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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共享經濟與共享經濟平台概論

2.2 共享經濟平台之應用與發展現況

2.2.3 共享經濟平台產生之管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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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用戶彼此的信任,使交易得以成功完成,並且防止或解決可能的危害。公開 交易參與者對於過往交易的評價,就是經常被採用的有效手段31

以 Uber 的評價系統為例,乘客與司機在每次行程結束後以一至五顆星為標 準進行相互評價,而後續欲搭乘之乘客即可看到司機之星等評級,欲載客之司 機亦可看到乘客之星等評級。此評價系統鼓勵 Uber 司機提供高品質的服務、建 立問責制度,並且協助降低不禮貌行為的發生。系統內僅會顯示平均分數,並 不展現個別評價分數,一次旅程得到的低評分會被總體評分稀釋,且系統亦不 公開文字評論,Uber 認為這消除了帶有偏見的評價者對該司機或乘客產生負面 影響的機會32

Airbnb 的評價系統則與 Uber 有些許不同之處,除了星等評分外,也提供文 字評論供參與者參考,Airbnb 聲稱這些評價都是旅客在屋主出租房間實際住宿 後的心得。文字評論以 500 字為限,旅程結束後的兩周是屋主及旅客的評價撰 寫期間,屆滿之後即不得再對交易對象進行評分。星等評分包括整體分數評 價,以及一些子類別的評等,包括溝通、清潔程度、交通位置、入住體驗等。

Airbnb 還允許用戶將其 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同步至 Airbnb,除可讓人信任該帳 號非殭屍帳號外,用戶還可知曉其在 Facebook 上的好友是否使用 Airbnb,以藉 由其他社交網路強化用戶間之信任關係33

2.2.3 共享經濟平台產生之管制問題

2.2.3.1 共享經濟平台管制之核心議題

31 Id. at 23.

32 Id. at 35-36.

33 Id. at 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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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產生之破壞性創新可能有利於消費者,然而共享經濟平台不應以 提供創新產品或服務之藉口從事不公平或欺騙之行為,政府對共享經濟仍應進 行一定程度之管制,以保護消費者及公眾不受損害。然而,不必要之管制規定 可能會對創新產生傷害,故須先瞭解適當地管制共享經濟平台必須評估哪些面 向。

參與 FTC 共享經濟研討會之專家學者對此議題提出以下看法:

一、平衡目標(Balancing Objectives)

有專家認為,在競爭及消費者保護間維持平衡,係管制共享經濟平台之目 標。既存企業可能會對政府施壓,要求政府對共享經濟平台進行管制,以防止 既有市場受到共享經濟平台的瓜分。既存企業通常希望共享經濟平台必須遵守 與其相同的管制法規,如飯店業者即主張 Airbnb 須與飯店業者遵守相同的安全 法規,以確保旅客的安全,他們認為不公平之競爭環境對消費者安全有所危 害,況且共享經濟平台與傳統供給者所提供之服務類似,於法規上不應區別對 待34

另一個相對的觀點則認為,共享經濟平台需要管制,但這些管制無須與現 行規範相同。現行法規係為過去的問題所設計,現在可能已過時,並不適用於 規制共享經濟,政府應制定具前瞻性的新法規,確保公共安全與消費者保護,

同時亦能擁抱創新。最好的作法乃是制定管制框架,一方面在最小限度內規範 平台有關消費者保護及公共安全維護之相關事宜,一方面得使創新不至於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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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Id. at 53-54.

35 Id. at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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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平的競爭環境(Level Playing Field)

有論者認為,於特定行業中競爭之所有供給者須遵守相同的管制規定,分 享經濟平台僅係繞過規範現有企業的法規來獲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此觀點之 支持者認為,共享經濟平台先提供服務,後始尋求主管部門的批准是非法的。

管制規定可能為企業帶來競爭上之優勢,故不論係新進企業或現有企業皆須遵 守相同或類似的管制規定,否則可能造成因監管規定的差別導致新進者必然成 為贏家之情況36

此時會面臨兩個問題――統一之管制規定究竟該如何制訂?傳統供給者與 新進平台供給者之差異是否需要不同管制規定處理?此兩問題即需透過對傳統 企業以及新進企業的各個部門作出管制評估。然而,另一種說法係,主管機關 亦可透過放鬆管制來實現管制平等,而非一昧想要將現行法規調整至理想狀態

37

三、保護主義及管制俘虜(Protectionism and Regulatory Capture)

主管機構可能因為既存企業尋求政府的保護措施而將現行法規硬性套用至 共享經濟平台身上,導致管制俘虜理論的實現:政府主要係為滿足產業對管制 的需要而生,管制政策反而偏向受管制者之利益,最終,管制機構會被產業所 控制。是以主管機構要求共享經濟平台遵守現行規範之結果,可能有利於既存 企業,並阻礙共享經濟平台進入市場、扼殺創新38

四、管制限制及彈性(Regulatory Restraint and Flexibility)

36 Id. at 55.

37 Id. at 55-56.

38 Id. at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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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參與人士認為,共享經濟所具有的快速演變性質需要靈活的管制方 法,主管機構很難隨時跟上技術發展的步伐,故應隨時保持謹慎態度觀察,並 於潛在問題出現前不立即進行管制。因先發制人的管制最有可能阻礙市場參與 者的創新,並創建市場進入障礙來減少競爭39

亦有其他不同觀點認為,主管機構不應等待問題出現方作出回應,靈活的 管制方式係更頻繁的調整監管措施,以反映不斷變化的情況。例如使用日落條 款(sunset clauses)限制管制措施的可適用期間40

五、自律、評價機制(Self-Regulation, Reputation Mechanisms)

若共享經濟平台有能力進行對自己的管制,主管機構可考慮將管制權限轉 移給共享經濟平台。舉例而言,Uber 及 Airbnb 可能得開發一套管制方式以管控 自身商業模式所產生的問題。然而,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認為自律機制並不適用 於任何狀況,為了確保平台確實履行其應履行之義務,主管機關應訂定有效的 執行機制,包括定期查核及嚴格的罰款。自律模式僅能被視為管制工具的其中 一部份,不應被當作萬用解法41

評價機制則可協助平台解決客戶服務問題,並向需求者提供供給者資訊以 及減少管制的需求。然而研討會參與者認為,評價機制並不能完全代替主管機 關之監督42

六、對於蒐集及儲存參與者資料之隱私關注(Privacy Concerns Raised by

39 Id. at 57.

40 Id. at 57-58.

41 Id. at 59-60

42 Id. at 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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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on and Storage of Participants’ Data)

共享經濟平台蒐集並儲存大量關於參與者及其交易的數據,包括星等評 價、文字評論、簡介、支付訊息、用戶地理位置、偏好及其他細節資訊,平台 控制了這些可能具有商業價值的重要訊息。大量的個人數據蒐集引起主管機關 對於平台參與者資料隱私的關注43

有參與者建議將平台與使用者間視為「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 平台利用使用者資料時,必須係為了使用者之利益。然而此種義務的概念十分 模糊,因平台連接供給方及需求方,雙方利益多數時處於衝突之情況44

另有觀點認為,尊重使用者隱私並不代表使用者資料完全不可被揭露,共 享經濟平台可透過清楚標明使用者的何種資訊會被公開,令使用者自行作出是 否給予其個資之決定。若平台未能如實保護使用者隱私資料,即會違反 FTC 法 案第 5 條45之規定46

七、向各國政府提供平台數據(Provision of Platform Data to Governments)

有參與者認為,共享經濟平台應該與政府分享平台營運取得的相關數據,

以便政府瞭解平台營運之影響以及制定合適的管制規定。平台代表則表示提供 資料給政府前,平台需評估該資料對於政府的利益,以及平台使用者的隱私問 題。

43 Id. at 61.

44 Id. at 62.

45 15 U.S.C. §45(a)(1).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nd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in or affecting commerce, are hereby declared unlawful.

46 FTC, supra note 24, at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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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

具體的管制關注領域

以 Uber 與 Airbnb 兩大共享經濟平台為例,專家學者、飯店與計程車業 者,以及 Uber 與 Airbnb 代表們於 FTC 研討會中對於以下具體領域之管制看法 進行了討論:

一、 消費者保護及公共安全(Consumer Protection and Public Safety)

消費者保護及公共安全問題乃是管制共享經濟平台之關鍵問題,飯店業者 表示,合法飯店必須滿足一系列的規範要求,以確保安全及衛生,然而 Airbnb 屋主並未接受安全教育及培訓。計程車業者則認為網路運輸業者

(Transportation Network Company,TNC)的司機所受管制不足、背景調查不 足,以致危害消費者安全,透過政府管制可增加消費者對共享經濟交易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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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表示,已有許多地方政府要求 Uber 對其司機進行犯罪背景以及駕駛 事故之嚴格調查,並規定 Uber 投保充分保險以維護乘客及公眾之權益。Uber 認為此些要求連同其本身採取的各種信任機制,足以提供適當的消費者保護。

Airbnb 則闡述了其所提供的各種措施,包括驗證參與者的實際身分(如護照)、 教育屋主相關安全資訊、提供房東保障金48與房東保障險49等。Airbnb 亦認為信 任機制50大幅減少了安全問題,公平的管制規定是需要的,但消費者間的資訊 共享、評價機制等,已足使消費者進行判斷與選擇51

47 Id. at 78-79.

48 於因房客住宿造成房源損壞或損壞房東財產時,為房東提供保障。

49 若第三方就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時,房東保障險可為房東提供保障。

50 例如待房客入住 24 小時後,Airbnb 才會將款項支付給屋主。

51 FTC, supra note 24, at 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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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Uber 與 Airbnb 的說詞受到質疑,共享經濟平台的信任機制非安全措 施,僅能防止欺詐而不能為傷害提供保障。且評價系統的可靠性亦頗有疑慮,

消費者可能不願給予極低評價,或是真正經歷負面經驗的消費者並未給予評價

52,故單以評價機制來評估司機或屋主之素質並不妥當53

此外,共享經濟平台透過供給者及需求者間之交易獲利,故其較有解決消

此外,共享經濟平台透過供給者及需求者間之交易獲利,故其較有解決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