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施行細則(草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確實履行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與教育部所簽訂
「教育部與國立成功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行政契約」中本 校應負之契約義務,特訂定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解釋原則
本校於實施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時,應優先適用本細則之規 定。
本細則適用所生疑義,依前條行政契約之內容及旨趣解釋 之。
第三條 自主治理委員會之組成 本校應設自主治理委員會。
自主治理委員會由委員十七名組成,名額分配如下:
一、 教師及學生代表七名,其中學生代表應至少一名。
二、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八名。
三、 教育部代表二名。
前項第一款委員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遴選,並由校長聘任
之。前項第二款委員產生方式,由校長提出建議名單,報請 教育部聘任之。
自主治理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為無給職,但校 外委員出席會議,得支領交通費。
自主治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之。無正當 事由於半年內未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第二項第一款委員 由校長解聘,第二款委員由校長報請教育部解聘,第三款委 員由教育部依相關規定處理。
自主治理委員會委員行使職權,顯有違背本校整體利益及發 展者,依前項程序予以解聘,其中,校外委員及教育部代表 得由校務會議提案,經達本校成員一定人數連署後,提請教 育部解聘。
第四條 自主治理委員會職權 自主治理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 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
二、 學雜費收取。
三、 師生總量員額管制。
四、 系所設立、變更或停辦。
五、 校務評鑑。
六、 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
七、 教師彈性薪資。
八、 學校持有土地、財產之變更、運用、抵押及 BOT 案。
九、 一億元以上之學校工程規劃案。
十、 五年五百億計畫經費規劃案。
自主治理委員會審議前項第一款之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事 項時,應加入教師及教育部代表各一名,其產生方式依第三 條第三項之規定。
第五條 自主治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及進行
自主治理委員會第一次召開會議時,應由委員以選舉方式,
從委員中選出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一名。開會時,由 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自主治理委員會於學校上課期間內,至少應每三個月召開一 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校長亦得提請主任委員同 意,召開臨時會。
自主治理委員會開會前,應公告議程;會議之進行,應採公 開方式,並應許可校內成員旁聽。
自主治理委員會開會時,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
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但關於校長遴選、
續任及解聘事項,法令或學校章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自主治理委員會會議紀錄經確認後,應公告全校教職員生周 知。
第六條 校長與自主治理委員會之關係
校長於自主治理委員會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就校務發展與經 營事項及議程相關內容,提出報告及說明。自主治理委員會 亦得就其審議事項,要求校長提出相關說明。自主治理委員 會非經與校長為充分溝通及協調,不得進行議案之表決。
本校各學術及行政單位,負有提供自主治理委員會在職權行 使範圍內業務上相關資訊之義務,無正當事由不得拒絕之。
針對自主治理委員會之決議,校長負有執行之義務,並應定 期報告執行之狀況。校長執行自主治理委員會決議不力,或 怠於執行者,自主治理委員會得限期命為改善,逾期不為改 善者,得發動校長解聘或不續聘之相關程序。
第七條 校長之職權
校長對外代表本校,對內負校務發展及經營管理成敗之整體 責任。其重要職權如下:
一、 各期程校務發展計畫及經營政策之規劃、擬定及提
出。
二、 校務發展計畫及經營政策之落實。
三、 本校人事及會計主管之選任及解任。
四、 對校內學術單位之違法決議予以撤銷、廢止、變更、
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置。
五、 對校內學術單位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得為必要之處 置。
第八條 校務會議之職權 校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大學組織規程、學則及重要規章之審議。
二、 自主治理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諮詢及表示意見。
三、 其他重要校務發展計畫及決策規劃之諮詢。
第九條 大學會計審計制度
本校自籌收入預算之編製,採非公務會計制度;其執行,採 自主財務、會計制度,不受審計法之限制。
前項自主財務、會計制度之辦法,由校務會議審議後,報教 育部備查。
第十條 財務副校長之設置
本校為健全財務制度,並為資源之有效利用及管理,應置財
務副校長一名,掌理校務基金投資理財、會計帳務及募款規 劃管理等事項。
財務副校長應具備經濟學、會計學、企業管理等相關專業知 識,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聘兼之。
第十一條 稽核室之設置
本校應設稽核室,負責校務基金運作之日常監督及考核。
前項稽核室之人員,應具備會計、審計等相關專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