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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武職養廉銀制度規範

第二節 清代武職養廉銀規範建置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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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養廉銀之研究,就文職人員而言,歷來之研究不乏其人,其中尤以日人佐 伯富所著之《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為代表性之著作,4惟此書僅針對雍正朝之養 廉銀之流脈做出說明,且其內並未提及武職人員之養廉銀部分,更不包含乾隆朝針 對武職養廉制度上所做之變動敘述。就可見之資料而言,除南芳《淺議清代八旗武 職養廉銀制度》一文對武職之養廉有簡略之敘述,5以及黃惠賢、陳鋒所著之《中國 俸祿制度史》,6再加上陳鋒之《清代軍費研究》等,對武職養廉銀之起源及數額有 所考證外,7幾幾乎未見其他學者對此一屬於法規範之議題,進行細部探討,而近期 作者發表之《清代武職人員所得之探討 – 以乾隆朝《欽定戶部則例》廩祿與兵餉門 為例》一文中,雖就清代武職人員之所得進行細部之討論,惟於武職養廉銀之緣起 及後續演變並非簡易可述,因此亦先迴避武職養廉銀此一主題。8基此,針對清代武 職人員養廉銀之法規範建立過程,迄今仍如一個尚未完全被解開的謎團,值得進一 步探究其建置之前因後果,以更瞭解清代整個法規範的整體面貌。9而本文即擬就各 相關史料如各朝《清實錄》、《大清會典則例》、《清朝通典》、《欽定戶部則例》、《晉 政輯要》及《中樞政考》等中有關武職人員親丁名糧及養廉銀之敘述,以探討清代 於建置武職人員養廉銀制度時之源流變,其後再依據歷年《縉紳全書》中文官養廉 銀之相關數據,說明清代乾隆朝文、武職人員養廉銀之不同,以及地方文職大員養 廉銀情形之高低差異。

第二節 清代武職養廉銀規範建置過程 第一款 順治至康熙朝「親丁名糧」數額

清代武職人員養廉銀之制度設計,其起源並非直接以養廉銀命名,而是源自清 初即有之旗員親隨兵名糧制度。親隨兵在清初建國之時,或名之為「親隨護軍」,10或 稱之為「親隨侍衛」,11要之即為隨同於武將身邊,協力作戰之兵丁,且「夫有一武 弁,即有親丁」,12然其人數之多寡,隨軍情與戰事需求而有不同,同時有戰事便有 一定之傷亡,因此對於武弁親隨兵數額之掌握,對後勤糧餉之補給數額,便有其重 要性。雖如此,親隨兵數額之多寡,於清初之時顯然並未明確明訂,方會發生數額 仍在而人已消亡,或是本無其人,卻有其餉的現象,進而給予了武弁藉機吃空糧的

4 見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台灣商務印書館,1996 年。

5 見南芳,〈淺議清代八旗武職養廉銀制度〉,《華章》,第 2 期,2012 年,頁 7。

6 見黃惠賢、陳鋒著,《中國俸祿制度史》,1996 年,頁 597-603。

7 見陳鋒,《清代軍費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 年,頁 45~48 及頁 111~113。

8 見李萬晉,〈清代武職人員所得之探討 – 以乾隆朝《欽定戶部則例》廩祿與兵餉門為例〉,《中華法 系》,第 8 卷,2016 年,頁 301~357。

9 對於清代法制面貌,如同一個需要被解開的謎的立論,請參見陳惠馨著,《多元觀點下清代法制》, 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5,頁 1~10。

10 《清實錄》載:「布顏圖、譚拜、率親隨護軍追之」、「撥諸貝勒親隨護軍四十人,往助圖魯什勞薩 軍」,分見《清太宗實錄》卷 9,頁 128-2 以及《清太宗實錄》卷 11,頁 159-2。

11 如《清實錄》載:「多羅睿郡王初次圍錦州,左翼兵敗敵時,同親隨侍衛進擊」、「親隨侍衛哈談巴 圖魯、阿禮麻」,分見《清太宗實錄》卷 57,767-1 及《清太宗實錄》卷 61,839-2。

12 見《清世宗實錄》卷 74,頁 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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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為泯除此一吃空糧以及額設兵力不足的問題,最後遂逐漸演變成武職養廉銀 的制度,13以及挑補實兵的政策。

據《大清會典則例》所載,於順治初年,清朝即為武職人員特別設定了「親隨 兵」之名額制度,14其原始用意當在舒緩旗員俸薪不足以養贍家口的窘境,其涵蓋內 容雖同時包含文武人員,但給定之範圍似乎頗為有限,品級較低者並未含括於其內。

茲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所列,順治初年至康熙六年間,針對旗員所給定之

「親隨兵名糧」固定額數如下:

表一:順治初年至康熙六年間八旗武職人員親丁名糧數額表15

註:作者依據乾隆朝之《大清會典則例》自行整理而成 說明:

1. 順治初年不屬於武職官銜或爵位,諸如民公、侯、伯、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子等,本表未 予臚列。

2. 本表中之「品級」部分,為作者查考後所自行添加,以使名糧之差異隨品級不同而有所差異之現 象予以具體化。惟原始資料僅依職銜順序排列,並未註明職銜之品級。

3. 順治初年與康熙六年之差異僅在於「領侍衛内大臣」之親隨兵名額有所增加,顯示該職務的地位 越行重要,同時另增加「內大臣」親隨兵名額二名。內大臣因係協助領侍衛內大臣掌管統率侍衛 親軍,故以武職視之。

《大清會典則例》雖未指出順治初年究為何年,但由前後文觀之,應為順治元 年。而親隨兵名糧制度自順治元年至康熙六年之前並無重大之變動,僅於康熙三年 時,對外藩蒙古武職人員之親隨兵有些許之調整。16康熙六年之後,親隨兵名糧之變

13 陳東林,〈試論雍正「提羨耗、設養廉」的財政改革〉,《史學集刊》,第 4 期,1984 年,頁 37。

14 《會典》謂:「順治初年,定滿洲都統準親隨兵八名,蒙古漢軍都統六名,護軍統領、前鋒統領五 名,民公四名,侯伯、滿洲副都統三名,蒙古漢軍副都統領、侍衛内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 御史、子各二名,侍郎、左副都御史、學士、通政使、大理卿、詹事、王府長史、前鋒叅領、護 軍叅領、驍騎叅領、男、佐領各一名」。見《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52,頁 2-2。

15 《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110,頁 22-2。

16 《大清會典》載:「康熙三年題准,外藩蒙古都統親隨兵丁四名,副都統二名,各於本旗選擇,叅 領、佐領各一名,於本佐領中選擇。」見《大清會典》(康熙朝)卷 142,頁 6-2。

品級 官銜 親隨兵名糧

(順治初年)

親隨兵名糧

(康熙六年後)

從一品 滿洲都統 8 8

從一品 蒙古、漢軍都統 6 6

正二品 護軍、前鋒統領 5 5

正二品 滿洲副都統 3 3

正二品 蒙古、漢軍副都統 2 2

正一品 領侍衛内大臣 2 5

從一品 内大臣 2

正三品 前鋒叅領、護軍叅領、驍騎叅領 1 1

正四品 佐領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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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亦無多,惟康熙十八年時,另給散秩大臣親隨兵一名。17由於親隨兵名糧之多寡,

事涉武職人員之實際收入,因此隨康熙對國政漸有掌握,對於地方武職人員剝兵自 肥、冒食錢糧的現象,也引起了康熙的注意。從《清實錄》內康熙三十六年之資訊 觀之,親丁名糧雖已有定額,但大小武職人員「剝兵自肥」的現象顯然並不少見:

爾等武臣多出身行伍,一旦居官,頓忘在昔為兵之苦而扣剋糧餉、於心何忍?

今雖末員,當計日後漸臻大任,可不存心愛惜兵丁乎?朕又聞營中虛懸兵數、

冒食錢糧,各處皆然,陜西尤甚!且或聞朕來,見招丁壯以補足原額亦有之。

總之督撫提鎮,當盡心體恤下僚,免其餽獻,則下僚不知貧苦,下僚既不貧苦,

則斷不剝兵以自肥矣。爾大小官員各有俸祿養廉,衣食並無所缺,倘扣剋虛冒 即罹於罪,關係利害非輕。18

對於剝兵自肥,冒食錢糧的現象,康熙雖然言者諄諄,但督撫提鎮必有無法全 然禁戒之原因,而所屬一旦因「扣剋虛冒」而獲罪,其自身也會有查察失職徇庇不 報的風險在內!可見各地武職人員甘冒不韙而冒食錢糧,其根本原因當絕非僅一「貪」

字而已,當有實際之經濟原因無法滿足,是以無從禁絕。如若無法透過制度,根本 解決武職人員的經濟問題,即或「罹於罪,關係利害非輕」,冒食錢糧的事例自然仍 將層出不窮。

據《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緑旗營武職親丁名糧,康熙四十二年議準」,19 而此處所謂之「親丁名糧」即為先前所稱之「親隨兵名糧」,亦簡稱為「名糧」或「隨 糧」,其原意係用「以為養育家口僕從之需」,20實則即為武職人員養廉之費用。有關 親丁名糧之實際含意,我們可以透過乾隆八年三月之上諭得知真相:

丙寅。裁武員親丁名冊。諭:國家體恤臣工,文武俱屬一體。文員則額給養廉,

武職則給親丁名糧,以資養贍。21

由前述之上諭可知,武職人員所享有之親丁名糧,其原始名稱雖未帶有「養廉」

二字,但其實質上的意義即如同文官之養廉銀,兩者「俱屬一體」並無差別,都是 俸薪以外特別津貼的一種,但也因為養廉銀非屬本俸,因此當國家財政遇有困難時,

遂發生打折或是延遲給付的現象。22

康熙於四十二年之所以議給綠營武職人員親丁名糧之原因史未明載,23但從「養 育家口僕從之需」、「以資養贍」等句之含意推估,當時武職人員之薪俸所得,實已 不足以養活家口僕從,故而需要額外給予其他收入,以維持公務推動及家庭生計,

17 見《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52,頁 3-2。

18 見《清聖祖實錄》卷 182,頁 946-1。

19 見《大清會典則例》(乾隆朝)卷 110,頁 24-2。

20 見《清世宗實錄》卷 74,頁 1104-1。

21 見《清高宗實錄》卷 186,頁 402-2。

22 養廉銀打折給付的現象,發生在乾隆朝之後,主因為國家財政窘迫,是以無法全數給付,此一現 象非本文探討之重點,留待日後敘述。

23 陳鋒即認為「虛冒錢糧」是康熙四十二年調整親丁名糧數額的直接原因。見〈清代綠營名糧制度 論述〉,《社會科學輯刊》,第 6 期,1992 年,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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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薪俸制度不做調整下,透過浮報兵丁數額,應該也是當時多數武職人員獲取額 外收入的共同作法,這從日後雍正、乾隆兩朝不斷要求禁止虛報,以及設定嚴格懲 處規範的情況可以得到證實。故而康熙透過將親丁名糧的數額予以制度化,並透過 此一新立的規範以滿足武職人員日常生活之所需,應該也有不得不爾的政治及經濟

而在薪俸制度不做調整下,透過浮報兵丁數額,應該也是當時多數武職人員獲取額 外收入的共同作法,這從日後雍正、乾隆兩朝不斷要求禁止虛報,以及設定嚴格懲 處規範的情況可以得到證實。故而康熙透過將親丁名糧的數額予以制度化,並透過 此一新立的規範以滿足武職人員日常生活之所需,應該也有不得不爾的政治及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