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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官吏升黜之規範

第四節 清代官員之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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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官每遇朔望,率領紳士鄉耆宣講聖諭廣訓、御制訓飭士子文,士習 漸端,民風歸原。一本官所屬道路橋樑,不時修整,留心勸課農桑,地 方日有起色。一本官徵收錢糧以及鹽茶課稅,歲內全完,並無重耗。一 本官經營各糶,倉谷俱係實貯,在倉並無微爛虧缺。542

有關考語部分,常越南以為「無論是用詞還是意義,都是非常接近的」,因 此常先生在比較清代前後期各朝考語之後,發現彼此間的差別很小,並認為「這 種考語,基本上是一種形式化的表述,而真正能體現出官員的卓異之處的,還是 上官出具的“事實”一項。」543

我們觀察大計時的官員考語,或許為求工整簡潔,其寫作方式於乾隆後多數 如四言詩般,每句四字,因此能確實表現出官員在守政才年四格上的實際狀況,

還是必須回到上官對事實的陳述之上544。現舉道光十五年大計時,甘肅巡撫瑚松 額保薦的寧夏道蔣文慶的考語及事實作為參考。

考語:才幹精鍊,辦事勤明

事實:一該員每逢朔望,率屬宣講聖諭廣訓,士民咸知興感。一該員督 率所屬交相砥礪,務期廉潔自持,實心辦事,共圖報效。一該員飭屬力 行保甲,不時親往抽查,奸匪斂跡,閭閻安堵。一該員所屬渠道,每逢 春融,督率修浚,一律疏通,灌溉無誤。一該員所屬塘驛馬匹,飭令加 意飼養,務期膘肥足額,公差無誤。一該員於郡城書院、義學不時親加 課藝,文風日盛。545

第四節 清代官員之糾舉

第一款 以八法定去留的淘汰制度

當文官不適任職務而需糾舉時,乾隆朝《吏部則例.吏考績》中「八法」一 條有如下記述:「各省有犯貪、酷官員,該督撫隨時訪查題叅,革職提問,永不

       

542 轉引自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215。事實中所列之「一」

字,當為另起一段時之表示,不當視為事實之一部分。又,亦有將考語與事實兩者相混而談 者,請參見:http://news.21cn.com/social/wenhua/2012/01/04/10354055.shtml。檢索日期:

05/22/2013。

543 見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219。

544 依照常越南所引用之史料,順治朝、康熙朝、雍正朝時之考語,尚未完全呈現四言形式,乾 隆朝之後,四言之形式當屬常態。見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206~219。

545 轉引自常越南,《清代考課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年,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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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用」546。基此,屬於犯有貪、酷法之一的官員,不需等到大計屆至方才進行糾 舉,各省督撫可以「隨時訪查題叅」,屬實者隨即革職且永不敘用。至於其他六 法「不謹、罷軟無為者俱革職;年老、有疾者俱休致;才力不及降二級調用;浮 躁降三級調用」547,而且遇有赦免時不可援用,有獎勵之加級記錄者也不可用以 抵銷既有才力不及與浮躁之記錄548。雖如此,犯有六法者,上級官員於提報時,

是不需要使用「叅劾」字樣的。《吏部則例》中另記載了乾隆二十四年十月的上 諭,其中再度提到「如有貪酷二欵,既有實蹟,例應特疏題叅,另行審結」,再 度提醒外省督撫對於犯有貪、酷二法的官員,需要「特疏題叅,另行審結」,顯 然是不需要等到大計期間再行處理的。同時,乾隆也要求對於「不謹、浮躁等官,

俱著確按實蹟詳細登註,不得籠統叅劾,以昭慎重」,以避免因與上官意見不合 或是一時失察所造成的遺憾549。據此,去掉八法中的貪、酷兩法,即是六法,八 法用之於乾隆二十四年之前,六法則行之於該年之後550。對於六法,《清史稿》

亦有說明如下:「不謹、罷軟者革職,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 致,註考送部」551,對於觸犯六法的處理方式,其處分分別為革職、降調以及休 致三種。

就乾隆的角度而言,貪、酷有「實蹟」可證,而「年老、有疾、罷軟無為、

才力不及等欵尚屬見聞所共知」,至於不謹、浮躁則需要「一一聲敘」。因此,如 果掌管下官考績的上級督撫稍有遺誤,對於下屬的升遷便有極重大的影響,是以 在《吏部則例》中,特別對於「大計六法官員」,設計了引見皇帝的制度552。此 其中,「知縣、州同以下微員無庸引見」553,知縣、州同以上官員便需於六個月 內進京,由吏部帶領引見皇帝,以便皇帝能夠確定當事人是否有「冤抑」情形,

抑或是上級主官在考績時「避重就輕」的結果,這無疑提供了當事人一個申訴的 管道與機會。是以對於八法的定義,督撫如不能確實掌握,對於考績處理以及當 事人日後有機會面見皇帝陳述意見時,對自身也是一種風險。至於《吏部則例》

       

546 見《吏部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61。

547 見《吏部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61。

548 本條與雍正朝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八法」一條內容雷同。見雍正朝《欽定吏部則例.卷 四.叅揭》,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7。

549 《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有謂:「乾隆二十四年,帝以八法參本內不謹、浮躁官,未將 何事不謹、何事浮躁、一一聲敘,或有公事無誤而節目闊疏,才具有為而氣質粗率,上司以 意見不洽,概登白簡,不無可惜。其或敗檢踰閑,僅與避重就輕,均非整飭官方之意。命詳 註實跡,不得籠統參劾。」與吏部則例之說相同。見《清史稿》,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8。

550 日本織田萬先生對於六法與八法之分,有論述如下:「初,《乾隆會典》乃有八法,六法外加 貪酷二法,後至《嘉慶會典》廢之曰:凡官、貪者酷者,則特參,不入於六法。無他,官吏 而有貪婪者,又有苛酷者,蓋以其悖行過六法以上也。」見織田萬撰、李秀清,王沛點校,《清 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頁 376。

551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1。

552 本條與雍正朝之《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六法官員給諮引見」一條內容雷同。見雍正朝《欽定 吏部則例.卷四.叅揭》,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45。

553 見《吏部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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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對於上官舉劾失實,而發生情屬冤抑及避重就輕之情形時,「該督撫降一級調 用,原報之司道府等官,各降兩級調用」554,其目的無非是希望上級官員在考核 下屬時,能仔細詳查以為國舉才,並為國去除不適任之官員。事實上,雍正帝對 於八法中的年老即有意見如下:「八法內年老一條,義有未盡。凡年老而能辦事 者,勿入八法。」555所謂「義有未盡」,顯然是在年紀與精力的認定上,發生歧 異。休致即現今之退休,至於休致之年齡限制,可以回溯至《禮記》所載:「人 生…七十曰老,而傳。…大夫七十而致事,若不得謝,則必賜几杖之,行役以婦 人,適四方,乘安車。」556其中之致事即所謂致仕,鄭玄作注時說:「致其所掌 之事於君而告老」,可知年在七十之時,即已年老而需向下傳授所掌管之事,如 若實在不能退休,政府也需給予年老者相當之優容以便繼續辦事。《禮記》所載,

當是最早的退休年限之記載,至於清代有關年老休致的規定,《清史稿》上有明 確規定如下:

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屬官五十五歲以上,堂 官詳加甄別。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六十五歲以上引 見。嘉慶三年,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見,以年逾七十為限。557

足見在年老的定義上,從乾隆年間最先的五十五歲,而後設定為六十五歲,

但到嘉慶朝時,已改為七十歲高齡。也正因為致仕年齡的彈性變動,姚舞豔先生 在研究清代官員的實際致仕年齡之後,認為「有清一代,文武官員的致仕年齡無 十分明確和硬性的致仕年齡規定,…法律對“老”的年齡規定,約束力不是非常嚴 格」558,因此認定「清代官員的致仕年齡—無定制且靈活」559。艾永明教授更明 確指出:「清朝三品以上官員的休致與三品以下官員並不相同。從實際情況分析,

三品以上官員的休致更加寬鬆,只要身體條件允許,能夠繼續為朝廷事仕,一般 都能連續任職,以至許多官員卒于在位。…(因此)清朝文官的休致年齡制度具 有很大的不確定性。」560然而清朝之休致規範,實際乃沿襲自明朝並隨需要修改,

諸如《明史.選舉志》內,即有太祖朱元璋的飭令如下:

郡縣官年五十以上者,雖練達政事,而精力既衰,宜令有司選民間俊秀 年二十五以上、資性明敏、有學識才幹者辟赴中書,與年老者參用之。

十年以後,老者休致,而少者已熟於事。如此則人才不乏,而官使得人。

其下有司,宣布此意。561        

554 見《吏部則例.吏考績》,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362。

555 見《清史稿.雍正本紀》,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3。

556 見《禮記.曲禮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 年,頁 4。

557 見《清史稿.志八十六.選舉六》,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24。

558 見姚舞豔,《試論清代官員的致仕制度》,甘肅聯合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年,第 23 卷,第3 期,頁 68。

559 見姚舞豔,《試論清代官員的致仕制度》,甘肅聯合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 年,第 23 卷,第3 期,頁 67。

560 見艾永明,《清朝文官休致制度簡考》,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 年,第 4 期,

頁108。

561 見《明史.志四十七.選舉三》,洪氏出版社,1975 年,頁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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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可見在洪武初年,老者致仕的年紀實為六十歲。然《明史》又載:「(洪 武)十三年…。戊辰,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聽致仕,給以誥敕」562,「(成祖)二 十二年七月,成祖崩於榆木川。…以明年為洪熙元年。…己巳,詔文臣年七十致 仕」563,足見到了明仁宗即位後,文臣年至七十方可致仕,由是可知在致仕的年 紀上,於不同的期間,明朝也會有不同的認定標準。

第二款 八法的來由與定義

對於所謂八法,《六部成語註解》所述與《吏部則例》及《清史稿》略有不 同,箇中原因或許是因為:「六部成語完成於乾隆時代,然而它的不少材料出自 康熙時代,殘留了那個時代的遺跡。」564,由於該書極可能保留了清朝康熙時代

對於所謂八法,《六部成語註解》所述與《吏部則例》及《清史稿》略有不 同,箇中原因或許是因為:「六部成語完成於乾隆時代,然而它的不少材料出自 康熙時代,殘留了那個時代的遺跡。」564,由於該書極可能保留了清朝康熙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