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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研究發展會議

為討論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研究發展等事項(包括 學校各項次要章則之研議),各大學多於組織規程中明定應 設置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等會議 31;會議成員 則包括相關行政、學術單位主管及學生代表等 32

首先,上述各項會議之成員本與校務會議成員有相當之 重複,故將上述會議重新定位為校務會議下之次委員會應具 可行性。其次,保留上述會議,但將其轉型為校務會議次委 員會之設計,一方面可以作為校務會議審議教務、學生事務、

。應注意者,

上開會議討論之事項部分可能與校務會議及治理委員會之 職權重疊(例如:有關學校財產運用、學校工程規劃),有 必要予以檢討。此等會議得比照校務發展委員會,重新定位 為校務會議下之「次委員會」。

31 以成功大學為例,該校組織規程第 19 條至第 22 條即分別規定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 務會議及研究發展會議。

32 以成功大學之教務會議為例,其成員包括:「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研 究總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計算機與網路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院系(所) 級學術 單位主管、軍訓室主任、體育室主任、大學部學生代表三人、研究生代表二人」。參照成功大學

總務、研究發展等重要事項前,匯聚各方意見、集思廣益之 功能,另一方面則可解決校務會議人數過多,不易深入研究、

討論相關議題之問題。

至於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等次委員會與校務會議之分 工,似可參考前述校務發展委員會職權之規劃,亦即以議案 之重要(大)程度區分;換言之,凡屬重大事項者,於此等 次委員會討論後須再行提交校務會議審議,其涉及治理委員 會職權者,並應送治理委員會議決,至於其他議案(例如:

有關教務之次要章則)則僅須由各次委員會審議後即可實 施。

五、國立大學自主化之人事、財務及會計制度

(一)國立大學自主化之人事進用 1. 試辦方案之構想

本試辦方案並無專章規定國立大學之人事進用自主權,

而是以構想方式說明,例如:

(1) 將大學定位為「專業機構」,概念特徵包括:契約式 績效責任、人事財務績效取向、提升自主經營能力、

鼓勵外部資源投入;而將政府定位為「多元治理」,

包括社會產業代表參與審議、強化政策資源溝通、增

進績效監督頻率。

(2) 指出日本式國立大學法人化改革重大爭議(從而為缺 點)之一,為「去公務員化及教師退撫新制」等。與 此不同,試辦方案並不明文引進日本式之去公務員化,

而 是引 進人事自 主權 (即校長 應有 充分人事 決定 權)。

(3) 引進大學教師薪俸乃至獎金制度設計取向之績效管 理模式。即試辦方案預期效益之一在於提升學術競爭 力,而於此係經由「績效取向之人事及財務系統」。

換言之,人事制度必須取向績效原則。

(4) 參與試辦方案國立大學,將有人事及會計主管之實質 選任權。

(5) 大學內控機制之一,為「薪酬委員會與其他專案委員 會」,顯示大學對薪酬有一定自主決定權。

(6) 大學自主治理所決定之通案人事制度與個案執行,為 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績效之一環,被列為大學評鑑項目 之一。

由以上觀之,首先,試辦方案並不將試辦之國立大學教 職員一律資遣後再以契約方式重新聘僱,亦不採取新進人員

一律以契約聘用之模式。其次,試辦方案有意授權大學於人 事、會計主管選任,以及教師、研究人員、職員與工友等進 用、考績、升遷、俸給、退休撫卹、保障、訓練各方面,有 自主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