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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的形成與變遷

第四章 懲罰與卑賤

第三節 當代的懲罰與卑賤

1. 市民社會的形成與變遷

在開啟歷史考察時,為了避免焦點不明與誤解,首先必須明確界定名詞與相對 應時序。接續的 15 世紀末中世紀晚期的結束107,本文所指稱的近代起始於 16 世 紀。近代與中世紀的差異可以精確地從中世紀末期的神學家 Nicolaus Cusanus

(1401~1464)的著作《有知識的無知》中看出,他提出將思考算數化的提議,亦 即以數字取代文字作為思考的基礎,「對1+1=2 的真理來說,神不見得比我們還要 明白理解」,相對於神的法則是以文字形式顯現,自然法則可透過數字形式理解;

神的法則可以經由犯罪破壞,自然法則相對堅不可摧;犯罪者只能背負罪咎活存,

懂得利用自然法則技術的人則能帶來進步。在法律的視角下,國家一把攫獲制定實 證法的政治權力,眾所皆知,在霍布斯的鉅著《利維坦》所提出的契約說有精闢的 描述。為了過平穩的生活,唯有將個人的權力讓渡給單一個人或一合議群體,讓單 一個人或合議群體成為每個人的代言人,成為一個嶄新獨立的人格,亦即現代性主 權國家。在此亦體現了上述的數字邏輯:每個人都等同於一個數字”1”,彼此之間 有著相同的人格價值,政治集合體即所有”1”的加總,同時也如同個人,擁有一抽

107 中世紀的結束時點亦眾說紛紜,在各個地區有不同說法,例如在我們較熟悉的德國應為 1495 年,肇因於帝國境內的羅馬法地位的改變與神聖羅馬帝國的國號更改(加上DEUTSCHER

NATION)和隨之而來的帝國疆界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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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人格,以致霍布斯得以用聖經中的大海怪「利維坦」予以命名108

有別於晚期封建時期以教會、地方頭人為主的秩序維持模式,16 世紀後的近 代國家將立法權收歸手中,經由中央集權的模式,開展了新型態的秩序型態。若要 進一步區分,可以分為(1)封建制度類型的司法國家(2)絕對王權類型行政國家 與(3)近代國家類型的統治國家,三種不同的統治形式演變。在不同的類型中,

存在著不同的秩序維持手段和機構、殊異的權力運作模式,儘管不免有化約之嫌,

我們還是可以使用傅柯關於統治性(gouvernementalité)來統合理解上述的手段與 模式:從在中世紀以教會司牧權力為中心的統治模式,到近代以理性、抽象的個體 為單位建立的國家治理,可稱為一部統治性之演變發展史。

在16 世紀王權開始集中並作用時,首先當時關注的重點是國王與教會之間的 權力爭搶。我們必須理解,當時的教會是一個完整且極為龐大的組織,教皇可說是 手握現代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地上世界最高權者,伴隨著深入地方的教會組織 和基層教士,即統治性的第一原型——司牧權力——的完美體現。近代國家從教會 手中搶走了治理權力,卻沒有改變治理模式,亦即,法律背後仍存在著某個言說、

命令者,法作為行使所有權力的道具,具備一定的壓抑及禁制性。為了要維護權力 與實踐法律,對外需要了外交—軍事技術,對內則發展出警治的概念109。其中,特 別必須注意警治的發展,因為正是警治才可以透過上對下的一連串行政行動,來建 立、塑造人民與國家的聯繫。然而警察治理畢竟源自於命令與壓抑的權力模式,發 展到極端即為對人民生活的絕對掌控,亦即17 世紀警察國家的出現。然而饒富興 味的是,恰好因為警治的壓抑,而激發了人民自主地對抗權力,造成了十八世紀最 重大的變革——市民社會的出現110

詳言之,近代市民社會的出現,如同馬克思的真知灼見,和政治經濟學的興盛 密不可分。古典壓抑性政治權利無法完全掌控資本的積累與流通,因此後者帶有一

108 村上淳一,〈法〉の歴史,東京大学出版会,1997,123~126 頁。

109 參照江玉林,〈歐洲近代初期「警察」與「警察學」的考古〉,林山田教授紀念論文集編輯委 員會編,《刑與思—林山田教授紀念論文集》,2008 年,9-22 頁。

110 Michel Foucault, éspace, savoir et pouvoir, Dits Ecrits tome IV, 1982, p.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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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的自主性。以利益導向思考的經濟人,向國家要求放寬管制與自由市場的同 時,也間接地促使新的統治技術產生。針對貧富差距、階級衝突日益龐大的群體,

國家需要更鉅觀、全面的統治技術和機構,透過統計、量化的觀點來掌握新興市民 階級所欲求的國民健康、衛生、道德等嶄新價值。過程中,透過對貧困階層的管制 與社會救濟政策111,更近一步地鞏固了市民中產階級的價值觀。我們可以發現,市 民社會對經濟秩序、健康衛生、社會安全等體制的依賴,共同構築了所謂社會秩序 的想像。此一社會秩序並非完全由統治階級給定,毋寧是古典自由主義的政治經濟 學和主權的拮抗折衝下的產物。

我們可以發現,由中世紀的教會過渡至王權國家,最終抵達市民社會的演進過 程中,象徵話語=絕對權威的模式仍屹立不搖:這並非表示實際統治權或治理性的

「核心」真正持存在特定人或機關手中,而是教廷、王室不容置疑地具備象徵權威。

宗教或世俗的核心成為人民目光匯集之處,並由上而下地擔保所有民眾的視線存 立。然而此一象徵上的絕對保證,在過渡到市民社會的重大變革當中無可避免地發 生改變;法國大革命後,人民發現統治者自身也是民眾,身為革命黨人的羅伯斯比 爾(Robespierre)甚至比過往的統治者更加兇殘且腐敗。同時,社會階層的流動造 成了市民階層興起並逐漸掌握權力,經濟人的假說與資本積累逐步地更動千年來 的宗教與王權傳統。

市民社會的變革種下了社會的病因,而症狀總是在事後(après-coup)出現。

馬克思敏銳地察覺勞動異化作為資本社會普遍的症狀,佛洛伊德則透過神經症來 理解十九世紀末爆發的精神官能症112。十九世紀末工業文明對效率的追求、科技技

111 例如在《古典時代瘋狂史》中,在警治盛行時期傾向利用監禁手段來對付那些「怠惰、非理 性」者,然而到了18 世紀後半,農村土地結構的改變與都市急遽惡化的失業及貧困問題,

讓「怠惰」的道德品行逐漸轉為經濟性貧困的評價,社會對於監禁逐漸採取批判性的態度,

而提出應該以「自由的良好使用(bon usage de la liberté)」為目標的社會救濟制度。

112 「對於現代生活使得神經疾患不斷增長的問題,只要看一眼現實情況,就可以毫不遲疑做出 肯定的回答。許多事實已清楚表明,現代生活的出色成就、各個領域的發現與發明、為求進 步而日趨增加的競爭,均需付出極大的心理努力方能取得與維持。為了生存鬥爭,個體不得 不滿足日益增長的巨大需求,而只有付出全部的心理能量,這些需求才能滿足。與此同時,

所有階層的需要及對生活的享樂需求都在增加,空前的奢侈蔓延到整個社會,而在過去這是 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漠視宗教、不安與貪婪充斥於社會的每一角落,遍布全球的電報與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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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7).

113 Lacan, Les complexes familiaux dans la formation de l´individu (1938), Paris : Navarin, 1984.

114 台灣閩南社群當中也有類似的習俗,在小孩自幼體弱難養時,帶去廟宇給神明做「客子」

(中文語境下的義子),讓小孩除了真實父親之外,擁有另一個象徵父親。

115 Slavoj Žižek, The Ticklish Subject, London: Verso, 1999, p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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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他才能發現精神裝置中普遍的伊底帕斯結構——唯有在危機之下,才能洞察 普遍性116。市民社會中的現代個體不再被固鎖於先人的職業、宗教或財富之上,先 存於我的生活方式並非定義「我」的唯一方式,而僅是偶然的歷史條件集合。「我」

被允許自由地在不同社會角色中移動,創造自身的生活方式。不若希臘時代依循宇 宙秩序,亦不同於中世紀將自身委身於神或身為世俗之神的王;人自此被鼓勵擁有 一獨立的自我認同,透過社會階層的流動與資本積累來實現「自我」。布爾喬亞家 庭中的父親同時身為孩童的理想與社會禁制的化身,承擔了遠較以往重大的負擔。

因此,當父親不夠嚴厲而未能遏止孩童對母親的欲望,或過度嚴厲暴虐而無法成為 孩童理想投射的對象,皆可能在孩童身上形成神經症。我們可以說,各種症狀其實 替換了一個最基礎的自我認同問題:「身處在家庭結構中的我,究竟是什麼?」。市 民主體則試圖透過追求經濟上的資本攫取積累、身份地位的提升以回應此一艱困 的認同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