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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哲學內含的利益與殘忍

第二章 尼采論懲罰與主體

第一節 啟蒙哲學內含的利益與殘忍

德希達在二十世紀末尾與二十一世紀的開頭,於巴黎高等師範學院開設了講 座課,談論死刑。儘管主要篇幅集中在布朗肖、雨果與卡繆關於廢除與支持死刑的 論述,德希達仍為死刑制度提出哲學思辨。令人印象深刻的是,解構大師不厭其煩 地在課堂上朗誦尼采《道德系譜學》當中的段落,他重複地誦讀第二篇的第六節,

緊跟隨尼采的思路,探問懲罰的譜系。

有趣的是,並非如同尼采自身由罪咎/責任/債務(Schuld)的系譜關聯出發,

德希達首先凝視咀嚼的是 Interesse 一字——追溯拉丁原意,一方面有身處於較自 身更為廣闊空間之意,另一方面則意味著「信用計算、剩餘價值(Surplus valeur)、 追求利潤與資本化—簡言之,經濟(Ökonomie)—金錢或心理上,追尋更大的幸 福、更大的善;個人的幸福與至善、享樂的增加(Derrida 2014:141)」。眾所皆知,

對康德而言,Jus Talion 指涉著應報的絕對性、不可計算的特質,它作為一刑事司 法中的定言令式(Kategorischer Imperativ),無關於任何現象上或經驗上的利益

(Interesse),無涉任何主觀或自我的要素。簡言之,應報的公正性必須依附於無利 益(Ohne Interesse)之上。此一宣稱似乎言之成理,作為國家公部門權力行使一環 的刑事司法,背後該無任何私益存在才是。然而,若我們遵循系譜學的方法與尼采 一貫顛覆性的精神,則可以質問:是否在表面上無利益與絕對公正之外,還有一潛 藏的、無可訴說的Interessse 存在?啟蒙哲學作為一門表面上無利益的哲學,在字 源上亦為一不在乎自身空間位置的生命。相對於古希臘人沛然外溢、展現在肉體與 創造上的活力;啟蒙哲學在內部力量的衝突鬥爭中耗盡了生命力。生命並非向外擴 張侵略,卻將侵略性朝向自身內部,牴觸並壓迫自身,最終展現為一禁慾的生命。

受壓抑的利益以無利益症狀的面貌顯現:尼采揭露出康德定言令式的絕對性 背後所躲藏的殘忍(Grausamkeit),無非是懲罰的隱藏真理——在絕對律法背後 總是藏著殘忍的欲望。殘忍是尼采有過深刻論述的概念之一:早在《悲劇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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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殘忍首次與酒神的生命觀念、與權力相聯繫——在每個文明與盛行的信仰的本 質,在權力的本質(in der Natur der Macht)當中,皆可發現殘忍(SWI: 213)。在

《人性,太人性》當中,殘忍找到了他的相對項,即憐憫(Mitleid),正如當今的 善與惡曾經歷一次翻轉,過去具備偉大價值的殘忍亦讓憐憫的美德取代了他的地 位。「殘忍的享樂(Genuss der Grausamkeit)」一詞,說明了殘忍屬於人類最古老的 慶典,是人類釋放激烈情緒的管道。舉出古代殉道者將自身獻給神的例子,尼采認 為「殘忍享受著最高形式的秘密歡愉與權力感受(Machtgefühl)」(SWIV: 22),這 裏無疑地關聯到之後權力意志(Wille zur Macht)的論述。

在《曙光》第一部第30 則格言當中,殘忍成為德行的根源,德性僅僅是「殘 忍的某種限定形式」,其來自「區分的本能,透過引發嫉妒與無能低賤感,將歡愉 從『作惡』當中抽離」(SWIV: 32)。正因為殘忍是如此根本性地存在於人類本質當 中,因此尼采才會確信所有被稱為「高等文明」之物,都是建立在殘忍的昇華與深 化之上:這是一只將自身神化的野生動物。所謂悲劇的憐憫,從根本上來看,甚至 一切崇高事物,直至最高級、最細膩的形上學顫慄,其舒適與甘甜無非得自滲雜其 間的殘忍成分(SWVII: 155,中 241)。最終,尼采否定了殘忍僅限於觀看陌生人 受難場景時的享受,而將苦修者在宗教上與知識上的自我犧牲、否定納入殘忍的範 圍。當精神以違背自身心靈願望的方式去認識事物時,他自身就成了殘忍的藝術家

——更極端的說,每一種深刻的認識皆必然附帶由精神強迫施加的疼痛,無法不帶 有一絲殘忍;任何苦於認識者或執著於形上知識者皆是自虐者,無不暗自享受殘 忍。

是不是可以不用再補充說,那個世界54的根底上從來沒有斷過血和刑具的 氣味?(甚至在老康德那裡也沒有:定言令式聞著就很殘忍)(Nietzsche 1967: 65,中 117)。

在殘忍之外,接收殘忍體驗的感官受體更引起了書寫者的注意:相較於尼采嗅 出了無利益表面下的殘忍,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討論美時,皆以視覺影像作為

54 道德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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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表象素材,不涉及嗅聞的知覺材料。視覺在近代哲學中的獨特地位,即視覺與 知識交纏的系譜,最早可以溯及柏拉圖(Plato)在《阿西比亞德》篇展現出一項轉 變。傅柯(Michael Foucault)認為柏拉圖主義提供了一種理性的氣候(climat),持 續發展出一種不帶精神性條件的純粹認識運動。柏拉圖主義認為「一切自我對自我

55 Michel Foucault, The Hermeneutics of The Subject, Lectures at the collége de France 1981-1982, edited by Frédéric Gros: translated by Graham Burchell, PICADOR, New York, 2005, p. 77.

56 「我將『哲學』稱作一種思想形式,其探問的對象就是允許主體進入真理的那一物,也就是

57 傅柯區分了自我認識(gnothi seauton)和自我關注(epimeleia heautou)。對希臘時代的哲 學,例如畢達哥拉斯、斯多葛學派來說,接近真理必然需要付出代價,人必須經歷一套自我 轉化的修養歷程,關注自身,才可能獲致真理,此即精神性面向在哲學中的體現;在當時,

自我認識被包含在自我關注的概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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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58,哲學的真理自此之後與認識等同。

我們明白,康德承接了柏拉圖—笛卡爾以來的哲學傳統,在知識論上透過視覺 理解感官接受到的雜多,透過觀察花的形貌提出判斷美的準則——尼采提醒我們,

康德認為美即不帶有利益的快樂(Schön ist, hat Kant gesagt, was ohne Interesse gefällt),柯尼斯堡的哲人並非從創作者,而是從觀看者的角度來思索藝術和美,同 時不知不覺將觀看者安放到美的概念當中(Nietzsche 1967: 104,中 174)。

若把美代換成同樣不帶有利益的定言令式,則觀看定言令式律法、最終將自身 投注其中並暗自享受殘忍的,不正是市民社會中的無數市民?在此我們遭遇到了 啟蒙哲學的陰暗面,那內藏市民主體心底的觀看處罰的渴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