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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在的歷史邏輯:自由國家與全球制度論的理論觀點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西歐移工政策的內在邏輯

二、 內在的歷史邏輯:自由國家與全球制度論的理論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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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整合模式的類屬

資料來源:Soysal(1994: 37)

總而言之,西歐一致出現協助外國人融入的整合政策。而更重要的是,整 合政策也伴隨著許多權利的賦予。Soysal(1994: 123-129)的研究指出,基本上 他們享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權和經濟權,譬如取得健康補助或社會保險,以及參 與工會、進入勞動市場。甚至,在涉及區分是否為一國國民的差異上,也就是,

一個能判斷公民權的基準:政治權。在瑞典、丹麥等國家中,這些非公民的外 國人也擁有部分的選舉權利,例如地方政府或區域的選舉。

此外,隨著歷史演進,許多外國人的後代在地主國出生,生活、語言都和 一般國人並沒有不同,雖然這些外國人的確獲得了部分的權利,但仍然不是一 國的國民。直到 2000 年後,國民的界線才鬆綁。最具代表性的個案是,一個以 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繼承國民身分的德國,在 2000 年修訂了《國籍法》,

在德國出生的小孩將直接獲得德國國民的身分。12這長期的演變,正指出了移 工從暫時的勞工轉變成永久居民,並在獲得部分的權利之後,國家最後仍開放 了國民的底線,終獲得完整國民身分的一個漫長歷史。

二、 內在的歷史邏輯:自由國家與全球制度論的理論觀點

我們該如何解釋這段近 50 年漫長的歷史?學界透過關注「移工定居」

(settlement)與「移工獲得各項權利」這兩個政策經驗來處理。然而,這不是

12 這當然有前提:新生兒父母一方須在德國連續居住滿八年,或是任一方有長期、永久居留許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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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容易回答的問題,這牽涉到許多變數的交互影響。

起初學界側重以經濟的面向解釋人口遷徙的原因,譬如以相當直觀的推拉 關係來描述國際間的人口行動,只是在理論的細節上有些差異,包含以宏觀的 角度,從國際間的經濟差異下產生的推拉力(Todaro & Maruszko, 1987),或是 以微觀的古典經濟學角度,以個人的自利動機為出發點,認為移民的遷徙行為 是在成本利益計算後的選擇(Borjas, 1989)。至於 Pior(1979)則提出分割勞動 市場(segmented labour market),認為移工輸入國面對部分條件較差的工作不受 國人喜愛,而產生的勞力需求拉力才是關鍵。這些研究或多或少的確都解釋了 跨國遷徙的過程,但如Cornelius、Martin 與 Hollifield(1994: 7)所言:「這只提 供了移民遷徙的必要條件,但卻沒有提供充要條件」。也就是說,推拉力的觀點 只夠解釋這些遷徙行為的基礎,但尚未足以解釋定居和權利的議題。Cornelius、

Martin 與 Hollifield(1994)認為,關注國家內部的運作邏輯將足以補足這項缺 失,提倡將國家帶回分析中。

依循 Castles 與 Kosacks(1973)這本早期經典之作開展的學術領域,兩位 學 者 不 僅 從 馬 克 思 的 角 度 指 出 , 移 工 在 西 歐 資 本 主 義 中 扮 演 產 業 後 備 軍

(industrial reserve army),充當西歐國內暫時的補充性後備勞力的角色。同時,

該本著作也關注移工與國家內部社會的互動議題。他們廣泛的蒐集當時西歐移 工在地主國各面向的資料,揭櫫了本國工會與外國移工間的矛盾關係,以及移 工的住屋、教育等各類所謂「適應」的議題。至於 Freeman(1979)的早期著 作則探究了移工與族裔衝突的問題,這正也呼應了 1970 年代後,移工從單純的 經濟議題轉變成政治問題的脈絡。Hollifield(1986)則從法德兩國的經驗中,

以政策意圖和政策結果(outcome)差距的理論觀點,處理暫時性的客工變成永 久居民的經驗議題。

隨著這些早期的研究推展,學界在移工政策的研究,圍繞在處理西方政策 的內在邏輯,逐漸凝聚成一個理論議題:探討控制鴻溝(control gap),或稱政 策失敗(policy failure)的原因(Cornelius, Martin & Hollifield, 1994)。所謂鴻溝,

指的是政策意圖和政策產出(output)、結果(outcome)間的差距。在此,產出 指的是移民政策的需求和供應(demand for and the supply of immigration policy),

而結果則是比較廣泛的政策結果(Hollifield & Wong, 2014)。

這主要可以拆解成兩個子議題,第一是關注為何移工能夠在國內久居,這 些提問方式具體包含:「為何這些民主自由的國家最後無法驅離他們不想要的移 民(Joppke, 1998)?」;「為何在社會出現反移民的仇外主義時,國家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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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政策仍不斷鬆綁控制,而非緊縮(Freeman, 1995)?」。而與之密切相關的是,

這些移工具有什麼樣的權利基礎,使得國家無法控制?這即是第二個子議題所 討論的議題。這些提問可以分成:「在久居之後應該給予他們什麼權利和服務」

(Cornelius, Martin & Hollifield, 1994)?;「提供他們權利的正當性基礎在哪」

(Soysal, 1994; Jacobson, 1996)? 當然,也有一次處理兩個議題的研究,關注 何以自家無法管制移民的問題(Hollifield, 1992)。而這兩個議題提供了自由國 家和全球制度論,兩個不同理論視野對話的地方。

在第一個子議題裡,學者特別強調自由國家(liberal state)內部的利益團體 和司法系統的運作邏輯。Freeman(1995)以政治經濟學的角度解釋,支持國家 採用較寬鬆的移工政策的動力來源。他借用 Wilson(1980)的政策分類,強調 自由國家下利益團體的遊說是移工政策的基本邏輯,並將之歸類為成本分散,

但利益集中的客戶政治(client politics)。

他論證邏輯很清楚簡單,我們姑且直接摘引他的論述:

確定移民的主要受益者並不困難:勞動密集型產業的雇主和依賴非熟 練勞動力的雇主、從人口增長(房地產,建築等)中獲利的企業,以 及那些與移民流動相關聯的家庭和族裔。而直接成本則相對的集中在:

與移民競爭稀少的工作、住房、學校和政府服務的少數人口上,但這 些社會中最不利的群體缺乏發表意見的資源。總體來說,移民的成本 是分散的,對整個人口的影響很小。移民的集中利益和分散成本,意 味著有組織的公眾比無組織的公眾更支持移民,與移民有關的議題是 由支持的團體所主導(Freeman, 1995: 885)。

換言之,Freeman(1995)的論證重點是,自由國家中的移工政策是一個由 獲利的利益團體主導的結果。正因為透過這些團體對政策的支持,才創造了一 個擴張主義(expansionist)、寬鬆的政策發展方向。此外,Freeman(1995)也 強調,除了利益團體遊說產生的影響之外,反移民的右端極端政黨,在政策的 方向上並未有相當的影響。一方面是,這些政黨往往未能在國會獲得多數的席 次,另一方面則是,政策決策者秉持著反民粹主義(antipouplist)的立場,往 往不會訴諸激進的反移民政策方向(Freeman, 1995: 885)。

然而,Freeman(1995)的客戶政治模型著重的利益驅動(interest-driven)

的論點,卻受到許多學者的質疑。如同 Brubaker(1995)對該文的批評,認為 Freeman(1995)忽略了不同國家的發展脈絡和歷史背景的影響,不同的制度脈 絡應當會影響到客戶政治的形成。Joppke(1998)曾具體的提出經驗論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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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始終都沒有客戶政治的情況,而德國是在石油危機發生後,才不再有客戶政 治的現象。此外,Boswell(2007)則批評,Freeman(1995)似乎忽略了利益 之外的變數,特別是制度與法律體系對政策的作用,這在解釋上可能掛一漏萬。

或用Hollifield 與 Wong(2014)的話來說,Freeman 只處理到政策產出,而沒有 處理到結果。也就是說,客戶政治只能解釋政策對於移工的需求,但卻無法解 釋移工能夠在國內久留的制度性基礎。

Joppke(1998)、Guiraudon 與 Lahav(2000)等研究,分析了法院在政策過 程中扮演的角色,補充了這部分的缺口。Joppke(1998: 271)認為 Freeman

(1995)雖然以政治家的反民粹主義和客戶政治的模型,解釋政策能夠抵擋社 會中反移民聲浪的原因,但法律才是在這背後提供他們抵擋的核心要素。

Joppke(1998)進一步提到,真正的重點反而是 1970 年代客工政策終止後的

「家庭移民」。也就是說,我們要問的是,什麼因素讓家庭團聚成為可能?

Joppke(1998: 285)以德國為代表個案,他指出,1987 年時憲法法庭根據 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承認了家庭團聚的憲法權利(constitutional right),

認為這些「非住民」的家庭成員仍然有家庭團聚的權利。換言之,即便當時德 國不斷強調「德國是非個非移民國家」的政策立場,打算採取限制性的手段防 堵移工的依親從外國進入。但在憲法法庭的釋憲之下,限制性的政策立場被迫 宣告無效,在德國境內的滯留的移工與外國人,都擁有將其依親帶往德國的權 利。

Joppke(1998)的研究也帶出了與之關聯的第二個子議題,所謂權利從何 而來的問題。這個議題全球制度論者有較深入的討論。家庭團聚權是一個許多 西歐國家保障的移工權利之一,Joppke(1998)、Guiaudon 與 Lahav(2000)都 指出,這是來自於國家司法系統徵引跨國人權價值的結果。以 Joppke(1998)

的話來說,這是一種「自我限制的主權」(self-limited sovereign)之行為,特別 強調的國家內部的法院體系主動徵引的行動。Guiraudon(2000)也提到,他認 為國際人權制度是強化了歐洲各國內部既有的司法規範的正當性,而不是強行 要國家接受。換言之,國際人權的強迫力並不如想像中強大,國內的司法體系 仍有自主行動的能力。

相較之下,針對第二個子議題,全球制度論者則聚焦於,處理家庭團聚權 成為普遍權利的理論基礎。這類的論者強調外在於國家的制度性因素作用,認 為國際遷徙與超國家組織的形成,改變了既有以國家為疆界的公民身分,創造 了一個跨國的普遍身分(Soysal, 1994; Jacobson,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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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ysal(1994)一書在馬斯垂克條約(Maastricht Treaty)締約之後出版。

該書對於歐盟一體化以及跨國人權價值的作用,給予很高的期待與評價。學者 認為,一方面是二戰後跨國家的組織與互動形式逐漸成形,包括跨國間的協議 和全球層次上的合作,展現了與民族國家類似的功能。另一方面,則是許多憲

該書對於歐盟一體化以及跨國人權價值的作用,給予很高的期待與評價。學者 認為,一方面是二戰後跨國家的組織與互動形式逐漸成形,包括跨國間的協議 和全球層次上的合作,展現了與民族國家類似的功能。另一方面,則是許多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