一》中,楊雍建即曾假借彗星出現,而對康熙帝有「嚴飭 內、外臣工」之建言:
康熙三年,彗星見。雍建奏言:「…督、撫以蒙蔽為苟安,民苦於差徭,
而額外之私徵,未聞建長策以除積困;吏橫於貪暴,而有司之掊克,不過 摘薄罪以引輕條。向日行考滿之法,則題報者皆稱職,曾無三等以下之劣 員;平時上彈劾之章,則特糾者僅末僚,不及道、府以上之大吏。凡此推 諉蒙蔽之習,請嚴飭內、外臣工各圖報稱,儻仍蹈故轍,立予罷斥,以儆 官常。」520
楊雍建所奏「蒙蔽為苟安」、「摘薄罪以引輕條」、「彈劾之章,則特糾者僅末 僚,不及道、府以上之大吏」當是康熙初年時之實際情形。道員、知府俱為四品 官,而康熙七年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之後又於二十三年指名題叅,甄汰王三省 等三十六員,則是以四品官之王員領銜,顯然是對楊雍建上書建言的一種反饋,
然康熙二十三年之後,於《清史稿》內,則未見再有透過京察或大計制度,整批 淘汰官員之記載。
以末僚充數之作為確實令皇帝不悅,故而嚴諭「指名題參」,而改採「指名 淘汰」的方式甄汰官員,也才會使得京察制度,在可預見的官員反彈聲中,在康 熙朝忽行忽停,無法持續進行。
表21 即為《清史稿.職官志》521中,針對康熙朝實施京察時之變動情形:
表21:康熙朝實施京察時之變動過程表
時 序 京察實施狀況
1 康熙元年 罷京察,專用三年考滿例,三品以上仍自陳,餘官 分五等。
2 康熙三年 御史季振宜上請停考滿三疏,極言徇情鑽營,章奏 繁擾,無裨勸懲,因停考滿自陳例。
3 康熙六年 復行京察
4 康熙七年 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
5 康熙二十三年 指名題叅,甄汰王三省等三十六員 6 康熙二十四年 京察又停
520 見《清史稿.列傳六十一.楊雍建》,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2。
521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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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並未載明康熙二十四年以後京察之起、停情形,而康熙帝的難為,
以及可預見的反彈壓力,亦可據此京察或行或停的現象充分顯現。嗣後,雍正元 年方復起京察,並自此改為三年一次,也成為之後的定制。
我們細看康熙七年甄別不及的官員人數為三十七員,康熙二十三年甄汰的人 數為三十六人,揆諸康熙年間之額設522京官人數,據柏樺先生《濫設與額設—中 國古代刑罰政治觀》一文:「康熙年間不包括八旗武職, 文武官員的定額是 15,602 員,其中在京正雜大小官2,546 員,直隸及各省正雜文職 6,404 員,學官 3,001 員,各省武職2,651 員。」523據此,若以康熙二十三年甄汰的數字為準,其所淘 汰之京官比例為36/2546(1.41%)。再依據《清史稿.選舉志》,其評為一等之官 員人數為總數之七分之一(14.28%),是以獲得一等評鑑之官員人數,當為末位 指名淘汰人數整十倍之多(14.28%:1.41%)!除此左右兩端極優及極劣之官員 而外,其餘京官,皆當列名於二、三等了,而此類官員,其合計之比例當在百分 之八十五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