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臺灣管制輸入外來入侵種之規範
4.1 前言
經常被排除於國際政治舞台的臺灣,在外來入侵種此一跨國境的環境問題 下,為順應國際情勢和來自國際的壓力,臺灣的外來生物管制體系仍採用許多 國際公約的架構和概念,其中也包含生物多樣性概念,綜觀我國立法、修法過 程中皆可觀察到許多受國際影響的軌跡。
4.1.1 法源
我國維護生物多樣性與環境法規之法源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
《環境基本法》。1997 年修正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2 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是中華民國憲法中 唯一和生態環境相關的條文,雖性質上被當作基本國策,但其上層法位階不失 為臺灣環境生態保護的引導性規範。而2002 年通過的《環境基本法》,是脫胎 自1970 年代的《公害防治基本法草案》。早在 1988 年行政院即提出《環境基本 法草案》,然歷經數次提案,《環境基本法》或類似名稱的法案皆未完成審議,
經多年的醞釀後,直至2002 年才正式立法,成為臺灣整個環境法體系中第一部 政策性立法。
《環境基本法》第2 條,定義環境是「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 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 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 自然生態系統等」,同時定義永續發展是「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 其需要之發展」。本法條文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理念與方針型、建構基礎制度 與程序型、具體措施課予型。112理念與方針型的條文提供制定、實施政策時的
112 葉俊榮(2012 年 12 月)。〈環境基本法的脈絡與功能:歷史回顧與展望〉,頁 10-11,發表
走向,如第17 條規定各級政府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的情 況下,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劃分區域及限制人為活動;第18 條則要 求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同時維護如森林、潟湖、
濕地等多樣化的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113 環基法雖然不是我國首部帶有生物多樣性內涵的規範,114但是首部明文提及生 物多樣性的規範,也是作為生物多樣性概念應用在環境法體系的基礎。
而管制外來生物的正當性,在於其入侵將危害生物多樣性,而生物多樣性 的外在價值即是生物資源,又生物資源屬自然資源之一種,是維繫人類永續生 存之必要要素。按《環境基本法》第28 條前段認為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但其 本質從環境權為生存權之衍生的觀點來看,自然資源應為全體人民共有,是為 一公共利益,將其宣示為國有是為防止公有地的悲劇,和實踐憲法要求之資源 分配的任務。立法者基於憲法環境權的意旨,而制訂外來生物相關的規範以限 制人民權利,並以法律將資源分配和環境保護的理念具體化,故設立管制外來 生物的規範有其正當性。另外,《環境基本法》第3 條但書亦指出,在經濟、科 技及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 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故管制外來生物的利用可能有礙經濟、科技或社會發 展,但在環境保護優先的前提下,應予以管制。
4.1.2 組織
在行政組織方面,其架構如圖 4-1 外來生物防治行政組織架構所示,由
於:《環境基本法十週年論壇》,環境法律人協會、臺大法律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研究中 心,台北。
113 同上。
114 首部提及的生物多樣性的規範內涵的應該是野生動物保育法,惟其條文是寫作保護「物種」
多樣性,更詳盡的討論會在本章後半部提及。
《環境基本法》的建構基礎制度與程序型條文,如第29 條要求行政院應設置國 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為有效整合及推動 維護環境資源之政策,在第30 條要求中央政府應設置環境資源專責部會。不過 早在環境基本法立法前,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1997 年行政院已設置「國家永 續發展委員會」(下稱永續會),永續會於2000 年擬定《廿一世紀議程-中華民 國永續發展策略綱領》,做為推動永續發展之策略依據,後於2002 年參考聯合 國在南非約翰尼斯堡發表的《全球趨勢與高峰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規劃推動 永續發展計畫架構,包括任務、理念、工作項目、具體工作內容、主協辦機關 及執行期限等,並廣邀專家學者研商,及舉辦公開研討會以集思廣益,擬定完 成《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作為當時實踐永續發展之依據。
為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以維護本土生態環境,永續會將「加強入侵種管 理」明列為該會行動計畫表「生物多樣性分組」之重點工作。2001 年核定之生 物多樣性推動方案,納入「外來種之管理」業務,2004 年修正為「加強入侵種 管理」業務,2007 年再修正為「控制入侵種威脅」業務,具體工作內容由農委 會轄下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下稱防檢局)和林務局主辦。
防檢局主辦的行動計畫,是建置外來種輸出入管理機制與法規,其中包括 管理物種輸出入及檢疫措施,並由國科會、衛福部、環保署,及財政部協辦;
同時亦主辦外來種監測、偵測、鑑定及早期預警機制之建立,包含外來種輸入 後續追蹤管理,寵物管理亦包含在其中。另外,防檢局、海巡署以及財政部共 同主辦、強化查緝走私外來種與入侵種。
林務局建立外來種輸入風險評估及引入生態影響評估體系,並將評估結果 據以擬定監測、偵測及防治策略,並建立國內外來及入侵生物清單,以研析生 態、經濟危害及管理策略,同時建立國際高風險入侵種生物清單,研析入侵管
道及預防入侵措施。此外,林務局尚專責入侵種生物防治,由環保署和其他相 關各部會協辦,研擬新入侵生物緊急撲滅計畫,並聯合地方政府定期演習、建 立已入侵生物長期防治計畫,將入侵種造成之經濟損失及生態衝擊降至最小
115。除了陸上外來生物防治外,海洋生態保育、海洋汙染防治與海洋資源管 理等事務,將由2018 年 4 月甫成立之海洋委員會,其轄下之海洋保育署(下稱 海保署)管理,因此與水生哺乳類、海龜與海洋保育類動物產製品業務、水產 動物首次輸入申請等外來生物防治規範,都將由海保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