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小結:仲介—移工(人)的政策設計結構

第五章 轉捩:去商品化移工政策設計的形成(1993-2016)

第四節 小結:仲介—移工(人)的政策設計結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節 小結:仲介—移工(人)的政策設計結構

本章處理了1993-2016 年間移工權利政策設計的形成過程。本章指出,1993 年起,移工逃跑和仲介剝削的問題日益受到社會注目,「移工是人」論述逐漸浮 現,成為場域內的邊陲論述。2003 年的劉俠事件以及 2005 年的高捷事件,不但 導致移工團體團結起來,為移工爭取基本的權利,同時他們亦創造了「弱勢」

與「奴工」的論述,向社會大眾博得對移工處境的理解與支持,進而反轉了

「移工是人」身分論述的邊陲地位,躍上了場域內的主導論述。移工和仲介則 分別在場域內扮演著依賴者與爭論者的角色。這兩個標的團體在場域內的部署,

分別在 2007 年與 2016 年造成政策設計上的轉變,形成了有別於資本家—移工

(商品)的仲介—移工(人)的政策設計結構。2007 年成立的國對國直聘制度,

提供雇主可以不再透過仲介招募與聘僱移工的管道,減少過去移工受到仲介剝 削的機會。2016 年《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法通過,則免除了長年以來遭 詬病的三年條款。移工不再需要於聘僱期滿時出境一日,藉此亦能減少往年移 工在出入境時受到仲介額外超收費用的問題,間接了保障移工的基本權利。

然而,在本小結內我們亦需強調,本章所謂去商品化的政策設計,並不是 過度樂觀的認為移工已經完全去商品化了。本章在分析的過程中,不斷強調商 品身分只是遁入「邊陲」而已,他並沒有消失。我們仍能在目前的移工政策設 計上,看到商品身分延續下來的痕跡。譬如《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移工至今仍然不得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移工長期以來處在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中,雇主享有較大的權力箝制移工的行動能力,其政策仍然是滿足資本家(雇 主)利益為目標。

另外,我們亦不得過度高估去商品化的實際效果。直聘制度雖然提供了免 於仲介經手引進移工的管道,然而,實際上大部分的雇主仍然是高度仰賴仲介。

根據2016 年勞動部的統計,僅有 10%左右的雇主是透過直聘制度引進移工。202 也就是說,從 2007 年設立以來將近 10 年,在保障移工免於仲介剝削的面向上 其實並不理想。至於2016 年修法廢除三年條款後,2017 年就傳出仲介改用「轉 介服務費」的名義,來替代過去可藉三年條款而獲得的額外利益,向沒有被原 雇主續聘卻又想留在臺灣工作的移工收取費用。203換言之,仲介額外收費造成 的剝削問題仍然沒有被解決,所謂的保障移工權利的政策設計,在政策實然與

202 孫窮理(2017-04-30)。直聘:一成 喘息服務:試辦還沒影 移工權益保障 勞團批:牛步。

焦點事件,2019 年 8 月 15 日,取自:http://www.eventsinfocus.org/news/1724。

203 吳柏緯(2017-01-02)。外勞續聘制擋人財路 勞團:仲介巧立名目另收費。自由時報,2019 年8 月 15 日,取自: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3537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理想面上仍還有相當大的落差。未來如何該解決這些問題,仍是日後的重大挑 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