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尼采論懲罰與主體

第四節 小結

尼采關於國家的論述無法不令人感到悲觀:無論如何強橫的掠取者,終將臣

doi:10.6342/NTU201803403

48

服於普遍的壞良心之下、生成怨憤的主體,共同享用文明脆弱所帶來的懲罰快感。

強者同時也是弱者,尼采藉由肯認壞良心的普遍性,亦肯定了主體的二重性:快感 與痛苦交疊、愛必然伴隨著暗藏不顯的恨,如此的矛盾對立正是精神分析最著名發 現。透過經濟交換的邏輯,尼采緊緊扣連了懲罰與主體,卻亦得超脫換價的邏輯來 思考快感與罪疚的過剩——主體永難從過往記憶的痛苦中擺脫,然而那些折磨他 的,最終卻支撐了他的文明生活;弱者無法擺脫對強者隨著時日加強的怨憤,亦無 可藉由一殘虐的處罰獲得一次性的滿足。佛洛伊德透過臨床思考,經過數十年方才 發現的超我,卻在尼采透徹的直覺下清晰可見。順著尼采的思路,懲罰一方面關聯 到主體生成,一方面則與社會文明密切相關。經過第三章對佛洛伊德的概念探究 後,本文將於第四章以賤斥作用理解尼采深藏在懲罰流變形式下的真實,並透過過 往與當代社會的分析,嘗試闡述近代與當代社會所面臨的不同「文明脆弱性」,藉 此理解愈趨增長的懲罰需求。

doi:10.6342/NTU201803403

49

第三章 懲罰的精神分析根源

第一節 精神分析與犯罪學主體

第一項 佛洛伊德與犯罪學

可以確定的是,佛洛伊德對於20 世紀初通行於奧地利的實證法與法學理論並 非毫無興趣,否則著名的公法學者Hans Kelsen 也不會於 1921 年 11 月 30 日受邀 出席維也納國際精神分析協會,並就「國家概念與佛洛伊德之群體心理學(der Begriff des Staates und Freuds Massenpsychologie)」一題發表演演講,之後更撰文將 演講內容發表於Imago 雜誌上65

法律與精神分析的對話早已展開,佛洛伊德鍾愛的學術繼承人Theodor Reik 亦 寫 作 了 《 自 白 強 制 與 刑 罰 需 求 》(Geständniszwang und Strafbedürfnis),Franz Alexander 與 Hugo Staub 的《犯罪者與他的裁判者》(Der Verbrecher und Sein Richter)

同是影響力極大的作品。然而,佛洛伊德自身曾積極涉入的並非法學,而是離自然 科學較近的犯罪學。必須注意的是,儘管身處義大利犯罪學派興盛的時期,佛洛伊 德所引用參照的 Kriminalistik 並非源自 Cesare Lombroso,而是來自奧地利學派的 Hans Gross 的發明——1908 年,Kriminalistik 出現在 Gross 所著《為偵查法官所寫 的手冊》的第三版,指涉將犯罪偵查的實證經驗融入司法程序的嘗試。Gross 試圖 在偵查法官(Untersuchungsrichter)的制度當中落實 Kriminalistik,認為犯罪學應 該「在罪犯的行為與本能衝動當中」理解犯罪:這概念無非是受到精神分析研究的 影響。

早在1906 年,佛洛伊德即發現精神分析對犯罪的「臨床」調查方法似乎可藉 由 此 一 嶄 新 的 偵 查 思 維 , 立 基 於 整 個 「 事 實 建 構 」 的 過 程 之 上 。 透 過

65 Kelsen 與佛洛伊德的對話請參閱陳麗玲,精神分析法學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民國83 年,67 頁以下。

doi:10.6342/NTU201803403

50

Tabestandsdiagnostik(事實構成診斷)概念的提出,試圖「透過客觀跡象迫使嫌疑 人自陳自身的可責性或清白」(GWVII: 3),正式連結精神分析經驗與犯罪事實構 成階段。

然而一度如此積極的佛洛伊德,卻在Halsmann 弒父的案例中被傳喚提供鑑定 意見時,持保守態度。精神分析之父拒絕他所提出的伊底帕斯情結與弒父概念,被 Innsbruck 的醫療鑑定機構引用以描述真實犯罪行為。除了強調弒父「幻想」與真 實攻擊行為之間的差距之外,佛洛伊德更否定了「從精神分析當中找尋犯罪根源」

的想法:正因伊底帕斯是在「所有人類幼童身上都存在的普遍理由」,而不應該被 認為是特定犯罪的原因(GWXIV: 541-542)。此一態度就此延續下來,且日益堅定,

並更於1931 提出犯罪與神經症的「對稱」結構:「...在罪犯身上,涉及一個他知道 但卻對其他人(法官)隱藏的秘密;但在歇斯底里患者身上,則存在一個他自己不 知道、對自身隱藏的秘密」(GWVII: 8),在此基礎上,他區分了治療與「偵查法官」

的不同任務——從無知於自身者與對他人隱藏秘密者取得證詞是完全不同的。

或許是懼怕屬於中產階級的治療技術與卑賤的犯罪有過多的牽扯,佛洛伊德 嚴格地維持真實犯罪與神經症犯罪幻想的區別。同樣以文化理想與規範為對象,神 經症患者受到文明的不斷要求,明顯感受到自身與文化理想的「分離」,卻仍極力 去調整迎合;犯罪者卻激烈地透過非法行為破壞了文化理想。神經症犯罪幻想與真 實犯罪似乎只能是兩條永不相交的平行線。然而在談論杜斯妥也夫斯基與弒父的 作品評論當中,透過對「贖罪者」的角色分析,佛洛伊德指出了兩者唯一的重合,

即 遠 古 的 弒 父 犯 罪 : 兒 子 們 殺 了 大 權 在 握 的 暴 虐 父 親 , 成 了 「 原 初 罪 犯 」

(Urverbrecher),卻也創建了文明社會(GWXIV: 414)。在此之後,犯罪與神經症 即分道揚鑣,正如佛洛伊德捨棄自己的誘惑理論,轉而區別幼年真實的性誘惑與神 經症患者的性幻想一般。

我們可以明白,以精神分析對個體的診療經驗為工具、試圖「分析」司法程序 中的犯罪人的方法,存在極大的問題。植基於談話治療的精神分析依賴分析師與分 析者的長時間交流與移情,從中獲得的言談意象以及病徵都存在極度的個體差異;

相對地,犯罪學則自命為一社會科學,試圖探討具備限定意義上可普遍性的犯罪成

doi:10.6342/NTU201803403

51

因與結構。因此,不管是否為維護精神分析的純粹性,佛洛伊德後期嚴格區分兩者 的判斷確有其見地。既然如此,精神分析的知識要如何為犯罪與懲罰帶來更多理 解?為了回答此一質問,我們必須明白「犯罪學」此一定義犯罪的學科,於發展歷 程中究竟曾處理過什麼問題,又有什麼未曾觸及的。

第二項 犯罪學簡史

犯罪,作為一個可透過詞源追索的「歷史現象」,被假設具有現象上連續性,

彷彿存在一個本質同一的「犯罪實體」,僅是在歷史中擁有許多不同的名字。儘管 犯罪學的主流歷史論述是順著此一線性脈絡展開,然而我們亦必須謹記尼采的提 醒,緊抓現象、時代之間的斷裂而非其連續性。

在古日耳曼地區,存在著流放(Acht)的古老制度:對於宗教犯罪或背叛共同 體的卑劣行為、性犯罪等事件,以集體對犯人施以非難、將犯人由集體排除。與 Acht 相對的是一般殺人與傷害,僅透過被害者方的復仇與自力救濟來解決事件者,

稱為血仇報復(Fehde)。血仇報復與流放存在本質上的不同,無法被稱為犯罪。

在西元六世紀之後,在基督教影響下和平(Frieden)概念的擴張、王權之下以 贖罪金制度強制化解血仇報復並數度發布領地和平令來禁止私鬥。在權力不斷集 中的過程中,透過違反統治者命令的重要性提升,個人之間的侵害行為也逐漸成為 犯罪概念的內容。此時,與犯罪相對的刑罰則是針對過去侵害、違反行為所造成的 擾亂狀態做出回應。

十二世紀開始至十三世紀中,犯罪的概念受到了歐洲都市出現所產生各種變 化的影響。在都市的環境中,大量未必相識的人們緊挨著居住生活,使得犯罪中的 被害者日漸受到重視。對於居無令所的流浪者與乞食者所帶來的犯罪,以往贖罪金 的解決手段也無法發揮效果,因而出現嶄新的犯罪對應策略:重視被害者地位、將

「犯罪者」的概念實體化,並以嚴酷的刑罰進行威嚇預防或直接將犯人抹消排除。

這裏產生了一個重大的過度:由單純的事件回應,轉為自覺地動用以社會安全為目 的的犯罪防止手段——為了積極地實現處罰體制的效率化,並同時導入了裁判者 追究犯罪的糾問制度。

doi:10.6342/NTU201803403

52

在拷問等恣意的刑事程序出現後,經過了文藝復興時期,自十五世紀開始逐漸 發現羅馬法史料並展開了一系列羅馬法的繼受。此一繼受斷絕了日耳曼地區古老 傳統與現行法之間的關係,其大成為1532 年的卡洛琳那法典(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確立了近代刑法的數項原則:犯罪—刑罰法定要件、個人責任原則與故 意過失的區分。

自十六世紀後半開始的普通法時期,判決實務上的趨勢逐漸轉向刑罰的緩和 與死刑的削減,十八世紀後半受到啟蒙思想的影響,展開對ancient regime 恣意刑 事程序的批判——廢止拷問、減少以死刑為法定刑犯罪與自由刑的確立。此一成果 體現為 1880 年的拿破崙法典與 1813 年近代刑法之父 Freuerbach 所促成的巴伐利 亞刑法典,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與責任主義,近代刑法的原則至今齊備66

啟蒙思想不僅為近代法原則奠基,更改變了對人的認識方法,精於利益計算與 經濟思考「理性人」假設預設了意志自由的存在。然而理性人的圖像隨著統治者提 高治理密度需求而逐漸露出破綻,統計技術與科學的發展讓實證主義與意志決定 論逐步發展,最終在19 世紀成為主流。從透過統計數字掌握犯罪到犯罪人圖像的 形構,犯罪學正式出現在歷史的舞台。

1825 年起,法國律師 André-Michel Guerry 與比利時統計學家 Adolphe Quételet 於法國司法部門所出版的《司法行政一般報告》當中,分別利用不同的統計項目,

對於法國的犯罪現象予以分類說明。Guerry 稱自己的研究為「道德統計」,區分人 身犯罪與財產犯罪,以受犯罪追訴者的比例多寡對應到顏色的濃淡並繪製於以行 政區劃分的地圖上。Quételet 認為,儘管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的個別現象,但大量 的犯罪現象可藉由統計數值得來的犯罪率與各集團不同的犯罪性質,做出機率論

對於法國的犯罪現象予以分類說明。Guerry 稱自己的研究為「道德統計」,區分人 身犯罪與財產犯罪,以受犯罪追訴者的比例多寡對應到顏色的濃淡並繪製於以行 政區劃分的地圖上。Quételet 認為,儘管犯罪是基於自由意志的個別現象,但大量 的犯罪現象可藉由統計數值得來的犯罪率與各集團不同的犯罪性質,做出機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