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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享經濟平台如何適用既存之競爭法框架

4.2 現行競爭法適用至共享經濟之基本問題

4.2.2 相關市場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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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相關市場之界定

4.2.2.1 現行競爭法之相關市場界定

在大多數競爭及管制的情況下,適當的市場定義十分重要。相關市場的劃 定則是一種用來幫助確認市場參與者以及有效率競爭的手段,以便確定市場中 存在的一個或多個企業是否擁有優勢地位或顯著的市場力量(significant market power)117。只有當企業具顯著的市場力量時,才會受到競爭法的特殊責任及義 務規範。為了評估企業是否具有顯著市場力量,首先必須確定相關市場,接著 進行企業市場地位之界定,此流程有助於評估企業是否該遵守相關競爭規則以 及確定其應負之義務118。競爭管理機構透過定義相關市場,為市場上的企業計 算市場占有率(market shares)或其他集中度的測量,故市場定義為主管機構用 於評估競爭問題的重要分析工具119

有鑑於市場定義的重要性,各國發布相關文件為市場定義確立了大致框 架。於歐洲,歐盟執委員會發布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通告」(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於美國,「水平併購指南」(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內提到了市場 定義的方法。於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亦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 界定之處理原則」。雖然這些文件並不具備法律拘束力,但他們對於競爭政策實 施時的判斷提供了重要的準則,企業經營者亦可透過此類文件預測並自我評估

117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in Telecommunications,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 on and Development Secretariat Issues paper (2014) at 7.

118 Francesco Russo, Maria Luisa Stasi,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in the Sharing Economy (Jun. 30, 2016), available at https://policyreview.info/articles/analysis/defining-relevant-market-sha ring-economy.

119 OECD, supra note 51, at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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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為是否符合競爭法之規定120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 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圍。」所謂「競爭」,依公平交易法第 4 條規定,係 指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 會之行為。故市場範圍理論上應涵蓋所有競爭可及之區域或範圍。此外,「公平 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中,認為相關市場應由產品市場及 地理市場兩面向來界定。相關產品市場範圍之界定可由需求面及供給面探討,

需求面須立於消費者之立場考量,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商品種類繁多,須將相 互間具密切替代性之商品劃入同一市場之範圍,方能有效定義競爭市場,即所 謂「需求的替代」,也是界定市場時主要審酌之因素。供給面則須討論類似產品 的生產者及不同行業的新廠商轉入所帶來的競爭情況,即所謂「供給的替代」。 相關地理市場則探討於不同區域生產相同產品之廠商間的競爭關係,可供參考 的標準為運輸成本、法律上之障礙及產品本身性質121

實際進行相關市場之界定時,須使用相關市場界定方法,雖然在不同的競 爭情況下所需使用之相關市場定義分析法可能不同,但最常被使用的市場定義 法係「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及「假定獨占者測試法」(the hypothetical

monopolist test)。其中,假定獨占者測試法亦稱為 SSNIP(small but significant not-transitory increase in price)測試法。SSNIP 測試法係美國司法部於 1982 年

120 Id.

121 莊春發,市場的迷思:論市場定義在公平交易法應用的困境,載:瞿宛文主編,產業結構與 公平交易法,頁 166-171,199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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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併購指南」所提出122,1997 年歐盟在「關於相關市場界定通告」中亦採用 此種分析方法來對相關市場進行界定123

界定市場範圍前,須先確定擬定市場範圍內外產品間之替代性大小。擬定 市場範圍外之產品稱為「外部產品(outside goods)」,若外部產品與範圍內產品 有顯著的市場替代性時,則應被劃歸範圍內。此外,訂價制約力(pricing constraints)於界定市場時扮演著重要標準,因事業漲價能力會受到相同市場競 爭者之約束,若無競爭者於訂價上的制衡力量,事業即有誘因不斷提高價格。

反之,若有其他競爭者存在,事業即無法隨心所欲地漲價,該競爭者與事業具 高度競爭關係,應屬同一市場。SSNIP 測係法即係基於此邏輯產生124

SSNIP 測試法係假設市場上有一獨占者,檢測該假設性獨占者在進行微幅 但顯著的非暫時性價格調漲前後之利潤變化情形125。在實務上,小幅但顯著的 價格調漲通常假定為「5%至 10%之漲價而持續存在一年」。檢驗之步驟次序大 致如下126

(1) 依產品種類或地理區域找出最小的一群產品,亦即「焦點產品

(focal product)」,並由此產品市場開始檢驗。若假定獨占者具

122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1982 Merger Guidelines, available at https://www.justice.gov/arch ives/atr/1982-merger-guidelines (last visited Apr. 1, 2017).

123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Notice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for th e Purposes of Community Competition Law, available at http://www.euchinacomp.org/attachment s/article/18/05_Commission_Notice_on_the_definition_of_the_relevant_market_EN.pdf (last visited Apr. 1, 2017).

124 陳和全,經濟分析方法於競爭法議題應用之研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102 年委託研究報 告 2,頁 35,102 年 12 月。

125 參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

126 同註 124,頁 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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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NIP 誘因(即有利可圖),表示其與外部產品已無顯著之競爭關 係,此時焦點產品構成一特定市場。若假定獨占者不具 SSNIP 誘因

(即無利可圖),代表外部產品存在顯著制約力量、具替代性,應納 入同一市場範圍,故此時需擴大擬制市場範圍。

(2) 擴大擬制市場後,仍繼續假定獨占者是否具 SSNIP 誘因。若有,則 不再將其他外部產品劃入市場,此擴大後之擬制市場將自行構成特 定市場。若無,則將存在替代性之產品劃入擬制市場,繼續擴大擬 制市場範圍。

(3) 重複以上步驟進行檢測,直到該假定獨占者具有 SSNIP 誘因為止,

此時擬制市場範圍內之產品屬於同一產品市場。

SSNIP 藉由觀察價格的小幅增長是否會影響消費者轉向其他替代產品來界 定市場範圍,主要審酌價格增長是否有利可圖,為市場定義的其中一種分析 法。現今,在界定相關市場時,OECD 建議主管機關考慮以下問題127

(1) 哪些產品或服務與調查相關?

(2) 所討論的產品或服務的特性、功能及最終用途為何?

(3) 是否有任何替代產品或服務?

(4) 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微小但顯著且非暫時性漲價(SSNIP)的反應 如何?

(5) 消費者在由 A 產品轉換至 B 替代產品的過程中,是否要承擔任何費 用?有轉換的證據嗎?

(6) 在 SSNIP 的情況下,另一間公司是否會開始提供產品或服務?

(7) 在 SSNIP 的情況下,消費者離替代性產品有多遠的距離?全國的競

127 OECD, supra note 41, at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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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條件是否一致?

SSNIP 測試法看似係現行多數歐美競爭法實務所使用之分析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之最高人民法院亦於 3Q 大戰反壟斷終審判決中指出,作為界定相關市 場的一種分析思路,假定壟斷者測試具有普遍的適用性128。然亦有論者以為,

假定壟斷者測試不具普遍適用性,只在經營者競爭的市場範圍不夠清晰或不易 確定時方須適用129。於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之「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相 關市場界定之處理原則問答集」內提及,相關市場界定之方法眾多,實務上須 用何種分析方法,須就個案事實、調查事證資料作選擇,各項方法使用上並無 優先順序。

綜上所述,相關市場界定乃係競爭分析的重要步驟,雖有多種市場界定方 法可供選擇,市場界定仍存在其困難之處。如於使用「合理可替代性分析法」

進行分析之情況下,因產品間的替代性要到何種程度方得視為相關同一市場,

國內外學術理論及執法實務並無定論,須就個案事實具體判斷之。此外,分析 之前提在於需要先具備眾多的基礎數據、行業報告及經濟分析作為基礎證據支 撐,有時甚至需要大量調查130,並非易事。至於 SSNIP 測試法亦存在適用上之 侷限性,如其適用之兩前提為「其他產品的銷售條件保持不變」、「市場上不存 在價格歧視」,以及可能存在玻璃紙謬誤(cellophane fallacy)131、需要一定量

128 參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終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書,頁 79。

129 黃偉、韓桂珍,3Q 大戰反壟斷終審判決中相關市場界定與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相關問題,

科技與法律,頁 197,2015 年第 1 期。

130 同前註,頁 196。

131 此係美國 U.S. v. EI du Pont de Memour and co 案件中所出現的市場定義錯誤情況,又被 稱為玻璃紙謬誤。指一個壟斷者所制定的必定是利潤最大化之市場價格,若再提高價格,則消 費者很可能因價格過高而停用該項產品,此時並非因外部產品存在顯著制約力量。然按照 SSNI P 測試法,因壟斷者漲價後無利可圖,仍須將其他外部產品納入相關市場考慮,故相關市場會 被技術性的放大,而產生市場界定上的錯誤。丁茂中,論 SSNIP 測試法與相關市場的界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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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市場數據等。

4.2.2.2 共享經濟平台之相關市場界定

共享經濟平台與其所串連之個人或業者,以及其他提供類似服務的實體或 網路業者究否處於同一相關市場,係需要深入探討之問題。如 Uber 與其所連結 之業餘司機,以及其他網路預約計程車 APP、路邊攔乘計程車是否屬於同一相 關市場。Airbnb 與其他訂房網站及實體飯店、民宿業者是否屬於同一相關市 場?

以 Uber 為例,首先必須確定的是,Uber 平台與提供運送服務的 Uber 司機 或是傳統計程車,是否為身處同一相關市場之同業競爭者。就此首先需要判斷 Uber 平台與個別司機是否同樣處於運輸服務市場,或是 Uber 本身獨立處於叫 車仲介服務市場。若以 SSNIP 測試法(又稱假設性獨占者測試法)判斷本市場 是否為獨立之相關市場132,應先假定 Uber 處於獨立的叫車仲介市場,且其為叫 車仲介市場內唯一的獨占廠商,此時 Uber 為叫車仲介服務提供者,司機為叫車

以 Uber 為例,首先必須確定的是,Uber 平台與提供運送服務的 Uber 司機 或是傳統計程車,是否為身處同一相關市場之同業競爭者。就此首先需要判斷 Uber 平台與個別司機是否同樣處於運輸服務市場,或是 Uber 本身獨立處於叫 車仲介服務市場。若以 SSNIP 測試法(又稱假設性獨占者測試法)判斷本市場 是否為獨立之相關市場132,應先假定 Uber 處於獨立的叫車仲介市場,且其為叫 車仲介市場內唯一的獨占廠商,此時 Uber 為叫車仲介服務提供者,司機為叫車