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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武職養廉銀制度規範

第三節 武職養廉銀之制度化及其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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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武職養廉銀之制度化及其實踐 第一款 《晉政輯要》所載武職養廉

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制度,自乾隆四十六年八月裁扣武職名糧添給養廉,並於十 二月確立之後,隨即於四十七年施行。81於現有可見之資料中,由山西布政司刊行於 乾隆五十四年之《晉政輯要》一書,82將山西省一標、兩鎮各營武職之養廉銀數額,

均一一載入於其內,而各武職人員自總(鎮)兵至外委千把總所得之養廉銀數額,

均與《高宗純皇帝實錄》所載相符,83且明確記載當時山西省武職人員「一歲共需養 廉銀五萬七百五十四兩」。84由於該書底稿成於乾隆四十九年,刊刻於乾隆五十四年 十二月,85藉此可以得知,自乾隆四十七年武職人員養廉銀制度正式施行後,山西省 之武職人員所支領之養廉銀數額,是依照四十七年所議定之制度確切執行著。

乾隆四十七年所議定之武職人員養廉銀,依據《清實錄》之記載,與文職人員 一般,「一併於耗羡項下,及一切閒款內動支」。86茲依據《晉政輯要》,山西省於乾 隆五十一年所奏銷冊報的地丁銀共計三百零三萬八千九百一十八兩六錢五分八釐,87 再據同書之「羨耗章程」,山西省於乾隆五年核定之羨耗總額為三十六萬九千二百五 十四兩,88而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全年計需五萬七百五十四兩。據此可知,山西省之耗 羨所收,為地丁銀之 12.15%,而武職人員之養廉銀,為羨耗之 13.75%。就比例值而 言,與先前山西巡撫岷於雍正年間遵旨裁減後「每兩僅准加耗羨銀一錢二、三分不 等」並無顯著差異。

因羨耗收取之多寡,需依照「羨耗章程」每年造冊核銷,89故可推估山西省自乾 隆五年至乾隆五十四年之間,其收取之耗羨數額應該一致,是以《晉政輯要》方會 回推使用乾隆五年核可之數額,前述有關核銷之規定,可見於該書「耗羨章程」條 下:

81 乾隆四十七年正式實施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制度,除《清實錄》之記載而外,《晉政輯要》亦有如下 之說明:「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內欽奉上諭,各省武職養廉,自乾隆四十七年為始,照文職之例,一 併在耗羨盈餘項下,並一切閑款內儘數動支。」見《晉政輯要》,頁 452。

82 《晉政輯要》計八卷,由時任山西巡撫之海寧所總輯,實際之纂輯者則為布政使鄭源璹,此可由 海寧所寫之序予以證明:「方伯鄭君,賢而習於政,下車數年,百職具舉,余不佞,幸得共事一方,

相與以有成,而又慮前規後隨無以資考鏡也,爰訂為《晉政輯要》一書,將付剞劂,請余弁言簡 端,余愛其書…。」見《晉政輯要》,頁 100。據清代姚元之所著之《竹葉亭雜記》一書所載,鄭 源璹曾「以缺之高下定價之低昂,大抵總在萬金之內外」是以官聲不佳,但其曾任户部主事及湖 南布政使,其於山西布政使內所纂輯之《晉政輯要》,內容當屬可信。

83 見《晉政輯要》,頁 452~454。

84 見《晉政輯要》,頁 452。

85 見《晉政輯要》,頁 403,405。

86 見《清高宗實錄》卷 1147,頁 376-1。

87 見《晉政輯要》「地丁銀兩」條,頁 496~502。

88 見《晉政輯要》「耗羨章程」條,頁 590。

89 《戶部則例》「羨耗彙奏」條有謂:「各省徵收耗羨,悉令提解歸公,為大小各官養廉及一應地方 公事之用。每屆歲底,各省督撫查明一年之內額徵完欠,及動用存留確數,年清年欵,造冊送戶 部核明彙折奏聞。」足見各直省之督撫需每年造冊報部。見《戶部則例》,冊一,頁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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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五年,欽奉上諭,各省耗羨存公銀兩,立定章程,造冊咨部核銷。90 再依據《清代縉紳錄集成》91及《晉政輯要》中乾隆年間之地丁銀資料,可以將 地丁銀、耗羨、武職人員之養廉銀之關係列表如下:

表十三:武職人員養廉銀與耗羨數值之比例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清代縉紳錄集成》及《晉政輯要》自行整理而成 說明:

1. 乾隆四十七年武職人員養廉銀制度正式實施,故本表不列該年之前之數值

2. 依據《晉政輯要》,羨耗章程「以乾隆十三年為始,親遵辦理」所述,故本表中羨耗數值,以乾 隆十三年為始,且均以《晉政輯要》「羨耗章程」條下所列之數值為準。

從上表中觀察,乾隆年間額徵地丁銀之數額歷年並沒有太大的變化,因而可徵 收之耗羨數值,也不可能隨之有大變動。由於武職人員額設之值變動幅度有限,清 政府需支付之武職養廉銀多寡也就隨之相對固定。整體而言,武職養廉銀與額徵之 地丁銀及耗羨數值相關,三者彼此連動,但就《縉紳全書》及《晉政輯要》所載而 言,武職養廉銀之支出,應是相對穩定的。

又,《晉政輯要》載山西省文職人員之養廉銀,合計需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二十兩,

92合併上述武職人員所需之養廉銀,可將山西省全省文、武職人員與養廉之相關資訊 列表如下:

表十四:山西省地丁銀、羨耗及文武職養廉銀之數值關係: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晉政輯要》自行整理而成

說明:本表中文職與武職之養廉銀數值均取自《晉政輯要》各條內文,惟其總和與《晉政輯要》內

90 見《晉政輯要》「耗羨章程」條,頁 590。

91 《清代縉紳錄集成》一書係清華大學圖書館和科技史暨古文獻研究所,依據該校所藏清代部分之

《縉紳錄》,於 2008 年由大象出版社出版,計包含 209 種《縉紳錄》,為研究清代職官變動之重要 史料。惟鍾少華對於該集成之完整性頗有質疑,詳文請見〈支離破碎的《清代縉紳錄集成》〉,《博 覽群書》,2010 年,頁 66~68。

92 見《晉政輯要》「文職養廉」條,頁 452。

時代 地丁銀 耗羨數值 比例 武職養廉銀 比例 資料來源

乾隆13春 2990675 369254 12.35% 《清代縉紳錄集成》 (縉紳新書)V1, p. 223

乾隆25冬 3092821 369254 11.94% 《清代縉紳錄集成》(縉紳全本)V1, p. 381

乾隆30春 2990675 369254 12.35% 《清代縉紳錄集成》(縉紳全書) V2, p. 139

乾隆30冬 3009291 369254 12.27% 《清代縉紳錄集成》(爵秩全本) V2, p. 332

乾隆31秋 3009291 369254 12.27% 《清代縉紳錄集成》(爵秩新本)V2, p. 412

乾隆33秋 3009291 369254 12.27% 《清代縉紳錄集成》 (爵秩全本)V2, p. 568

乾隆42秋 2990675 369254 12.35% 《清代縉紳錄集成》(中樞備覽) V3, p. 123

乾隆53春 2990675 369254 12.35% 50754 13.75% 《清代縉紳錄集成》(中樞備覽) V3, p. 381 乾隆53冬 3038918.66 369254 12.15% 50754 13.75% 《晉政輯要》武職養廉、地丁銀兩、耗羨章程等條

文職 武職 小計

223,370 60.49% 7.35%

50,754 13.75% 1.67%

3,038,918.66 369,254 12.15%

百分比 百分比

74.24% 9.02%

274,124

地丁銀 羨耗數值 羨耗比例 養廉銀 養廉銀佔羨耗比例 養廉銀佔地丁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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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羨耗章程所述之數值略有不同。93

經由上表觀察,可知文、武職人員之養廉銀總額為二十七萬四千一百餘兩,佔 山西省額定之羨耗數值 74.24%,其中文職部分佔去絕大多數之 60.49%,而武職人員 僅佔 13.75%,可見養廉銀是當地羨耗收入中的最大支出項目!而文職人員所耗用之 養廉銀,約為武職人員之 4.4 倍。如與地丁銀進行比較,則養廉銀約為地丁銀總數 之 9%,亦即山西百姓每出一兩之地丁銀,就需要額外再行支付約九分的養廉銀予當 地之文、武職人員,語謂:「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也確實 如此。

第二款 《欽定中樞政考》、《皖政輯要》所載武職養廉

此外,刊科於道光五年七月之《欽定中樞政考》一書,依據所載兵部之奏文,

可知此書係於嘉慶十年開始纂集,歷經嘉慶、道光兩朝之持續之增補修訂,直至道 光五年方正式印行。94此書計包含「八旗中樞政考一部三十二卷,綠營中樞政考一部 四十卷」,95其中《八旗中樞政考》「八旗大臣官員養廉」一條下,針對八旗武職大臣 之養廉銀有所敘述,96而此段資訊後出,故未載於《戶部則例》、《清實錄》,現將乾 隆四十六年在京八旗武職人員養廉銀之數額,與道光五年之資訊連併整理如下,更 足以證明乾隆四十六年議定武職人員養廉銀之後,此一制度之實踐與改變情形。

93 《晉政輯要》「羨耗章程」條謂:「各官養廉銀二十一萬九千九百三十兩」,見該書頁 595。

94 見《欽定中樞政考》冊 2,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1~11。

95 見《欽定中樞政考》冊 2,頁 2。

96 見《欽定中樞政考》冊 2,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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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表十五:乾隆四十六年及道光五年在京八旗武職人員養廉銀

資料來源:作者依據乾隆朝《欽定戶部則例》及《欽定中樞政考》自行整理而成 說明:

1. 乾隆四十六年《戶部則例》及道光五年《欽定中樞政考》所載,每年給予八旗大臣官員之養廉銀 均為八萬六千兩。

2. 有「*」註記者,表示該職務之養廉銀數額於不同年份有異。

3. 乾隆四十六年《戶部則例》未見「左右翼總兵」一職。又,「內府三旗護軍統領」或即「三旗包衣 護軍統領」,「步軍總尉」或即「步軍翼尉」。

品級 官銜 養廉銀(兩)

乾隆四十六年

養廉銀(兩)

道光五年

正一品 領侍衛内大臣 900 900

正二品 左右翼總兵 800

正二品 總理鑾儀衛大臣 700 700

從一品 滿洲都統 700 700

從一品 蒙古、漢軍都統 600 600

從一品 前鋒、護軍統領 600 600

正二品 滿洲副都統 500 500

正二品 步軍統領 500 880*

正二品 蒙古、漢軍副都統 400 400

正二品 鑾儀使 400 400

正二品 三旗包衣護軍統領 400

正二品 內府三旗護軍統領 400

正三品 步軍翼尉 400

正三品 步軍總尉 400

正三品 健銳營翼長 200 200

正三品 火器營正翼長 200 200

正三品 稽查圍場總管 200 200

翼領 100 100

從三品 八旗叅領 各應得養廉銀兩,以

八旗大臣歲分所 餘,通融勻派,歲無 定額。

《欽定中樞政考》未 從五品 左右兩翼前鋒營正署前鋒侍 說明

正三品 八旗護軍營正署護軍叅領 正三品 火器營護軍叅領

正四品 副護軍叅領

從五品 委署護軍叅領

正三品 營總

正三品 健銳營前鋒叅領

從四品 副叅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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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綠營中樞政考》「武職養廉數額」條下,97其內亦有道光五年時之武職人 員養廉金額,其內容與表十所載之直省、京營及新疆邊境之武職人員養廉銀數額全 數相同,惟增列乾隆四十六年所缺載之京營總兵「每員八百兩」。由此可見,自乾隆 明確議定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制度後,歷經嘉慶一朝,直至道光五年時,武職人員養 廉銀之數額除極少數之特例如步軍統領外,已然相當固定。

此外,《綠營中樞政考》「武職養廉數額」條下,97其內亦有道光五年時之武職人 員養廉金額,其內容與表十所載之直省、京營及新疆邊境之武職人員養廉銀數額全 數相同,惟增列乾隆四十六年所缺載之京營總兵「每員八百兩」。由此可見,自乾隆 明確議定武職人員之養廉銀制度後,歷經嘉慶一朝,直至道光五年時,武職人員養 廉銀之數額除極少數之特例如步軍統領外,已然相當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