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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1020401 考試院送院版本)

第三章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的各種嘗試

第三節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1020401 考試院送院版本)

階段的財務平衡發揮功效。而到第二階段(2030-2070 年),各種改革效果才會比 較明顯,雖然平均餘命持續延長,但因給付的削減將導致支出需求的下降,尤

(http://www.mocs.gov.tw/FileUpload/735-4015/Documents/1020411 送立法院-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 草案.pdf)。

53 參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宣傳摺頁。考試院 102 年 5 月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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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退撫法草案的調整重點大約如下:

1. 適用對象包含適用單層給與之現職人員及適用雙層給與之新進人員。

2. 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其分母界定為本(年功俸)加專業加給之加權 平均數。

3. 個人與政府就退撫基金提撥費用之撥繳比例分別訂為百分之四十及六 十。

4. 適用雙層給與之新進人員,其適用確定提撥制,個人自願繳付及政府 共同撥繳部分最高分別為百分之五及百分之三。

5. 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由「85 制」改為「90 制」。

6. 退休金計算基準由 106 年最後在職 10 年之平均俸額,逐年調整至 111 年以後之最後在職 15 年平均俸額:

(1) 具 84 年 7 月 1 日前、後年資者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由 106 年平均俸額 1.9 倍逐年調降至 109 年以後之 1.6 倍。

(2) 僅具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年資者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由 106 年 1.9 倍逐 年調降至 108 年以後之 1.7 倍。

7. 廢止年資補償金制度。

8. 婚姻關係存續 15 年以上,且未再婚之年滿 60 歲或無工作能力之配偶,

得按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三 分之一,改領月撫慰金。

依 102 年 1 月 30 日銓敘部說明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方案,退撫法草案 主要是就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二部分進行改革,其改革原則為:

1. 健全退休制度,確保退休基金能永續經營。

2. 合理退休所得,符合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

3. 溫和漸進改革,規劃適切配套務求其可行。

4. 兼顧信賴保護,追求國家永續與全民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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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改革方向在結構上,採逐步走向確定提撥制,亦即多層次年金,在 制度上,以調降退休所得,併同調整優惠存款,及延後退休金起支年齡,由現 行的「85 制」改為「90 制」。

就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來看,對未來新進、現職、已退休的公務人員有關 退休規定變更有以下:

1. 對於新進公務人員

建構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規劃採行「兼採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

所謂多層次退休年金制度分為二層,規劃公保年金及職業年金合計退 休所得替代率54為百分之七十五,第一層年金為基礎年金,以公保年金 為主,維持確定給付制,占退休年金的 15%;第二層年金為雙層制的職 業年金,由確定給付制退休金及確定提撥制退休金組成,各占退休年 金的 30%,其中確定給付制的退休金由個人及政府共同撥繳費用,按 公務人員基本俸55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由政府撥付百分之六 十,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四十。其中確定提撥制退休金部分,則建立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公務人員得按月在基本俸(薪)百分之五範圍內,自 願繳付費用存入個人專戶。而政府則在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範圍內,

相對提撥入個人專戶。

2. 對於現職公務人員

(1) 採延後退休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方式

將現行的「85 制」改為「90 制」,把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至 65 歲 才可支領,即年資滿 25 年自願退休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 65 歲。

(2)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針對公務人員退休金的計算基準進行調整,現行方式為以退休生效日

54 退撫法草案第 4 條,退休所得替代率:指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

55 退撫法草案第 4 條,基本俸(薪):指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一點七倍計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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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 1 倍為基數內涵而計算退休金給與,將 逐年調降以「最後在職 10 年至 15 年平均俸額」為退休金計算基準,

兼領新、舊制退休金者,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逐年調降至「平均俸 額」的 106 倍,僅適用退撫新制者調降至「平均俸額」的 1.7 倍。

(3) 刪除年資補償金及調整遺族月撫慰金請領條件

婚姻關係存續 15 年以上,且未再婚之年滿 60 歲或無工作能力之配 偶,得按適用單層給與人員原領月退休金之三分之一或兼領月退休金 之三分之一,改領月撫慰金。

3. 對於已退休公務人員

調降已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替代率,對於兼具新、舊年資的已退休公 務人員,比照現職人員採逐年調降,調降其新制退休金之基數內涵為

「本俸」之 1.6 倍。

二、退撫法草案進度

退撫法草案於考試院 102 年 4 月 11 日送立法院審議,並於 102 年 5 月 27 日完成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程序,通過的法條只有少數條文,餘多數條文均 因各黨委員及考試院之意見無法達成共識,有不同爭論及討論,最後都保留送 院協商。然從 102 年 5 月 27 日委員會審查完畢後,未再有進度。

究其審查之各方意見及討論,整部草案就涉及退撫法基本架構之專有名詞 界定、雙層制的年金設計、優惠存款利息的調整方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再 延後等主要條文,各政黨委員的意見不一,致大多條文均被保留送朝野協商56。 (一) 草案審議進度

於 102 年 4 月 26 日通過一讀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司法及法制委員 會於 102 年 5 月 27 日審查完竣。此議案從 102 年 5 月 27 日經委員會審查結束

56 參立法院公報,第 102 卷,第 39 期、第 42 期,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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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便再無進度。直至 104 年 12 月第 8 屆立法任期屆滿都無進展,並因立法 院屆期不續審而退回。

(二) 草案審議結果

依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分別於 102 年 4 月 9 日、5 月 20 日、5 月 27 日召開三次會議,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逐條文字審查。

其草案審查結果如下57: 1. 依考試院提案通過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二章章名、第四章章名、

第一節節名、第五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 四節節名、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七章章名、第九 十二條、第九十六條。合計僅 9 條照案通過。

2. 餘條文,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3. 通過附帶決議 1 項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攸關全體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至鉅,但在考試院提 出的改革方案,只著重調降給付等節流措施,對於「基金運用效率」及

「政府責任」等開源部分,都無具體措施。基此,為合理保障公務人員 權益,並落實政府責任,決議如下:

(1) 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必須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 率,以適時填補退撫基金不足額提撥的財務缺口。

(2) 立即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等,將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設 定以 6%為目標(預估可增加財源 540 億元),避免大幅調降給付,以 減輕對各類人員的衝擊。

(3) 建請政府財政機關應積極尋求其他財源專款專用挹注退撫基金,包括

57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7、20、22 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取自立法院網站:

http://www.ly.gov.tw/02_introduce/0204_comm/business/businessFolderList.action?comtcd=36&id=2907 0&itemno=02083600&newsFold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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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合一(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6 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及創設博奕稅(以 目前政府每年有 1 兆 7 千億元的稅收計算,若 7%計算,就有 1,390 億;

3%就有 510 億左右)。

(4) 國內退休基金的管理模式,都是行政機關型態,人力、物力都受到法 規的侷限,建請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 型為行政法人,鬆綁相關用人限制並增加激勵與誘因,以引進優秀經 營人才,才能有效提升經營績效。

(5) 為期往後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趨於合理,現行公務人員的俸級表應於 本次公務人員退休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進行修正;該修正後俸 表的適用對象應限於多層次年金制度施行之後的新進公務人員。

(三) 草案涉及退休權益變更的法條,如下:

1. 退撫法草案專有名詞界定

退撫法草案第 4 條內容係整部條文的各種名詞定義,乃整部退撫法的基 本架構,對此,委員會中各黨團委員提案版本差異過大。

其中,有關退休所得替代率,與計算內涵有相當關聯,此問題在公務人 員退休改革中,即存有很大爭論。其內涵到底如何定義,牽涉到退休給 與的合理性。在此次退撫法草案第 4 條第 4 款,明文定義為「指退休公 務人員退休時每月退休所得占現職待遇之比率」。爰此,究竟「每月退 休所得」及「現職待遇」又如何定義,非常重要。考試院將「每月退休 所得」定義為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其每月所領「月退休金」加計「一次 性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或者是,「每月退休金」加計「社會保險 所支領之保險年金」。而「現職待遇」則定義為「指退休公務人員最後 在職核敘官職等級之本(年功)俸(薪)加計按各類人員適用之技術或專業 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簡言 之,現職待遇就是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加專業(技術)加給的加權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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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母「現職待遇」定義,考試院版本為本俸加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

但有委員認應把主管加給加入,有委員認為用現在實際薪資所得,有委 員認為以本俸乘 2,有委員認為採本俸再加上專業加給,有委員認為應 採本俸加上專業加給,再加上現在的主管加給,或是職務加給,亦有認 為因為已經退休,不能給職務加給,所以只能給二分之一等等。本文認 為分母既以現職待遇來計,應以最後退職時實際領取的現職待遇為內 涵,即以本(年功)俸加專業加給來計算,才能反應個案的實際退休所得 替代率。

但實際上,按個人在職現職待遇係本俸加上所任職務之專業加給,就算 同一職級人員,也會因其個人職務加給而產生現職待遇有不同之實務現

但實際上,按個人在職現職待遇係本俸加上所任職務之專業加給,就算 同一職級人員,也會因其個人職務加給而產生現職待遇有不同之實務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