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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對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之影響

第六章 退休金改革與信賴保護

第二節 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對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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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存款之額度。

一、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解釋文

釋字第 717 號解釋,認為「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 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 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 往之原則。」大法官雖肯認「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 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基於公益之考量,

並權衡公益與私益,而認為「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 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 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因此,對於限定 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而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爰經公、私益 衡量,所採措施未逾必要程度,未違反信賴信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故未違憲。

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理論上係指當退休條件成就時,依法得請領的退休 金,亦即當公務人員任職 25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或任職 30 年且年滿 55 歲者,

得依規定辦理退休,並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的給付方式辦 理。因而,基本上公務人員的退休所得僅包括退休金,然因早期公務人員所得 偏低,銓敘部乃於 63 年 12 月 17 日訂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 優惠存款要點,退休公務人員得將其退休時所領取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 存款(利率為 18%)。故得辦理公保養老優惠存款乃是具備退撫舊制年資或兼具 退撫新舊制年資之公務人員,然因為退撫新制之實施,產生部分公教人員加計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之退休所得偏高,因此兼具新舊制年資且請領月退 休金之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包括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利息,其退休所得有等 同或超過同等級現職人員之薪資待遇之不合理現象。因此,限制公務人員(兼 具退撫新舊制年資之已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及未退休擬支領月退休金之公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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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退休後以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雖是值 得保護之信賴利益,但與公益相權衡下,顯然公益之維護更勝於退休或在職公 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

二、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理由書

釋字第 717 號解釋開宗明義就指出「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 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 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因此,信賴保護原則是法治國原則之一,有保障人們 權益與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 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 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 護。」可知,須符合信賴保護之三要件:國家行為(依法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

信賴表現(客觀上表現之信賴事實)、且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國家就要保護此 信賴利益。「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 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 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 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 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 符合比例原則。」對於無涉禁止法律溯既往之法規範變動,立法者有立法形成 空間,但應兼顧信賴舊法規範之信賴利益及法規變動受影響程度之比例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 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 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 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

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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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 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 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可知,大法官認為定有施行期間之法規,其 信賴保護之程度越高,必須有重大公益才能限制人民的信賴利益;反之,未定有 施行期間之法規,雖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但若與一般公益相牴觸時,立法者即 有立法形成空間而變動之。

為何會有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比同等級在職人員還高的不合理現象,實因

「嗣因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公務人員退撫新制,退休金基數之計算內涵提 高為本(年功)俸加一倍,造成部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選擇支(兼)領月退 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每月所得,高於 同等級在職人員之現職每月所得」,因此才有 95 年增訂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 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主要是限制「具有新舊制年資選擇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 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其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在依公務人員 退休法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優惠存款的金額。因此,公務 人員的退休所得會有超過現職同等級人員的薪資待遇,乃是具有新舊制年資而 選擇月退休金並加計優惠存款之利息的每月退休給,而產生退休人員退休給與 領得比現職人員薪資還高的不合理現象。故系爭規定「僅適用於核定年資兼具 退撫新舊制年資之已退休支領月退休金及未退休擬支領月退休金之公教人 員」。對於支領一次退休金、僅具有新制年資或舊制年資之退休及在職公教人 員,並不受影響。

大法官認為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的背景已與現在經濟環境與市場利率變動 情形有其差異,且有退休人員所領退休給與比現職人員薪資還高的現象,以及 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負擔並進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預算等公益之 考量,又系爭規定「並未驟然取消優惠存款,而係考量優惠存款之制度,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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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本為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之政策性補貼,而非獨立於退休金外之 經常性退休給付,始修正為一般退休制度應含之所得替代率,並納入高低職等 承受變動能力之差異,暨參酌國際勞工組織所訂退休所得之所得替代率,設置 所得上限百分比,以消除或減少部分不合理情形,緩和預算之不當排擠效果。」

「衡酌系爭規定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 益,系爭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 例原則。」

三、對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之影響

大法官於民國 103 年 2 月 19 日作出釋字 717 號解釋,有關限定公教人員退 休所得上限,並減少原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不違憲法規定。此號解釋 是針對具有新舊制年資且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及在職人員,因上述人員的退休 給與包括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的月退金外,尚加計優惠存款利息,因而產 生退休人員所領退休金偏高之現象,因此限定其退休所得上限,而減少原得辦 理優惠存款的金額。

釋字 717 號解釋認「優惠存款制度設計的時代已與現今社經環境相異,且 優惠存款之制度為對公務人員於退休金額度偏低時的政策性補貼,並非法定之 經常性退休給付,又減少優惠存款金額,並非完全取消優惠存款制度」,「因 此本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的改革方案,符合公益且具有正當性,否決了信賴保 護之必要性。」此號解釋作出後,多數民眾或相關單位認為對公務人員年金改 革是一大鼓舞作用,然觀其解釋內容,爭點乃是對於優存制度可辦理的金額而 論,而討論優存制度的合理化,與法定退休金的改革仍有很大的差異,合先敘 明。

(一) 釋字第 717 號解釋之範圍

釋字第 717 號解釋是否對於考試院正進行之年金改革的政策是否具有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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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恐有疑慮。陳新民大法官在本號協同意見書就認為「本號解釋並未替今 後『一路開綠燈』式刪減公務人員退休給付提供理論依據。」另外,湯德宗大 法官亦在其協同意見書中提出關於釋字第 717 號解釋之範圍,「……故僅釋示:

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之「退休給與」(俗稱「退休金」)不變動之前提 下,調降(減少)公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本金),

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退休所得替代率」)之規定為合憲。

至於其他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例如進一步調降新制退休金基數內涵或退休 所得替代率等)是否合憲,則不在本號解釋之範圍。」

也就是說,釋字第 717 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辦理優惠存款且兼領月 退休金者。當上述人員之退休所得(包括每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之每月利

也就是說,釋字第 717 號解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辦理優惠存款且兼領月 退休金者。當上述人員之退休所得(包括每月退休金加計優惠存款之每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