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處罰欲望的倫理向度

第一節 潛能力的節制

若刑事法學忽視欲望,自然無法為「如何面對懲罰他人的欲望」提供適當的解 答。但此一學科中仍有少許異數——李茂生老師於2009 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文 章中,論及了社會群眾與處遇專業者在面對遭切割、排除機制放逐到社會邊緣的犯 罪/虞犯少年時,主體當中所運作的懲罰心理機制161,隨後提出毋須語言與溝通的 終局道德決斷作為暫時解答。質言之,少年法庭的法官在面對看似窮凶惡極、無可 救藥的犯罪少年時,是要放棄處遇選擇,直接予以刑罰;還是放下強烈的憎惡與噁 心,嘗試給出一穩定、公正的處遇?更加困難的情境出現在成人司法,當法官面對 殘虐犯罪者時,應如何自處的問題。仔細審視此一疑問,難道不類同於社會大眾立 於自身處罰欲望與犯罪人之前的處境?

對李茂生老師而言,最終純粹無語的道德決斷並非植基於「愛」或「憐憫」,

而是深沈的贖罪。他主張,愛來自一定契機與一段時間的密切接觸,然而難以期待 司法從業人員對少年具備上述條件;憐憫起因於客觀事態的調查與虛擬的同理心,

但在深切的傷害面前是無力、易被忽略的:「於此並不是強調愛與憫恕並不重要,

而是主張愛是過於濃稠,且可遇不可求,至於憐憫的感情則過於淡薄且具有以上對 下的針對性162」,因此需尋求更強烈的動機,即贖罪。透過對社會結構的理解,發 現自身的成功是建立在剝奪無數他人的資源之上;造就自身的社會結構必然造成 另一個個人的不幸,基於此社會學觀察所昇起的補償心態正是最粗淺意義上的贖 罪。

然而,此一社會反思層次的贖罪仍然是語言的產物。李茂生老師認為,語言作

161 李茂生,推動少年司法的心理深層動機—愛、憐憫與贖罪間的交錯,少年事件處理法論文 集:一部以贖罪心理與道德決斷形塑出來的法律,台北:新學林,2018,13~14 頁。

162 同前註,11 頁。

doi:10.6342/NTU201803403

138

為溝通的道具,最終必然會製造出無需語言亦無需溝通的超越理性或自我。 當我們發出一個訊息時,例如「『我』在演講」,這個訊息可以指涉出正在 演講中的『我』的存在,但是無法指涉出說出「『我』在演講」這句話的

「我」的存在。一直要到有人對於我說出「『我』在演講」的發話行動予 以反應時,那個發話的「我」的存在才會被證實。為解除這種等待時間差 時所產生的不安,語言發明了「理性的我」或「深層人格的我」。亦即,

只要相信有這種的「我」的存在,那麼不用等待他人的反應,縱或是沒有 發聲,也沒有與他人溝通,這個純然的、超越的「我」仍然是個永遠的、

亙時性的存在163

李茂生老師認為,此一純然超越的理性正是切割排除的基礎,因此基於語言/

思考的社會反思性質的贖罪,亦無法擺脫切割人性中邪惡成分的邏輯——最終為 了掩飾自身的貪婪與無能,選擇犧牲特定人,並透過理性語言將自身行為合理化。

因此,真正的贖罪必然要求暫時懸置語言,進入一無語的道德決斷瞬間,讓自 身生命經驗直接遭逢、碰撞他者的生命經驗,最終不附理由地做出贖罪的道德決 斷 ——不附理由正是排除語言的明證——因為處於象徵層次的語言產生了思考的 次過程與有說謊能力的主體,卻也將贖罪侷限於可交換、計算的象徵層次當中。李 茂生老師敏銳地察覺象徵語言的限制,透過屏棄語言的方式,試圖更接近人類慾望 的真實。

在2015 年刊出的評論文章中,李茂生老師再度回到如何面對慾望的根本問題

164,嘗試描繪出無語道德決斷的前提基礎。透過阿岡本(Giorgio Agamben)的論

163 同前註,12 頁。引文中的說法難道不完美地符合拉岡強調的分裂主體本質,亦即說的主體

(sujet d'énonciation)與話的主體(sujet d'énoncée)的必然分裂。簡言之,主體的分裂源於 孩童接觸到一絕對的大他者,通常是現實中的父母,透過對話告訴孩子:「『我』就是指那個 說著話的自己」。孩童因此逐漸學會「說話」,而話語中預設了絕對他者的存在,讓孩子得以 在每次的發話中,自絕對他者處反轉地得到自己的訊息。主體必然需要此一分裂,即認識到

「說話的我」與「話中的我」兩個不同層次,才可以理解「我」的意義,儘管此一自我認識 僅是一誤識,卻讓主體得以自由地運用語言,例如說謊或開展「理性」思考——儘管兩者在 最終意義上相差無幾。

164 李茂生,應報、死刑與嚴罰的心理,中研院法學期刊第 17 期(2015 年 9 月),308-309 頁。

doi:10.6342/NTU201803403

139

述,李茂生老師指出真正的邪惡潛藏於自身,但人們皆會將這個邪惡推諉給外部存 在,如此才能夠彰顯自身的善良無邪。然而,此一對自身邪惡的否認將造成極大的 危害:當個體陷溺於無限潛能的全能感當中時,將會迎來災難性後果。阿岡本認為,

神真正的能力不在於毫無限制的潛能,而在於將全能予以懸置的能力。極度的邪惡 就是當神忘記自己有這個「無化自己」的潛能力,反倒是充分地發揮其能力或潛能 而成為全能時的姿態。人之惡一如神之惡,源於欠缺自省的不節制/放蕩,而終沈 溺於懲罰的全能幻想當中。因此,使寬恕、悲憫與自省、贖罪等情緒成為可能的條 件,即對自身非全能、不完滿的自省性理解。

綜合上述,面對處罰欲望,與其毫無猶疑地做出譴責性的道德判斷,李茂生老 師期許主體首先承認自身存在的不完滿性,體認自身對欲望、罪與犯罪主體的無 知。自承無知的主體因此得以開展對犯罪事件、犯罪者的理解過程:透過社會學與 犯罪學的視角,嘗試理解形成犯罪與犯罪者的結構性因素,暸解自身亦是此一龐大 結構/社會的一環,是共同形塑殘虐犯罪的一份子,進而承接部分共同「責任」,

走上理解犯罪/犯罪者的無盡路途。思考、理解問題的過程讓主體得以與直觀的處 罰欲望拉開距離,理解到自身與犯罪者之間其實不存在無可跨越的差異,只是基於 不同的社會條件而有了殊異的際遇。社會結構所導致的不平等與對個體長期傷害 的罪愆,必須由社會所有構成員共同承擔,最終導向基於同理的贖罪心態,部分人 或許得以因此放棄原先高昂的處罰欲求。

然而,如此深刻地與主體構成交纏的處罰欲望,難以輕易地屈服於思考過程,

人們仍會說:「是的,我明白可能是如此因素造就了犯罪與惡,但那又如何?」語 言所構築的理解與同理,在多數情況下無能對抗根植於主體存立基礎的排除欲望。

最後,唯有放棄語言、懸置一切思考,在無語的閾(Seuil)當中將自身置於犯罪者 目光之前,主體方可能越過一切外在道德評價,由生命本真經驗感受的碰撞所生的 一絲悲憫,做出放棄懲罰欲望的倫理判斷。李茂生老師基於自身對於生命的實踐與 體認,形塑出上述因應欲望的倫理準則:明白自身有限,展開理解,最終拋棄語言 帶來的知識,在無語中做出最終道德決斷。

然而,透過對推論的觀察,仍能發現論述中預設了一「正常」的一般大眾主體

doi:10.6342/NTU201803403

140

——具備良好的反思能力得以開展理解;理解犯罪的社會條件之後將情境套用到 具體情況時,得開展出「同理」的向度;在最終懸置語言的判斷中得以做出抑制欲 望的決斷。相對地,精神分析所能提供的,恰好是對「正常」狀態的無盡質疑。在 大他者的衰微下,植基於次過程的思考逐漸流於轉喻的僵化邏輯(參前章),阻礙 主體進行古典意義上的理解;即便理解他人在社會中受苦,同理亦非必然,主體或 直接擁抱施虐的享樂,以他人痛苦滿足自身;無語的經驗碰撞中是否果真出現悲 憫,而非回歸生命伊始、無一物的空無感受,最終導向侵略的死亡欲力?

又,最終無語的生命碰撞似仍預設了某種指引行動的感受,期許導向自身處罰 欲望的抑制/節制。相對於處罰欲望的放恣,抑制欲望似乎指向一種論者所暗示的

「善」,隱微地呈現出一規範性期待。然而必須細問的是,論者未明說的善,究竟 對什麼人來說是善?

...而節制正是寬容、憐憫等情緒的緒端。如果沒有這種的自省,社會的贖 罪是永無撥雲見日的一天。所以不論關於刑罰是採取如何的哲理路徑,只 要忽視了人們經常忘記自身本來即擁有的將能力或潛能予以懸置的潛能 力,並在全能的幻影中滿足懲罰慾望的姿態的話,所有的哲理論述都僅是 鏡花水月而已165

論者所發話的對象除了編織刑罰理論試圖正當化刑罰的學者外,尚包含不特 定多數、面目模糊的「人們」;前者透過各式刑罰理論遮掩自身欲望,後者則以相 對粗淺的語言迴避或直截了當地宣洩懲罰欲望。

結論上,一旦忽視自身節制的潛能,兩者的論述/言說最終僅是空泛的自我欺 瞞,隱晦地指向某種道德惡,相對於誠實面對自身懲罰欲望的道德善:然而必須問 的是,對主體而言,在欲望面前自欺果真是惡?說得極端些,讓愚騃大眾維持自身 為善、他者為惡的幻象,享受著懲罰他人的快感,難道不是(諷刺地)絕對尊重殊 異主體的欲望?刑法學術工作者透過社會科學與哲學立場提出分析,自然而然地 將自身擡升至一定的道德高度,進而指引群眾如何對待自身懲罰欲望的行為本身

165 同前註,30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