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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辦方案之合法性評估

為解決上述問題,未來在大學自主治理之架構下,試辦 大學得積極建立自主之財務、會計系統,其主要內容包括:

(1) 設置專職之財務副校長協助大學進行財務決策,掌理 校務基金投資理財、會計帳務及募款規劃管理等事項,

其下設財務處與會計室,前者協助財務管理與風險控 管,後者則協助編製相關報表與提供必要資訊。

(2) 會計主管選任權(教育部擁有圈選權)。

(3) 在內部稽核方面,除保留經費稽核委員會外,另新設 常設之稽核室,以便專業且即時管控校務基金之運 作。

(4) 試辦大學所編制之預算書及決算書,原則上僅呈教育 部與審計部備查,原本政府常態與密集式之監督,將 轉為定期監督,以提高大學自主。

關於上述方案之合法性,可分為自主財務、會計系統建 立及新設組織等兩部分加以說明。就前者而言,試辦大學欲 在現行法架構下建立「全面性(包括公務預算及自籌經費)」 之自主財務、會計系統恐有一定困難 36

關於試辦大學欲透過對會計主管之選任權(實應為提名 權),達成進一步自主部分,由於主管人選最後仍係由教育 部圈選,僅選任人選之範圍受試辦大學提報人選拘束而已,

此部分應可透過教育部與試辦大學間之行政契約加以規定。

惟應注意者,目前「

。蓋目前校務基金中 部分經費得排除一般預算、會計、決算及審計法令之限制,

乃係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明文依據;即便新 近通過之行政法人法,對於擁有獨立法律人格之行政法人會 計制度應如何辦理,亦有明文規定,故教育部及審計機關得 否僅以「授權」方式,允許仍維持現行定位之試辦大學建立 獨立財務、會計制度,進而排除相關法令適用,恐有疑義。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對會計主 管之任用資格有明文規定,在未修法排除上開規定適用之前 提下,試辦大學提報教育部圈選之會計主管人選,應具備上

36 至於試辦大學若僅就自籌經費部分建立自主之會計制度(採非公務會計制度),並就自籌收入 預算執行排除審計法之限制,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 條但書之規定,本有相當 空間,僅目前因實務上原因(主要係該部分業務仍由與處理公務預算同一之財務會計系統處理)

開法律所規定之任用資格,要屬當然 37

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七、第七條第一項收支管理規 定之審議。八、其他關於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 審議」40。至於經費稽核委員會則「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 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 員會之成員重疊」41,其職權則為:「一、學校教學、研究及 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事後稽核。二、校區建築與工程興建計 畫、發包及執行等經費運用之事後稽核。三、各項經費收支 及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四、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 稽核。五、學校資產增置、擴充及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

六、校務基金經濟有效利用及開源節流措施之事後稽核。七、

其他經費之事後稽核事項」42

依據目前初擬之試辦方案,上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職權不但可能與治理委員會之職權 有部分重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與新設之財務副校長間關 係為何?經費稽核委員會與新設之稽核室關係為何?恐亦 將產生疑義。然試辦方案就此未見說明,僅可自試辦方案提 出之「試辦學校應建立之自籌經費財務、會計系統」圖,約

40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 3 條參照。

4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3 項參照。

略推測規劃之方向。

自上開財會系統圖以觀,在試辦自主治理之大學,校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將規劃轉型為校長之諮詢單位,如同校務會 議僅具有「審議」權而不具「議決」權。惟如前述有關校務 會議職權部分之說明,在不另修法之前提下,是否合法可行,

恐有疑義。至於經費稽核委員會與稽核室間之關係,依據上 述財會系統圖,似為平行關係,前者負責平時、即時管控校 務基金之運作,後者則仍依法負責年度稽核及相關報告之製 作,應屬可行。

六、國立大學自主化之評鑑制度

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僅屬一工具性手段,旨在契 合大學之學術專業屬性,使其教學研究績效得以極大化。依 教育部之規劃,大學自主治理雖屬「試辦」性質,係由自願 辦理之國立成功大學及金門大學先行推動,但此方案擬欲達 成之「強化績效」目標,卻不因是否為試辦而有異。試辦大 學因獲得教育部之特別授權,甚至是在鬆動現行法制之前提 下,始得以於大學治理組織及結構、人事、財務及會計制度 等方面,享有不同於其他國立大學之作法,而具有更為自主

彈性之優勢。其理應向社會展現透過此等治理模式之採行,

能為大學帶來較諸傳統政府治理模式更佳之績效。教育部作 為高等教育事務之主管機關,為有效控管試辦大學是否確實 推行自主治理試辦方案,並且依所擬定之績效計畫達成目 標,應導入評鑑制度。藉由此等績效管理及評鑑制度之建 立,一方面善盡對國民之說明責任,另一方面則強化大學自 主治理之績效導向及責任,督促試辦方案成功率之提高,俾 為此方案未來得以進一步推展至其他國立大學,甚至是成為 國立大學法人化之一種普遍性替代方案預為鋪路。以下茲選 擇國立大學自主化評鑑在制度面上若干重要議題,分別說明 之:

(一)評鑑內容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