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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教育部)

貳、問題分析

(二)財務會計面

國立大學自 1997 年開始實施大學校務基金制度,平均 50%校內預算為自主訂定收支原則的自籌經費,然無論 是公務預算或校務基金,目前仍由同一財務會計系統處 理從預算編制、預算審核、預算執行至預算稽核的程序

(如下圖),因此,雖然法令已授予大學相當彈性的自 籌經費自主權,但當金流透過與公務預算一致的系統運 作時,相當頻繁的行政指導大幅減損了原授予學校的財 務彈性。

圖一:我國現行大學財務會計系統

1.一體適用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是大學進行財務控管及落實校務策略的核心,一 套切合學校特性的會計制度除輔助校長管理校務及財務管 控外,也是大學管理其績效表現的利器。雖然我國大學校 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已授權各校自行創制其自籌經費會計

制度之空間,然前述的政府單一管理模式促使大學的公務

制,我國大學校長的遴選(續任)的委員包含學術

的申請書表或簡報,作成決議後,不僅無須擔負法律責任,

行單人決策,且無需考量決策的成效。相反地,當

術或產業的專業,也有助大學校務發展得以與社會、企業及

詢權(審議權)應有明確定位。

表二:大學自主治理委員會權責

當然代表 已經過校內選舉程

務發展之重要性及具有社會經濟、文化及高等教育利害關係人

(2)組織規程、各單位設置辦法及各種重要章則之審議

權責相符的前提下,落實校務發展策略。因此,在校長

規定設置並召開會議發揮稽核功能外,內部稽核並無 專責單位執行。未來國立大學之內部稽核應功能分離,

並由新設之稽核室辦理,為常設組織,能夠專業且即 時管控校務基金之運作,以確保國家資源受到良好的 控管與監督,同時資源被正確地使用。

原則上,國立大學編制之預算書及決算書皆須呈教育 部與審計部備查,意味著政府仍保有相當程度之權力 以及扮演部分監督角色。政府可考慮由常態與密集式 監督轉為定期監督,以提高大學自主,將重點放在教 育目標與校務發展之擬定,將資源與相關權力交由各 國立大學自行規劃,政府僅需提供必要援助,以及適 當誘因與獎懲,以提高國立大學經營效率與成效。

圖二:試辦學校應建立之自籌經費的財務會計系統 四、建立契約式的績效責任

為明確大學的績效責任,教育部應與試辦大學訂定校務發展契 約,建立契約式的績效責任機制。並定期由本部評鑑委員會對 於國立大學進行總體績效評估,總體績效評估應包括經營績效

評估、教學與研究績效評估、財務績效評估等三個重要環節。

其中,財務績效與財務報表應委託外部獨立會計師進行查核,

以發揮專業的審計功能;教學與研究績效評估則應委託高等教 育評鑑中心或是獨立評鑑機構進行評鑑,並透過同儕覆核、教 學與研究品質指標、目標與計畫達成程度等方式,衡量國立大 學的教學與研究績效;經營績效則是指非財務績效且非教學與 研究績效的部分,例如:營運效率。此部分應委辦專業評鑑單 位透過各國立大學的資訊系統取得足夠且必要的資訊,例如:

資源規劃系統、會計資訊系統、平衡計分卡制度,以協助其進 行績效評估。

最後,前述評鑑委員會應向本部提出各國立大學的總體績效評估 與其評鑑報告,本部將應依照評鑑結果調整下期計畫目標與經費 撥給。

肆、實施期程與經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