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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錯者:作為大他者工具的主體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概念基礎

2. 倒錯者:作為大他者工具的主體

古典的倒錯指涉到各式異於男女正常性交之外的性癖好,包括同性戀、戀 童、戀物與施/受虐;然而在當代,維多利亞時代被視為異常的性偏好多獲得承 認,或在隱密社群中逐步發展。倒錯亦脫離了身體的範疇,成為心理機制的描 述。倒錯者位於接受閹割的神經症患者與全然棄絕律法的精神病患者之間:他/

她理解律法的閹割效應,卻假裝律法不存在。「我非常明白(律法存在),但...」,

如此的陳述反應了倒錯最典型的心理機制,即在肯定的同時否定,佛洛伊德稱之 為拒認(Verleugnung)。

倒錯者不同於神經症患者,未經過象徵閹割,因此難以進入欲望層次,徘徊 於嗜人的欲力之前。然而不同於陷溺欲力的精神病患者,倒錯者自有對抗欲力的

16 ibid.,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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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她/他嘗試樹立自身的律法。律法的形式要求人犧牲絕爽,將享樂讓渡給 大他者,方得以進入共同的家庭/社會秩序。神經症患者一方面臣服既存的大他 者律法,一方面不斷地對律法所要求的犧牲展開質疑,疑心大他者總是暗中多享 受了些什麼。相對地,倒錯者要的並不是成為大他者的欲望對象,而是確立律法 自身:她/他願意讓自己成為大他者的工具,例如成為制定禁制命令者(施虐 者),或暗自取樂的客體(受虐者),為大他者提供絕爽。因此倒錯者不似神經症 者般,對大他者的暗自享樂嫉惡如仇,而是甘心投身創造律法淫穢享樂的面向。

神經症者面對的是象徵禁制的律法,後者阻擋了通往亂倫客體的途徑,亦同時創 造了對後者的欲望。在倒錯中,客體本身制定了律法17。例如男受虐者對於女主 人的享樂毫不隱藏的奉獻,視她的享樂為自身的享樂。

第四項 「懲罰」如何作為欲望

主體欲望由幻見支撐,不斷追求置放objet petit a 的欲望客體,營造出欲望終 得滿足的表象,以掩蓋背後欲力反覆圍繞的真實欠缺。精神分析所稱的欲望總是 某種追求,指向特定的欲望客體,例如嬰孩欲望母親的乳房、男人欲望女人。於 此必然出現的疑問是,當社會發生殘虐刑事案件時,社會大眾渴望犯罪人受到嚴 厲懲罰(多為死刑)的欲望,是否可以劃入精神分析的欲望範圍?若答案是肯定 的,必然需要釐清建構欲望的幻見究竟為何、依照何種經濟系統運作?

根據拉岡在前述欲望圖示當中的說明,我們明白欲望即是大他者的欲望,而 非如凡常直覺一般出於主體自覺的自我。欲望無非主體嘗試透過象徵與想像機 能,猜測並填補大他者欠缺的努力。然而精神分析發現,如此的欠缺不是真的缺 少了什麼而得以填補的缺陷或缺憾,而是主體無可理解、迴避的欲力反覆。為了 避免全然陷入欲力迴圈,成為無可分辨現實與幻覺的精神病,主體必須透過幻見 所支撐的敘事以建構出不斷接續的欲望,指向一個可能的出口,以掩蓋真實;出 口或為超越性的象徵(如宗教所擔保的來世)、一崇高的客體(如戀物癖的物或

17 ibid., p.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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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希金的女陰崇拜18)抑或一無可質疑的象徵意符(例如普世人權或真理)。 欲望的結構無非呈現為一敘事,由敘事中的欲望物擔保了逃離欲力的出口。

因此,倘若在關於懲罰的敘事當中,得以找出一被主體視為出口而不計代價追尋 之物,即說明了懲罰得以放入欲望圖示當中思考。懲罰的起源無從追索,然而考 古學知識得以讓我們理解數千年前人類如何敘述懲罰:

在古老的時代,當一個社會遭受到例如天災、疾病等極大的衝擊時,通常 都會找到有一定特徵的「犯罪人(嚴重的違規者)」,視其為惡靈附身,破 壞了和平生存的規矩,驅魔後並將之塗上柏油(防止惡靈再度附身),全 身沾滿羽毛(變成鳥而飛向神明的居所),推下懸崖,讓他去向規範的源 頭,亦即神明,告知人們確認了規矩的存在。一次不成,則再找一個「犯 罪人」19

如此的儀式行為通稱為「神判」,推下懸崖的儀式可替換為將犯人的手放入 油鍋,若手燒傷為有罪;若手完好如初則意味犯人在神之前證明自身的清白無 辜。上述的敘事呈現出特定的幻見結構:社群以集體規範違反圈選出特定「犯罪 人」,將她/他視為秩序擾亂的解決出口。罪人同時體現神聖/淫猥的雙重特質

——罪人既是部族的一份子,卻又是如此陌生可厭而必須驅除。

此一敘事呈現支撐共同律法的犧牲邏輯:排除特定犯罪人,以擔保共同律法 的存立。從神判到今日的犯罪學知識,人類以科學知識取代了超越性的神,卻仍 依循同樣的犧牲敘事邏輯20:難道當今法院對於鄭捷的速判速決,不正符合此一 犧牲幻見的敘事結構?在古老的部族敘事當中,族人透過一定儀式「猜測」帶了

18 參看普希金(Александр Сергеевич Пушкин),普希金秘密日記,彭淮棟譯,聯合文學,

1999。日記中,普希金對於欲望與嫉妒的關聯亦有極精彩的描寫。

19 李茂生,遺傳基因與犯罪-自然科學的發現及其社會意義,法務部保護司編,刑事政策與犯 罪研究論文集〈11〉,2008 年,129 頁。

20 犧牲維繫了律法,亦同時保障了欲望。大他者律法象徵了禁制與對社群的認同,等同於家庭 中父親功能的再現——「欲望即大他者的欲望」說明了欲望與律法之間的辯證關係,即欲望 必然來自律法禁制,有禁忌才有欲望;若欠缺穩固的律法定錨,主體將徬徨於想像的極度侵 略性與極端依附之間,難以於社會中安放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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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厄的神究竟要什麼,如同孩童揣測大人要她/他成為什麼一般(che vuoi?),

而選出一個犯罪者,無非是族人的對謎樣大他者猜測結果:群體相信犧牲即大他 者(神)所欲求的,如此的信念帶有無可質疑的真理性,保證了自秩序紊亂中脫 離的出口。時移日往,審判中引入各式科學證據方法以發現真實,卻仍保留相同 的功能;死刑作為「人民情感的出口」,代表平復社會秩序擾動的必要犧牲。

必須回答的問題是,懲罰的犧牲經濟究竟是神經症抑或倒錯形式?兩者之間 最大的差異,即有無通過象徵閹割而樹立律法,進而產生主體與大他者之間不同 的互動與欲望模式。神經症者與大他者處於相對立狀態,儘管接受閹割,卻總認 為大他者身上有著神秘難測之物,暗藏了她/他失落的絕爽;倒錯者則與大他者 存在一共謀關係,竭力將一切侍奉與大他者,以他者的絕爽為自身絕爽。神經症 者委實是最忠於律法之人,在從律法偷取絕爽時更進一步確立了律法;倒錯者則 相反,遍尋不著確固的基準而亟欲創造出自身的律法。刑罰展現出的區分與排 除,無非為了確認群體共享的規範,即大他者主宰的律法禁忌——自此一角度而 言,懲罰的犧牲經濟是神經症式——處罰無非重新確認了律法權威,讓主體得以 透過觀看的欲力模式,自懲罰儀式當中偷取大他者的絕爽。

死刑作為最極致的區分排除機制,藉由死刑犯與常人的差異界分出善與惡的 二端點——透過懲惡,讓主體自認為善,即自覺受到大他者所愛,而非成為服務 大他者的工具。孩童亟欲獨佔父母的愛,因此產生對分享、奪取愛的手足之嫉 妒,欲證明自身較他人更值得照顧者的關愛;處罰欲望無疑也是他者的欲望,主 體猜測,她/他必須以意符鍊當中的「嚴懲」、「死刑」施予違反規範者,方得獲 取大他者的愛,亦即黑格爾式的規範性承認,以確立自身主體地位。

欲望受制於objet petit a,因此具備欲力(Trieb)的過剩性質;困於懲罰欲望 的刑罰,本質上亦是過剩。尼采在早在二世紀前已指出,罪罰等價的公正應報僅 遮掩了背後運作的過剩邏輯(參第二章);分析至此,我們可以明白過剩來自交 換與使用價值之間的落差,顯現出欲力運作的樣貌。拉岡曾說「一切欲力皆是死 亡欲力」,後者是佛洛伊德晚年最離奇的玄想之一:它作為所有欲力的基礎,在 主體化的過程中亦步亦趨,更直接關涉到人類的侵略性,因此第三章將梳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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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力的演變脈絡,闡述如此的欲力是如何成為人類精神裝置的根柢。然而欲力畢 竟僅是一股純粹的內在動勢,難以解釋懲罰所賴之不同社會文化背景。幸好,克 莉斯蒂娃所提出的卑賤概念恰如其分地填補了此一空缺:卑賤無非是將抽象、思 辨性質的死亡欲力帶入個人/社會的歷史向度,讓死亡欲力具體顯現為社會文化 中的極端地區分排除儀式;死亡欲力因而作為卑賤隱而未顯的根源,貫串一切懲 罰儀式。

因此,人們「觀看」懲罰儀式的過程中必然參雜著欲力要素:自觀看出發,

以特定客體(懲罰儀式)為目標,最終再回到自身的封閉迴圈,獲得一自瀆式的 絕爽(jouissance)。人們渴求的並非懲罰的特定指向性或對未來的擔保,而僅是 儀式性地不斷的重複,如尼采的永劫回歸。這也讓我們想到,J-A. Miller 將拉岡 的第二十講座命名為《再來》(encore),是否說的就是欲力宿命性地無盡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