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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國立大學之經營與治理效能,並調整教育部與國立大 學之治理關係,教育部(以下簡稱甲方)及國立○○大學(以 下簡稱乙方)同意簽訂本行政契約,其協議內容如下:

第一條 契約包含之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含以下附件

1.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計畫書(本計畫書應包括(1)自主治理 委員會之設置、權限及審議程序,(2)教職員之人事進用、調 整及管理相關事項,(3)財務規劃與會計制度,(4)內部控制與 稽核作業,(5)學校組織規程)。

2.甲乙雙方議定之績效指標。

(二)除本契約約定之事項外,甲乙雙方同意遵守「教育部 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及「教育部國立大學自主治理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計 畫)」。

(三)本契約生效後,如相關法令有變更時,甲乙雙方應依 變更後之法令履行契約,如原約款有窒礙難行者,雙方應協

議調整之。

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

第三條 甲方義務

(一)甲方行使下列職權時,除有締約時未能預料之重大特 殊情事外,應尊重乙方之提案,不得變更:

1.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

2.學雜費審議。

3.大學招生審議。

4.系所設立審議。

5.校務評鑑委員聘任。

(二)甲方應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爭取,同意由乙 方參與其人事主任及會計主任之選任、考評,以及校務基金 五項自籌經費自主編製與執行權。

(三)甲方應於簽約後分三期(期初、期中及期末)提供乙方 進行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所約定之經費補助。

(四)甲方應訂定評鑑指標、方法及程序,並就乙方之績效 進行評鑑。甲方應設大學自主治理績效評鑑委員會,依據本 契約附件二之議定績效指標,每年對乙方進行自主治理辦理

績效之評鑑,以作為是否繼續核准乙方試辦之參考。

第四條 乙方義務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確實執行附件一之自主治理計畫 書。

(二)乙方應由該校自主治理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1.校長遴選、續任及解聘。

2.學雜費。

3.系所招生名額。

4.系所設立、整併及裁減。

5.校務評鑑。

6.校務發展計畫。

7.校務預算。

8.彈性薪資機制。

(三)乙方應修正校務會議與校內各相關單位之組織規程以 及人事進用與考核之規定,並納入附件一之自主治理計畫 書。

(四)乙方應建立校務基金自籌經費之計畫、預算內控及稽 核制度,並納入附件一之自主治理計畫書。

(五)乙方應依本契約配合甲方進行自主治理辦理績效之評

鑑。

第五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除有急迫情形外,應由甲、乙任一 方於一學期前提出變更方案,經雙方書面同意後為之。

第六條 契約之終止

乙方因評鑑結果未達原訂目標且難期改善,或有其他事實足 認乙方顯然無法達成試辦目的,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 七條第一項之情形時,甲乙雙方得於契約期限屆至前終止契 約。但終止契約前,欲終止之一方應徵詢他方意見並協商其 他可能替代方案。

乙方因評鑑結果未達原訂目標之主要原因,在於自主治理委 員會功能不彰者,甲方得不終止契約,而僅解聘部分自主治 理委員或要求乙方改組自主治理委員會。

乙方因評鑑結果未達原訂目標之主要原因,在於校長未能執 行自主治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者,甲方得不終止契約,而僅 解聘校長,並選派校長代理人選至乙方新校長就任為止。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於甲方所定期限內回復乙方原來之組 織、權限,解散自主治理委員會,並應將原本預定用於自主 治理試辦方案尚未執行完畢之預算,於三個月內繳還予甲

方。

第七條 續約

甲乙雙方應就評鑑結果,為下列處置:

(一)評鑑結果如認定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成效良好者,甲方 應於契約期限屆至時,與乙方續約。雙方續約時,得適度延 長新約之期限。

(二)評鑑結果如認定乙方履行本契約之成效不良者,甲方 得於契約期限屆至時,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與乙方續約。

第八條 解除契約

乙方未依契約履行而違約情節重大者,甲方得解除契約,並 限期命乙方應回復乙方原來之組織、權限,解散自主治理委 員會,並應將原本預定用於自主治理試辦方案尚未執行完畢 之預算,於三個月內繳還予甲方。

前項乙方違約之主要原因可歸責於自主治理委員會者,甲方 得不解除契約,而僅解聘部分自主治理委員或要求乙方應改 組自主治理委員會。

第一項乙方違約之主要原因可歸責於校長者,甲方得不解除 契約,而僅依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律規定解聘校 長,並選派校長代理人選至乙方新校長就任為止。

第九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發生爭議時,雙方同意於訴訟前應先經仲裁 程序解決之。

仲裁人之選任由甲乙雙方各推薦二名,第五名則經甲乙雙方 同意後決定之。

第十條 補充事項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甲乙雙方應本於尊重大學自主治理之 精神、誠信原則及尊重教育部之監督權限,依作業要點及試 辦計畫協商解決之。

第十一條 契約正副本等

契約自簽約次日起生效,正本二份,由雙方各存一份;副本 二份,由甲方收存。印花稅各自貼納。

立 契 約 人

甲 方:教育部 代 表 人:吳 ○ ○

地 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乙 方: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月 日

附件三:國立成功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施行細則(草 案)

國立成功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施行細則(草案)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確實履行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與教育部所簽訂

「教育部與國立成功大學自主治理試辦方案行政契約」中本 校應負之契約義務,特訂定本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解釋原則

本校於實施自主治理試辦方案時,應優先適用本細則之規 定。

本細則適用所生疑義,依前條行政契約之內容及旨趣解釋 之。

第三條 自主治理委員會之組成 本校應設自主治理委員會。

自主治理委員會由委員十七名組成,名額分配如下:

一、 教師及學生代表七名,其中學生代表應至少一名。

二、 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八名。

三、 教育部代表二名。

前項第一款委員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遴選,並由校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