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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本文結論與建議方向-國立政治大學「法人化可 行性研究 」

依前述的分析,若本校欲走向「法人化」或類似的自主 治理,是否可行?有哪些法律與現實的障礙需要排除?

首先,法人化是一種法律機制,是一種達成目標之手段,而 不是目的本身,更不是解決所有問題之萬靈丹,其仍有許多 侷限。因此,我們應該先釐清追求法人化之目的為何,然後 才能評估法人化這個手段是否有用、妥適。

接下來,本文分別從現行的法制架構,分析正式的法人 化,與適用「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擬似法人化的 權宜措施)是否可行。

一、釐清法人化之目的與侷限

一個國立大學是否要從單純的「政府機構」(機關)組

織中脫離,改成一個有獨立自主人格的「法人」,首先要確 定、釐清法人化之目的為何。

一般而言,國立大學法人化之目的,可能有以下兩端:

(1) 去政治化,追求學術自由與實踐社會批判。

(2) 去官僚化,以行政自主達成學術卓越。

台灣甫解嚴時,高喊入雲之「國立大學公法人化」,主要是 為了追求目的(1)。期以「法人化」脫離行政一體的指揮監督,

進而達成真正的學術自主,而無須受到國家機器意識型態的 灌輸。

在當時剛解除戒嚴與動員戡亂時期的政治環境,此種訴 求確有必要。而且從法律邏輯來說,若國立大學沒有法人化,

那就是行政組織之一環。作為教育部下屬機關的國立大學,

理論上是不可能享有「自主性」的。教育部指揮監督,無須 任何的法律依據,而僅需以內部的行政規則與指令即可規範。

國立大學也沒有「權利」對教育部或其他國家機關提起爭訟。

因此,「法人化」似是追求學術自主的必要條件。

但在大法官一連串解釋,「破格」賦予「非法人」地位 之公立大學高度學術自主性之後,此一目的之必要性就大幅 降低。

釋字 380 號解釋首先承認公私立大學均受憲法第十一 條「講學自由」衍申之「大學自治」所保障,在教學、研究,

與學習之領域享有不受國家任意干預之自主空間。進而將欠 缺法律授權之「大學共同必修科目」宣告違憲。釋字 450 號 解釋則進一步將大學法中有關設立軍訓處之規定,以其侵犯 大學自治核心為由,宣告違憲。這兩號解釋,使得國立大學 在尚未法人化,仍為「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

具有機關之地位」的組織之時,就已經享有憲法位階之自主 地位。教育部雖然形式上是「上級機關」,但在學術自由領 域(教學研究與學習)不得干預!

嗣後,在釋字 563 號解釋,大法官甚至給予大學比其他 機關或團體,更高之地位:就退學事項,基於大學自治,「無 須法律規定」即可為之。 而在釋字 626 號解釋,則承認大 學在招生事項上,享有高度的判斷與裁量,大法官也不任意 干預。

質言之,在大法官多號解釋所創設的「大學自治」空間,

教育部、行政院,甚至所有政府機關,對大學的教學、研究、

學習事物,幾乎都不能輕易干預。再加上台灣目前民主政治 已經漸趨成熟,以政治理由來扭曲學術的擔憂,似已不再如

當年那般重要。

以本校而言,亦以多年未聞「教育部直接干涉」學術核 心內涵事項之爭議。固然,「頂尖大學計畫」與「大學評鑑」

對本校以及其他大學的干擾,以及研究學習方向的導引,仍 然造成一些困擾。但這些是站在教育主管機關「資源分配」

的立場所為之行為。國家不能「干預」,但在決定是否與如 何「補助」上,一向享有較大之空間。 更何況,國家決定

「如何補助」或「是否給付資源(人、錢、配備)」雖然難 免有導引之嫌,但既是民主國家中「責任政治」之展現,也 是「法人化」無法解套的問題—即便改成法人,國家依然沒 有「給付全部資源」之義務。

目標(2)或許是目前教育部與各大學對法人化的期待。誠 如本研究第參、一部分所指,國立大學受限於(性質未必相 符之)行政體系人事、會計以及行政程序之框架,難以在充 分自由的結構下追求學術發展。而法人化的確「有機會」讓 本校(與其他國立大學),適度地脫離行政體系,以自訂之 人事與會計規章,自聘之人員,採行學術措施,追求學術目 標。

但,法人化是否能夠達成「解套」與「追求學術發展」

之目標,仍須考量以下幾點因素:

第一,法人化之自主程度仍應依準據法內容決定:「法 人化」並不是一套固定的包裹,而是要看該法人之設立法律

(準據法)如何設計規劃該法人的組織、程序、功能。如果 將來的「國立政治大學組織條例」或「國立政治大學自主治 理方案」,並未充分解套,仍然在許多方面要求主管機關之 核定、審查、監督,那所謂「自主」的範圍就會十分有限。

但在立法過程中,如何說服教育部、行政院、立法院,甚至 社會大眾,完全信任大學自行管理?這也是具有相當難度的 政治說服工作。

第二,法人化之自主程度仍受政治現實影響:國立大學 法人化後,性質上應屬公法人,理論上當然應該比典型的行 政機關更自由。但在政治現實上,由於政府補助應經立法院 通過預算,又要得到行政院與教育部之同意撥款,未必能夠 充分享有自主性。台灣目前以「公司」(私法人)型態設置 的公營事業機構,仍經常受立法院要求而派高層備詢,或是 負擔政策甚至政治任務。而大法官釋字 461 號解釋認為獨立 行政機關沒有義務去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但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之主委也一向都「自願」出席立法院。甚至美國公立大

學之校長、院長,出席議會爭取預算,也是常有之事。因此,

法人化並不當然等於完全避免政治干預。

第三,法人化將增加募款與其他籌措經費的壓力:無庸 諱言,目前國內各公立大學之經費來源,都仍以政府支出為 主。一旦本校法人化之後,國家的「補助」義務勢必降低,

撥款很可能會愈來愈少。相對而言,本校從校長以下,各主 管就會有著更高的募款責任。各類以增加收入為主的非學術 活動也可能增加。尤其台灣並不像美國一樣,有深厚的公益 捐款傳統。這可能造成雙重問題:一方面,本校能否取得足 夠的財源來支撐更良好的學術發展?另一方面,學校為了自 籌財源而從事的活動,是否反而會降低了學校的學術自主性

(例如,配合金主的需求而研究、招生),甚至分散了教師 的研究教學精力去從事學術性較低的工作(例如,開設在職 專班)?

二、正式法人化之要件—立法之必要

如果本校期能徹底擺脫官僚控制與行政繁瑣管理的負 擔,有意正式走向「法人化」,那無論從學理或是現行「行 政法人法」的規定來看,都需要由立法院通過特定的組織法

(或是一般性的大學法)。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 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 之。」準此,立法院制定「國立政治大學(法人化)組織條 例」,或是制定一般性的「大學法人法」,乃是本校法人化之 前提條件。而法人化之後的國立政治大學,到底會採什麼樣 的治理模式?會計、審計、人事,以及行政流程可以彈性到 什麼地步,都要在這個「組織法」裡面詳細規定。

如參照「行政法人法」,則法人化以後的國立政治大學,

治理單位為董(理)事會,而重新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 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第 20 條)。但原有具 備公務人員身分的人員,仍受保障(第 21 條)。行政法人之 預算經董(理)事會通過,送監督機關備查(第 18 條);決 算報告,董(理)事會審議後,審計機關得審計之(第 19 條)。而原有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

等方式為之」(第 34 條)。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則「應依 法定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行 政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 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第 35 條)。可以看出法人 化必然有較多的空間,較大的彈性。但如果經費自主率不夠

高,仍然依賴政府撥款,那預算與審計還是要受到政府控制。

當然,如果未來的組織法能夠授予本校更多空間,或許可以 進一步解套。只是眾所周知,在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下,並 不容易。

尤其,當本校仍屬政府機關組織型態時,政府有義務撥 款維繫大學的基本存續功能。大法官釋字 520 號解釋「維持 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 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就明白揭示了國家維繫 政治大學存續發展之「給付義務」。但本校一旦成為獨立的 公法人,與行政一體脫鉤,國立政治大學就已經不再是「法 定機關」。行政院、教育部,也就沒有出錢維繫本校存續的

「法律義務」。法人原則上應該盡量自給自足,才能真正擺 脫官僚與政治系統的壓力。而募款、自籌經費的壓力,極可 能大幅增加。

總之,正式法人化,是相對而言最能達成「行政自主」

目的之方法。但政治上必須能說服立法院與行政院,制定一 個充分授權,大幅解套的組織法。而在校內治理上,也要找 出一個能夠兼顧募款與學術自主的治理經營模式。

三、適用「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

如果跳過修法過程,參酌前揭國立成功大學與金門大學 之試辦方案,則如前所述,在外部政治上的壓力較小。只要 校務會議同意,修改組織規程與校內各項辦法,並與教育部

如果跳過修法過程,參酌前揭國立成功大學與金門大學 之試辦方案,則如前所述,在外部政治上的壓力較小。只要 校務會議同意,修改組織規程與校內各項辦法,並與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