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試辦方案規劃構想及具體內容

肆、國立大學法人化可行性之借鏡-以國立大學自主 治理試辦方案為例

A、 試辦方案規劃構想及具體內容

為解決上述權限不清之問題,試辦大學應在與教育部簽訂行 政契約前,修訂其組織規程,明定治理委員會與校務發展、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研究發展等委員會或會議間之權限 分配;此外,試辦大學亦可進一步配合提升校務會議議事功 能及效率之規劃,將校務發展、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研 究發展等委員會或會議改制為校務會議下之「次委員會」。 B、可能受影響之對象及其範圍

如將上述大學既有之各種委員會或會議改制為校務會議下 之次委員會,首先影響者,即目前各委員會或會議代表若不 具校務會議代表身分者,將喪失參與上述委員會或會議之權 限。

因應策略則為,可研議調整上述委員會或會議成員之組成方 式,改由既有之校務會議代表出任,即可解決此一問題。

(3)成本效益分析

A、將相關委員會或會議改為校務會議次委員會,可解決目 前校務會議人數過多,議事效率不彰之問題;同時保留蒐集 校內各方意見管道,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B、依據目前實務,上述各委員會或會議之成員(尤其是各

院系所非行政主管之代表)與校務會議代表係分由不同之教 師擔任;倘在維持既有校務會議規模之前提下,將上述委員 會或會議收編為校務會議之次委員會,恐加重各院系所非行 政主管之校務會議代表,其出席會議之負擔(須同時身兼數 個次委員會之委員),反而因此影響其出任委員及出席意 願。

(六)國立大學自主化之人事、財務及會計制度。

1. 國立大學自主化之人事進用

試辦方案固然強調績效原則,但所採係穩健之作法,首先,

於不牴觸現行人事法律之核心規定下為之。尤其,並不將大 學教職員一律資遣後,再以契約方式重新聘回,亦不採取新 進人員一律以契約聘用之模式。

其次,試辦方案有意授權大學在人事主管選任,以及在教師

(及研究人員、職員與工友)之進用、考績、升遷、俸給、

退休撫卹、保障、訓練等方面,有自主決定權。

此等構想具有實質妥當性,亦因未有修改現行人事法制之核 心結構,而具有合法性與實施可行性。

於此遭遇之問題為,因試辦方案僅為試辦性質,既有相關人 事法律或行政命令並未修正,參與試辦自主治理之大學(成

功大學、金門大學)究於上述諸多人事面,各有多大之自主 空間,猶待試辦一定期間後之檢證。

2. 國立大學之會計、審計制度

(1)必要性評估與問題界定

自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後,國立大學雖就其自籌經費得享有一 定自主權,即得自行訂定收支原則;然實務上自籌經費之預 算編製、審核、執行及稽核程序,仍由與公務預算同一之財 務、會計系統處理,大幅減損原先授予學校之財務彈性。

考察現行制度之問題,主要在於目前政府(教育部)單一管理 模式下,促使大學公務預算與自籌經費均採同一之公務會計 制度,自籌經費之彈性等同公務預算,並未真正賦予學校實 質之財務自主權。

(2)有效性評估

A、試辦方案規劃構想及具體內容

為解決上述問題,試辦大學擬積極建立自主之財務、會計系 統,其主要內容包括:

(A)設置專職之財務副校長,其下設財務處與會計室,前 者協助財務管理與風險控管,後者則協助編製相關報表與提 供必要資訊。

(B)會計主管選任權。

(C)在內部稽核方面,除保留經費稽核委員會外,另新設 常設之稽核室,以便專業且即時管控校務基金之運作。

(D)試辦大學所編製之預算書及決算書,原則上僅呈教育 部與審計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