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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試辦方案之規範內容有限,以下略為比較法之簡單 觀察:

(1)日本法

於比較法上,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後之人事制度係強化 專業理、監事之參與,並修正向來文部科學省之直接任命大

學人事或財務主管之作法;有關大學教師薪資彈性化改革仍 維持舊制,以方便並繼續促成教師之研究自由;但就大學所 獲得「追求卓越方案」之文部科學省補助經費之動支上,得 開放大學設定特別獎勵措施。以下進一步說明 33

A.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有一項被稱許之背景原因,即 擬降低教師參與大學經營之負擔,藉由法人化而實質調整為 專業導向、績效導向之經營方式,因此至少須有各一名理、

監事由校外專家擔任,經營協議會更須有總額半數以上校外 委員,教師不再被迫分擔繁雜行政工作。另由於大學法人人 事任用之鬆綁,大學法人可進用不具教師身分之單純管理人 才,凡此雖增加大學法人之人事費用支出,但亦由於法人化 後改善行政效率,因而減少低階行政人員之人數與費用,進 而促使校務經營管理階層之人事費支出不增反減。

B. 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大學所有成員包括教師與狹 義職員,均改為非公務員,與國家間為聘僱關係。法人化帶

33 參照黃錦堂「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考察報告」;蔡宗珍「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參訪報告」。

參訪緣起為,研究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之實施情形與成效,於 2006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4 日,台 大包宗和副校長率領蔡宗珍、蔡茂寅、黃錦堂三位教授與國際中心張純怡組員前往日本名古屋大 學、東京大學、京都大學考察,兩份報告並未出版。

來多少人事管理上績效,尚難速斷,畢竟制度實施時日尚淺。

當初曾有人懷疑法人化是否導致主管階層之任用私人親屬 弊端,但迄今為止,並未發生。國立東京大學與其他國立大 學共同聯合招考職員(指狹義者,不包含教師),亦即十多 個國立大學統一聯合招考職員,筆試成績公布後方由各大學 各自面試並決定錄取。

C. 國立大學校長一般並不將大學教授(單指教授,不包 含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再行區分不同等級而賦予不同薪水待 遇,亦不區分不同學院而設置不同教授等級,亦即基本上仍 維持舊制。此種方式有助於和諧,亦有助於教授自主研究(當 然,主管會議或教授會議亦不會輕易同意此類激烈分級化改 革)。但在大學所獲得追求卓越經費使用上,則可設定特別 獎勵措施。至於國立大學教師得否在外兼職問題,名古屋大 學醫學部與農學部教師得在外兼職,但法學部(下面涵蓋政 治學、行政學等部門)則不行,東京大學、京都大學之法學 部亦不行。即大學教師之在外兼職固然是由校方決定,但一 般須先經由各學部內部初步討論與決定。

D. 大學聘任職員(指狹義者,不包含教師)係採自主 方式,蓋早先係由大學出資者之文部科學省為主要掌控。新

制則由文部科學省派出一名官員出任大學幹部會之一員(即 簡單,難以理解;依京都大學〈Financial Report 2005〉7 頁之說明,國立大學之會計係採如 下原則:損益均衡;複式簿記;發生主義;在科目分類上主要係採目的別與發生型態別;

在利益上係以努力認定為依據之超越可能;以財務諸表等作為報告與開示書類;此外並訂 有國立大學法人會計基準,性質上為一種特有之會計處理。

(7) 儘管國立大學法人化後文部科學省係以整體性交付方式提供經費,但實際上仍有諸多隱形

(2)德國法

德國國立大學之人事管理特色約為:

A. 大學秘書長(Kanzler)職位重要,早先係由官方任 命,作為官方監督大學之重要機制(亦即經由一條鞭方式管 理),但後來改由學校領導階層任命。於大學採行新公共管 理模式(約為我國所稱國立大學法人化之意義)改革後,則 不排除由副校長之中一人兼任。整體而言,大學行政人員均 能與領導階層密切配合。

B. 大學職員與工友有相當或絕大部分係契約進用,僅有 具公權力決行性質之職位方保留為公務員職缺。大學作為雇 主並非即有龐大之任用、解僱、工作條件、工作待遇等單方 自主決定權,蓋即使就契約進用人員而言,前述勞動契約面 向,係由相關工會與資方團體代表經由團體協商而確立。

C. 就大學研究人員之任用,以前偏好長時期聘任制度,

但 2002 年修法後已經改變。

D. 就大學教授職等:依傳統制度,有志於在德國大學

大學內部就文部科學省所提供營運費之分配而言,其基本上係沿襲舊制,但大學亦設有一 個經費分配小組(或委員會),得聽取並整理各方意見。

(8) 國立大學之重大新建計畫,須獲得文部科學省補助方得進行,於此範圍內仍受文部科學省 之強力監督。

任教者,須於取得博士學位後,進一步撰寫「教授資格論文」

(Habilitation)(撰寫期間一般同時擔任指導教授研究助理), 於通過後方有資格申請教席。此固然有助於大學教授之專業 化,但在國際比較上卻難以找到相應之立法例,亦使德國初 任教授者年齡約在 41 歲左右,不利於年輕人之獨立開展教 學與研究,亦不利於國際人才競爭與歐盟不斷整合下之人才 流動靈活性。新法將前述限制刪除,改以大學畢業、具有教 育及學術研究能力即為已足,並以博士論文之優秀品質而為 證明(2002 年大學基準法第 47 條)。初級教授係以「限期任 用公務員」(Beamt auf Zeit)方式而被任用,期限為三年,

但經評鑑合格得繼續任職三年;於評鑑不通過時最多僅能延 長一年;初級教授如最終通過評鑑,得有機會被聘任為終生 職教授。聯邦政府預計提供一億八千萬歐元資助各邦一共新 聘三千位初級教授。初級教授之教學與研究任務,與終身職 教授相比,並無不同,係以獨立行使且自行負責之方式完成;

其得自行授課,亦得獨自指導博士生,並得請求配置有關之 校、院內資源。教職之出缺甄補,應經公開且國際招募之程 序。

E. 就大學教授薪資:舊制係以年資(Dienstalterstufe)

為主,新制則係取向績效,期望提升大學教授之國內與國際 競爭力。新制首先改為 W1、W2、W3 三級,其中 W1 係針 對前面所述之年輕教授,三者基本俸各為 3260 歐元、3724 歐元、4522 歐元。其次,新制強化績效獎金,績效獎金

(Leistungszüge)亦分為三類:一為出於聘任或續任之談判 中由大學承諾提供者;二為在研究、教學、藝術、成人教育 與新進人員之助長上有特殊之績效表現者;三為對於出任大 學自治行政之職位或大學之校級或院級之領導職位者。前二 類於簽約時得附期限或不附期限,亦得一次給付,第三類則 以職位之任期為給付期限。有關教學研究之特別績效指標及 相關決定主體與程序等,由各邦法自行規定,一般而言,大 學應提出有關標準之項目(Kriterienkatalog)。前述第一類與 第二類之績效獎金最高百分之四十得列為退休時月俸,但前 提為此等績效獎金係不附期限給予而且至少須長達三年;各 邦法就此得為進一步規定,如聘請外國一流學者等特殊情形 時 得 酌 予 放 寬 。 以 上 整 體 改 革 不 得 增 加 公 務 成 本

(Kostenneutralität),亦即整體薪資應有一個總上限額(Der Gesamtbetrag der Leistungsbezüge;Vergaberahmen),例如以總 薪資支出為計算單元,採凍結於某一年水平之作法,但各邦

得於百分之二範圍內增列。

F. 績效並非不區分個別學院或學系而籠統設立,應尊重 各學院或各學門、學系之特色,從而如大學教師之獎勵制度 一律以特定期刊篇數為主,即有過於粗略之危險,不無牴觸 績效管理精神,亦違反平等原則,甚至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 自由亦造成過當限制。

G. 公立大學與各邦教育部所簽訂績效協議中之一個項 目,即為大學人力資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