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清代武職的仕進規範
第三節 清代武職職官人數與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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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備徵》時,59僅能就武鼎甲之人名及籍貫略做說明,而其中缺漏未詳之處甚多,60待 許友根撰寫《武舉制度史略》時,61也僅能針對清代武鼎甲人名列表說明且亦有缺漏,
對於清代武進士之總錄取人數則付之闕如。近日由李世愉、胡平所著之《中國科舉制 度通史•清代卷》一書,也僅能依據《清實錄》之所載,將乾隆元年至光緒二十四年 之武進士錄取人數錄出,《清實錄》所未載人數時則予以懸缺,至於乾隆元年前之人 數則未見說明。62本文作者依據《清實錄》之記載,佐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小 金榜之內容,再以順治朝每科之武進士錄取名額皆在 200 名左右予以推估,清代武進 士之總錄取名額,應在 9,627 人上下。
因本文不針對武進士進行細部分析,有關清代各榜武進士錄取之人名、籍貫、甲 第等,留待日後另文探討,惟有關清代武進士各科之錄取人數,請參見附件二。
第三節 清代武職職官人數與配置 第一款 八旗武職職官人數與配置
就八旗武職之職官人數而言,《清史稿》中明列八旗之武職之職官人數為 6,680 人,兵丁數則為 120,309 人。63然細部統計《清史稿》所列資訊,八旗武職職官之總 計人數實為 6,671 人,64亦即八旗子弟如欲入仕武職,就必須在這約莫六千七百個職 缺中進行爭取,若無缺額,即需透過檢選待補之過程,在既有員額出缺之情況下,方 能以替補方式獲得職務,而後再依個人累積之資歷以及軍功,於武職系統內循序而昇。
因此,凡八旗子弟,不論京城八旗亦或駐防八旗,如欲透過武科之考試,亦即在武鄉 試中式獲有武舉人資格,或是進一步於武會試中式俱有武進士之資格者,其入仕的機 會,如不論侍衛之職,也就在這「六千六百有奇」的職官空間之內,65同時也還需與 擁有世職、文職轉武職、廕生,以及行伍出身之人,共同奔競此有限之職務。因此對 於武舉及武進士等武科出身之人,雖有入仕之資格,卻未必即有較佳之升遷機會,事 實上武科出身之人,從御史朱裴之言:「順治十五年以後,歷科武舉、武進士未經選 用者甚多」,66即可知透由武科出身者,尤其是漢人居多之武進士,在順治十五年之當 時,就已經不是入仕之保證了。
以下表四是八旗武職人員的職官數簡表,詳表請參見附件一。
59 有關朱彭壽之生平,請參見何雙生替中華書局出版之《舊典備徵》撰寫之「前言」,頁 1~7。
60 見朱彭壽,《舊典備徵》,中華書局,1997 年,頁 81~87。
61 見許友根,《武舉制度史略》,蘇州大學出版社,1997 年,頁 140~158。
62 見李世愉、胡平,《中國科舉制度通史•清代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年,頁 576~580。
63 見《清史稿》卷 105,洪氏出版社,頁 3889。
64 有關八旗武職職官人數,請參見附件一:《清史稿》中八旗之武職職官人數。
65 見《清史稿》卷 130,洪氏出版社,頁 1879。
66 見《清聖祖實錄》卷 24,頁 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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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天下要害地方,皆設官兵鎮戍。其綂馭官軍者,曰提督總兵官。其總鎮一方者,
曰鎮守總兵官。其協守地方者,曰副將,次曰叅將,又次曰遊擊,曰都司,曰守 備。或同守一城,或分守專城,下及千總、把總亦有分汛備禦之責。皆量地形之 險易,酌兵數之多寡。73
由上可知各軍區內綠營駐守之所,其位置當係「要害地方」,而要害又與「地形 之險易」相關,也因此駐守各地之兵力會有所差別,這可以在表六中兵丁數量之差異 中得到一定程度之解答。綠營之營制計分標、協、營、汛四個單位,依據羅氏的說明:
「標、協、營為綠營三大系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所屬叫標,副將所屬叫協,
參將、遊擊、都司、守備所屬叫營」,74至於汛則是「從協從營」所獨立分出之小單位,
75是千總、把總、外委之屬兵。76漢人取得武舉人或武進士之資格並經檢選後,如武 進士之初任職務不是宮廷之侍衛,便是綠營各「營」或是「衛」,77至於日後之遷轉昇 除,則有賴於自身之軍功表現以及平日之績效考語。
在《欽定兵部處分則例》的《綠營處分則例》之軍政篇中,有「武職五年軍政」
一條,其中及記載綠營武職之考核要求如下:
武職五年一次軍政,將上屆軍政以後所行之事並事故俱行開註。副將以下、千總 以上屬總兵所管者,總兵註考。不屬總兵管轄各員,該副將、叅將等官註考。其 註考時,將各官履歷賢否實蹟造具清冊,填註考語,徑送總督、提督處。總督、
提督再嚴加考覈,確定去留。各註考語造冊密送。
軍政薦舉官員必須才技優長、年力精壯、馭兵有術,紀律嚴肅、給餉無虛、兵民 相安、歷俸已滿三年者,方准薦舉,具題奉旨交部院議覆。78
可見武職人員初任之後,其考核機制是以五年為基準,並依序進行考核,具有實 蹟者方有進一步遷昇之機會。而所謂「賢否實蹟」,《綠營處分則例》對武職人員也給 定了七個考核的依據,其中「才技優長」屬於本職學能的武技,而「年力精壯」則純 粹是以年紀作為選擇之考量,畢竟年老則毛血日衰,因此《武場條例》其中即已規定
73 見《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86,頁 2-1。
74 見羅爾綱,《綠營兵志》,中華書局,1984 年,頁 116。
75 見羅爾綱,《綠營兵志》,中華書局,1984 年,頁 216。
76 對於標、協、營、汛之分別,《會典》有如下之說明:「凡綠旗兵,國初定八旗之色,以藍代黑,黃 白紅藍各位於所勝之方,惟不備東方甲乙之色。及定鼎後,漢兵令皆用綠旗,是為綠營。在京,則 統於巡捕營,京城四關廂及圓明園設綠營汛地為巡捕五營。十有八省則統於督標,各省總督所屬為 督標。撫標,各省巡撫所屬為撫標。提標,各省提督所屬為提標。鎮標,各省總兵所屬為鎮標。軍 標,四川成都將軍所屬綠營為軍標。其福州、廣州、伊犁將軍、熱河、烏嚕木齊都統、西寧辦事大 臣,皆兼節制綠營,不專設標。河標、河東河道。江南河道總督所屬綠營為河標。漕標、漕運總督 所屬綠營為漕標。而以達於部標分其治於協副將所屬為協,於營,㕘將、遊擊、都司、守備所屬皆 為營。於汛,千總、把總、外委所屬為汛。以慎巡守。」見《大清會典》(嘉慶朝)卷 35,頁 5-1。
77 如《清實錄》載:「武進士推選守備,舊例分別名次,在前半者候選營缺,在後半者候選衛缺。查營 缺多而衛缺少,甚有偏枯。請嗣後不拘營缺、衛缺,將武進士挨次補用,以免壅滯。」見《清聖祖 實錄》卷 138,頁 508-1;以及「查每科武進士,前半以營守備用,後半以衛守備用,今衛守備之缺,
既經裁減,嗣後請將衛守備用之武進士內,再分十五名,以營守備用,於雙月營守備各班之末,另 立一班推補」,見《清世宗實錄》卷 21,頁 345-1。
78 見《欽定兵部處分則例》冊五,《綠營處分則例》卷 28,頁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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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表六,綠營之官兵總計為 655,376 名(7,031+648,345),則軍官之比例為 1.07
% (7031/655376),較之表五內八旗軍官之比例 5.25% (6,671/126,980),兩者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