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代武職的仕進規範
第二節 清代武職考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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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清代武職考試規範
第一款 《欽定武場條例》內容規範
清代針對武科考試之完整規範,係記載於由兵部所編纂之《欽定武場條例》,此 一《欽定武場條例》係光緒二十一年所刊行,亦即清代針對武職人員的國家考試法規 範,其功能有如文科考試時所需依循之《欽定科場條例》。《欽定武場條例》於卷首內 載光緒十八年之兵部呈文如下:
國家設科取士,文武並重。武場一應事宜,向由臣部武庫司辦理。雖有現行條例 歷經頒發在案,而越時既久,例案紛繁,應補、應刪迄難歸於畫一。…而條例一 書,未經欽定。既不足以昭慎重,亦非所以示遵循。18
據上述呈文,其中提及「未經欽定」之「現行條例」,亦即光緒二十一年之前,
必然已有未經欽定之《武場條例》「歷經頒發在案」19,且明顯不只一版。查《清代兵 事典籍檔冊》,其內收錄有《兵部題准武場條例》一書,20並據竇紅玉所寫之前言,此 一僅八卷之刻本,係由兵部於同治年間所刊行,據此足證《武場條例》直至光緒二十 一年,方才正式成為「欽定」之版本,而之前皆是以「題准」之版本頒發刊行。此一 同治年間刊行之《兵部題准武場條例》,合計共八卷,143 條條文,每卷雖未直接標明 主題,但其各卷編排內容可大要區分如下。
表一:《兵部題准武場條例》內容大要
卷次 主要內容 條文數
卷一 不同身份族群考試之資格認定以及考試說明 18
卷二 武會試考試前之行政預備事項以及規範要求 11
卷三 預防舞弊所採取之迴避規範 5
卷四 武鄉會試考試現場之要求及揀派監試大臣之各項規範 14 卷五 武鄉會試考試場地之安排、現場之注意事項以及榜發後之管制事項 22
卷六 武會試考試試卷之準備、試卷保密規則及筵宴要求 27
卷七 武鄉會試考試成績之磨勘及覆試等規範 9
卷八 武殿試之相關規則及武鄉會試之其他注意事項 37
說明:本表係作者依據同治年間《兵部題准武場條例》內容自行整理而成。
18 見《欽定武場條例》,收錄於《欽定科場條例等二種》冊三,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73。
19 清代所頒發與武科考試相關之規範,最早始於順治十二年之《武殿試則例》,此書現今不傳,但其容 大要可於《清實錄》中得知:「兵部題奏《武殿試則例》,「讀卷官」用大學士、學士、及吏戶禮刑 工五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堂官各一員,「提調官」用兵部尚書、侍郎二員,監試、受卷、彌 封、掌卷、巡綽、冩榜各官,及光祿寺備宴,俱與文殿試同。其「印卷官」用職方司理事官、郎中、
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各一員。「供給官」用武庫司理事官、郎中、他赤哈哈番各一員,太常寺 官一員、光祿寺官六員。武舉人各於天安門就試,試畢,以卷送午門外東直房讀卷官公閱。傳臚先 一日,內三院官、兵部官、各執選取卷進呈跪讀,俟御批一甲三名畢,各赴內院公同填榜,用寶從 之。」見《清世祖實錄》卷 93,頁 735-2。
20 《兵部題准武場條例》,收錄於《清代兵事典籍檔冊匯覽》冊 42,學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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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表觀之,《兵部題准武場條例》之內容安排,並未依照鄉、會、殿試之順序 予以結構化進敘述,但以主要內容而言,仍有一定之脈絡可行。由於該書已然將「舊 例、舊案今不行者於例下註明備案備查字樣,以醒眉目」,因此書內可見先前之舊有 規範以供稽考,等同於將過去之「舊法條」(修正條文)提供參考。此外,書內亦提 供過往之「例案」,也如同將過去之既有「判例」提供閱者瀏覽。此類將先前之「舊 法條」以及「既判例」提供於條例之內的編排方式,為其他則例如《欽定吏部則例》、
《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欽定中樞政考》、《欽定兵部處分則例》、《大清 律例》、《欽定工部則例》等諸書所未見,在發凡起例之體例安排上,有相當值得注意 之處。21
相較於光緒二十一年十六卷之《欽定武場條例》,同治年間《兵部題准武場條例》
之內容相對較為簡略,條文數也相對為少,是以其規範之細膩程度,以及條例編排之 完整度均不若後出之版本,加之後出之版本,已然仿照先前將「舊例」(舊法條)、「例 案」(既判例)之編排邏輯,並將先行實施但已廢止之「原案」、「舊案」附於新例之 後,故本文對《兵部題准武場條例》不再做進一步之討論。
就光緒二十一年《欽定武場條例》一書之編纂過程而言,於卷首之呈文內另有如 下說明:
臣等公同商酌,擬派武庫司熟諳例案司員,董率供事等,將歷次奏明成案,並內 外臣工條奏事宜,有關考試者,條分縷析,逐一細心校閱,次第編輯。上稽之會 典,旁參之禮部科場條例,復於現行事例中,蕪者削之,略者詳之,訛者正之,
漏者補之,酌一時因革損益之宜,示多士高下強弱之準。…呈御覽恭候欽定後刊 刻成書,頒行各直省一體欽遵。22
基上,《欽定武場條例》事實上是由兵部之「武庫司」內供職已久且熟諳例案之 司員,23依據《大清會典》、《禮部科場條例》以及兵部已刻行之《現行事例》等三者,
經過削、詳、正、補等過程而纂成,之後經欽定後再行頒行天下。
《欽定武場條例》內,另有光緒二十年七月兵部之呈文:
臣等當及督飭司員等,將現形條例分為六綱,按類搜輯。稽之會典,事例證之《中 樞政考》,參之禮部《科場條例》、《學政全書》,補缺拾遺。24
可見於光緒二十一年正式刊行之《欽定武場條例》,除參酌先前已提及之《大清 會典》、《禮部科場條例》、兵部《現行事例》外,同時還以《中樞政考》及《學政全 書》等做為補缺拾,進行後續削詳正補的依據之一。
21 禮部所編定之《欽定科場條例》,其編排方式亦有「附載舊例」、「附載舊案」之作法,與《欽定武場 條例》之編排體例相當類似,兩項規範一為文職,一為武職,兩者體例極為類似,除修訂過程參看
《禮部科場條例》之外,或許亦與考試前後接連,先文後武,而官員間彼此互有參酌有關。
22 見《欽定武場條例》,收錄於《欽定科場條例等二種》冊三,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73。
23 清代武庫司下設督學科、編軍科、俸糧科、五府科、營科等五個單位,負責並掌管全國的兵籍、軍 器,以及武科考試之事。參見張德祥,《清代國家機關考略》,故宮出版社,2012 年,頁 88~89。
24 見《欽定武場條例》,收錄於《欽定科場條例等二種》冊三,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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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原案係指現行條例之上一版內容,而舊案則是指比原案更早的歷史規範。因「學 額」之多寡與各省受教人數之權益相關,也與日後考試之錄取率高低相關,加之與國 家所需擔負之財務亦緊緊相連,是以現舉與「學額」相關之「捐輸不准加永遠學額」
例文如下以為範例:
外省捐輸各案,祇准加一次學額,概不准加永遠定額。其銀數一屬捐銀一萬兩者,
准廣一次學額一名。29
上文中之現行學額定額,係各省所給定之武童生「定額」(固定數額),原不能變 動,但在一次捐銀一萬兩之條件下,清政府允許一次給予額外增廣學額一名之交換條 件。此一現行例文之「上一版」原案內容如下:
同治十年,議准外省捐輸各案,祇准請加一次學額,概不准請加永遠定額。其銀 數改為一屬捐銀一萬兩者,准廣一次文、武學額一名等因。30
此一「原案」於同治十年時議定,文字與光緒二十一年之例文並未有重大差異,
但新版中將舊版之立法時間明顯呈現(同治十年),對追查立法歷程以及條文修正之 情形有相當重大之幫助。此外,原案有「准廣一次文、武學額」等字,而新版則將「文」
字刪除,蓋《武場條例》本就專論武科議題,因此的將「文」字合理的予以刪除以符 合現狀。又,原案之再上一版「舊案」,其原始例文如下:
咸豐三年,議准各省捐輸集有成數,由各該督撫彙奏。除給予本身獎勵外,一廳 州縣捐銀二千兩,廣文武學額各一名。…一廳州縣捐銀一萬兩,加文武學定額各 一名。
同治七年,覆准各省加廣學額銀數,照舊章加倍。凡一廳州縣捐銀四千兩者,准 加一次學額一名。二萬兩者,准加永遠定額一名。其捐額已請獎敘,或已廣中額 者,均不准再加學額等因。31
在舊案之中,其過往之歷史條文排列順序,係以時間為準,在前者先行列出,時 間在後者則依序列於其後,等於將歷次修訂之版本迻錄於條例之內。從上述三則例文 可見清政府透過捐銀之規範,使「學額」有所增廣之過程,從最初之兩千兩,再到倍 數之四千兩,最後則是調到一萬兩!至於定額部分,則從一萬兩加一名,到兩萬兩才 准增加一名,但最後則完全不准請加定額,可見隨環境之變動,例文之內容也有所變 動,而清政府也將捐銀之多寡,當成與各直省之廳州縣談判增廣學額或定額的籌碼之 一。由上可知,清代之捐納制度除施行文官體系外,同時亦施用於武科錄取名額之上,
這種「以錢換額」的做法,實在也是因為「軍費額數龐大,不能不於正常收入之外,
別闢蹊徑,以為挹注」不得布爾的做法。32以下從《欽定武場條例》中之錄取比例,
分析武科出身之難易程度。
29 見《欽定武場條例》卷 12,頁 289。
30 同上註。
31 同上註。
32 見陳寬強,《清代捐納制度—陳寬強畢業論文之(二)》,三民書局,2014 年,頁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