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的各種嘗試
第六節 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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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訪談摘要
李來希理事長對於改革的意見,訪談內容經筆者整理後並經李理事長確認 符合原意,且同意摘錄於本文,訪談內容摘列如下:
(一) 三層年金違反信賴保護及破壞社會保險制度 1. 制度的毀壞
考試院規劃的三層年金,未來新進的公務人員將全面適用三層年金,現職 人員仍適用現行退撫新制。此作法將造成現行退撫基金的財源,因現職人 員陸續符合退休條件而斷頭。三層年金和現行退撫制度是完全不同的制 度,新進的人員參加新的第二層、第三層,現職人員適用現行制度,形成 要自己承擔現在退撫制度的存廢,這一代的 48 萬人(公務人員 29 萬人及教 師 19 萬人,軍人因沒有改成三層而除外),除了要養自己,同時要養已經 退休的人(從 84 年到至今退休的人員)。
社會保險就是因為有源源不斷的加入者,而有穩定的財源,使基金得以運 作,但年金改革之作法,未來新進人員適用三層年金,破壞社會保險源源 不斷財源,將造成原有制度的收入頓減且逐漸至無,制度形同毀壞。
2. 違反信賴保護
(1) 三層年金並沒有過渡的設計。過渡應該是慢慢把問題解決掉,而不是突 然間推行一個新的制度。
(2) 權利與義務不相符
繳費時用本俸乘 2,給付時用本俸乘 1.6 或 1.7,有違權利義務衡平原則。
而且此次改革把給付降低到不合理的程度,是現在給付打 8 折再打 8 折 再打 8 折,打 3 個 8 折。第一個 8 折,將給付計算基準由退休最後職等 俸級的本俸變成最後 15 年平均俸額,第二個 8 折,將給付基數內涵由本 俸乘 2 變成本俸乘 1.6,第三個 8 折是所得替代率不得超過這個計算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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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費率又提高至 18%,從現在 12%調高到 18%,就是費率提高一半,
提高了百分之 50。收入就會增加一半,以目前基金收入 600 多億,將來 就會收 900 多億,收入增加,給付卻減 3 成,基金當然可以運作,然後 國家責任就非常小。
所謂基金斷頭的意思就是,若維持現在的給付標準,當然會斷頭,但是 按照考試院所提版本,永遠不會斷頭,還倒賺。
(3) 人民因相信國家的保險制度,不管是公保或是退撫制度,制度是國家設 計的,人民按照國家的制度繳錢,就應該按照那個條款,保險契約給付 給人民。契約就是契約,繳費與給付都按照契約,而且條款有規定國家 負保證責任。
3. 法律不溯及既往
現在的改革是剝奪過去的權利,以費率為例,若提撥是按照本俸的 1.7 倍、
1.6 倍,那給付的時候就 1.6、1.7,比較合理。但是現在的公務人員交的是 本俸乘 2 的基礎,如果給的時後是給 1.7、1.6,就是溯及性的剝奪。就憲 法規定之財產權保障,立法機關不可立法剝奪人民的財產,如果我們立法 機關可以制定一個法律就剝奪人民的財產,那我們所有人民的財產都會處 於不確定狀態。就已經取得退休權益的人而言,其青春及勞力已付出,而 取得退休金給付的權益,他們退休以後的生活安排都靠退休金,退休人員 的社會調適能力亦隨著年齡增長而減退,突然說政策改了,定會影響退休 人員的生活安排。
(二) 勿用極端案例作為通案普遍現象
改革過程都在用極端值在汙衊公務員,所謂的極端值就是五等年功十、九 等年功七、十二等年功四,也就是以簡、薦、委任的年功到頂,且年資 35 年,來計算退休所得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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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資大約 29.6 年,而且也不是每個人的職級都到年功 頂,國家應採用中位數來計算平均值,而非用極端值,造成輿論的誤解。
另外一個極端就是 18 趴的優惠存款,這個政策是有其歷史背景,但是因為 少數的個案,有少數職業,把所有的金額拿去放 18 趴,屬於極端的案例而 形成不合理的狀況,然並不是每一個公務員都是如此。而且政府負擔的 18 趴優惠存款利息在 104 年將達到最高峰,之後就會急速下降,因為符合資 格的人都已經來到平均餘命的上限。
(三) 不要使用負面名詞來誤導輿論 1. 潛藏負債
潛藏負債是被創造出來的名詞。社會保險是不能一次算清楚的,本來預設 50 年應該負擔的金額,卻以現在給付的假設,來說要付多少錢。比如說中 央的退撫基金是 1 仟 4 佰多億,地方大概 1 仟億左右,這二個都是在預算 金額裡面。1 仟 4 佰多億占中央政府總預算 1 兆 9 仟 5 佰多億,大概百分 之七,這個百分之七並不是增加的百分之七,而是每年大概都是這個金 額,而且逐年減少。這個裡面包括舊制的、包括 18 趴的,過去曾經到百 分之二十幾,減少至現在的百分之七點二或七點一,考試院說這個 1 仟 4 佰多億是潛藏負債,然後這個 1 仟 4 佰多億去乘 50(年),變成 6 兆的潛藏 負債。
假設 1 仟 4 佰多億是潛藏負債,那國家的 1 兆 9 仟多億也都是潛藏負債,
因為他是在國家總預算的一部分。這個總預算的一部分是歲入、歲出每年 編列的,已融入國家預算,所以不會是債務,每年預算收支相抵後,不足 的部分才舉債。今天卻單獨把退撫支出拿出來說是舉債,但是退撫預算是 經常性支出,是不得舉債。單獨把國家預算的一部分(退撫支出)抽出來,
稱這是潛藏負債,那老農津貼年花 560 億就不是潛藏負債,敬老津貼也沒 有,因此潛藏負債就是虛幻的、被創造出來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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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潛藏負債不是債,因為潛藏負債可以因為收入的增加而減少,可以因為 費率的提高而減少,可以因為投資報酬率的提高而減少,可以因為降低給 付而減少。
2. 債留子孫
社會保險是世代互助,世代負擔,從來不會講成發生在個別的、個人財富 繼承上的法律關係的世代負債或是債留子孫。
3. 精算假設
退撫基金第 5 次精算報告指出公務員 50 年後會減少 14 萬 6 千人,也就是 減少百分之 46。這個數字是用人口統計,100 個人有 1.6 個公務員,也就 是 100 個勞動人口有 1.6 個公務員,然後因為總人數減少,而跟著一直減 少。而老師減 1 萬人,從 19 萬變 18 萬,但是現在不是一直在裁校、要退 場,那你告訴我為什麼老師只減 1 萬人?卻講不出來理由,也就是說數字亂 掰。
如果公務員少這麼多,基金的財務源頭是有問題的,可是,公務員人數不 是只有 29 萬人,公務員還有很多外派人力及派遣人力,假如公務員要減 少人力,一定會先從派遣人力減少,而且公務人員已經從 60 萬人減到現 在剩 30 萬人,是否還有減少的空間?不會,因為政務的推動是有一定的穩 定性,另政府改造要精簡人力,有沒有精簡?
另外希臘化的說法,希臘五分之一是公務員,100 個勞動人口有 20 人是公 務員,我國的比例是 1.6。老師每一年減百分之零點五,6 年後不再減,變 成 18 萬人,共減了百分之三,從此到 50 年後還是 18 萬人,根據這個數字 作精算報告,精準性在哪裡?公務人員隨著人口減少而減少百分之四十 六,老師卻只減了百分之三,因此,公務人員的源頭慢慢減少至無,隨著 繳費人少,而領得人多,因此而破產,但是在實際上,軍公務人員退撫基 金中,財務最健金的卻是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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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金改革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一定要用盡一切可能的手段都不能達成時,才能適用情事變 更。馬總統說年金改革有 5 個一點點,多負擔一點點,少拿一點點,往後 退休一點點,提高報酬率多一點點,再來就是政府多負擔一點點。但是以 考試院的版本,政府完全沒有多負擔一點點,而且從來沒有做。例如提高 稅負,我國的稅負占 GDP 的百分之 12.6,有很大的負稅空間。
因此,政府並沒有用盡一切可能手段,即告訴老百姓沒有錢,是個不負責 任的政府。
(五) 改革製造另一種不平等
公教人員的退休給付打了 3 個 8 折,不過軍人仍是維持本俸乘 2。而教育人 員,教授沒有打折,也是本俸乘 2,副教授是乘 1.9,助理教授是乘 1.8,講 師及教職人員是乘 1.6,這樣造成另一種不平等,繳費的時後是本俸乘 2,
給付的時後是分階級。
另外年金改革所提行業不平之現象,然行業本來就是不平的,而且這是職 業選擇的問題,今天人民的行業是金融業、或是當律師、或是當法官,都 是個人的職業選擇,公務人員也是一個職業,並非世襲,誰都可以進來或 是出去。行業職業本來就不平,是沒辦法勉強拉平,我們現在都把世代正 義掛嘴邊,然後說軍公教是罪魁禍首,軍公教這一塊改了之後,行業不平 就不見了嗎?世代正義就解決了?貧富不均就沒有嗎?
(六) 改革應尊重,須合情、合理、合法
公務人員並非反對改革,而是改革應該在資訊公開、資料透明,以持平的 角度來談問題,而且不要創造一些負面的名詞,來壓迫公務人員接受改革。
改革要合情、合理、合法。
所謂合情、合理、合法,就是 1.合情,就是大家協商,然後在大家可以接 受的範圍之內去改;2.合理,就是權利義務要相當;3.合法,就是承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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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
三、 小結
考試院退撫法草案總說明〈肆、立法所循法理〉,「本草案對於現職人員 及已退休人員所設計之調整退休所得機制,由於涉及對現有法制之修正,自當 謹守一定法理原則,方不致引發爭議。」。在信賴保護原則方面,以「所定調 降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涉及現行退休給與制度變革,依情事變遷及 國家公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而言,固非不可為。」,以草 案中已明定改革方案實施之第一年設為緩衝期,同時採循序漸進之過渡措施,
考試院退撫法草案總說明〈肆、立法所循法理〉,「本草案對於現職人員 及已退休人員所設計之調整退休所得機制,由於涉及對現有法制之修正,自當 謹守一定法理原則,方不致引發爭議。」。在信賴保護原則方面,以「所定調 降現職及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所得,涉及現行退休給與制度變革,依情事變遷及 國家公益,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意旨而言,固非不可為。」,以草 案中已明定改革方案實施之第一年設為緩衝期,同時採循序漸進之過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