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清代武職養廉銀制度規範
第四節 武職養廉與財務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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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綠營中樞政考》「武職養廉數額」條下,97其內亦有道光五年時之武職人 員養廉金額,其內容與表十所載之直省、京營及新疆邊境之武職人員養廉銀數額全 數相同,惟增列乾隆四十六年所缺載之京營總兵「每員八百兩」。由此可見,自乾隆 明確議定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制度後,歷經嘉慶一朝,直至道光五年時,武職人員養 廉銀之數額除極少數之特例如步軍統領外,已然相當固定。
再依據清宣統年間,由馮煦主修,陳師禮纂輯之《皖政輯要》一書其內「文武 職官養廉」之內容所述,98有關皖省武職人員養廉銀之數額,全數摘錄乾隆四十七年 詔書中所議定之數值(同表十直省一欄所列數額),99由於馮煦於清末擔任過安徽布 政使及安徽巡撫兼理提督兩職,100故該書所載內容當有極高之可信度,足見武職養 廉之制度,在各直省均依據此一制度忠實持續施行,直至清朝覆滅。
第四節 武職養廉與財務考量 第一款 養廉銀歲入來源
清代武職之養廉銀,自順治朝至乾隆四十六年底,皆是以親隨兵名糧(親丁名 糧)之名義發放,因其名義是發放兵丁之糧餉,101故其預算來源當為國家之中央財 政收入,負責單位為戶部所屬之各清吏司。102然而乾隆四十六年底議定武職人員之 養廉銀後,此一原本應由中央支付之多增費用,其預算來源最後卻轉由地方負責。《大 清會典事例》即載有如下說明:
武職養廉銀兩,在於耗羨盈餘及一切閒款銀內儘數動支。如有不敷,或須動用 正項,奏明請旨。103
武職人員養廉銀之預算,原本應與俸薪一般,當屬於中央負責之軍需費用,然 而最後卻轉為地方所額外徵收之「耗羨盈餘」下支應,亦即此項費用從此改由地方 負責。而此一由乾隆所親自主導,將親丁名糧「名額給付制」改為養廉銀之「固定 給付制」之政策,在「將從前虛缺名糧,概募實兵」104之調整下,無疑大幅加重了 中央政府的負擔,而養廉銀之實際給付,又係以地方徵收之羨耗盈餘內動支,進一 步使地方承受了更重的經濟負擔。對於此一費用負擔轉換至地方乙事,何平有如下 之評論:「武職養廉的解決應為中央之事,而最終仍由羨耗而非地丁正項收入支出,
97 見《欽定中樞政考》冊 5,頁 233。
98 《皖政輯要》一書原係手抄本,是書計分 10 科,100 卷,清末宣統年間由馮煦主修,並由道員陳 師禮坐辦,後由黃山書社點校,於 2005 年出版。
99 見馮煦主修,陳師禮纂,《皖政輯要》卷 37,黃山書社,2005 年,頁 391。
100 馮煦之個人資料,請參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建置之「人名權威檔」。
101 《清實錄》即謂:「武職養廉名糧,原係分别各營遠近,隨同兵餉,於季首或兩季併領。存貯該 處文員庫內按月支放。」見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210,頁 13-2。
102 《清史稿》:「十四司,各掌其分省民賦,及八旗諸司廩祿,軍士饟糈,各倉,鹽課,鈔關,雜稅。」
見《清史稿》,洪氏出版社,1981 年,頁 3275。
103 見《大清會典事例》(嘉慶朝)卷 210,頁 13-1。
104 見《清宣宗實錄》卷 8,頁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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羨耗的性質也在變化。」105足見收取羨耗的原始用意,其性質也逐漸發生了變化。
雖如此,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卻仍於請領兵餉時,或每月,或每季,或兩季一次一 併領取,106如此雖可使領取之手續相對較為簡便,但也足以證明養廉銀之原始立意,
已屬於武職人員俸餉之一環,僅是以津貼形式之「武職養廉」名目出現而已。
第二款 養廉銀對歲出之影響
對於親丁名糧挑補實額,同時給予武職人員額外之養廉銀一事,無疑將使國家 之財政負擔隨之加重,但乾隆對此是極具信心的。乾隆於四十六年八月的上諭中言 道:
前於六月內、業經降旨通諭各省督撫。將各該省武職所得公項,逐一查明覆奏。
俟奏報到齊,令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覈辦,照文員之例,議給養廉。其所扣兵餉 即可挑補實額,覈計添給養廉,歲支亦不及二百萬兩,官員既無拮据,而各省 又增添兵力,於營伍大有裨益。朕御極之初,戶部庫項不過三千萬兩,今已增 至七千餘萬,復有何不足,而不加惠天下,散財以得民乎?107
從上述詔書內可以看出,乾隆對於國家財政之歲入與歲出確實有所掌握,對於 所需額外支付之費用,亦有所盤算,於是交付軍機大臣阿桂會同相關部門予以後續 覈辦。阿桂對於乾隆如此大器的要求,因不便直接回絕,只能順著乾隆的上諭先做 了些不甚明確的回覆,但請求「容俟回京後請旨辦理」,108此一作法顯然是想藉由面 對面的回報,稍稍改變一下乾隆的心意。但乾隆在九月十七日的上諭中,又進一步 說明了他推動武職養廉銀的用意,並要阿桂「即行覆奏」,更顯現出乾隆對於議定養 廉銀極其迫切的意圖。於上諭中,針對推動武職養廉銀給付制度的變革,乾隆已確 知所需費用約在三百萬兩,較八月時的推估,已然多出了約一百萬兩,109但乾隆在 敘及財政負擔時,使用的卻是「不及」、「不過」、「有何不足」等極為大器的字眼,
顯見乾隆對國家整體財政之收支情形,具有極為高度之自信!乾隆四十六年九月十 七日的上諭大要如下:
令覈計所費,自京營及陝甘添補滿漢兵,約二萬名,又各省添補綠營兵糧實額,
亦不下數萬名,加以改給養廉、紅白賞卹等項,每歲所需,不過三百萬兩。至 從前阿桂所奏,原為節省經費起見。但現在府庫豐裕,儘足供支。朕今如此辦
105 見何平,《清代賦稅政策研究》:1644~1840 年,故宮出版社,2012 年,頁 129。
106 見《大清會典事例》:「武職分給養廉,照從前原定章程支給。同駐省城各營,於每月底赴司具領。
距省稍遠各營,於每季季首赴領,距省窵遠者,於領兵餉時兩季併領。」《大清會典事例》(嘉慶 朝)卷 210,頁 13-2~14-1。
107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38,頁 236-1~236-2。
108 阿桂的建議如下:「諭軍機大臣等。前據阿桂等奏,請酌復惠濟銀兩一摺。據稱前在雲貴,知該 省自停止生息銀兩後,所有兵丁紅白事件,俱係裁減兵額,節省銀數充賞。查滇黔等處,俱係邊 陲,兵力亦不宜單弱,若將生息銀兩復舊,即所裁兵額仍可補足,其他四川閩廣,亦關緊要,容 俟回京後請旨辦理等語。」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1,頁 276-2~277-1。
109 《皇朝兵制考略》對此一百萬兩之差異,認為係計算基準之不同所致:「高宗諭旨言武職養廉 不 及二百萬,而阿桂奏言嵗增三百萬者,蓋合公費、賞卹諸款併計之。考嘉慶會典公費項下綠營武 職養廉嵗額一百三十五萬三千餘兩,綠營公費嵗額二十七萬三千餘兩,江蘇、江西無定額者不計,
綠營紅白事例四十萬八千餘兩,此項連駐防計合計在二百萬以外,故舉成數言三百萬也。」見《皇 朝兵制考略》卷 3,頁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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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武職既實得養廉,營伍無虛存名目,更無須藉商生息,為贍卹兵丁之用。
與阿桂意見若何?著將此傳諭阿桂,並令就所見即行覆奏。110
乾隆在發出前一封上諭後,僅僅間隔了十天,便於九月二十七日,又再度對武 職議給養廉及挑補實額乙案做出指示,並請大臣富察國泰,前往人在河南儀封的阿 桂「公同商酌,悉心覈議具奏」。111
對於乾隆的催促,阿桂雖同意邊疆及甘陝地區適宜添兵之外,對於腹裹省分則 明確的認為「均可毋庸挑補實額」,112顯然其對於國家全面添兵的態度有所保留,而 其主要的理由是國家將背負長期之財政壓力:「國家經費,驟加不覺其多,歲支則難 為繼。此項經費歲增三百萬,統計二十餘年,即須用七千萬兩。」113可惜老臣謀國 之心雖為乾隆所嘉許,但乾隆決心早定,故也以財務收支的觀點,回覆大臣如下:
現在戶部庫銀,尚存七千餘萬兩,朕又何肯稍為靳惜乎?且即以歲支頓增三百 萬兩計之,至乾隆六十年歸政之時,所用亦不過四千餘萬!加以每年歲入所存,
其時庫藏較即位時,自必尚有盈餘,又何必於此事鰓鰓過計乎?114
在乾隆的算盤裡,明顯是以戶部庫銀之存量,做為有無能力支付武職養廉銀,
以及挑補實兵所需費用的考量,而戶部庫銀之存量,就是當時清政府整體的財力證 明。乾隆以戶部庫銀作為有無發放能力之標準,對於國家財政歲入以及歲出之部分,
因完全不計算天災、地變及兵燹人禍之可能,是以其用詞甚為闊氣,其估算也顯然 過於樂觀,否則必不至將阿桂通盤畫算,悠悠籌國之苦心,視為鰓鰓之過計。更有 甚者,乾隆自認為其歸政之時,戶部存銀只要比自己即位時為多即可,似乎完全不 考慮自己於歸政之時,庫存是否更有結餘,以及隨人口及經濟之變遷,所導致之物 價上升及貨幣貶值之現實。115
乾隆最後決定批駁阿桂的建議,也不再考量諸臣的「確見」,下諭將其與大臣間 來往之奏摺與批示,一併發抄給各地大臣,以示其推動挑選實兵及武職養廉銀制度 之決心:
朕意究以多添兵力不惜經費為是!在廷諸臣自必各有確見。所有阿桂奏到原摺,
並朕此旨一併發鈔,使中外咸知朕意。116
同年十月二十一日,乾隆另有諭旨如下:「所有各省挑補名糧,議給養廉,請遵
110 同上註。
111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1,頁 283-1。
112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1,頁 285-1。
113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1,頁 285-1。
114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1,頁 285-2。
115 全漢昇即謂:「清代中葉的中國,在十八世紀物價增加三倍至四倍多,…上述白銀數量的增加,
影響到貨幣流通量的增加因此刺激物價上漲」,見氏著《明清經濟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1987 年,頁 77。針對清代糧價議題,可另參看黃冕堂,《中國歷代物價問題考述》,齊
影響到貨幣流通量的增加因此刺激物價上漲」,見氏著《明清經濟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1987 年,頁 77。針對清代糧價議題,可另參看黃冕堂,《中國歷代物價問題考述》,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