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臺灣管制輸入外來入侵種之規範
4.2 輸入許可
4.2.6 防治植物疫病之規範
(一)植物防疫檢疫法
(二)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三)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 條第一 項)
(四)輸入植物產品簡化作業要點
(五)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 條第四項)
(六)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 條第二項及 第15 條第二項)
(七)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植 物防疫檢疫法第21 條之一)
(八)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區檢疫作業辦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 條第 五項)
(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十)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2 條第一項)
(十一)國際公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
4.2.6.1 規範概述
按《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 條,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並制止其蔓 延,而特別制定本法,為我國主要管理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的法規。自1995 年 制定以來,其立法目的就在於防止植物遭受「有害生物」之危害。有害生物依 本法第3 條第 3 款,係「真菌、粘菌、細菌、病毒、類病毒、菌質、寄生性植 物、雜草、線蟲、昆蟲、蟎蜱類、軟體動物、其他無脊椎動物及脊椎動物等直 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或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最初制訂時
僅將有害生物定義為「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2014 年修法才更加詳細 的列舉有害生物種類,並加上「有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之入侵種植物」,為我國目 前數個管制外來生物的規範中,唯一明文提及「入侵種」的規範。
有關外來生物輸入管制,由本法第三章「檢疫」所規範,適用對象為輸入 檢疫的有害生物,其涵攝範圍並非窮竟本法第3 條第 3 款所列舉之生物,按本 法第19 條第二項及《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以農委會依本法第 14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公告之物種,及我國未有紀錄並有危害風險之有害 生物為限。 除設立負面列表禁止特定生物輸入外,主管機關另公告有《核准輸 入植物清單》,於清單內之植物以本法檢疫規定辦理,未於清單內者則需採首次 輸入程序。
本法將輸入管制類型分為:「禁止輸入」、「依檢疫條件管理」、「隔離檢疫」
與「無特殊檢疫條件」之植物或其產品四類。按本法第13 條之一第一項,授權 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 實施輸入檢疫之「檢疫物」,即《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165;次按本法第 14 條第一項《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166,該規定包括檢疫 物、有害生物種類、特定國家或地區、檢疫條件、應採取之措施等事項,本法 第14 條並依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將檢疫物的應實施之檢疫措施分為「禁 止輸入」、「依檢疫條件管理」、「隔離檢疫」,加上「無特殊檢疫條件」之植物或 其產品共四類。此外,同法第15 條明文禁止輸入有害生物、生物防治體、土
165 農委會(107)農授防字第 1071494187A 號,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https://www.baphiq.gov.tw/files/web_articles_files/baphiq/14285/20309.pdf (最後瀏覽日期:
2018/12/15)
166 行政院農委會動物植物防疫檢疫局,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為多個法規命 令彙編而成)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9218 (最後瀏覽日期:2018/12/16)
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及前述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
物,如:已核准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植物栽培介質、木材、加工乾燥、磨 粉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非屬植物有害生物與非用於防治植物有害生物之微 生物菌株,或食用菇類,可依現行檢疫條件辦理輸入,毋需事先取得防檢局之 輸入許可證。在部分例外情況下,檢疫物本身為雖應實施檢疫品,但卻非屬檢 疫範圍的特殊情形,為「免施檢疫案件」,又稱VP999 案件。在《應實施輸入 植物檢疫品目》中條列的清單中,部分項目之備註欄會註明某些可免檢疫的情 況,一旦滿足該條件即可辦理免施檢疫,流程在檢疫報驗申請書原持證件欄填 入VP999,即可申請之。另外,當欲輸入之檢疫物為低檢疫風險植物產品時,
按《輸入植物產品簡化作業要點》辦理「簡化案件」,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 原則;每三十批抽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於必要時仍得執行臨場檢 疫。168169
欲輸入本法第14 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隔離檢疫」類檢疫物者(下稱隔 離檢疫物),按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辦 理之。170隔離檢疫物為有指定隔離檢疫期限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應 於植物檢疫機關、指定隔離圃場,或由輸入人提供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 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並經期滿確認合格後,始得輸入。171
欲輸入本法公告「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及第15 條第一項所定物品(下稱
168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92)防檢四字第 0921490344 號函示。
169 輸入植物產品簡化作業要點第 2 點:「(一)輸入植物產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非屬植 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2.經過適當之乾燥、研磨或加工處 理。3.最近一年內輸入檢疫結果,並未被發現檢疫有害生物紀錄」;第 3 點:「經本局指定屬於 低檢疫風險之植物產品項目,其檢疫作業程序依本要點辦理。」
170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104)農防字第 1041493418A 號函示。
171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第 3 條:「隔離檢疫物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指定隔離圃場 或由輸入人提供並經植物檢疫機關審查核准之隔離圃場內,實施隔離檢疫。」
特定物品)者,限由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 登記之團體,輸入供實驗、研究、教學或展覽之用,另外應依同法第14 條第二 項及第15 條第二項授權之《特定植物檢疫物及物品輸入核准辦法》辦理輸入許 可。172禁止輸入之檢疫物,如:來自《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 定》所列甲類有害生物發生地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植物有害生物、生物防 治體、土壤及附著土壤之植物或其產品,及應實施隔離檢疫之植物種類等,皆 需事先申請輸入許可證之植物檢疫物。
植物的一般輸入的流程,如下圖 4-4 植物輸入檢疫流程所示。
172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104)農防字第 1041493416A 號函示。
圖 4-4 植物輸入檢疫流程
資料來源:作者依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及防檢局網站條列之輸入植物檢疫一般流程繪製,
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9665 (最後瀏覽日期:08/07/2019)
除了欲輸入的植物及其產品本身須經檢疫外,為防止非蓄意引入、搭便車 輸入的外來生物,按《輸入貨品使用之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173,木質包裝 材也需經過《國際植物保護公約》所發布之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處理,
並加蓋戳章以證明之。未符合本檢疫條件之木質包裝材,輸入人得選擇進行檢 疫處理、銷燬或併同輸入貨品退運;而在現有檢疫處理設施無法處理,或木質 包裝材與貨品無法分離且輸入人不同意貨品和木質包裝材併同進行處理時,植 物檢疫機關得要求併同輸入貨品以退運方式處理之。
當檢疫物運送途中曾經過疫區時,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1 條之一規定 所訂定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 法》174處理之;另外,當國外之檢疫物非以輸入為目的而進儲自由貿易港區 者,按《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7 條第五項訂定之《植物檢疫物進儲自由貿易港 區檢疫作業辦法》175,其檢疫申請及應檢附文件得予簡化。
4.2.6.2 基因轉殖植物
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 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 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而特制定本法。本法 於1988 年制定通過,原先的立法目的看似與外來生物之輸入管制無涉,2002 年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增訂對基因轉殖植物的輸入管制規定,由於基改植物本身 為人類製造,非屬任一自然生態系,對所有生態而言自屬外來種,本法第52 條 第一項規範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入,並授權訂定《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
173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97)農防字第 0971490263 號令。
174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99)農防第 0991490762 號令。
175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104)農防字第 1041493506A 號令。
法》,為管制外來生物輸入之規範。176
又外來生物可能同時危害生物多樣性的物種和基因層次,基改作物之研究 成果雖已解決許多國家糧食匱乏問題,但改良後的作物若流入野外、和野生植 物競爭或雜交,皆可能產生難以預料的生態危害而存有潛在風險,故須審慎評 估生物安全與環境影響,並控管基改植物的使用。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 法參酌《生物多樣性公約》之《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及丹麥《改造生物 的運輸和進口法規》、挪威《基因轉殖生物運輸及輸入規定》、美國聯邦法規第 七章340.4 節(7CFR 340.4)177,規定基因轉殖植物僅供繁殖或栽培、試驗或 研發兩類用途,並須事先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4.2.6.3 植物首次輸入
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 條第 4 項規定,欲輸入未有自該輸出國家、
地區輸入記錄之植物檢疫物(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除 外),應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先填寫《首次輸入植 物種子(苗)申請問卷》,並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
地區輸入記錄之植物檢疫物(未帶地下部與果實之蔬菜及食用菌之子實體除 外),應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11 條規定,先填寫《首次輸入植 物種子(苗)申請問卷》,並檢附風險評估所需相關資料,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