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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八旗官兵議敘及賞卹之規範

第三節 八旗官兵立功議敘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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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小結

整體而言《兵部處分則例》原無其名,但兵部「職方司」因職掌關係,確實有 其單獨之《處分則例》,此可從《兵部處分則例》卷首之呈文得知,至於慣稱之《兵 部處分則例》,實則係應嘉慶十八年之上諭要求,將散見於《欽定中樞政考》內之 處分條例,後經不斷刪修,去其重複,並加入修正期間新訂定之規範後,方成為最 後之《兵部處分則例》。此一則例自嘉慶十八年起開始修纂,於道光三年正式刊刻,

前後經歷整整十年。如是,《兵部處分則例》之條例來自於《欽定中樞政考》,而又 因《中樞政考》具有「律書」之性質與功能,因此《兵部處分則例》確實具有法規 範之強制力,且為清朝皇帝所特為重視。負責統合修訂《兵部處分則例》之單位為 兵部所屬之「職方司」,並且有漢文與滿文兩種版本行世,修纂過程係先有漢文版 本,而後再由兵部通曉滿文之筆帖式,將一繙譯成滿文版本。

《兵部處分則例》計包含三十七卷之《八旗處分則例》,及三十九卷之《綠營 處分則例》兩部分。編排方式先敘八旗,後論綠營,以條文數而言,《八旗處分則 例》計 584 條,790 款;《綠營處分則例》則計 721 條,941 款,兩者合計為 1,305 條,1,732 款。編排方式依據吏、戶、禮、兵、刑、工六部之順序規則排列,其中

《綠營處分則例》多出八旗「漕運」與「河工」兩卷,且條文數也多出 137 條,151 款。因此就管理上之複雜度而言,《綠營處分則例》面對之議敘與議處態樣,確實 多於《八旗處分則例》。於《八旗處分則例》之內,與刑部相關之條文最多計 198 條,其次為兵部之 111 條,而以工部之 8 條最少。至於《綠營處分則例》之條文,

一樣以刑部最多,共 198 條,其次為戶部之 181 條,再其次為吏部之 141 條,工部 雖多「河工」一卷,但條文數居末為 29 條。

此一於道光三年刊行之《兵部處分則例》,也是目前唯一可見之清代《兵部處 分則例》,其內容累積了清代道光朝之前之各項軍政管理經驗,更是針對八旗與綠 營將弁兵丁議敘、議處之主要規範依據,其重要性自不言可喻。此外,就《兵部處 分則例》而言,其卷目名稱與《大清律例》多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加之自嘉慶二十 五年要求需於則例之中加註「公罪」與「私罪」,可見《兵部處分則例》需與《大 律例例》互相參看,且互為表裏。

第三節 八旗官兵立功議敘規範 第一款 議功卷外之議敘規範

因《兵部處分則例》包含八旗與綠營兩大部分,為細部討論軍功議敘各條文之 規範,本文將討論範圍侷限於八旗將兵之上。有關八旗官兵議功之規範,係收錄於

《八旗處分則例》第二十七卷「議功」之內。其條目計有:「立功人員分別議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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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計功」、「軍功議敘加等」、「議敘前進軍功」、「議敘水戰軍功」、「議敘執纛軍 功」、「議敘統兵大臣」、「議敘委署人員」、「議敘王等屬員」、「議敘出征奴僕」、「打 仗立功未分等第官員議敘」、「報功不實」、「錯報陣亡」、「借名殺良報功」、「瀆奏功 牌」等十五條。此十五條皆與作戰獲有軍功時之議敘,以及失職時之處分相關,也 是整部《兵部處分則例》特為行軍作戰有功,或失職之將士所立之規範。

實則《兵部處分則例》中與官兵議敘相關之條例,不單單僅限於「議功」一卷 之內,就《八旗處分則例》584 條各條所使用之文字而言,包含「議敘」二字之條 目即有 37 條,如先不計算「議功」卷內 10 條使用議敘之條文,尚有 27 條其他條 文使用「議敘」二字。足見《兵部處分則例》之內容,不僅僅只是針對負向之「處 分」而言,依然包含一定程度之正向「獎賞」部分。茲將《八旗處分則例》中議功 卷以外,其內包含「議敘」二字之 27 項條文臚列如下:

表三:《八旗處分則例》議功卷以外含「議敘」之條文:

次 卷 條文 項次 卷 條文

1 1 議敘議處止就一任 15 30 拏獲圍場賊犯議敘

2 10 辦事無過議敘 16 30 步軍營官員拏獲鄰境盜犯議敘 3 11 族長議敘 17 30 拏獲盜犯分別議敘

4 13 承放參票議敘 18 30 拏獲盜賊光棍議敘 5 13 伊犁承管官鋪官員議敘議處 19 30 步軍校無過議敘 6 13 伊犁運糧章京議敘議處 20 31 拏獲擅動金刃人犯議敘 7 21 八旗官學教習議敘議處 21 32 步軍校等獲逃議敘

8 21 漢軍清文學教習議敘議處 22 32 伊犁官員失察逃犯議處拏獲議敘 9 21

伊犁官學官學教導奮勉議敘

23 32

新疆為奴人犯一年並無逃走官員 議敘

10 24 伊犁等處解送馬牛妥協議敘 24 32 拏獲鄰境逃遣人犯議敘 11 25

蘆溝橋演放礟位叅領等分別議敘

議處 25 32

拏獲軍流徙犯議敘

12 25

浙江乍浦水師營補盜兵丁舵工議

敘 26 36

拏獲海洋盜犯分別議敘

13 28 伊犁管理軍器廠妥協議敘 27 36 巡洋遭風受困官員議敘 14 30 查拏八旗迷失幼童幼女議敘議處

說明:本表係作者依據《兵部處分則例》自行整理而成。

從上表中可以得知,《八旗處分則例》中之「議敘」性質,包括對敵作戰屬於 軍功性質之議敘,而第二十七卷之「議功」係專門用以處理軍事戰鬥立有功績或犯 有過錯之議題,其他議敘則包括行政程序表現良好之議敘,有如「辦事無過」、「管 理軍器廠妥協」等,也有如「拏獲盜犯」、「拏獲盜賊光棍」等緝捕盜賊著有勞績之 議敘,甚至連海上遭遇風浪有幸存活之官兵,也都可以得到肯定之議敘。當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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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處分則例》內也有 26 條條文,於條文名稱中即明寫「議處」二字者,56由是可 知《八旗處分則例》之內容,有獎勵性質之議敘者,亦有懲罰鞭掣之議處者,而將 議敘之規範直接放入《八旗處分則例》之內,而非另立專卷以為敘述,當有與議處 對比參看之意圖在內。前項意圖,可明顯從 7 個條文,同時將「議敘議處」四字寫 在條文之標題之內即可看出。57

截至目前針對清代「議敘」制度之研究,學者似僅著重於《清實錄》編修後之 議敘制度,以及依據《理藩院則例》探究蒙古王公之議敘規範,58對於《兵部處分 則例》中之議敘規範,其著力似有不足。因本文係以《八旗處分則例》「議功」卷 之內容,做為探究清代八旗武職官兵立下軍功,以及因作戰或亡、或傷、或殘後,

能自清政府得到之獎賞或卹賞為主要依據,故為便於讀者瞭解《八旗處分則例中》

「議功」卷之整體規範,以下先說明該卷之法規範架構。

第二款 議功卷之規範架構

「議功」卷內共有十五則條文,前十一條皆屬於議敘之「獎賞」規範,而後四 條則為「議處」之處分規範。依據陳惠馨之建議,研究清代法制史時,可從「規範 所運用的『文字』、『概念』、『條文』以及條文所建構出之『體系』呈現這些法規範 之內涵」,59茲從議功卷前十一條之「文字」觀察,可以看出這些條文所處理的事 項,都是直接與獎賞相關之「議敘」,其內除第二條以「按次記功」為題並無議敘 兩字外,其餘條文名稱皆有「議敘」二字,諸如:「立功人員分別議敘」、「軍功議 敘加等」、「議敘前進軍功」等等。議敘之外,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則為「議處」

之處分內容,這也可以從條文所使用之文字立即得到驗證,此四條之條文名稱為:

「報功不實」、「錯報陣亡」、「借名殺良報功」、「瀆奏功牌」,這些以「不實」、「錯 報」、「殺良」、「瀆奏」等負面字眼做為條文之名稱,即可知必當與議處相關。

再從條文之「順序」觀察,前兩條為議敘之大原則,第三條將所立軍功之功等,

以及「議敘」與「從優議敘」該得之功牌予以連結。四條至第六條為針對不同「軍 功種類」之議敘,而第七條至第十一條則是專門針對議敘之「適用對象」,第十二 條至十五條則為不同「失職行為」之議處態樣。可見《八旗處分則例》在條文先後 順序之安排上,有其邏輯在內,絕非缺乏章法。因本文主要在探討與將兵所得之規 範,故以下將僅針對「立功人員分別議敘」、「軍功議敘加等」、「議敘前進軍功」、「議 敘水戰軍功」、「議敘執纛軍功」、「議敘統兵大臣」、「打仗立功未分等第官員議敘」

等七個條文進行討論,其餘條文僅予大要說明。

56 請參見本文附件:「八旗處分則例》條文名稱」。

57 同上註。

58 有關《清實錄》之議敘研究,請參見楊立紅,《史學史研究,〈清實錄議敘機制〉,第 1 期,2013 年,頁 42~50。另有關蒙古王公之議敘制度,請參見楊選娣,《內蒙古師大學報》,〈論清朝對蒙 古王公的議敘議處制度〉,第 30 卷,第 2 期,2001 年,頁 17~20。

59 見陳惠馨,《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元照出版社,2017 年,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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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立功人員分別議敘規範

在議功卷「立功人員分別議敘」條文之下,另有四個子款,前三款之敘述如下:

統兵大將軍、經略、參贊大臣出征立功,奉旨交部議敘者,照議敘之例辦理。

奉旨交部從優議敘者,照從優議敘之例辦理。兵部俱按其功績,分別給予軍功、

加級、記錄。

領兵一品將軍、都統,二品前鋒統領、護軍統領、副都統等官出征立功,奉旨 交部議敘者,照議敘之例辦理。從優議敘者,照從優議敘之例辦理。俱由統兵 大臣分別等第,報兵部按其功等第,俱給予軍功、加級、記錄。

領兵三品營總以下及有頂帶以上官員出征立功,奉旨交部議敘者,照議敘之例 辦理。從優議敘者,照從優議敘之例辦理。俱由統兵大臣分別等第報部,兵部 按其功等第,俱給予功牌。60

由此三個子款可知,八旗官兵立功官員議敘時,針對身份以及職銜之高低已然 有所區別,議敘之例也區分為「交部議敘」與「從優議敘」兩種,至於實際之議敘 之結果,還區分為軍功、加級、記錄及功牌等。議敘時,首先需區分「統兵」與「領 兵」之身分,其中大將軍、經略、參贊大臣等,係以統兵官之身分出征,而領兵官 又區分為一、二品之將軍、都統,以及三品營總以下之官員,可見議敘時針對不同 之職銜,即有不同之處理模式。這種區分身份並予以分別處理之模式,與現今法律

由此三個子款可知,八旗官兵立功官員議敘時,針對身份以及職銜之高低已然 有所區別,議敘之例也區分為「交部議敘」與「從優議敘」兩種,至於實際之議敘 之結果,還區分為軍功、加級、記錄及功牌等。議敘時,首先需區分「統兵」與「領 兵」之身分,其中大將軍、經略、參贊大臣等,係以統兵官之身分出征,而領兵官 又區分為一、二品之將軍、都統,以及三品營總以下之官員,可見議敘時針對不同 之職銜,即有不同之處理模式。這種區分身份並予以分別處理之模式,與現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