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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代武職將弁與經制兵俸餉

第八節 小結

0.615~0.84 0.7* 0.63

草束 30 0.0055** 0.165 0.007** 0.21

夏秋

馬料 0.6 0.5* 0.3

0.465~0.63 0.7* 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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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列表方式分析廩祿門及兵餉門內之內容規範,可以確知清政府對八旗與綠 營兵丁之所得多寡有差異性之對待!在制度設計上,八旗武職官員之所得隨駐防地 域之不同,可有「正俸」、「家口米石」、「俸米」、「地晌」、「例馬」(請參見表六), 以及「養廉銀」等不同名目之收入,對於綠營武職官員所得,則有「俸銀」、「薪銀」、

「蔬菜竹碳銀」、「心紅紙張銀」,「例馬」(參見表十),以及「養廉銀」等名目。藉 由名目設計上之不同,清政府很巧妙的將八旗與綠營武職人員的所得做出區隔,也 使得兩者在進行比較時,需要經過細部比對駐防所在之地域及各項之所得項目,並 逐一進行換算後,才能真正瞭解兩者間之差異。諸如,駐防於各地之武職官員,在 不計算養廉銀之條件下,其所得大致可區分為「正俸+家口米石+例馬」、「正俸+地晌 +例馬」,及「正俸+俸米+例馬」等三種類型。正也因折算之繁瑣,在資訊透明有限 的清代,清政府得以運用不同的制度設計下的所得名目,刻意的去模糊八旗與綠營 兩類武職官員的所得差異,進而使兩者無法直接比較,以消泯因差異而可能造成的 負面影響。整體而言,透過武職品級職位數之設計,八旗武職品級之職位數是多於 綠營之職位數的(參見表四及表十二)。如再以例馬口數之多寡計算,絕大多數的八 旗武職官員,其配給之例馬數也是大於綠營武職的(參見表十一)。

就八旗與綠營兵丁而言,兩者所得之項目雖皆為餉銀、餉米、馬乾三類,但餉 米又有本色、折色比例之分,加上兩類兵種之米折銀之高低不同,連同馬乾豆料草 束在四季折價上之差異,使得兩類兵丁之所得也產生一定程度之差異。透過餉米及 馬乾之比較(參見圖六及附表二),大體而言,清廷給予八旗兵丁之所得確實較綠營 兵丁為優渥。此一差異,除反應出清政府對八旗子弟之特別照顧外,也反應出八旗 子弟人口繁衍而又兵額有限,在不事生產無有他項收入下,122對八旗子弟所做的另 一種實質上的補貼。八旗乃清廷立國之根本,屬於絕對效忠之一群,123故而清政府 對彼等之所得,透過制度設計而使其之相對較高,當也是維護統治權的必要作為。

《戶部則例》明確規定軍餉需「搭放錢文」,而各省之搭放比例不一。一般而言,

綠營兵之錢文搭放比例在兩成以下,最高者為雲南督撫兩標,其比例高達五成,至 於八旗部分,則例規定為「或兩成或三成」,其目的當是透過兵餉中配發錢文的方式,

直接提高錢文(銅幣)之貨幣流通量,以避免「錢貴」的現象,進而維持一兩銀等 於一千文之穩定經濟體制。然而在經濟誘因的驅使下,「錢重則私銷,輕則私鑄」,124 因而銅鉛之合金比例,始終是清廷幣制改革的重點,也因此在《戶部則例》中另有 錢法一門,用以規範鼓鑄銅幣時必須遵守的細節。

《戶部則例》屬於清朝法規範之一種,但在《戶部則例》中卻未有明確之懲處 規定,尚需參看《吏部處分則例》、《兵部處分則例》,以及《大清律例》等其他法規 範方能明瞭人員失職時的處分方式。除卻《吏部處分則例》及《兵部處分則例》所

122 參見劉小萌,《清代八旗子弟》,遼寧民族出版社,2013 年,頁 212。

123 康熙於五十六年十月即感慨說道:「凡地方有綠旗兵丁處不可無滿兵,滿兵縱至糧缺艱難困迫至 死,斷無二心,若綠旗兵丁,至糧絕時少或窘迫,即至怨憤作亂。」見《清聖祖實録》卷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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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見《清史稿》卷 124,頁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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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清代武職養廉銀制度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