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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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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職與兵丁,於因公而致傷殘亡時之狀況下,其所應得之賞卹規範一併予以說明。

歷來「有功則賞,有過則罰,使賢者有所勸而益趨於善,不肖者有所憚,而不敢 為惡」,18因此除正面之議敘而外,針對違反規範而需處罰時,也必須要明確之法規範 可資依循以為負示範。清代之軍律及不同時點所發佈之軍令,即係軍政系統所賴以依 循之法規範,惟過去之研究對於清代軍律之細節,似乎僅限於史料之說明,而未能將 軍律所含括之內容細節,以及其演進之歷史脈絡做足夠之解說。本文在探討清代軍律 時,將收錄於《大清律例》及《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之相關內容,視為「法典式」之 軍律規範。基此,《大清律例》內與軍政相關之律文、例文,以及《欽定兵部處分則 例》內與議處相關之條文等,均為軍律之一部分。此外,未有完整體系架構,而僅於 出師前單獨宣告或是刊行之軍令或軍律,如雍正《上諭軍令條約》及乾隆增定軍律及

《行軍簡明紀律》,則將之視為「非法典式」之軍律規範。本文即擬將前述內容做細 部之說明,以強化過往研究之不足。

基於以上具有前後連貫性之軍政議題,本文遂以「清代軍政規範之研究 –以武職 仕進、所得、議敘及懲罰為中心」為題,以探究並理解清政府於治理國家之時,對上 述與武職系統相關之各式議題如何進行規範,以期能略見拋磚之效,進而能如陳惠馨 所期許的,引發更多與清代武職相關之研究。19

第二節 文獻回顧

歷來研究清代各項制度,都必須以原始之史料做為基準,針對書海浩瀚之清代史 料,馮爾康曾將之歸納成十二大類。20本文以清代法制中之軍政為題,且探討之主軸 係在武職之「仕進」、「俸餉」、「養廉銀」、「議敘及賞卹」及「軍律」等相關議題之上,

故所使用之史料,即包括馮氏所謂「通史類」中之歷朝《清實錄》、《清史稿》;「政書 類」之《大清律例》、《大清會典》、《大清會典則例》、《清三通》、《欽定戶部則例》、《欽 定武場條例》、《兵部處分則例》;以及「文集史料」如《舊典備徵》、《嘯亭雜錄》等 等。由於本文所研究之五個主軸係與軍政系統中之武職相關,而各資訊又散見於史料 之中,因此在徵引之時,無法以單一史料做出完整敘述,而需將相關之史料一併引用 方能呈現全貌。此外,對於晚清各項軍政制度之轉變,並非作者所關心之議題,因此 未將清末軍政制度中與武職系統相關之演變,諸如湘、淮軍以及新軍之建置等列入寫 作之範疇,以是也未引用與清末軍政變化之相關文獻。

對於近人針對清代法制之研究成果,以及與各章主軸相關之論述,作者將依各章

18 見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卷 90,頁 8504-1。

19 陳惠馨於其近著《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一書內,特別提到「本書的出版希望能夠邀請更 多當代人加入研究清朝法制史之行列」,見氏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 年,頁 53。

20 此十二大類為:「通史史料」、「政書類史料」、「檔案史料」、「地方史志史料」、「文集史料」、「譜牒史 料」、「傳記史料」、「筆記史料」、「記事本末體史料」、「契據、語錄等文獻史料」、「類書、叢書及圖 書目錄」、「外國人記載和收藏的中國清史資料」,見馮爾康,《清史史料學》,台灣商務印書館,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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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研究主題而分別予以徵引於各章之內,惟其中政治大學陳惠馨針對清代法制所寫就 之《清代法制新探》、《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向法規範回歸之清代法制研究》等三 本書籍,以及蘇州大學許友根針對中國武科制度所寫的《武舉制度史略》一書,對作 者思考清代法制之研究有重大之影響,也是作者進入清代軍政議題研究的起始點,因 而特此註明。其他學者於各式期刊內所發表之研究成果,作者將隨各章節之主題逐一 進行敘述。

以下僅將本論文所主要徵引之文獻,區分為「清代史料文獻」以及「現代研究文 獻」兩類,並分別進行大要敘述。其餘於本節內未述及之文獻,則請參見各章節內之 說明。

第一款 清代史料文獻

本文所最關切的是清代制度規範中,與研究主軸相關之制度設計及其演變,而各 項之規範多包含在「政書類」的史料之中。因所使用之清代史料文獻有其特殊性,是 以分就研究主軸所引用之最主要史料文獻予以大要說明以下。

就武職之「仕進」而言,《欽定武場條例》實即為清代武職人員之國家考試法規。

21舉凡武童試、武鄉試、武會試、武殿試之細節均規範於其內。如今可見之《欽定武 場條例》係刊行於光緒二十一年,但於此年序之前,已有「歷經頒發在案」但未經欽 定之「現行條例」。22事實上,清代實施武舉之年代甚早,於順治元年時即已訂定考試 規則,23並一路與文科先後實施,直至光緒二十四年為止。24故可知在光緒二十一年 之前,必已有武科考試之規範可供依循。25《欽定武場條例》一書共計十六卷,其第 一、第二卷之所述為武殿試,第三、四、五卷則為武鄉會試之通例,第六、七卷內容 為武會試,第八、九卷為武鄉試,第十至十五卷說明武生童考試之規範,至於最後第 十六卷則為專為八旗子弟考試騎射而立,本文於探究清代武職之學額與錄取中額,即 以《欽定武場條例》內所提供之數值為依據。至於八旗之官兵人數則以《清史稿》為 依據,綠營官兵之數量以羅爾綱《綠營兵志》之統計為準。26而後續針對品級規範之 探討,因資料散見,故先後以《大清會典事例》、《新編文武金鏡律例指南》、《古今圖

21 覃紅霞即將文科考試之規範《欽定科場條例》視為科舉法制之法律條文,則武科考試所依據之《欽 定武場條例》亦當以同等條件視之。見氏著,〈科舉學的法律視角—以《欽定科場條例》為例〉,《廈 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 5 期,2010 年,頁 67~74。

22 見《欽定武場條例》,收錄於《欽定科場條例等二種》冊三,海南出版社,2000 年,頁 73。

23 順治元年有關實施武舉之記錄如下:「順治元年十月,定武鄉會試年分。武舉會試定于辰、戌、丑、

未年,各省武鄉試定于子、午、卯、酉年。凡京衛武學官生,遇鄉試年,准一體赴試」。見《清朝 通典》卷 19,頁 2135-1。

24 清代武科考試共舉行了 109 次,其中順治四年因故未考,其具體原因尚待查考。光緒二十九年、光 緒三十年之文科繼續舉行,但武科則已然廢考。

25 已知順治十二年已有《武殿試則例》,惜該書不傳,見《清世祖實錄》卷 93,頁 735-2。而同治年間 另有《兵部題准武場條例》行世,該條例共八卷,143 條條文,該書收錄於《清代兵事典籍檔冊匯 覽》冊 42,由學苑出版社於 2005 年出版。

26 八旗兵額《清史稿》卷 130 有明確記載(頁 3889),而綠營兵額則隨康熙、乾隆、嘉慶、道光、光 緒不同朝代而有異(頁 3924~3927),因此以羅爾綱《綠營兵志》細部統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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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集成》、《清朝文獻通考》等內容作為依據。

針對清代武職將弁與經制兵之「俸餉」部分,作者則以《欽定戶部則例》之內容 做為討論之主要依據。本文所使用之《欽定戶部則例》,係乾隆四十六年之版本,其 內文共分「一十二門,例兩千七百二十九條」,27由於戶部係天下錢糧總匯之所,掌管 著清政府之財政度支,因此對於國家之歲入與歲出,各省之財政實際狀況都必需有明 確之掌握,而《欽定戶部則例》實即為清代管理天下財政收入與支出之主要規範,因 此學者也將之視為《大清律例》法源之一,28故而《欽定戶部則例》具有法規範之適 用條件當無疑義,甚且其法律位階與《大清律例》可以平等視之。29於探究武職將弁 與經制兵之俸餉時,本文所依據者,係《欽定戶部則例》中「廩祿」及「兵餉」兩門 之記述內容,並據以將清代八旗與綠營將弁及兵丁之所得項目諸如俸銀、俸米、馬乾 等予以釐清,從而探究兩者是否因身份之不同,在所得待遇上有所差別。

過往對武職養廉銀之關注,遠較文職養廉銀低,因此相關之研究亦相對鮮少。本 文在探究清代武職人員養廉銀制度規範時,因並無單一之史料記述武職養廉銀之緣起 及演變,故以各朝《清實錄》、《大清會典則例》、《清朝通典》、《欽定戶部則例》、《晉 政輯要》及《中樞政考》等之內容作為探究源流變之依據。其中於乾隆五十四年刊行 之《晉政輯要》,明確記載山西省武職人員之養廉銀數額,故以之作為武職養廉銀之 實證依據。又,《晉政輯要》由時任山西巡撫之海寧所總輯,而實際之纂輯者則為布 政使鄭源璹,該書計八卷,因書內記載山西省官員之額設數值、文武官員之養廉銀、

羨耗章程,以及地丁銀兩等,因此藉以探究清代武職養廉銀於各省之實際執行狀況,

以及武職養廉銀佔該省之收入之百分比皆有所助益。此外,作者亦同時借助《欽定中 樞政考》,以及清末由馮煦主修、陳師禮總纂之《皖政輯要》,30做為確認武職養廉銀 多寡之依據之一。

有關清代官兵之議敘及賞卹議題,先前之研究亦未多見。作者主要依據《欽定兵 部處分則例》中「議功」卷之條文作為討論之主軸,但因《兵部處分則例》所載並未 將議敘之所有規定規範於其內,因此作者另據《清朝文獻通考》、《大清會典》、《大清 會典則例》等各朝史料之內容予以補足。由於《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係輯自具有法規 範性質之《欽定中樞政考》,因此以之做為探討議敘規範之依據當無疑慮。又,《欽定 兵部處分則例》計包含三十七卷之《八旗處分則例》以及三十九卷之《綠營處分則例》

有關清代官兵之議敘及賞卹議題,先前之研究亦未多見。作者主要依據《欽定兵 部處分則例》中「議功」卷之條文作為討論之主軸,但因《兵部處分則例》所載並未 將議敘之所有規定規範於其內,因此作者另據《清朝文獻通考》、《大清會典》、《大清 會典則例》等各朝史料之內容予以補足。由於《欽定兵部處分則例》係輯自具有法規 範性質之《欽定中樞政考》,因此以之做為探討議敘規範之依據當無疑慮。又,《欽定 兵部處分則例》計包含三十七卷之《八旗處分則例》以及三十九卷之《綠營處分則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