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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貿易秩序之規範

4. 臺灣管制輸入外來入侵種之規範

4.2 輸入許可

4.2.1 保障貿易秩序之規範

(一)貿易法

(二)貿易法施行細則

(三)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貿易法第15 條第二項)

(四)限制輸入貨品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6 條)

(五)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貿易法第13 條第六項)

(六)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 條第一項)

(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5 條第三項)

(八)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暨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九)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辦法(貿易法第13 條之一第四項)

(十)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作業規範

(十一)國際公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4.2.1.1 規範概述

按《貿易法》第1 條,為發展對外貿易、健全貿易秩序,增進國家之經濟 利益,本自由化、國際化精神,以及公平與互惠原則,而制定本法。我國在 1993 年,為符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116建構之自由貿易體系,於《貿易法》第11 條第 1 項明文,原 則上貨品准許自由輸出入,惟對於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國防、治安、文

116 WTO 的前身。

化、衛生、環境及生態保護等政策上的需求,得例外限制貨物的輸出入。117除 貿易法外,輸出入貨品應以《貿易法施行細則》、《貨品輸入管理辦法》、《戰略 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限制輸入貨品表》等規定辦理;輸入大陸地 區貨品,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 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辦理;若輸入貨品屬應實施檢驗或 檢疫之品目,應依有關檢驗或檢疫之規定辦理,相關規定於後《動物傳染病防 治條例》、《植物防疫檢疫法》段落詳述。

在原則開放例外限制的前提下,貿易法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以負面列表之方 式管制貨品輸入,依《貿易法》第11 條及同法第 15 條第二項授權之《貨品輸 入管理辦法》第6 條所公告的《限制輸入貨品表》區分,可分為兩大類共四種 情況:一類為需許可證之「限制輸入」項目,再細分為「管制輸入」和「有條 件准許輸入」兩種;另一類為免許可證之「自由輸入」項目,可再細分為列在

「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表」之項目和海關逕准通關之「其他」狀況。118119

《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含兩種限制情形,分別為「管制輸入貨品」與「有

117 貿易法第 11 條:「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 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前項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 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118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6 條:「I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局應就其貨品名稱及 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 品。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 入之貨品。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五、本法第十六條 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II 輸入限制輸入貨 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該表所列規定申請辦理簽 證;未符合表列輸入規定者,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不得輸入。」

119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限制輸入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

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55 (最後瀏覽日期:2018/12/23)

條件准許輸入貨品」。前者非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以專案方式 核可,發給輸入許可證者,不得輸入;後者在進口人依表內所載輸入規定滿足 核准條件,經貿易局核發輸入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而未列入《限制輸入貨品 表》之貨品不限制其輸入,進口人申請輸入時免除輸入許可證,可逕向海關申 請報關進口。惟依其他法令須有關主管機關核發文件或輸入許可證者,另依

《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由海關於貨品通關時協助查核,該表所載之貨品 以表列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始准免證通關放行。前述所稱其他法條係指《動物 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畜牧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規範。

欲查詢輸入貨品之輸入條件,需參酌《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該表 與《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合訂為《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 表合訂本》,內載進出口貨物之稅率與輸入規定。經濟部國貿局為進行輸出入管 理及統計,將各項貨物皆編有一組「中華民國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

規定代號字頭分別為:A、B、C、F、H、W 等字母,各字母代表須辦理之輸入 條件。其中和外來生物防治較相關的是字頭代號A,為輸入水產品時,應依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頒布之《港埠檢疫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B 字頭代號為輸入 動植物時,應依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頒布之《應實施檢疫動 植物品目表》及有關防檢疫規定辦理。

有關野生動植物的輸入管制,按野保法第26 條「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 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 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因此經濟部得因農委會依野保法之委託,按

《貿易法》第11 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 6 條公告野生動植物輸出入規定 及限制物種的範圍,及經農委會評估禁止輸入之高風險入侵性外來種:紅火 蟻、緬甸小鼠、河殼菜蛤以及似殼菜蛤等物種,將其列入《限制輸入貨品表》

中的管制輸入貨品中。120而輸入《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野生動物活體或其 產製品,或經農委會公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人工繁殖、飼養之野生動物,

進口前應先取得農委會之同意文件。在貿易法增修第13 條之一前,我國為執行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之列管動植物輸出入管 理,及核發CITES 許可證,原依《貿易法》第 11 條公告旨揭「瀕臨絕種野生 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動植物附錄一、二、三物種清單及其輸出入規定,並按

《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作業規範》施行辦理。121

嗣後於2009 年,我國為履行《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又稱華盛頓公約),《貿易法》增訂第13 條之一將該公約內國法化,管理瀕臨絕 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輸出入,以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維護自然平衡。原先 由同法第11 條公告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動植物附錄一、

二、三物種清單及《限制輸入貨品表》中「其他相關輸入規定:一、野生動植 物輸入規定及二、輸入野生動植物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進口許可證規定」及

《限制輸出貨品表》中「其他相關輸出規定:一、野生動植物輸出規定及二、

輸出野生動植物申請核發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規定」刪除,改由貿易法第13 條之一第三項另公告訂定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同條第四項更作為《瀕臨絕 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辦法》122之依據。

按《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辦法》第3 條,國貿局會依《貿易法》第 13 條之一第三項,再根據歷年 CITES 會員大會的決議,公告增刪列管的物種名 錄,即為瀕臨絕種動植物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列之物種清單。次按系爭

120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2)貿服字第 1020151864 號。

12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81)貿字第 086101 號公告。

122 經濟部(99)經貿字第 09904604810 號函。

辦法第4、5、6 條,輸入 CITES 列管之物種及其產製品,進口人應檢附出口國 核發之CITES 輸出/再輸出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並將該 CITES 列管之物種及 其產製品之學名、俗名與CITES 許可證等文件之證號及其內容,於進口報單逐 項申報,並依其內容辦理進口;又,CITE 列管物種和野保法所公告之保育類範 圍上可能有重疊,如同時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物種及其產製品,進口 時應另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又如出口國核發屬附錄一之貨品時,要求進口人 應先取得CITES 進口許可者,進口人應先向國貿局申請 CITES 進口許可證及向 農委會申請進口同意文件。因此,從《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辦法》可 知,物種的輸入申請流程將因為其為CITES 附表一、表二或附表三,或是否為

《野生動物保育法》列管之物種,而有所不同,如下圖 4-3 CITES 附表物種輸 入申請流程所示。

圖 4-3 CITES 附表物種輸入申請流程

資料來源:改編自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網站,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簡報:

http://www.ecfa.org.tw/DownloadDoc.aspx?nid=63(最後瀏覽日期:08/07/2019)

4.2.1.2 法律效果

進口人違反《貿易法》第11 條限制輸出入貨品之相關規定,或違反第 13 條之一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者,按同法第28 條國貿 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國貿局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 登記。123

123 貿易法第 28 條:「I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一、違 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