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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之必要性與信賴保護之權衡

第六章 退休金改革與信賴保護

第四節 公益之必要性與信賴保護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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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得之利益,依舊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是否已經具備」,然而,若 該尚未具備之要件「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主觀 之努力,該要件有實現之可能」,未嘗不可主張其權利。換言之,雖然退休條 件尚未成就,但按現行法規所必須具備之重要要件—主要應為服務年資及年 齡,若客觀上可以合理期待其實現,或經過當事人繼續施以努力有實現之可 能—投入時間及人力,則至少應有「期待權」可以主張。

四、信賴值得保護

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權利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的規定,當達到退休條件時,

即具有退休金之法律上請求權,且一般而言,公務人員若沒有不值得保護的事 由存在,其對退休金權利之信賴均值得保護。

綜上,公務人員對於退休金權益,具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 護之信賴保護原則之三個要件,因此,退休金改革變更公務人員的既得權益或 是期待權益,應該要設過渡時間或是漸進措施以保障人民權益。從考試院版本 有關降低退休給付,除了現職人員的改革,亦溯及已退休者,考試院版本雖設 有過渡時間來調整退休給付,但給付降低的幅度過大,是否對公務人員老年生 活保障造成影響?難謂有合理保障公務人員對退休金的信賴保護。至於民進黨 團版本內容,雖然降低退休給付,但對於調降方式、標準等相關事項,僅以「於 本法施行細則定之」,無法看出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

第四節 公益之必要性與信賴保護之權衡

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條件(主要是年齡)、給付的計算基 準及基數內涵、月退休所得上限等規定,涉及新法秩序對於人民既有權益的變 更,應兼顧「法令變更所欲追求的公益」以及「人民之信賴利益」,且使此二 者維繫在最佳的平衝狀態。此平衡狀態的找尋點必須針對每一部法令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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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益,分別進行探討147

原則上新法秩序的法律效果若是自法規生效日起向未來生效,自然不影響 人民的既得權益,不會有溯及既往的問題。但是新法秩序若是對舊有秩序的變 更,常會產生對繼續性生活事實的影響,而容易有法令溯及既往適用的問題。

由於法令溯及適用就形同事後變更人民所信賴的法規狀態,有損害人民信賴利 益之虞,因此,於考量法令溯及適用的容許性時,主張「信賴保護」的要件是 否具備係重要指標,尚有其他應考量的因素法令得否溯及適用問題時,應予以 考量之因素,包括 1.「新法秩序」是否對個人產生不利之變化;2.信賴基礎的 態樣;3.人民之信賴表現;4.當事人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5.當事人已取得之法 律地位;6.「法令溯及適用」對於當事人權利影響之程度;7.溯及適用所能獲 致之公益效應;8.有無合理的補救措施;9.新法規範與以往實務見解之差異程 度148

如前面論述所言,公務人員(已退或在職人員)對於現行退休的抽象法規範 有信賴,具備信賴保護之要件,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信賴利益,為值得保護 的個人權益。為求公益及私益的平衡點,吾人再由法令溯及既往應考量因素來 探討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溯及適用公務人員退休金變更之合法性。

一、「新法秩序」是否對個人產生不利之變化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退休給付計 算基準、內涵、月退休所得上限,整體而言,為「延退」、「少領」的方向,

退撫法草案無疑對個人退休權益產生較不利益之變動。

二、信賴基礎的態樣

「公務人員退休法」係銓敘部基於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之管轄機關,審酌國 家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權益之保障程度,社會資源之分配、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

147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77。

148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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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利益而制定,性質上為憲法第 170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所定義,經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以信賴基礎的態樣而言,「公務人員退休 法」位階為法律,現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0 年修正施行,並對延後月退起 支年齡設有 10 年緩衝期(年齡和年資合計法定指標數表),換言之,公務人員對 退休制度從 75 制到 85 制的變動,應納入退休規劃之考量,並有合理的信賴法 秩序施行。

三、信賴表現的進一步觀察

公務人員的信賴表現是「繼續留任公職,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取得支領 月退休金之權益」。其信賴表現雖然沒有客觀上明顯的外部表現,如處置財產 等,且其「繼續留任公職」與原來的生活型態一致,但「達到法定退休條件」,

當事人必須繼續在工作崗位上付出相當的時間與精力,才能達到退休條件,應 該給予適度的保護。

四、人民於法秩序變更時依據舊法「所已經取得之法律地位」

大法官釋字第 529 號與 605 號解釋提出人民的「法律地位」,係指在舊法 秩序下當事人所取得之權利、所享有之法律上利益或「享有上述權益的機會」

149。「當事人所取得的法律地位」不僅是當事人在原有秩序下已取得的法律 地位,也包括當事人取得某項權利的期待權,而且當事人為取得該項權利所已 履行或實現的要件愈多,距離取得權利的界線愈近,則其法律地位愈應受到保 障150

已退休公務人員在原來退休法規範下已取得退休金請求權的法律地位,將 來退撫法草案若溯及適用,其正當性較低。現職人員祇要繼續投入時間和精 力,其達到退休條件,取得退休金權益的機會就會日益增加,因而現職人員均 有取得退休金權利的期待權,且隨著年齡及年資的增加,距離退休條件愈近,

149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41。

150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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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地位」有愈受高度保護的必要性。

五、新法秩序是否含有過渡期間等合理補救措施

新法秩序有無訂定過渡期間等合理補救措施,亦為執法者在面對新法秩序 得否溯及適用應斟酌的項目之一151。就退休金改革而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 係於 99 年 7 月 28 日經總統公布,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生效。並對退休年 齡設有 10 年緩衝時間,以將退休年齡漸進於 110 年延至 60 歲。此過渡期間可 以使較接近退休條件的現職人員,祇要其年齡和年資符合緩衝期的法定指標數 即可辦理自願退休,取得退休金之財產權利。而在 110 年以後公務人員年齡必 須滿 60 歲才能辦理自願退休。

相對於退撫法草案之新法秩序,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為舊法,退撫法草案 規劃於 105 年實施,變更了舊法的給付計算基準及內涵和退休所得上限,減損 了公務人員依舊法可取得或預期取得的權益,而且延退年齡接續舊法的緩衝 期,以在 115 年將退休年齡延至 65 歲。相當於直接變更舊法(現行退休法)的退 休規定,罔顧舊法修法時欲保障公務人員的信賴利益(維持退休給付計算基準 及計算內涵),變相對公務人員的退休權益作了二次大變動,雖然在退撫法草 案有設有過渡措施,看似保障了公務人員的信賴利益,但實質上是完全忽視了 對現行退休法(舊法)合理信賴的人民之值得保障的法律上利益。

六、「法秩序溯及適用所欲追求之公益」與「當事人信賴利益」之衡量

處理法令溯及適用問題而進行公私益衡量時,應注意所謂公益並非單純的 指「制度變革所欲追求的目標」;也應一併考量「各該制度變革立即貫徹的迫切 性」152

退撫法草案所欲追求「世代正義」,避免債留子孫及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等 公益目的,固然重要,但公益之需求,是否有立即迫切性致可以不顧當事人的

151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42。

152 林三欽(2008)。法令變遷、信賴保護與法令溯及適用。臺北:新學林,頁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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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利益,必須要透過各種公私益之衡量,而非以「世代正義」、「行業不平」

等公益大帽子壓在人民的信賴利益之上。

再究引發公務人員退休金改革之原因,起因是 101 年底勞保基金破產議 題,導致輿論對於軍公教勞不同職業別的退休保障差異及政府四大基金財務運 作問題之諸多討論,因此行政院成立年金改組小組,對於軍公教人員的退撫制 度進行改革。

按前所述,不同職業退休保障有別之問題,因國家與企業分別就其雇主立 場與其員工之法律關係不同,且制度的提撥給付計算基準亦有差別,不宜相提 並論。再就退撫基金有破產危機之議題而言,按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性質為社會 保險,且強制納保,保費每月由公務人員薪資強制扣繳,參加人數近 10 年並 無太變化,每年基金收入仍呈現上升趨勢。但近年來基金收入失衡現象,其原 因乃是基金成立時間增長、退休人員新制年資增加,退撫給與人數遞增等原因

153所造成,這是基金發展進入成熟期,均會面臨的問題。勞保破產有學者認為 是假議題,因為社會保險是強制保險,一直會有人加入,不必擔心以後沒有人 投保、沒有人繳保費。因此,社會保險是「量出為入」,不是「量入為出」,

且是「隨收隨付」,沒有準備金的觀念,壽命延長的問題無法靠準備金解決,

要靠延退來解決154。換言之,亦為社會保險的退撫基金,投保人數穩定,且是

要靠延退來解決154。換言之,亦為社會保險的退撫基金,投保人數穩定,且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