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臺灣管制釋放外來入侵種之規範
5.2 在一般區域的釋放限制
5.2.10 保護植物品種及管理種苗之規範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 條第二項,基因轉殖植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為田間試驗經審查通過,並檢附依其申請用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之同意文件,不得在國內推廣或銷售;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 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原則》,作為田間試驗之遺傳特性調查 及生物安全評估之基準。285違反第52 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未經許可 之基因轉殖植物者,或違反依第52 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 田間試驗者,其法律效果按本法第54 條第一項第 2 款,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此外,非法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基因轉殖植物,主管 機關得沒入銷毀。
5.2.11 小結
本節整理的所有條文中,管制力道最重應屬《動物傳染病防治法》,按本法 第42 條當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擅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移出隔離場 時,而致疫情蔓延或散播者,更動用刑法,處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節其他條文就沒有刑法規範,僅有行政罰 管制。在植物的釋放管制上,其中裁罰額度最高者為《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54 條第一項第 2 款,未經許可推廣適用基因轉殖植物,將處新臺幣 500 萬元以 下罰鍰,其次為《水利法》第92 條之五第 2 款,在海提區域內未經許可種植植
285 農委會(96)農糧字第 0961051654 號令。
物,同樣最高處新臺幣250 萬元以下罰鍰。
在釋放動物的管制方面,最高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6 條,釋放經飼 養之公告野生動物,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50 萬元以下罰 鍰;其次為《畜牧法》和《水利法》,前者第38 條規定,擅自推廣、利用未經 田間試驗、生物安全性評估涉及遺傳物質轉置之種畜禽或種原者,最高處新臺 幣50 萬元以下罰鍰,後者在水利設施範圍內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最高處新 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鍰;接著是《森林法》第 56 條之一,當森林所有人未為撲 滅或預防生物為害所必要之處置時,最高處新台幣30 萬元以下罰鍰。而《植物 防疫檢疫法》、《動物保護法》及《漁業法》,最高皆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下罰 鍰。最後是《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之釋放他人動物的條文,最高處3000 元 罰鍰。
一般區域的釋放規範如表5-2 所示,是以管制釋放生物之行為所整理出的 規範,意即當行為人主觀上有將生物放置到大自然中或使其脫離人類的管領的 故意,從而可能影響到原生生物生存,或改變環境的狀態的情況。準此,部分 在本章中論及的規範不會出現在下表,如《動物傳染病防治法》的規範是擅自 將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之動物移出隔離場外,行為人之行為不一定有將該生 物放到野外,或使其脫離人類管領之故意;而《植物防疫檢疫法》中,將植物 移出疫區,或讓售或遷移非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明之指定繁殖用植物等行為,也 未必有上述的釋放故意;《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和《畜牧法》也僅規範未經許 可,推廣利用基因轉殖植物和種禽畜的行為,也不具有將其釋放故意;最後
《森林法》則是課予森林所有人防治生物危害的義務,不管有無釋放行為,所 以上述五部規範中的條文就沒有整理在下表中。本表也排除營業執照、飼養場 域的生物數量控管等,離釋放行為較遠的管制規範,以利後續討論可聚焦在生
物釋放行為上。
為應經許可:⋯⋯四、種植植物。
項。」
社會秩序維 護法
他人之動物 第 8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 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 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 他人之車、船者。」
第
88 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
罰鍰。
資料來源:作者自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