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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移工權利的政策設計推入議程(1998-2003)

第五章 轉捩:去商品化移工政策設計的形成(1993-2016)

第二節 把移工權利的政策設計推入議程(199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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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政策場域內浮現的移工和仲介(1992-)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第二節 把移工權利的政策設計推入議程(1998-2003)

移工的抗爭、逃跑展現了身為人的能動性,仲介為了牟利,向移工收取超 額的費用,則讓他們承擔許多額外債務。這讓社會大眾開始意識到有別於資本 家主導的政策設計觀點,注意到了仲介與移工的關係。接下來,我們將論證,

勞工運動論述改變所創造的空間與資源、運動份子進入政府單位,以及政黨輪 替後民進黨政府宣示的人權立國精神,把移工權利的政策設計推上檯面,確立 了保障移工權利,仲介不應得(undeserving)政策利益的政策設計。

一、 「本/外勞工一體」:新勞工論述的形成

早在 1992 年,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133就致力於凸顯移工身為「人」的特質。

他們曾在其出版的雜誌《臺灣工運》上,刊載菲籍移工的感性發言:「我知道許 多臺灣的工人對我們有一些誤解,這需要透過組織性的溝通來解決。所以,我 覺得在臺灣的這些外勞應當聯合起來,主動與本地工會聯繫」。134在 1994 年由 工委會主辦的秋鬥遊行中,甚至首見移工參與遊行。

工委會同時也竭力呼喚工人應當團結,擺脫國族與商品化的思想,建構跨

133 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工委會)也是臺灣體制外勞工運動的一個組織。

134 李易昆(1995)。外籍勞工也主動上街頭了。臺灣工運,9 期,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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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工人的論述。勞工運動人士顧玉玲曾說:「我們看不到國籍的區分對弱勢勞工 有什麼好處,弱勢者未有連線抗爭。與臺灣真正命運共同體的是,全世界的工 人階級」。135但如同在前一節裡提到,1995-1996 年間以「捨本勞、求外勞」來 抗議政府引進移工勞工論述仍然主導著場域。

直到 1999 年 10 月 30 日,由工委會決議成立的臺灣國際勞工協會(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Association,TIWA),136成為國內第一個以服務移工和新 住民的勞工團體137,TIWA延續工委會致力於本/外勞同屬工人階段的新勞工論 述,嘗試創造本國勞工和外籍移工勞動經驗的對話平台,改變了既有的勞工論 述。TIWA 理事長陳素香說道:「外籍勞工進來之後,本地工人覺得自己的工作 機會被取代了,但是他們的工作為什麼被取代?就是因為他們很便宜嘛,又很 好用,工作超時也沒關係,本地工人也知道,他們為什麼會被取代,(但)…只 有把他們變成跟你(工人)一樣高,才不會被取代!」。138

2000 年後的勞工運動論述,逐漸擺脫從商品角度區分本/外勞的論述,而 朝向移工是「結構性受害者」的趨勢收攏。勞工陣線 2000 年的《工權報告》,

深入的探究移工人權的實質內容。文中揭露由雇主、政府、仲介業與社會歧視 製造的剝削移工溫床。他們強調:1. 政府法令規範,移工不得自由轉換雇主,

讓雇主有恣意壓低薪資的權力。2. 政府允許仲介業的存在,讓仲介業運用關係、

回扣來當分配移工商品的主導者。3. 社會把移工貼上暴力、愛打架的標籤,但 實際上移工在1999 年的犯罪率上比本國人還低。139

二、 工運人士的實驗:台北市勞動局的「Home」計畫

1998 年到 2003 年間,勞工立場的工委會總召鄭村棋出任台北市勞動局局長,

推動「外籍勞工文化中心」的實驗計畫,並透過 TIWA 協助承接,建立一個複 合娛樂、法律諮詢的空間「Home」(House of Migrants’ Empowerment)。除了提 供移工休憩的場所之外,也期望透過這樣的方式,培育關切移工議題的臺灣人 與草根團體(吳永毅,2007:8)。

這項實驗計畫的重要性在於,他以移工為主體,不僅建立諮詢平台,製作

135 顧玉玲(1996)。誰是命運共同體。台灣工運,13 期,頁 80。

136 由工委會決議成立為丘延亮訪問 TIWA 成員得到的回答(丘延亮,2009:30)。 137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簡介,資料來源:

http://www.tiwa.org.tw/%E7%B5%84%E7%B9%94%E4%BB%8B%E7%B4%B9/tiwa%E7%B0%A1

%E4%BB%8B/。

138 紀公報(2007)。NGO 團體介紹-臺灣國際勞工協會,2019 年 6 月 15 日,取自:

http://docworker.blogspot.com/2007/12/ngo.html。

139 沈倖如(2000)。2000 年臺灣工權報告:外勞人權篇。勞動者雜誌,114 期,頁 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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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母語的相關文宣,也在 2000 年開辦移工母語的廣播電台,主動提供移工正 確的資訊,培植移工的主體性。另外,對社會大眾則透過開辦模範移工選拔,

以正面的角度展現移工的貢獻(龔尤倩,2002:263-268)。如同當時鄭村棋受 訪的回覆:「這些活動都是以『正面詮釋』方式突顯出外籍勞工的樣貌,藉由活 動設計讓世人看到這一群人的正面貢獻,扭轉外勞形象,建立外勞在這塊土地 上生存的正當性」(龔尤倩,2002:269),是一個將移工視作人的基本立場,而 非停留在移工是勞動力商品的想像,並且向外宣傳移工的貢獻。

此外,他們亦透過建構移工文學的場域來扭轉移工形象,進一步讓社會知 道移工的生活處境。2001 年舉辦「台北,請聽我說」的移工詩歌競賽是一個非 常重要的突破。140越南、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一直都有很深厚的詩文化,詩對 移工來說,是相當普遍的創作形式。透過建立詩歌的寫作平台,提供移工另一 個發聲管道,讓他們能抒發異鄉的孤立感、宣洩對家人的思念,甚至是彰顯勞 動剝削的弱勢處境(龔尤倩,2002:272)。同時,再以臺北捷運為媒介張貼移 工詩的作品,以文學的角度進入社會,打通大眾和移工彼此理解的橋樑。龔尤 倩(2002:274-275)的研究曾提到,許多人看到移工文學時的反應通常是:

「他們的仲介費原來這麼高」、「我覺得我比較認識外勞了」等重新省思移工商 品化問題這類的感嘆語句。這種從文化的角度和策略,正創造了改變社會對移 工想像的另外一種可能。

三、 千禧年的政黨輪替:民進黨政府人權立國理念的影響

2000 年民進黨上台後,將移工權益的議題推上檯面,直接進入了政府議程。

陳水扁總統在就職典禮上,宣示臺灣人權立國的基本精神。隨後於 2001 年通過 外籍勞工權益維護報告書,羅列許多保障權益的措施與原則,譬如,避免仲介 不當收取仲介費、避免社會歧視等原則,將移工政策拉高到權益保障的面向,

而非以往單純著重在勞動力商品多寡的議題。

當時勞委會主委則由陳菊出任。陳菊於 2000 年首次在立法院備詢,報告未 來移工政策的未來方向。除了沿襲過去的基本假定,重申移工政策是個補充性 的勞動力政策,並實踐陳水扁的競選政見,每年減少一萬五千名移工之外,也 表明未來應該要重視扭曲的仲介市場嚴重性,政府將積極介入管理,規範仲介 收取費用的名目,並打算推動免除經仲介之手的國對國聘僱機制。141當中由政

140 或許正如宋家瑜(2016:50)的看法,認為日後持續推展移工文學是一個政治考量,而不 是完全對移工文化的認同,但這無論如何都打開了社會認識移工的契機。

141 立法院公報,89 卷 32 期,頁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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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主導的移工—仲介政策設計於焉而生。

報告中,陳菊具體以「勞工本身不是商品,而仲介業者若經由人力之仲介 而得到不合理的利潤…這是今後我們勞委會檢討努力之處」的說法,142打破過 去移工單純被視為商品的標的團體身分。人不能被買賣,而是要以共享、尊重 與平等的方式對待彼此。這個「去商品化」與平等對待移工的說法,也受到許 多立委支持。翁金珠立委曾說:「…不再透過仲介,不再把人力當成商品販賣,

以人道管理外勞」。143黃明和立委則說「我們應該重視外勞的人權。今天,臺灣 有外勞,應該多關心他們。」144

在報告與質詢的過程裡,亦未有任何立委挑戰保障移工人權的說法。或許 我們可以詮釋成這是民意的基本共識,也或許是挑戰人權論述不具正當性,不 能夠公開提出質疑。但無論如何,在人權架構之下,人的權利是一個普世共享 的理念,不能因國族差異而有差異,保障移工權利的政策將勢在必行。同時,

陳菊也說:「如果對待外籍勞工無法符合本國保障勞工法令的話,對我國形象將 會有損害」145,強調以人權價值來維持臺灣的國際形象。

若要保障移工權利,如何處理仲介市場的問題則成為關鍵。仲介市場失靈 的議題問題在陳菊的口頭報告中,以非常精簡語句呈現。基本上,仲介市場失 靈議題並不是體制外勞工運動遊說而進入政府議程,而是「與勞工同一陣線」

的民進黨掌握政權,實踐施政理念的結果。

政府注意到不法仲介收取高額費用,將造成逃跑移工的問題。根據職訓局 的估算,外勞來台工作所需支付的費用,包括仲介費、出入境規費、旅費、翻 譯文件、報稅等服務費,超收費用相當嚴重,實際上民間仲介費用高達十幾萬 元。146這時,若政府不介入處理仲介管理,逃跑問題勢必越加嚴重,進而產生 嚴重的社會問題。當時政府採取較柔性的政策措施,以強化執行私人就業服務 機構證照費與各項收費標準,規範仲介業的收費行為。當中雖然有相對強力的 手段:推動國與國直聘制度,但這項制度直到2007 年才成形。

2001 年 11 月 7 日,政府則提出較為強力的手段,頒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證照費及各項收費標準表」,強化稽查仲介是否有不法收取的行為。當中限制仲

142 立法院公報,89 卷 32 期,頁 322。

143 立法院公報,89 卷 32 期,頁 357。

144 立法院公報,89 卷 32 期,頁 336。

145 立法院公報,89 卷 32 期,頁 328。

146 徐國淦(2001-01-03)。外勞將全面實施直接聘雇制。聯合報,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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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司僅能收取服務費及交通費,且規定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仲介亦 不得向外勞,在第一年收取超過新台幣 1,800 元、第二年新台幣 1,700 元、第三 年新台幣1,500 元之服務費及交通費,且費用預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的方式,規 範仲介巧立名目收受(例如聯誼費)等額外費用的行為。147

介公司僅能收取服務費及交通費,且規定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仲介亦 不得向外勞,在第一年收取超過新台幣 1,800 元、第二年新台幣 1,700 元、第三 年新台幣1,500 元之服務費及交通費,且費用預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的方式,規 範仲介巧立名目收受(例如聯誼費)等額外費用的行為。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