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對現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影響

肆、國立大學法人化可行性之借鏡-以國立大學自主 治理試辦方案為例

C、 對現有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影響

依據目前初擬之試辦方案,治理委員會、財務副校長與依法 應設立之現行「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間之職權,可能有部 分重疊,如未能有明確分工,將來運作上恐易滋生困擾,並 可能產生權責不清之狀況。

因應策略則為,試辦大學或可依據現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 金設置條例之規定,遴選治理委員會之委員(可能為學校代表 或校外專業人士)「兼任」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以解 決此一問題。至於財務副校長與上述委員會間之關係,試辦 大學亦應於其校內組織規程中予以明定,以避免可能產生之 權限衝突。

(3)成本效益分析

A、試辦方案將可落實現行法原已賦予大學之自籌經費自主 權,使其擺脫公務預算制度僵化之制約,有助於增加大學經 費使用之彈性,進而強化大學之競爭力。

B、在內部稽核方面,試辦方案擬新設置之常設「稽核室」,

將對校務基金之運作,進行「專業」且「即時」之管控;相 較於目前經費稽核委員會往往受限於委員專業能力及開會 次數限制,未能發揮應有之功能,試辦方案對於自籌經費使 用之監督,反有強化之作用。

(七) 國立大學自主化之評鑑制度 1. 必要性評估

試辦方案之推行,係在未修法之前提下,透過試辦大學與教 育部簽約之方式,突破若干法框架上之困境,所執行之強化 大學自主治理方案。是以,此方案之推行,係由眾多公部門 配合之結果,為確保此方案順利推行,並令大學自主治理政 策得以落實,對於試辦大學實施自主治理成效評鑑,遂有其 必要性。藉由此等外部評價及控制機制,促使試辦大學得以 對此方案之執行嚴正以對。就此,試辦績效管理及評鑑,並 且聯結後續之一定效果,乃是整體制度設計不可或缺之重要 環節。

2. 有效性評估

為使教育部對於試辦大學自主治理辦理績效評鑑得以有效 發揮,在設計上應採取於教育部下設立單一自主治理評鑑委 員會,專司自主治理試辦成效之評鑑,方為最有效之制度設

計。蓋試辦方案即是欲透過更具自主性之大學治理模式推展,

促使大學學術研究及教學成果之最佳化與極大化。從而,由 單一評鑑委員會綜合審酌自主治理方案推展後對於大學人 事、財務、會計、招生、課程設計、社會結合度、學術競爭 力等各面向之影響程度,作成整體影響評估,始能客觀且有 效地評鑑出推行自主治理模式之成敗,進而施予公允之評鑑 效果。

(八)治理委員會之設置程序及簽訂試辦契約之相關事項 教育部與試辦大學如欲採簽訂行政契約方式推行自主治理,

其可能發生如下影響,亦即於此情形,大學並非如一般完全 受教育部監督、管控之公營造物或下級機關,其乃是立於享 有學術研究自主、講學自由以及大學自治之基本權主體,與 教育部係立於對等地位,而互為獨立之權利主體,對於大學 自治之相關事項,雙方締結行政契約,作為履行之機制。教 育部於締約後即須完全依約行事,有爭議時必須進行行政訴 訟,而不得再片面以監督者之地位,單方對大學作成行政處 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至於契約相對人之試辦大學亦應深切 體認,如何誠實履行約款,俾免因違約事由而遭命回復原狀 之強制執行處置。

理想之道應是修正大學法,減少教育部對國立大學之監督、

管控事項,而且監督密度亦應放鬆,僅就綱領性、框架性之 重要發展事項進行監督即可,使大學得以真正落實自主。如 此次成功大學與金門大學之試辦方案取得相當成效,教育部 即應推動大學法之修正,全面取得自主治理之實施依據並改 變其對大學之監督、管控機制。

伍、本文結論與建議方向-國立政治大學「法人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