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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異例還是尚未成熟?東亞移工政策經驗的討論

一、 東亞移工政策發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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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保障普世的人權價值。在這一拉一扯的進展下,形成當今的政策結果。

總結來說,學界藉由兩個子議題來分析西歐漫長的政策歷史,建構了幾個 重要的命題。第一,自由國家的內部邏輯,不論是利益團體的遊說還是司法體 系,他們都對於移工定居的現象有一定程度的解釋力。第二,全球制度論對於 跨國權利的考察,提供了我們對於傳統國家公民權的反省,雖然國家的權力是 否被跨國人權稀釋仍存有爭論,但這至少喚起了我們重視,跨國人權的歷史建 構 的 過 程 與 影 響 。 而 這 兩 個 命 題 與 議 題 貫 串 了 當 前 移 民 學 界 的 討 論 軸 心

(Messina, 2007)。在一些新穎的文獻裡,控制鴻溝仍然是討論的焦點(Bonjour, 2011; Johannesson, 2018; Hollifield, Martin & Orrenius, 2014),包含繼續深入自由 國家的運作邏輯(Ellermann, 2013)、重新分析歷史資料,評估法院在權利的作 用(Bonjour, 2016),或是批評全球制度論預設後國族的線性史觀(Joppke, 2006),西方學界仍然在此議題內繼續深化。但這些議題和觀點似乎在東亞的經 驗裡碰到鐵板,接下來我們將焦點轉向東亞。

第三節 異例還是尚未成熟?東亞移工政策經驗的討論

東亞出現了不同於西歐的政策經驗,不僅幾乎沒有移工定居的現象,移工 在獲得的權利上亦相當有限,不但未能獲得家庭團聚權,亦只能在勞力市場上

(經濟面向)融入社會,缺乏政治面向上的投票權。那麼,這在理論上是個異 例,還是一個尚未成熟的政策階段?也就是說,這裡真正的問題是,東亞是否 具有獨有的政策運作邏輯?接下來,本文將先簡述東亞當前的政策經驗,再將 焦點轉向回顧前沿性的研究進展,並進入到本文的研究個案中,探討臺灣目前 學術現況的侷限。最後,我們將從這些研究梳理出,目前東亞經驗的研究芻議 和侷限,找尋解釋東亞經驗的可能。

一、 東亞移工政策發展經驗

1980 年代後,東亞國家的經濟崛起,伴隨著高度的勞動力需求,日本、韓 國與臺灣又碰上生育率較低、社會人口老化問題,而影響到勞動力市場的供給,

缺工問題逐漸在各產業內浮現出來。1980 年代末期,政府為了解決產業的問題,

不得不打開國界大門,從其他國家招募勞工。

日本首先在 1989 年,歷經政府跨部門的協商討論後,修訂《出入國管理制 與難民辨識法案》(Immigration-Control and Refugee-Recognition Act),建立引進 兩種不同類型的「移工」的法源基礎。其中一種類型,指的是實習生(trainee)。

自 1989 年修訂該法後,日本在法律上從未允許,外國高技術勞工之外的勞工在

式。隨後,日本於 1993 年建立技能實習計畫(TITP, Technical Intern Training Program),並且透過由五個部會組成的準官方的日本國際訓練機構(Japan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operation Corps, JITCO),13負責監督與提供「監理團體」

14招募海外實習生的相關法律諮詢(Surak, 2017)。同時,規定實習生的「實習 年限」,要求在年限額滿後返回母國,但因為實習生的工作條件較差,在薪資未 受法律保障,以及仲介業者收取高額的仲介費的情況下,導致實習生受資方剝 削與非法逃逸的問題層出不窮(Yamanaka, 1993)。

除了實習生之外,日本亦透過從引入海外的日裔移民(Nikkeijin)15作為移 工的勞力來源,但他們不但享有完整的勞工權利與資格,獲得比實習生更高的 薪資與勞動力市場的地位,其工作簽證雖然有年限規定,但未有不得更換的限 制。也就是說,他們基本上具有在日本長期工作的機會(Tsuda & Cornelius , 2004; Lee, 2010: 141)。

韓國則和日本一樣,選擇以實習生的形式引進移工,在 1991 年建立產業技 術培育計畫(Industrial Technical Training Program, ITTP),但韓國的決策過程並 不是集中在官僚內部,而是受到韓國企業聯合會(Korean Federation of Small Business, KFSB)遊說壓力影響較大,在政策上有非常明顯的資本家色彩(Seol

& Skrentny, 2004)。即便是在招募實習生的管道上,名義上韓國授權韓國國際訓 練機構(Korea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operation Corps, KITCO)負責招募,但這 看似如日本的JITCO 的 KITCO,實際上並不是半官方機構,不僅沒有政府代表 在其中,該組織還是由 KFSB 的負責營運,基本上就只是滿足產業界需求的附 隨組織而已(Seol, 2000)。另外,由於韓國並沒有類似日本引進 Nikkeijin 的管 道,亦未在 ITTP 內區分海外韓裔與其他國籍實習生的身分資格(Kim, 2008:

585-587),起初在政策上並沒有明顯的族裔偏好。

臺灣和日韓兩國則不相同,臺灣並未建立實習生制度,而是在 1992 年訂立

13 該組織內有外交部、勞動部等五位部會首長負責主持,其他人員則由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

(Keidanren)派任(Surak, 2018)。

14 監理團體指的是「不把營利作為目的的法人,例如:工商會議所・工商會,中小企業團體,

職業訓練法人,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公益社團法人,公益財團法人等」。詳細可參 閱:https://www.jitco.or.jp/cn/regulation/index.html。該團體是在日本招募實習生之單位,雖然理 想上是非營利的工商會,但往往仲介業者會利用此管道成立空殼的監理團體,行使營利之實

(Surak, 2018)。

15 Nikkeijin 指的是在 1950-60 年代時出走到祕魯、巴西等中南美洲國家的日本人。對這類的海 外日裔,詳可參考Sasaki(2014)的討論。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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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以正式的法源基礎引進「外籍勞工」,並嚴格規定移入/移出 的時間限制。根據 Lu(2011)的研究,目前學界對此尚未有適當的解釋,但她 推論,這是臺灣參考同樣採取「正式勞工」形式的新加坡政策的結果(Lu, 2011)。不過,從推動臺灣移工政策進入政府議程的層面來看,工業商會在決策 之時和韓國相仿,具有極大的影響力。1980 年代中期開始,臺灣紡織業、建築 業因缺工問題,開始向政府施壓,要求開放引進外籍移工,以補足當時的勞動 力缺口,但當時工會的影響力尚未成氣候,產業界的訴求掌握了整個政策方向 的大權(陳宗韓,1999)。至於在招募的管道上,臺灣是授權私人仲介負責招募,

並未建立如日韓的中介組織(例如 JITCO、KITCO)。然而,正因為全然仰賴以 營利為目的之私人仲介的招募,大量的資訊都集中在仲介身上,形成雇主、勞 工和仲介間資訊不對稱的結果。仲介為獲取利益極大化,一方面可以透過向雇 主提供回扣(蔡明璋、陳嘉慧,1997),或是與勞動輸出國的仲介(王宏仁、白 朗潔,2007)合作分贓,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非法人口販運勾當的後果

(Martin, 1996)。

在招募的族裔方面,臺灣則沒有像日本設立特殊的族裔條款。曾嬿芬

(2004)的研究曾對此提出解釋,她認為,由於臺灣在面對兩岸政治的問題時,

招募同族裔(中國華裔)的移工,除了在移工身分上,有適用本國或外國人身 分的法律問題之外,也會有國家安全的疑慮,因此臺灣只能朝東南亞與其他國 家招募勞動力。

不過,總體來說,雖然日韓臺三國在政策決策過程、形式以及招募管道上 並不完全相同,但他們卻有相同的政策理念:除了日本的 Nikkeijin 之外,移工

(或稱實習生)並沒有久留在國家工作的權利,由於他們受到簽證與法律的規 範,只有短期且有限的工作年限。國家會透過縝密的法規制度、政府的邊境管 控,無論這些移工是否具有持續留下的意願,都一併遣返與驅逐。加上東亞國 家並無西方的「家庭團聚」的權利,這些移工只能夠孑然一身前來,他們不能 夠攜家帶眷,也因為如此,政府可以嚴防國內出現大量的外國人族群,造成國 家 無 法 控 制 的 局 面 , 同 時 亦 可 達 到 移 工 政 策 的 短 期 補 充 性 勞 工 之 目 的

(temporary labor)(Athukorala, 2006; Rahman, 2012)。

2000 年後,移工政策的理念並未改變,仍然強調移工的暫時、短期的身分,

而家庭團聚權亦仍未受到國家的法律保障,但日韓臺三國在移工政策的招募形 式與管道則出現了一些轉變,移工的權利也有一些長進。韓國在 2004 年廢除了 實習生制度,正式建立了招聘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制(EPS)。這些移工可 以享有正式的勞工權利,允許一定次數的轉換雇主之權利,並改由政府負責招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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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移工,不在仰賴中介機構(KITCO)(Kim, 2018: 157)。這一方面回應了長年 以來雇主和仲介業者對移工剝削問題的重視,同時也回應了 1997 年以來社會運 動團體聲援移工權利,要求廢除實習生制度的訴求。相較之下,日本雖然也有 要求廢除實習生制度的倡議,但政府始終無動於衷,實習生仍然是當前日本重 要的移工來源。而臺灣在招募方式上和韓國有一致的方向,只是政策的改變並 沒有像韓國這麼激進。臺灣在 2007 年新增了國對國直聘制度,提供了免於透過 私人仲介招募的管道,但並未限制私人仲介的存在,且目前國人招募大多還是 仰賴私人仲介。

在移工的族裔偏好上,日本和韓國出現了反轉的現象,臺灣則仍舊沒有任 何族裔偏好的政策。韓國在 2004 年設立的 EPS 中,新增了特殊工作許可

(Special Work Permits),提供中國韓裔(Joseonjok)等海外韓裔,較容易進入 低技術勞動力市場的特權。在 2006 年,韓國更推出特殊工作和居留許可

(Special Work and Residence Permit,H-2 簽證),提供從事低技術工作的韓裔移 工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且在「理論上」有機會成為韓國的永久性移民(Kim, 2008)。16相較之下,日本雖然給予 Nikkeijin 無限次的續約簽證,也給予永久住 民的權利。但在 2008 年金融危機時,Nikkeijin 的人數不僅大幅下降,日本也提 供安置費鼓勵他們返回拉丁美洲的母國,而非進一步的鼓勵他們留在日本

(Tian, 2019)。在此同時,日本亦與印尼簽署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不僅提供印 尼人民一定的員額,前往日本照護產業工作的機會,也允許通過日本相關考試 規定者,成為永久居民的權利。17

整體來說,1980 年代迄今,東亞國家的移工政策基本上有幾個特徵:第一,

整體來說,1980 年代迄今,東亞國家的移工政策基本上有幾個特徵: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