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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清代八旗官兵議敘及賞卹之規範

第二節 《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之法源與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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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新認識清代法制中有關武職將兵敘獎及賞卹之議題,本研究擬逐一檢視

《兵部處分則例》「議功」卷中與將兵議敘獎賞而獲有所得之相關條文,以及《清 朝文獻通考》中與賞卹相關之內容,並解讀該等條文及內容所蘊含之管理制度及行 為態樣,並藉以試圖以闡明清政府對軍功賞賜及傷殘賞卹之系統架構。

清朝各部會則例所呈現的內容,就筆者所知,均依主題細分為各卷,主題下則 為與該主題相關之各項細部規則,並逐一以條文方式呈現。為理解清代整體法制面 貌,陳惠馨更以「清朝整體的法制面貌 –– 一個需要被解開的謎」為題,細部論述 清代《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等與法規範相關之議題。20 前書所論除上揭則例之外,亦同時論及《大清律例》及大清朝法律制度在當代台灣 的延續與斷裂議題。陳教授所論已涵蓋清代主要則例之內容,且均已法規範之角度 出發進行檢視,由於其內容尚不及與兵部刊行之《兵部處分則例》一書,因此本章 擬針對兵部之議敘議題予以補充,進而使清代之則例探討更為完整。《兵部處分則 例》計包含《八旗處分則例》及《綠營處分則例》兩大部分,主要內容可歸類為「議 敘」與「議處」兩大主軸,該則例有助於瞭解清代兵部針對所屬官兵各項之獎賞與 處分之管理做為,同時亦可呈現清代在設計懲處制度時其背後的立意。基此,本文 擬針對「議功卷」內之獎賞例文予以細部說明,以補足現有研究未盡之處。

本文擬以道光三年刊行之《兵部處分則例》內容為主,並參酌《清朝文獻通考》

等史料中與軍功議敘、傷殘卹賞等相關內容,以及其他學者之論述,同時依據陳惠 馨於近著《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中所提出之規範研究概念,以「規範所 運用的『文字』、『概念』、『條文』以及條文所建構出之『體系』呈現這些法規範之 內涵」。21是以本文即擬透過對「議功」一卷之條文,以及條文間之關係所架構之 體系,試圖透過對其前述相關規範之解析,進一步理解清朝之軍政制度中,有關武 職官兵因軍功而獲致獎賞時,獎賞之數額高低究竟如何規範。同時進一步釐清清朝 的「國家權力規訓化機制的實施」過程22,也藉此回應陳教授所期待並呼籲的:「引 發更多人一起重新描繪清朝整體法制的可能面貌」。23

第二節 《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之法源與刊行

清代之《欽定吏部則例》、《兵部處分則例》,其內容之編排模式實有其自訂之 體例,而其內容均有如《大清律例》一般,係依照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

20 陳惠馨分別於《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一書中論述「透過《大清律例》與《吏部則例》再現清朝 法規範整體面貌」、「清朝財產制度的設計 – 以住房及田土相關法規範為例」、「《欽定戶部則例》

規範的蠲卹制度」、「清朝法規範下的宗教活動 – 以《欽定禮部則例》為中心」,見五南圖書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21 見陳惠馨,《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元照出版社,2017 年,頁 8。

22 參見江玉林,〈空白,宮娥圖,在法律之前──個對於自我與他者的法圖像學反思〉,載:王鵬翔 主編,《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2008》,中研院法研所籌備處,頁 143。

23 見陳惠馨,《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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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律之先後順序而排列。24而《兵部處分則例》一書,其內計包含三十七卷之《八 旗處分則例》,以及三十九卷之《綠營處分則例》兩大部分,但無論是《八旗處分 則例》或是《綠營處分則例》,其排列方式都是將條文之與吏部、戶部、禮部、兵 部、刑部、工部相關者,依序排列而成,就清代的則例而言,如其內容牽涉各部會 之衙門,便依照六部順序做為排列條文的分類體例,當可說是相當標準化的模式。

25所不同者,《兵部處分則例》與《欽定吏部則例》之內並沒有《大清律例》內如 同總則之「名例律」篇,26雖如此,其內類似「總則」之條文多置於第一卷之「公 式」之內,諸如「自行檢舉」條,27其內容亦有如現行刑法總則內第六十二條「對 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又如「罪不重科」一條,28 其規定與現行之《刑法》總則篇內第五十五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 處斷」之內容規範也相當。此一名稱上之歧異,或許正用以作為《兵部處分則例》

與《大清律例》之區隔。

《八旗處分則例》內容係針對八旗之官兵而設,《綠營處分則例》則適用於綠 營之官兵,其則例雖以「處分」為名,然其內同時包含「議敘」之各式獎勵、卹賞 及「議處」之降級、罰俸等兩類。「議敘」部分,有如各式獎勵、卹賞,諸如給予 可以世襲的世職,以及給予加級、記錄、軍功的行政獎勵,或是如同獎勵金的一定 賞銀。至於「議處」部分,則歸類為公罪、私罪兩種,分別給予不同程度的職級調 動或是經濟上的罰俸處分。本文以《兵部處分則例》中之《八旗處分則例》,做為 分析八旗官兵議敘之依據,現先就《兵部處分則例》之法源依據及刊行狀況予以說 明。

第一款 《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之法源

在進行官兵軍功立功議敘各項議題討論之前,宜先將本論文所據以進行規範討 論之主要依據《兵部處分則例》之法源依據做一說明。

清代的法律體系,其規範主要由「律例」及各部院之「則例」所組成,律例即

24 以六部排列例文之體系,亦可稱之為以「六綱」排列, 《欽定武場條例》即謂:「司員等將現行 條例,分為六綱,按類搜輯。」見《欽定武場條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74。

25 如道光五年刊刻之《欽定中樞政考》一書,其內容之與八旗相關者,其條文多半亦依照六部之順 序排列,惟因與禮部及工部無涉,故而與戶部相關之條文後,並沒有與禮部相關之條文,兵部相 關之條文後,沒與工部相關的條文,但於刑部相關之條文後,又出現第二十七之「八旗馬」,第 二十八、二十九卷之「訓練」,以及三十、三十一卷之「兵制」等與兵部相關之條文。至於與工 部相關之條文,列於第三十二卷之營造。故整體而言,凡則例(《中樞政考》實即為《兵部則例》) 之內容與各部衙門相關者,其條文之排率順序即是以六部順序方式排列。

26 「名例律」自隋唐起即為各朝律文之首篇,「刑名」及「法例」之統稱,其內容為全律中之通律,

如同現代法典中之總則。請參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 年,頁 17。

27 「自行檢舉」之條文如下:「在京副都統以上,在外將軍、都統、副都統等,如辦理事件始初失 於察覺,後經自行查出檢舉者,兵部將照例減等處分及寬免之處兩議,請旨。」見《欽定兵部處 分則例》,頁 111。

28「罪不重科」之條文如下:「一事之內有兩罪名者,不便重科,惟按罪名大者議處。至事非一案,

或一時同發,或先後並發叅送到部者,俱逐欵查議,不得緣罪不重科之例致有遺漏。」,見《欽 定兵部處分則例》,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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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而則例則包含兩大類:「一類是以內務府、宗人府吏部、禮部、戶部 等衙門(轉換成今日台灣法律語言: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則例,例如《欽定吏部則 例、《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欽定兵部則例》及《欽定工部則例》等。

另一類則是根據特定功能或是特定事項所訂定之則例,…例如《督捕則例》、《漕運 全書》、《科場條例》等。」29陳教授之歸納,正與清末總理大臣亦奕劻,於其「飭 各衙門編纂現行法規及具奏辦法」一摺所言相符:

內閣法制院官制第一條內載,各項法規整體編纂事件,法規者即包含法律命令,

及一切之章程規則而言。質言之,向來律例館之編纂律例及各部之編纂則例是 也。30

由是可知「律例」及各部「則例」都是清代據以處斷事物的主要法規範,也就 是奕劻所謂之「法律命令」及「章程規則」,而《兵部處分則例》,正是兵部依據實 際之需要,針對將弁兵丁犯有公罪,或是私罪時的處分依據,也是作戰立有功績之 獎勵準則,更是違反軍紀、軍律時的賴以依循的處分圭臬。

依據李永貞《清朝則例編纂研究》一書之考據,清朝各代之兵部則例,係自康 熙年間由兵部首修之《中樞政考》開始,直至道光九年最後之《欽定兵部續纂處分 則例》,共有十六種漢文或滿文以《中樞政考》、《八旗則例》、《督補則例》、《處分 則例》等名目刊行之兵部則例,顯見李永貞將兵部所刊行之各類則例,不論其名稱 如何,均以「兵部則例」視之。而《中樞政考》一書,再據李永貞之考證,係於康 熙年間年首修,而後分別於乾隆八年、乾隆二十九年、乾隆三十九年、乾隆五十五 年、嘉慶八年、嘉慶十三年、道光五年續有增修。31其中道光三年之《兵部處分則 例》與道光九年之《欽定中樞政考》即為兵部最後刊行之兩部卷帙完整之法規範,

再之後直至清末,即未見其他續修之版本32。據此可見《中樞政考》之修纂其來已 久。若參看清代六部則例之刊行歷史,《中樞政考》當屬於軍事領域之法規範,其 刊行之時間也僅晚於康熙十五年首刊之《吏部則例》,應屬於清代較早刊行之則例,

也足以證明吏、兵二部負責文武官員之升遷屈黜,故有率先刊行則例之必要,而此 二部所定之相關則例,其內容也成為文職之微員大吏,以及武職將弁兵丁之共同行 為規範。33

《中樞政考》做為清代早期刊行的法規範,實即為「律書」的一種,因此將之 刊行天下以為共同遵守之準則。該書具備律書之法定功能,可於康熙四十三年六月

《中樞政考》做為清代早期刊行的法規範,實即為「律書」的一種,因此將之 刊行天下以為共同遵守之準則。該書具備律書之法定功能,可於康熙四十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