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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代武職將弁與經制兵俸餉

第五節 八旗與綠營之餉銀與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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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表十三:清代八旗與綠營兵丁所得類別表

所得類別

兵種及駐防地域 餉銀 餉米 馬乾 地晌

八旗

京城   

盛京   

直省   

黑龍江、吉林、察哈爾 

新疆   

綠營 京城   

直省   

說明:

1. 依據「盛京八旗歲支餉米之圖」,地面部隊如前鋒、馬甲、步甲、領催等係以「地十晌」折抵,

屬於水面部隊之水師領催、正水手、副水手、正舵工、副舵工、水師兵等,則全數以餉米給付。

故盛京八旗之兵丁,餉米所得部分或給付餉米,或以地晌折抵。

2. 盛京八旗中「外郎」一職,係給付十五石一斗之餉米,不以地晌折抵。74

就《戶部則例》的體例而言,兵餉門內所規範的內容,均屬於基層兵丁之所得 部分,而廩祿門內敘述的例文,則是屬於武職官員的所得。除餉乾總圖外,兵餉門 之其餘六卷,則分述八旗餉銀、八旗餉米、八旗馬乾、綠營餉銀、綠營餉米、綠營 馬乾等實際操作上之細節處理機制。體例上是先八旗後綠營,主題則依序為餉銀、

餉米、馬乾三項,在歸類上可謂相當分明。從所得之名稱上,我們亦可看出兩者之 差別,武職官員的部分係以「俸」字表示如俸銀、俸米,而兵丁的部分則是以「餉」

字說明如餉銀、餉米,足見清政府對於各類武職人員之所得項目,隨階級之不同,

其名稱亦有所差異。

第五節 八旗與綠營之餉銀與餉錢

針對八旗餉銀部分,於「放餉定期」例文中說明八旗兵丁的月餉,是「先發餉 錢,後發餉銀。餉錢於每月初一、初二日放給,餉銀於每月初三、初四日放給」75, 例文所謂「錢」係指小幣值之錢文,而「銀」則是幣值較大之銀兩。在「搭放錢文」

例文中又規定:「月餉搭放錢文或二成、或三成,戶部按照錢文多寡,…分旗發放。」

並有雙行小字原註「每錢一千文,做銀一兩」76。透過上述兩則例文,我們可以進一 步探討乾隆朝三項與兵餉相關的財政議題。

74 「外郎」係盛京五部等衙門所設之低階文官,並非直接之接戰部隊,是以在規範上並未給予折抵 餉米之地晌,有關外郎之沿革,請參見中華文史網,http://www.historychina.net/qsbk/ly/395408.shtml, 檢索日期:9/11/2017。

75 見《戶部則例》冊三,頁 110。

76 見《戶部則例》冊三,頁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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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銅錢之貨幣供給量與錢文搭放比例問題:

從例文上看,乾隆四十六年時,戶部所收取之賦稅已然有所謂「錢文多寡」的 問題,表示小幣值的錢文,因係由銅所鑄成,又因銅價上揚,導致鑄造成本過高,

是以發生由銅所鑄的錢文貨幣供給量不足的情形。清代錢幣之收藏家沈泓即言:「乾 隆四十年(1775)時,私鑄情況日盛,各省官員出現盜鑄,政府對此無計可施,加 上雲南銅產量逐年遞減,導致銅價飛漲,鑄錢成本也隨之水漲船高」77,可證乾隆四 十六年刊行《戶部則例》之時,正必須面對銅量短缺,所導致之錢文流通量不足的 嚴峻問題。

針對搭放錢文之比例,乾隆四十六年之《戶部則例》訂為「或二成、或三成」,

然考之《清實錄》,綠營兵需搭放錢文而駐防滿兵卻無此例,直至乾隆六年四月,八 旗兵方才與綠營兵一律搭放錢文。78乾隆十年,以京師錢貴,乾隆諭請大學士張廷玉、

協辦大學士、戶部尚書等人研擬「五月支領兵餉搭放錢文三成」之可能性,79藉以增 加銅幣的流通量以平衡銀錢兩者之兌換比例。其後乾隆二十一年,直隸總督方觀承 奏請「直屬各營本年冬餉,懇以一成搭放錢文」80,嘉慶年間則另有搭放六成之例,

81足見《戶部則例》中錢文「搭放比例」之規定,當屬於基本規範但並非不可改變,

隨時可由地方大員,依各地銀錢之兌換實情,奏請同意做適度之調整。

二、銀錢之換算比例問題:

除「搭放錢文」例文中有「每錢一千文,做銀一兩」之小注外,於「錢法門」

中之「錢價」例文中亦提到:「各省徵收支放錢文,以銀折抵銷算者,每錢一千作銀 一兩」,其下亦有小字原註「京城八旗暨直省兵餉,每錢一千作銀一兩。雲南省搭放 兵餉,每錢一千兩百文做銀一兩。查市價每兩換錢一千二百文以內,准照例搭放錢 文,如在一千二百文以外,將銅鉛廠本,按銀六錢四搭放。」82據此可知,於產銅地 之雲南,銀貴而銅(錢)賤,故一兩可折算一千兩百文。如一兩之銀與銅錢之換算 超過一千二百文時,即需以「銀六錢四」之比例搭放,但在京城及直省之兵餉,則 仍是依照「每錢一千作銀一兩」之定制執行。然而貨幣之換算基準係依市場而變動,

在通貨膨脹之情況下,很難一直維持固定之銀錢換算比例,因此清政府明顯試圖透 過《戶部則例》之規範作為,於兵餉中搭配一定成數的錢文,以增加銅錢之供給量

(如銀六、錢四),並平衡銀錢兩者間之換算比例,如此方能穩定貨幣價值以及民生 物價,也正因此,《戶部則例》才會出現由官方規定之彈性銀錢換算比例。

77 見沈泓,《清代錢幣收藏與投資》,安徽美術出版社,2011 年,頁 12。

78 《清實錄》謂:「戶部議準閩浙總督宗室德沛奏稱:『向例,綠營兵餉以錢文搭放,駐防滿兵不搭 錢文,現今滿營生齒日繁,需錢之處甚多,請一律搭放錢文,俾得均霑實惠。』從之。」見《清 高宗實録》卷 141,愛如生數字化技術研究中心。

79 見《清高宗實録》卷 239。

80 見《清高宗實録》卷 525。

81 清實錄謂:「戸部奏稱:『因七月兵餉搭放錢文六成,現在局中存錢較少,除八月兵餉仍行搭放三 成外,其九月以後兵餉,請搭放一成,並將官員秋俸概用銀兩給放。」見《清仁宗實録》卷 85,

愛如生數字化技術研究中心。

82 見《戶部則例》冊一,頁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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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銅幣中的含銅量問題:

由於銅幣係以銅鉛兩種金屬混合而成,其中含銅的比重越高,銅幣的價值便越 高,因此為穩定銀錢之換算比例,在銅幣的鑄造成本上,就必須將含銅量之多寡做 出適當的調整,或是直接將銅幣的重量予以改變,前述兩種做法其實都是在試圖調 整銅幣中的含銅量。亦即,銅幣中的含銅比例越高,或是含銅的重量越多,銅幣也 就能換得更多的銀錢。對於銅幣中含銅量多寡的問題,始終是清朝的困擾,直至乾 隆時期,問題依然棘手。理由無他,因為「銀錢比價波動,常常成為困擾清朝政治 經濟生活的重要問題」83,這也就難怪「清政府多次進行幣制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 圍繞一個核心--銅幣的鑄造」84,畢竟銅幣中的銅含量越低,鉛(亦即鋅)的比例 就越高,銅幣也就因而越軟,隨磨損性之增大,耐久性也就越來越差,銅幣的價值 當然也就為之下滑。檢視《戶部則例》「錢法」例文原註中的「將銅鉛廠本」這句話 的真實意義,其實就是在不增加銅幣鑄造成本下,增加銅幣的鑄造量,其所隱喻的,

就是減少銅幣中的含銅量,或是降低鑄造出來的銅幣重量。

對於銅鉛比例以及重量的問題,順治初年的規定是「定制以紅銅七成、白銅三 成搭配鼓鑄…每錢重一錢。二年,增重二分」85,到了順治「八年,增重一錢二分五 釐為定式」,銅幣的重量有所增加,在比例不變下,含銅量就增多了。也於是年,將 俸餉搭放錢文的規定,以及搭放比例明確予以訂定。86隨後又以局錢鑄造不精,專門 委由戶部之寶泉、寶源兩局精造重量為「一錢四分」的重錢,但因含銅量增加,引 發了民間私銷取銅的弊端。於是,康熙二十三年依據當時錢法侍郎陳廷敬之建議,

將錢重又改回為「一錢」之舊制。至康熙四十一年,因為「以循舊制改輕錢」導致 私鑄猖獗,87遂又再改鑄成一錢四分的重錢,如此直至康熙末年。乾隆十二年,因「錢 重則私銷,輕則私鑄,令復一錢二分舊制」88,遂一併修改律法,訂定「翦錢邊律罪 為絞監候」之法令。89而後浙江布政使張若震上疏,提出「言錢貴弊在私燬。如使配 合銅鉛,參入點錫,鑄成青錢,則銷者無利。試之驗,因採其議,鑄與黃錢兼行」

之建議,90自此,銅幣之鑄造,其成分開始包含銅、鉛(鋅)、錫等三類金屬,以試 圖從源頭斷絕私銷取利的行為。

在乾隆四十六年之《戶部則例》錢法門「配鑄」例文中明確規定:

鼓鑄應配銅鉛成數,寶泉局鑄供內廷錢文,以紅銅六成、白鉛四成搭配,京外 各局鼓鑄通行制錢,以紅銅五成、鉛錫五成搭配。91

83 見《清代錢幣收藏與投資》,頁 4。

84 見《清代錢幣收藏與投資》,頁 2。

85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1。

86 《清史稿》謂:「酌定京、外局錢,配搭俸餉。錢糧舊制徵銀七錢三,皆著為令。」見《清史稿》

卷 124,頁 3642。

87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3。

88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4。

89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4。

90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4。

91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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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則乾隆四十六年所鑄之銅幣,計有供內廷及京外使用者兩種,而《戶部 則例》中所定之京外各省兵餉,應為以「紅銅五成、鉛錫五成」比例鑄成之青銅錢,

雖因含銅量下降而泯除了私銷的誘因,但也因而使銅幣之貨幣價格開始下滑,也才 會出現「錢價」例文中提到的「如在一千二百文以外,將銅鉛廠本,按銀六錢四搭 放」現象,清廷試圖透過以兵餉搭放錢文的制度,以調節銅幣流通量多寡,確實可 以適度的平衡市場上銀錢之比例問題。雖如此,乾隆朝所鑄造的銅幣,與順治初年 所鑄含「紅銅七成、白銅三成」的實際銅幣價值,明顯是有很大差別的。

八旗餉銀中規定「搭放錢文或二成、或三成」,92而在綠營餉銀中亦有「搭放錢 文」例文,所不同者,搭放的規定隨該省是否設立錢局、地方需錢之緩急、錢局鎔 鑄之盈虧而有不同。表十四即是各省搭放錢文比例之規定:93

表十四:各省綠營搭放錢文比例

省分 特別規定 餉錢(銅幣) 餉銀(銀錠) 是否搭放理由

安徽 0% 100% 不設錢局94

山東 0% 100% 不設錢局

山東 0% 100% 不設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