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清代武職養廉銀制度規範
第五節 武職養廉數額與職務繁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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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停廉充餉議案,經軍機大臣及各部議奏後,決定:「武職自三品以上停給二 成。文職自一品至七品暫給廉銀六成,八品以下免其停扣。…俟軍務告竣。仍復舊 額。」133時至咸豐六年二月,咸豐對於減發養廉銀乙事有了新的指示:「今雖軍務未 平,但閱時已久,恐該員等不敷辦公,非所以示體恤。所有各直省文武養廉,著戶 部查照京官增給俸銀章程,酌覈具奏。」134希望重新進行調整,以讓各級文武人員 有足夠之辦公費用。嗣後戶部依旨提出建議,並經咸豐核定如下:
擬即自本年夏季起,文職一、二品酌給七成,三、四品酌給八成,五品以下及 七品正印官與武職三品以上,酌給九成。其餘文職六、七品以下佐貳雜職,武 職四品以下,以及軍營帶兵效力各員,均照原額支給。135
由此可見,武職人員三品以上者,在咸豐三年之後,其養廉銀處於減發支給之 情況,從之前的全額發給,到減發兩成,再變為減發一成,之後又漸次回復至原有 水準,其目的雖說是使彼等人員便於辦公,以及表示朝廷體恤之意,但其實際目的 當仍在於籠絡各大小武職官員,持續為朝廷效命獻身之意。此外,就減發養廉銀之 幅度而言,相對於同品級之文職官員,清廷顯然特別留意武職人員之減支情形,是 以其減發之成數,較文職官員為低!尤其武職四品以下者,其養廉銀並未有任何減 支,這與朝廷對待文職人員之方式確實不同,此一差異也應是對中低階武職人員,
攻城拔寨、效命疆場的必要回報。
第五節 武職養廉數額與職務繁簡關係 第一款 官之崇卑,事之繁簡之給付依據
敘述武職官員養廉銀支給付多寡之依據,需先敘述文職官員之養廉。有關文官 養廉銀之來源,若依據乾隆五十四年纂輯之《晉政輯要》,該制度起自雍正元年:「國 家詔糈授祿之典至優極渥,前於雍正元年,山西廵撫諾岷欽遵諭旨,奏定山西省各 官養亷」。136然依據《清朝通典》所述,則以雍正二年為養廉銀制度正式採行之依據,
137專研養廉銀之學者如佐伯富即採此論。138此外,《皇朝文獻通考》亦謂:「養廉之 設,自各省羨耗存公,以備公用,即其盈餘,定為各官養廉。雍正二年,山西巡撫 諾岷使行之,嗣後各省大吏俱奏請仿效其法,蒙世宗憲皇帝次第允行。」139可見文 官養廉之制度,當在雍正元年至二年之間,亦另據《清實錄》所述,於順治四年即 有屬於文職官員養廉性質之公用經費:
133 見《清文宗實錄》卷 85,頁 98-1。
134 見《清文宗實錄》卷 190,頁 41-1。
135 見《清文宗實錄》卷 191,頁 53-1~53-2。
136 見《晉政輯要》,頁 1。
137 《清朝通典》謂:「直省文員養廉之設,始於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奏請以耗羨之存公者即 其贏餘,定為各官養廉,嗣後各省大吏,俱奏請仿效,其法蒙世宗憲皇帝次第允行」。見《清朝 通典》卷 40,頁 2232-3。
138 見佐伯富著、鄭樑生譯,《清雍正朝的養廉銀研究》,台北商務出版社,1996 年,頁 7。
139 見《清朝文獻通考》卷 90,頁 5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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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午。戶部酌議官員經費,言文職官員,除額設俸薪外,有必不可缺之費用,
衙役等項,所以資養廉,供使令也。前朝半取給於額派,半取給於贖鍰,殊無 畫一之條。今取舊牘悉心參酌,自督撫按藩臬守令,以及佐貳教職,按官之崇 卑,事之繁簡,以定經費。衙役之多寡,即明列條編冊中,照數徵派,按季關 支,此外毫有私增,即計贓論罪。從之。140
據前段《實錄》所述,文職養廉制度於順治四年當已經訂有明規,而且是參酌 明朝之制度,按職官之位階,政事之繁簡改良而成,其目的顯然是各官之既有俸薪,
不足以應付生活之各項開銷,因此順治在參看過去既存之檔案資料(所謂舊牘)後,
重新決定各官衙役之多寡,並作為徵派給付之依據,此與武官之親丁名糧有異曲同 工之效,所惜其具體之施行細節如何,仍有待細部查考。但可以確定,當時文職人 員的俸薪,確實不足以應付所有公務所需,而且也已經引起了順治的重視。順治所 需顧慮的,則是如何建立一個多數可以接受的制度,使文職人員日常所需不足的費 用得以補足,而其所需之費用,在不影響國家運作以及不擾百姓的前提下,又自何 處而來!
前述必不可缺以滋養廉的費用,順治於悉心參酌舊制之後,所採行的給付依據,
是依照「官之崇卑,事之繁簡」兩項標準而定,「官之崇卑」係指品級之高低應無疑 義,而「事之繁簡」則明顯是指所擔任之地方職務之難易程度,其歷史淵源可以直 溯漢代。141至於養廉所需費用之收入來源,則是以衙役數量之多寡,向人民照數徵 派,如有虛報衙役數額之官員,則依照計贓罪論處。依據《清實錄》,雍正三年三月 有如下之記述:
自巡撫司道以下及府、州、縣,分別衝僻繁簡,酌定養廉之數而派與之。如此,
則溥遍均平,缺美者無虧空之虞,缺苦者亦不致科累民苗,上下俱無染指,各 員咸得奉公盡職矣。142
由上段敘述,養廉銀給予之多寡,與文職官員所治地方之「衝僻繁簡」相關性 質息息相關!並且藉此以使美缺、苦缺得以「溥遍均平」,進而使所有政府官員「奉 公盡職」。其後於雍正五年,《實錄》中復有如下記述:
著將杭州寧波、紹興、台州、金華、衢州、嚴州、溫州、處州等九府額徵銀二 百五萬兩,按十分之一內,存半計算,得銀十萬兩,賞給各官以為養廉。…令 該撫酌量官職之大小,府州縣地方之繁簡,秉公派定數目奏聞。143
其後於雍正十三年,仍有以地方繁簡之區別,決定養廉銀多寡之記載。144但所
140 見《清世祖實錄》卷 31,頁 260-2。
141 《清實錄》謂:「歷代州縣之制,自漢以來,皆以人戶分大小,隋有閒劇衝要之等,唐有赤畿望 緊之差,明時因之,酌為繁簡,定有成例,隨才器使,各盡其用。」見《清世祖實錄》卷 88,頁 697-1。
142 見《清世宗實錄》卷 30,頁 465-1~465-2。
143 見《清世宗實錄》卷 62,頁 958-1。
144 《清實錄謂:「山西巡撫諾敏,始請提解耗羡之法。後各省督撫,次第效法。將經年費用之款項,
衙門事務之繁簡,議定公費,派給養廉,俾公事私用,咸足取資。」見《清世宗實錄》卷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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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繁簡」或「衝僻繁簡」之具體規定及其定義如何,《實錄》中雖自雍正三年即有 所記述,但前項記載實顯闕略。所幸於《晉政輯要》卷一「官缺繁簡」之敘述中,
尚可觀其規範之大要:
雍正九年,廣西巡撫金鉷奏定,以路當孔道者為衝,政務紛繁者為繁,賦多逋 欠者為疲,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乾隆六年奉上諭,經部議定,四項俱 全者定為最要缺,三項者定為要缺,二項者定為中缺,一項及四項具無者定為 簡缺。145
可見對於衝繁疲難的具體定義,從順治四年以「事之繁簡」做為區隔的方法之 一,到雍正九年廣西巡撫金鉷的具體建議獲得採納,已經經過一段相當長的討論方 有具體定論,而又再經過約莫十年的微調,直到乾隆六年才將地方官缺之「繁」、「簡」
做出最後之裁示。之後,依據地方衝、繁、疲、難之性質,中央或地方可以決定派 遣能力相當之官員,前往擔任相關職務,146以進行有效之治理,而且越是治理複雜 困難之處,其職務之重要性越高,也越需要能員幹吏前往。正因此,才會將職缺區 分為「最要缺」、「要缺」、「中缺」及「簡缺」等四種不同官缺,其中「要與最要,
皆曰繁缺,中與簡皆曰簡缺。」147雖如此,前述皆為任用揀選地方文職官員時之依 據,至於武職官員之規範如何?制度之設計是否與文職官員一般亦是以衝繁疲難作 為依據,則有待進一步梳理之必要。
武職人員各職務是否區分繁簡,史料之記載亦極為有限,但可以確定的是,於 康熙三十二年時,軍務也已經有繁簡之分,案例可見於《清實錄》:
真定府路當孔道,地方遼闊,將紫荊關副將移駐真定,改為真定協。即於各關 營內,酌量繁簡,抽調馬步兵丁一千四百名,并真定原有兵六百名,足二千名,
歸之副將統轄。148
上例中之直隸真定府,「路當孔道」,屬於衝字的定義範圍,149因此將紫荊關之 駐軍移駐真定,至於各關營兵力之抽調依據,則是以駐防所在地之軍務「繁簡」程 度,進行調撥,由此可見駐地任務的「繁」、「簡」情形,與所任用之官員能力,也 必有一定之關係。
清代之衛所兵制沿襲明制,而後至雍正年間,將內地之衛所全數劃歸州縣,僅
頁 918-2。
145 見《晉政輯要》,頁 413~414。
146 《晉政輯要》謂:「嗣後四項、三項之缺,令該督撫於現任屬員內揀選調補,其二項、一項之缺,
歸於月份詮選。」可見雍正九年時,同意最要缺、要缺由地方之督撫直接於現有屬員中揀選,而 中缺與簡缺,則由中央依詮選制度,選出任用之官員。從此一揀選之規定而言,無非異賦予了地 方督撫更大的任官權利,而中央任命官員的權利,反而受到相當程度的擠壓。見《晉政輯要》,「官 缺繁簡」條,頁 413。
147 見方菊人,《平平言》(光緒十三年刊本),卷 1,頁 25b。
148 見《清聖祖實錄》卷 159,頁 746-1。
149 依據《職官遷除全書》,正定府(即真定府)屬於衝繁之「要缺」。另據周正鶴主編之《中國行政 區劃通史•清代卷》,真定府係於雍正元年改名為正定府。見該書,復旦大學出版社,2013 年,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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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無州縣可歸的邊衛,以及漕運之各衛所。150清代有關武職人員之繁簡情形資料 雖屬有限,然透過《清實錄》、《大清職官遷除全書》,以及《中樞備覽》中有關漕運 所屬之武職人員職缺繁簡敘述,仍可窺見漕運衛所之梗概一二。雍正時,依據戶部 之覆議,已可見武職人員保題調補時,需依據繁簡之程度進行區分:「戶部議覆,漕 運總督張大有條奏:守備、千總,請酌量繁簡,保題調補。」151由此可知武職人員
保留無州縣可歸的邊衛,以及漕運之各衛所。150清代有關武職人員之繁簡情形資料 雖屬有限,然透過《清實錄》、《大清職官遷除全書》,以及《中樞備覽》中有關漕運 所屬之武職人員職缺繁簡敘述,仍可窺見漕運衛所之梗概一二。雍正時,依據戶部 之覆議,已可見武職人員保題調補時,需依據繁簡之程度進行區分:「戶部議覆,漕 運總督張大有條奏:守備、千總,請酌量繁簡,保題調補。」151由此可知武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